户内各个功能空间尺度由哪三个部分组成?

我国许多的史事与古籍中都隐含了围绕空间的权力规则,2羁縻制、五服制、刺史制等制度设计更是直接同距离、方位等空间关系相关。行至当代,法学界期望通过进一步破解人地关系的规律来助力法治建设。如苏力教授在《大国宪制》中的发问:“为什么地缘政治考量和实践在当代中国宪法学术话语中缺失了?”3公丕祥教授亦曾号召:“建构一个引入空间变量关系的区域法治发展理论系统,这是当代中国法学界理应努力以赴的一项重要学术任务。”4

对此,有学者尝试通过引入法律地理学来填补相关理论的缺失。但现有研究成果只是简单列举了一些国外法律地理学者的观点,而法与地理及法学与地理学的关系、法律地理学完整的理论“肖像”等关键问题均未被释明。例如在介绍国外法律地理学的发展脉络时,将孟德斯鸠关于法与地理要素之间的关系作为起点,经过近三百年后,20世纪末的西方就突然兴起以布隆里等人的学说为代表的法律地理学。如此阐述不仅搁置了这三百年间涂尔干、马克思、齐美尔等人对空间的讨论,而且淡化了以下问题:为什么需要空间哲学转向,在没有转向的时期内,是什么遮蔽了法学对空间的认知?一直存在的环境法学、比较法学等与空间相关的研究为什么不能够被称为法律地理学?当代法律地理学到底从空间哲学中吸收了多少?法律地理学同“地方性知识”命题之间有什么关联?5在这种缺乏背景层次、逻辑连贯、范畴勾勒的叙事体例下,法律地理学带着许多新词一涌而来,却只呈现出一条单薄的时间线,与现有研究格格不入。“当前时代或许是空间的纪元”依旧只是法学界朦胧的期待。

事实上,地理学成为独立学科的时间较晚,19世纪后才从纯粹描述学的定位中脱身,法律地理学在西方出现更是近年之事,不过,与之相关的许多理论命题已被我国学者察觉,这体现在部分区域法治、城市法治、法社会学研究上,只是“名”的不同罢了。所以,通过详细阐释法律地理学之理论体系,明确其依靠什么、发展什么、关联什么,从而提供一个完整的讨论前提,有助于其和既有理论与实践一道,共同为我国法治研究的繁荣助力。

一、法律地理学的双重脉络

通常观念下的地理学是自然地理学,即直观地对自然空间进行测绘以描述其组成、分异的学科。虽然亚里士多德曾对城邦一类的社会空间进行探讨,但只是简单停留在“大小”维度同良好政体之间的关联上。直至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才系统探讨了法律与“国家的物质条件,气候的寒冷、酷热或温和、土地的质量、地理位置、疆域大小”等因素之间的关联,6可正如其本人也对主观感受同客观世界的关系存在隐虑一般:“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的感情真正因不同的气候而有极端差别的话,法律就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质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7孟德斯鸠假设了意志或情感会决定行为,但是行为同客观环境之间的具体关联,却一直没有被揭示清楚。所以涂尔干将孟德斯鸠的论证归于“推理性”而非“因果性”的,“他使用实验来说明推理的结论,而不是使用推理来阐明已被实验证明的东西。一旦推理被实现了,他就假定证明是完满的”。8

孟德斯鸠之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地理学依旧没能同人文社会之间产生关联。爱德华·苏贾(Edward Soja)认为,造成二者割裂的原因在于人们一直将空间视为一种“先验的容器”,是“事实知识的储藏库”,但却是“无生命的”。例如康德就将空间作为“我们的熟巧游戏进行的基底和舞台”,“没有可能离开地理学知识而以一种知识在某种意义上可观的方式来扩展自己”。9在康德至20世纪的时期内,马克思、涂尔干、齐美尔等人尝试在认识论的层面上改变空间的性质,如马克思将空间作为一种关联着实践目的与形式的“自然界的社会现实”;10齐美尔同样抛弃了对空间机械性的理解,站在心灵、互动与界限的角度认为,“如果说这种相互划定界限的普遍概念是取之于空间的界限,那么后者———更为深刻的———只不过是唯一切实的、心灵的划分界限过程的结晶或空间化”。11但他们都没有进一步展开空间与实践之间的互动关系。

(一)法与地理的关联性脉络

20世纪初,以帕克、伯吉斯等人为代表的芝加哥城市学派以人类生态学为起点探究人和社会机构的地理分布形成过程及其随时间的变化情况与规律,并尝试思考人群空间分布的社会原因与非社会原因。他们选择以城市为研究对象,通过模型刻画并分析城市规划与地方组织、城市社会次级关系与社会控制等内容,提出了城市空间发展的“同心圆”模型,并明确指出,城市“绝不仅仅是许多单个人的集合体,也不是各种社会设施———诸如街道、电灯的聚合体”,而是一种心理状态。12城市的规划与建设反映出社会关系的变化,城市“是人类的一种通泛表现形式”,更直截了当地说,“它就是人性的产物”。13

芝加哥城市学派没有将城市、社区等空间作为一种容纳人们行为的“容器”,或是作为一种与人类无关的外在物,而是将之和文化一道,共同作为人类的创造物,甚至是情感、欲求等主观因素的客观体现。并认为,空间环境与心理之间存在直接的关联性,一处简单的街头涂鸦就是一个反映特定群体空间意识的符号。城市空间的格局、形态等客观演变过程就是城市文化、风俗、地方情感的演变过程,而城市中诸如法院等特定空间的区位反映了其在该空间文化中的地位与功能。与孟德斯鸠相比较,芝加哥城市学派在方法上虽然借助模型对空间进行描述,并依照样本数据对空间与空间行为进行回归分析,但在本质上依旧没有跳出“推理性”的论证,追求的是一种空间与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当这种关联性被经验事实所印证,就能够反映出空间在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规律性。

可以说,在关联性脉络里,研究者将人性或行为等因素导入空间中,并将空间作为结果而非前提,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空间的先验性。由此,伴随着统计、GIS(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的发展,形成了犯罪地理学、环境犯罪学等更为细致的分析范式。如单勇教授的研究所展现的,尽管犯罪热点的形成及分布不单由空间引起,但是社会关系中的事件是通过空间形成的,也受空间的调解,犯罪同空间因素之间存在相关性,对相关性的数据化处理能够反映出特定空间内的犯罪规律,进而通过改造环境来预防犯罪。14

前述研究通过对空间进行数据化、模型化的处理,揭示了某类具体文化或行为与空间之间的关联性状态。其具体到法律文化、法律行为上,就可能展现为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而创生出不同的法律制度。喻中教授将之称为法的地方性,并基于中国历史发展中关于“长城内外”“大河上下”的历史状态来证明不同空间内的法存在不同。15同样,在当前国外的法律地理学研究中,也有不少学者对不同空间内同一权利的保护情况,或是不同种族、身份在同一空间的法律地位差异进行研究。16但沿此脉络所形成的法律地理学研究忽略了法如何建构并控制由社会关系互动所产生的空间,以致其并没有从比较法学或是法文化研究中脱离出来。我们能够站在空间的角度去探索法律是如何发展的,但不能将之作为塑造法律的直接原因,此时的空间只是影响法律实践的一种因素。例如,虽然日本、澳大利亚均四面环海并且都有法律移植成功的经验,但这也只是表明环海这一自然空间特征可能会影响法律移植,而不能认为在四面环海的空间里进行法律移植就必然成功。

(二)法与地理的辩证性脉络

事实上,关联性脉络因为欠缺了对空间本体论认识的转向,以至于只能将空间放在被动而非主动的位置上。对此,列斐伏尔说道:“辩证法被放回到了议事日程上。”17列斐伏尔提出了“空间是生产的”命题,其内含的社会空间三元辩证法在现有介绍法律地理学的成果中多有提及,此处不再赘述。18在列斐伏尔看来,将空间作为切入点的原因在于:

第一,空间既是社会关系生产的工具,同时也会反过来制约社会关系的再生产,这是实践活动内在的辩证规则。例如,古雅典与古代中国对“广场”的空间设置存在不同的理解:前者将之作为集会、通知、议事的空间,而后者仅将之作为通知、教化的空间;前者将之置于城市中心,而后者必须将之远离城市中心(政府驻地),这样日常生活中的空间隔离就能够维持官僚的神秘感及平民对官僚的崇敬感。不同观念下的空间代表了不同的编码方式,甚至统治技术。列斐伏尔进一步将之系统化为“语义场”,它包括“象征、形象、符号和信号”,“所有的事物都成了信号,开始工作的信号,所有事物都成了动作,维持劳动力的劳动和动作”。19大到社会阶段、小到社会成员,都拥有对空间的特定认识与编码方式,这之中就会反映出空间的社会化意识与社会的空间化形态间的辩证规律。

第二,空间能够维护社会分析的总体性。列斐伏尔认为:“空间在建立某种总体性、某种逻辑、某种系统的过程中可能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起着决定性的作用。”20例如,一个人的身体空间肯定不会只受法律这一个规范系统的影响,其构造会同时受到人种学、历史学、社会学等知识的影响,每个学科都会节选身体空间中的一个景观去进行分析与规制,但是为了避免丧失对其整体现状的考量,坚持总体性,还是需要直面身体空间去分析。这样一种总体就是一种“具体的总体”,“具体”就表现在它是多重社会关系的综合,而“总体”则是认为对象是具有丰富规定性的。21

与关联性脉络不同,基于空间哲学转向的辩证性脉络意识到既然人的行为总是受制于特定的空间,那么也就意味着法律、政治等能够通过控制空间来达到对权力的规训。如张绍欣博士指出,康乾舆地测绘图的编撰、使用之背后都反映出当时的权力关系乃至民族意识。22德莱尼、布隆里等法律地理学者也明确指出:“测量学其实已经改变了空间的属性,地图开始成了土地本身的替代品,一块能够进入法律视野中的土地,首先代表了它本身能够清楚地被地图所测定,而这就是法对空间进行生产的最基本方式。”23换言之,“自然空间已经无可挽回地消逝了”,自然环境多是第一性选择的结果,在之后的社会再生产中,许多新的社会关系变迁已经与自然因素没有太大的关联。人们在认识和适应原始自然界的过程中形成了文化、制度等具体内容,它们是一整套针对空间的固定编码方式。它又会反向固化第一性自然的结构,影响着空间后续的生产与再生产。“人们通过城市化和具有非同寻常的广度以及复杂化的人为环境创造了一种‘第二自然’。”24

对于塑造“第二自然”具体景观时的法律,辩证性维度强调,第一,法是在空间生产中的主导性因素。德莱尼通过对移民局持枪破窗闯入非法移民家中这一案例进行分析提出了“规范圈”(nomospheric)的概念,用以形容法律和空间互动时的复杂性。在他的理论中,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都会生产出不同的空间想象,而具体的空间想象又是通过执行具体规则来塑造的。25这些想象支撑了在客观空间中的行动,如破窗闯入家中反映的是关于“家”的空间想象在法律的控制下已经从不可侵犯变成了应当服从统治意志。

在关联性脉络里,法律地理学会试图在教义的层面上对法律规范内容中所涉及的空间及特定区位进行解读,如城市与乡村等。但是在辩证性的脉络里,法律地理学更为趋近于社科法学。如博杰所言:“如果我们真正想了解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作的,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去考察社会现实的地理性质。”26辩证性维度里,要将法作为一个“社会—空间”中的社会工程来对待,要以法律“在何方”的追问为引导开始思考。例如许多法学流派都承认妇女有终止妊娠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必然需要去一个可以终止妊娠的场所中实现,而准入场所的门槛、场所的规划分布等规则就会决定具体的空间景观。通过对“在这里”的解答与描绘,才能真正宣告法律实现了从“书本上的法”向“实践中的法”的转变,法律才真正地显现了自身。

第二,辩证性维度常常表现出批判性。列斐伏尔借助“空间是生产的”命题在政治经济学角度揭示出了资本主义如何通过生产空间来缓解马克思所指出的资本增值矛盾,并得出当前生活处于一种新的异化状态下的结论。27法律地理学沿用了这一分析基调,在选取研究对象时,不仅不再停留于探讨特定空间所表现出的法律特色,而且选择“悬置”原本法律中的立法者、司法者等职业身份,采用空间生产者、消费者乃至受害人等身份来进行分析。例如关于性权利如何被法律在空间中划界的探讨,形成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并对应不同的调整规则。而在将性别代入其中时,前述空间边界又会发生变化,以致呈现出不平等。又如美国一些富人街区会设置广场、市场等空间的准入规则,禁止衣衫不整的无家可归者、流动摊贩等群体进入,来维持街区空间的“尊贵”。

综合两条脉络而言,所谓法律地理学其实就是在研究人地关系的地理学之基础上拓展出对“人—法律—地”关系的研究。其中,“人—法律”的部分伴随着法学自身在当前阶段的需要,空间转向只是表象,其深层的学科渴求在于进一步理解社会,进而增强法律自身的有效性,实现更好的社会控制状态。“法律—地”的部分是为了更进一步理解具体空间景观中所含有的规范性束缚以及权利(力)关系。

如果把法律地理学的出现作为第一阶段,此时,法律地理学的主要问题就在于认识法自身的空间属性,将法的调整功能同空间形态的变化建立起辩证的互动关系。其中标志性的著述如布隆里的《权力与空间》等。28而在第二阶段,主要如1996年《斯坦福法律评论》法律地理学专栏所组织的五大主题:分析自由平等的地区分布及法律制度在此中的影响,也就是空间隔离与排斥问题;分析法律重塑社会空间的方法,进而有效地处理特定空间中的性别、种族与阶级压迫,也就是空间压迫问题;分析网络空间对既有法律的影响,也就是流空间问题;分析地方政府空间边界之间的重叠、对抗等,也就是空间划分问题;分析为了融入全球化、推进城市化,建设世界城市时所面临的空间战略选择问题;等等。29而在当下的第三阶段,法律地理学的研究范围又拓展到权力(利)的实现、对抗,法院判决对空间景观的影响,等等。

国内学者在介绍法律地理学时,也谈到了自己对法律地理学的展望,认为其具有分析司法地方性、法律资源分配等功能。30从根本上看,法律地理学的功能就在于解答“认识你自己”的问题,进而修正法律的部分规定,以达到符合地方需要的目的。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并且各地资源禀赋不同的大国。其中针对“大小”这一维度,在关于单一制还是联邦制的选择中早有相关论述。但是站在法律地理学的角度,同属“大”国的美国是逐步从“小”范围的人口集聚发展起来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与法治传统的形成也是在空间范围不断拓展中形成的。而我国则自始就在面对大国的法治统一问题,并且为了保证国家稳定性和“中央与地方”的两个积极性,拓展出了许多丰富的制度安排,对此需要有更进一步的经验提炼。以下问题都属于法律地理学可能的问题域:在立法角度,随着地方立法权下放,国家、省域、市域三个大小不同的空间在同一对象的调整上以及规范表达上存在怎样的不同?针对具体空间功能性的安排,如环境一类区、二类区等空间内具体规则的设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其同其他功能区设置是否会产生冲突?在司法角度,可以考察互联网法院设立对属地管辖的影响、巡回法庭管辖空间的设置、具体空间对法律裁判的影响,例如,户外犯罪与入户犯罪是否会产生不同的定性?司法在裁判言论自由、性自由时是否考虑了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的划分?在执法角度,“选择性执法”是否存在空间规律?等等。当以上问题聚焦到“失地农民”、无家可归者等特殊身份群体时,我国通过法律对空间的治理能力都会得到检视。

此外,笔者还期望补充法律地理学能够发挥功能的三个方面。

第一,建构中国自己的法治地图。无论20世纪中叶的人文地理学多么想要排除哈特向的地理学特质主义,地理学本身最为基础的功能之一还是测绘,进行社科分析也要建立在空间形态描绘这一基本的前提之上。1854年英国伦敦的“霍乱水井”事件建构起了GIS的基本模型,这是首次运用地图分析来解决实际问题,这一事件也触动福柯认识到空间、医学、权力等元素之间的关联。当前国内也在进行犯罪地图建设、智慧城市建设,各个地方开始以大数据为依托来获知具体的治理重点,进而达到精准施策、精准治理的效果。至于建设法治地图的作用,一方面,编绘地图本身是一种树立“自我”意识的过程,各种要素选择呈现后的结果既要比法治评估所形成的简单数据分布更有可视性,同时也能跳出“好与不好”的简单评价方式,它是在认识到国家独特性与地方间需求差异性的基础上编绘出来的。另一方面,我国以政府推进为主要法治建设动力,而不同政府部门对整个国家空间有着不同的理解,还有耕地红线、经济区(带)、环境保护区等制度,将这些不同的制度功能汇聚在一张图上,有助于统筹推进、协同发展,同时,使各地方不同的权利需要、冲突点等展现在一张图上,有助于更好地央地分权、精准施策、找准先行先试的创新点。敏感地以地图形式体现法治在空间中的分布或许也会是实现法律地理学整体推进的第一步,它是静态的呈现,但却是之后展开动态分析的素材。

第二,增强和改善地方法治研究。其实,几乎是与国外“地方主义—法律地理学”的转向时间点相伴随,国内法学界也于21世纪初期提出了“地方法治”这一研究对象。二者虽然在“名”上不同,但却在“实”上共享了相同的内容,即法治建设视角从国家转向地方、从宏观与微观转向中观,通过赋予“地方”这一空间在法治建设中独特的意蕴,来提升法治建设效能。但是从国内既有研究来看,由于固守在“国家—市民社会(地方)”的类型化思维下,关于地方的描述,要么是自下而上地“生长”出地方经验,要么是自上而下地充满整体计划性。实际上,每一个地方的制度需求都呈现出一种非常矛盾、复杂的状态,充满了辩证性。地方性法规的形成可能是完全建立在地方之间资源禀赋、发展阶段的差异上,也可能是建立在地方政府为了获取政治利益所生产出来的“地方特色”上。31按照简单的两条线性生产轨迹无法透视到地方法治实践的本质,也难以有效地评估某一具体地方制度所造成的不平等状态。例如有些地方为了在“地方法治竞争”中获胜,在先行地区所颁布的地方法规基础上,简单地加重标准,突出“最严”“最全面”,或是寻求“最先”,而忽视了由此引发的地方内主体之间的权责配置,以及不同地方之间的制度状态,造成同是一国公民,因为生活在不同地方,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却大相径庭。但这些实践情况都能够充分反映当前地方制度同地方空间各要素互动的内在逻辑。

对此,笔者认为,地方法治陷入研究瓶颈的核心原因是方法论的缺失,当前无法以一种总体性视角阐释地方、分析地方。32这是由于倡导“视角向下”以及支撑央地分权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个基本的生活体验:地方存在特殊性。公丕祥教授指出:“研究区域法治现象,至关重要的就是注意分析一定空间地域条件下的区域法治现象之生成、演化、变动、成长的空间轨迹,把区域法治的运动过程放到特定的空间或地点、场所中去考察。”33不同层级、不同区域的地方政府在应对高流动人口治理、城市扩张、公共福利差异化等带有地方特色问题时的“杂乱无章”与地方法治研究的“失语”形成了鲜明对照。

一方面,有许多学者,如大卫·哈维、曼纽尔·卡斯特尔等人,分析了地租、消费等各项要素与空间之间的关系,用以揭示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中所出现的“成长的烦恼”,由此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分析框架。而法律地理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聚焦到了法律对空间塑造的影响。另一方面,苏贾指出:“在人类社会中,各区域的形成、区域性的不平衡发展以及区域主义的形式化和区域理论的详细阐发均直接根植于空间化的一种具有包容性的过程,即植根于空间的社会生产。”34在法律地理学的视角里,当前地方政府面对新兴问题所进行的各类治理实践即是为了提高自身对社会基本秩序的控制能力。许多不同的政治形式,包括地方制度在地方居民日常生活中的反映,以及地方居民对制度的要求和对抗,都会借助空间景观做出具体表达,例如:房地产维权中维权者会选择悬挂国旗;流动摊贩为躲避城管会破坏街道的绿化布局来隐蔽自己。这种权力对空间的掌控以及权利在特定空间的实现都能够在法律地理学中被阐释出来。

所以,将法律地理学引入到地方法治研究中去,能够使其进一步地深化,并且形成更为细微、具体的问题域:法如何让人栖居于现代都市?法应当如何有效地在央地之间分配权力以达到“试验”“改革”的效能最大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出关于地方法治建设的比较分析,如对同一时间维度下的地方发展共时性特征的比较分析,对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社会背景、不同经济结构等的地方进行深入剖析,以发现共时维度下何种制度在特定地方发挥主导性作用,进而从中抽离出有益于整体法治建设的地方经验。除此之外,也可在历时性维度下比较分析同一地方空间的不同制度作用,发现地方制度需要的变化与提高制度效能的规律。

第三,建构以城镇法为核心的法学研究。列斐伏尔的研究经历了从日常生活批判到空间哲学,而后到现代都市批判的过程,最后又回到了对日常生活的关切上。之于列斐伏尔本人而言,空间生产这一命题最直接的功能在于,揭示当代全面城市化背景下,(人们认为)“石头”(冰冷的商品住宅)比诗歌更为美好,由此,资本主义得以通过操控空间来安排各类人群,以致后者处于一种异化状态。在此之中,由于一切都围绕着对空间的争夺,也就提高了诸如城乡规划法等对空间直接安排的法律之地位。尤其是城市这一类当代发展之中心的特定空间,在既有想象中它本身就是多元、平等的代表,而当下却成了掩盖异化的面纱。因而,国外的法律地理学研究中,出现了围绕城市法所展开的理论与实践。例如在联合国人居署主导下开展的世界城市21世纪论坛等活动所发布的《我们想要的城市手册》《新城市议程》等倡议文书,以及巴西、墨西哥等国家据此相继颁布的《城市宪章》等法案。在马库塞、迈耶等人看来,对城市法的思考代表了一种在当代建立“总体人”的思考,民法对特定空间归属的分配以及对资本运转机制的保护、刑法对特定人的控制、治安法对流动人口的规训、环境法对空间需要的压制与满足等等规范安排是当代法律治理术在城市法中的集中体现。这也就有了如弗拉格的《作为法律概念的城市》、坎贝尔的《法律之城》等研究。

与国外相同的是,我国也将城市发展作为现代化的主要空间载体和形式,但与之不同的是,我国采用的是“城镇化”而非“城市化”的战略,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要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35追求城乡一体发展的城镇化要求相关研究不仅要关注城市治理本身所需要的户籍、社会保障、社区矫正等特定的城市规训制度,而且要以建构出一种能够反映中国特色的城乡空间正义观念作为前提去探索城乡和谐共生的空间格局。尤其是,在国家不断设定“到2025年,健全国土空间规划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体系”等各类法治建设目标的当下,以城镇法为视角去思考各具体空间规划之间的关联、配置,并协调起法治整体建设的有效性是非常有助于我国法治建设效能提升的。如是,法律地理学在建构以城镇法为核心的法学研究中,一方面能够提供符合我国需要的价值衡量体系,另一方面能够提供思考城乡关系、建构规范在特定空间的功能形态等方面的方法论。36

三、法律地理学的核心范畴

当前国内法律地理学研究由于缺少对法律地理学内在范畴的拆解,以致无法同其他研究相区分。事实上,借助空间哲学,列斐伏尔在两个方面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了范畴更新:一方面,通过加入空间性来重新界定生产、生产关系等传统范畴的内涵与作用方式,进而改变了描绘社会活动的方式;另一方面,基于社会发展是空间生产这一思路进行推论,用“抽象空间—差异空间”“工业社会—都市社会”等新范畴替换了历史唯物主义论里的“资本主义—共产主义”等,用空间变换审定社会的历史分期,得出了不同阶段的“地理—人”关系。而法律地理学也在“法律—地理”的维度内拓展出了一些新的范畴。例如布隆里通过两个步骤来阐释法如何在空间中展露自身。第一步是,“书本上的法”可以对充斥在空间中的关系进行切断、改变或消除,以此成为一个虚拟的、囊括了它所要调整的关系的容器,但同时,由于法内部体系是相交错的,某一权利关系会和其他关系相冲突,故这一容器不是全封闭的,而是开口的,呈现出一种括号(bracketing)的样态。此时,布隆里吸取了胡塞尔现象学中的悬置,即对与对象有关的存在设定排除,而在对象方面,是给对象本身之存在特征加括号。37第二步是,“行动中的法”在显露自身时实际上是一种表演行为(performativity),当法真正在空间中发生的时候,也就是将行为者转变为括号内的表演者,而其他的非行动者则以观众的角色间接参与进来。38由此,在布隆里的理论架构里,法律空间以“舞台”的形式出现,它主动将关系塑形,并且让参与者在结构化后的法律空间里展现自身。而德莱尼的“规范圈”概念同样是按照此种意义来进行的,只不过德莱尼以所有的法为对象,形成了不同大小的“舞台”,这些“舞台”以同心圆的形式出现。

但是在这些当前主流的西方法律地理学的理论中,对于空间的抽象想象一方面是建立在列斐伏尔的空间理论之上,另一方面又放弃了列斐伏尔空间的总体性。换言之,他们立基于辩证的空间,但又在此基础上把法律空间变得僵化了。尤其是布隆里的两个层次,只是将空间二分为“规范空间”与“实践空间”,并将“实践空间”叠加在“规范空间”之上。当“实践空间”无法表现出或是超出“规范空间”的内容时,布隆里将之定位为法律的失败。但是法律中“兜底条款”等类似规范的存在,使得布隆里的结构化假设其实并不能发生。并且,布隆里也忽视了法本身的内在冲突,将“书本上的法”完全假想为清晰的、明确的、内在一致的规范体系,使得整个空间“舞台”十分狭小,只能够———事实上也如同其本人经常使用的范围———限于对财产权等单一权利(力)进行分析。无论空间哲学延展到何种领域,都不能因此失去它本身的总体性,就如安东尼·吉登斯所言:“如果行动者仅仅充当着舞台上的演员……那么社会世界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没有什么实质意义了。”39“表演”其实是各类因素相聚集的结果,它既涉及本身在前台区域所展现的直观形式,也涉及在后台区域的冲突、利用、压制。

实际上,“叠接”“规范圈”等也是布隆里等人运用人文地理学在空间转向后所形成的较为成熟的范畴,围绕法律这一对象进行推演所得到的研究结果。具体到研究过程上看,一方面,法律地理学实现了对部分传统法律范畴的内涵更新,具体包括:所谓权力就意味着一种操控空间、定义空间功能的能力,借此实现对人之活动的塑造;法律关系则可以被视作一种围绕“取用”“远近”等词汇的制度空间关系;等等。另一方面,法律地理学直接采用空间哲学的范畴来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支撑当前法律地理学者进行研究创造的基石性范畴主要有以下几种。

从前述可见,无论是关于具体权利的不平等实现之研究,还是关于权利的多元化趋向分布之研究,法律地理学根植于当前社会发展所呈现出的阶段特点,承继了空间哲学中的价值指向,遵循了“阐释—批判—建构”的路径。而“批判—建构”这一脉络的核心,一方面是空间哲学所包含的阶段性与实践性,即列斐伏尔所言说的从“抽象空间”到“差异空间”,寄希望于改变当前空间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来促成马克思理论里的共产主义;而另一方面就是实践以空间正义为主导的价值实现。

在“批判”的维度里,空间正义观念与既有正义观的不同之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其具有实践性、动态性,是一种对空间生产过程的批判;二是,其具有多元性、差异性,是一种对分配范式的超越与对多元主体的关注。具体而言,杨(Young)认为,对正义的思考应该去“试图理解受压迫群体的社会位置”,直面当前社会中所存在的“宰制结构”本身,而不应当去重新思考既有分配范式下正义的前提假设,因为后者始终“假定了一个静态的社会概念”,“明确指向了一种社会原子主义”,并预设了决定物品分配的制度语境,将全体置于一种“静态的社会形而上学”。40换言之,将每个身体空间的整体形象作为一种由政治、文化、经济等各类活动共同生产出来的结果,那么就不能简单地将对每个身体空间样态正义与否的讨论作为一种分配标准的创设活动,对每个身体空间样态正义与否的讨论应当依赖于对最本质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的探讨,且后者会是更为前提性的内容。德莱尼也指出,“人文地理学对于揭示传统空间想象所掩盖的权力运作,以及对于识别非正义的原因、方式和地点是不可或缺的”,“缺失空间维度的法律事件分析,常常无法看到法律是如何掩盖不公正的”。41

于是,在“建构”维度里,围绕“生产”,苏贾指出,在罗尔斯的两个假定中,自始缺少了关于存在差异的原因分析,以致其结果中出现的差异性质很难被确定,但在生产环节,主体间差异是无法被抹去的。42对此,有陈忠教授提出的“流动差异正义”来深化空间生产中的正义建构问题,但核心在于差异。一方面,对于个体而言,没有差异便没有竞争,没有差异便无法烘托出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个体应当能够在一个开放的环境中凭借自身能力去做出各种选择;另一方面,“正义的目标不在于取消空间等权利的差异性,而在于将空间等各类差异性保持在一定弹性、有张力的范围之中”,它是具体的差异,也是在设定每个人的空间范围。43

恩格斯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文被法律地理学者视作按照空间正义展开分析的源头。44在恩格斯的描述里,一条街道的区隔能够很容易地让人区分出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他们处于同一城市的不同地方,经历着不同的生活。当代法律地理学者认为,这种“不同”就是一种空间上的不正义,它反映出不同类型的人在同一权利宣言下的境况不平等。并且这种不平等会被具有优势地位的群体进一步通过法律予以固定,以至于弱势群体总是生活在空间的边缘,也丧失了通过政治参与回到中心的可能。空间正义就是要对这种状态予以诊疗,重构“生产”环节,达到对人们生活空间、生产空间平等占有和使用的目的。

在列斐伏尔的理论里,当前以城市化为主要特征的发展模式,实际上忽略了空间城市化(即一种物理形态的城市空间扩张)与人口城市化之间的平衡,直接造成人之生活境遇无法跟上空间更新,这表现为空间的交换价值远大于使用价值。45如当前在“摊大饼”式的城市空间扩展中,实际的城市建筑使用率较低,但人们却因为难以承受的房价而不得不被“钢筋水泥”所分割。46于是,列斐伏尔提出,必须打破资本无止境扩张的内在逻辑,消融中心与边缘群体在生产能力上的差异,让边缘群体都能够参与到所有的空间活动与空间管理中,重新调整城市空间生产的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之间的关系。而这一任务就交由城市权利来完成,它旨在把所有城市居民都塑造为城市的使用者、掌握者,共同参与城市空间中的生产与再生产。列斐伏尔指出,“城市权利源于现阶段的问题与需要(a cry and a demand)”,“它并不是一种回到传统城市中的权利”。47“通往都市的权利”是对列斐伏尔这一概念的最好翻译,但是基于学界的使用习惯,本文依旧沿用城市权利这一表述。

从内容上看,列斐伏尔认为,“城市权利由差异权和占有权组成,这两种权利能够让公民成为真正的、完整的城市市民”。48城市权利是围绕“城市居民”(主体)与“城市空间”(对象)这两个关键范畴形成的权利束。其中涉及两个基本的方向。一是要让城市居民在任何的时间节点上都能够平等地占有空间,至少有一个基本的物理空间去安放自身。这种占有不是简单的、量上的占有,而是保证质上适合居住的占有。在此设想下,尽管每个居民都是差异化的个体,但在整个城市空间中是对差异性的总体性集聚,所有个体具有“形式上同时性的特征”,他们在空间上的表征都会是整体的。49二是要保证城市居民能够在城市空间的发展中具有提出声明与结社自由的权利。50在列斐伏尔看来,应当解除基于产权所导致的对城市居民使用城市空间的限制,“空间必须以一种使全部使用成为可能的方式产生”,保证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充分利用城市空间,拥有能够影响城市空间再生产的话语符号。“这种(空间)使用权不仅是静态的———包括城市居民物理形式的居住、参与、工作、代表、描述和占领城市空间的权利,而且包括在动态上及时满足居民的需求。”51与之相配套,参与决策和获知信息的权利同样是必要的。即,要保证城市居民在社区变迁、整合、改造等所有空间活动中都能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对城市空间资本的使用和分配有一定的控制能力,保证居民对城市景观变化具有向心力,而不被边缘化。

列斐伏尔没有对城市权利言之更细,当前的研究都共享着这“寥寥数语”,却忽略了《空间的政治》一书中,列斐伏尔对城市权利与当前现实权利之间的关联论述。列斐伏尔指出:“(城市权利)并不是那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而是类似于奠定了民主基础的《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那些权利。这些权利还没有完全实现,然而,人们始终可以参照它们,以明确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我建议还要在此列表加上‘城市权利’,以及‘差异的权利’。”52所以,当代法律地理学者在通过城市权利来阐发具体空间内的不平等时,会借助城市权利来表达一种让边缘群体从“边缘”回到“中心”的愿景,并将之作为一种实践性的、整体性的权利以区分于既有法律所规定和承认的权利,因为它内含有对权利实现的憧憬与激励。同时,法律地理学者将之作为一种框架性的安排,来回应农民“上楼”“村改居”等活动之后的新空间形态下,农民如何在前述两方面上进行博弈来塑造出其对城市制度的价值认同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看,城市权利同样塑造出了一套基于空间生产的价值体系,用以衡量当前规范安排所造成的空间隔离、空间排斥、日常生活异化等情况。

国内学界认为,布隆里在法律地理学上的创造性贡献为:其将“法律—空间”的关系定位为“叠接”。但笔者认为,“叠接”概念本身实际上出自政治地理学中一个较为成熟的范畴:“尺度”。换言之,布隆里之“叠接”实际上是“尺度”在“法律—空间”的应用,用以表达两者之间的结构化关系。并且,在“叠接”“规范圈”等叙事中,都只注重对规范空间这一个层面的阐发,而没有关注到社会空间或更多的层面上去。

“尺度”有多种定义。如泰勒认为,其是概念化的动态结构;53德莱尼认为,尺度是一种将现实情况框架化的方式;54豪伊特认为,尺度是网络的隐喻化;55等等。笔者认为,尺度是一种对地理过程和层次予以划分、表现所形成的概念化的结构。正因为不同研究者的视角不同、方法不同、对象不同,所以对尺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如曼森按照分析层次的不同将尺度逻辑图谱涵盖了实证主义、相对主义等。56但不变的是,关于尺度,首先,其必然是主观的,它依据研究者的重点对连续、整体的现实世界进行切割,用以排除其他影响对象,形成以研究对象为核心的尺度框架,所以其并非客观的,而是由行动者创造出来的;其次,尺度所丈量的是研究对象本身的“位置”与“运动”,而非真实客观的“大小”或“方位”,如自由权的尺度研究不是为了丈量自由权在客观空间中能够具体延伸到哪个街道,而是要表达自由权在主体、权力互动中所处的位置,它是否会出于冲突等原因而造成规范内容在现实空间中的缩小、扩大,以及造成这一结果是受到何种尺度干预形成的,等等;最后,尺度分析必然存在层级、序列,甚或在动态层面表现为等级性或不均衡性,否则就不属于尺度,而仅仅是一种对客观社会的地图化描绘,并且尺度必然需要在空间的交互、重叠中显现,不存在单一尺度的自我表达。而其同惯常所使用的“行为逻辑”等范畴的区别在于,由于尺度承认主观性,因此它所能够涉及的范围取决于研究者前期对空间及空间内行动者的划定,极具灵活性。但由于它是“复数”的、动态的,所以这种灵活性本身又要受限于具体的空间结果,呈现为一种对前行为的倒推描述。用尺度来描述特定空间中的法律规范性与事实性状态,意味着不是把特定的规则或法律事实作为一个特定的行为模式来概念化,而是表达一种充满动力的、能够影响社会空间实践的立场,通过行为与空间的互动关系变化来识别出尺度。

古代中国的五服图其实就是权力尺度分析的一个很好的模板图,其既反映了不同权力的分布空间,也表明了不同空间中权力之间的关系,每一种“跨服”的交流,如巡视、设藩等,都是特定空间权力尺度的转移过程。布隆里等人在思考“法律—空间”的尺度关系时,实际上参照了考克斯关于本地政治发生的地方基础(依赖空间尺度)与发挥地方功能的策略性建构(参照空间尺度)的划分。用法之规范文本作为规范空间尺度,法之社会实效作为现实空间尺度,两重尺度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叠接”。与政治地理学不同的是,当前法律地理学中并没有开发出更深的尺度空间类型,例如“叠接”本身仅仅针对的是法律的显现和未现。布隆里将法律显现作为法本身的完成,采用的是狭义的法概念,并且尤其注重司法裁判承认后的规则,而对于未完成的部分,布隆里没有深入分析。但笔者认为,还可以做进一步的区分,即“书本上的法”被现实生活改造后实施的空间同样也能够被视为一种形式的“叠接”。布隆里过于样板化的分析模型实际上只适用于严格的大陆法系国家,它无法囊括普通法系的实践,更无法追踪如“兜底条款”、民法里的公平责任等开放式的规范实践。

但与政治地理学相同的是,如图1所示,法律地理学的尺度分析有着最为基本的架构。首先,图的左上区域所表示的是研究者所期望洞悉的空间(研究对象)本身所内含的基本组成结构,由于尺度总是复数的,所以在同一空间中所容纳的不同尺度的描述维度就是包围、层级和大小。其次,图的右上区域所表示的是具体尺度所涉及的内部组成形态,即它是如何分布以及如何向外同其他尺度发生关系的。最后,如果用三个层次代表行动尺度、法律(文本)尺度和实践尺度的话,那么行动如何透过法律来实践就反映了互动的基本形态,那么它所产生的结果可以被简单地体现为显现和未现。在动态的意义上而言,左上部分可以被视为特定空间中所存在的如弱势方、强势方之间的基本结构,而右上部分则是具体尺度运作所依赖的图形,它们的组成结构通过边界限定或是斗争、动员等方式实现自身尺度的上移或者下推,最后在结果上表现为尺度的转换。

无论是基于“好人理论”还是“坏人理论”,法学在某种程度上都是一种对“人”的研究,只是以往理论要么将人完全作为神意宰制下的地球居住者,要么就是坚持人是理性人,感性中的愤怒、悲伤等都被归并为理性所应予控制的一个方面,所有行为都是在理性选择这一维中做出的。但是在现象学观念里,身体空间本身就是人与一切事物(包括法律)所遭遇的场地,在这里,事物会激起身体回应性的组织能力,进而通过身体行为来拉近或放远同对象之间的空间距离。于是,法律地理学按照每种部门法或法系对人的多元身份节选出的身体空间(是部分的而非完整的人,例如黑人这一种族身份)形态进行解构,从而展开“理性人”在法之预期、调整功能实现过程中的塑造力,并适当地考量人性中的感性部分。

德莱尼认为,立法者、律师、行政人员等法律职业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规范技术师(nomospheric technicians),他们会依据他们的不同身份而采用不同的法律与空间的概念来塑造他们自己的工作空间,因而形成不同的空间景观。所以,德莱尼认为对法律形成、法律决定等方面的考量应当同时结合规范技术师的合法化行动以及空间想象来进行。57此时,德莱尼重新界定法律职业者思考方式的起点就在于一种认知方式的现象学转变:一方面,“我发现它作为事实存在者而存在,并假定它既对我呈现又作为事实存在者而出现”,“至多在这里或那里以不同于我设想的方式而存在”;另一方面,对象世界实际上是以主体为基础生成出来的。58每个主体有着不同的认识对象世界的方式,而由此形成的观念又会影响到主体改造对象世界的行为。同时每个主体兼有不同的出发点,这也就造成对世界不同的理解会同时在同一情境里的不同主体中交织,甚至同一主体还会产生立场上的冲突。换言之,每个主体在不同场所里有着不同的身份,身份在当前社会中被文化、制度等等暗设了各种权力的分配与控制,有着迥异的利益取向,以致行为出现多元化。如吉登斯所言:“身体空间作为各种习惯性行动的聚合领域,极其复杂,意义重大”,因为行动是将“自己的身体用作表演的手段”,而行动的场域性需要可以借助“区域化”来提供时空闭合的区域,产生某种封闭性,以保证“前台”和“后台”之间可以维持一种相互分离的关系。59就像教师在课堂(前台)与在休息室(后台)时的身份切换一样。

由此,泰勒按照“国家—族群—阶级—家庭”的思路划分出了十四种用以进行身份分析的政治方向。60在现有的法律地理学研究中,对身份的研究一方面主要涉及种族、性别,并扩散至无家可归者(乞讨者)、旅居者、进城务工者等不同身份。他们对特定空间中的制度安排都有着不同的偏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地方制度的排斥,但同时,以身份所形成的社团力量又会聚拢不同的力量来抵抗地方的制度安排。例如,外卖小哥、流动商贩会对城市管理法规、交通法规等法律法规进行不同程度的抵抗,而在抵抗的过程中尺度的上移又增强了其他身份对规则抵抗的冲动。另一方面,即是以法律地理学为基础,重新思考民法体系中的身份法,考察如亲属的身份关系发生、消灭等在空间上的表征,夫妻身份在家庭空间中涉及的同居、忠贞、扶助义务等形态及其会引发的同其他身份之间的冲突,等等。

“边界”是当前国内学界在谈论法律地理学时都会涉及的范畴,但是在阐释过程中多停留在“空间”传统容器观里,将边界作为描述空间大小的概念,以之来勾连一个国家或权力所能够辐射到的范围,或简单化为地域管辖。但在法学的其他研究领域,当前已经在用“边疆”来表达对“边界”的研究,这与国内历史地理学研究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呼应。即将边疆作为一个尺度,来衡量古代中国面对“化外人—未化人”“中心—边缘”“边—非边”时所出现的尺度转移。这种考察其实是将中国“规范圈”置于以汉文化为中心的“文化圈”之基础上进行的分析,其突出了“民族国家如何界定自己”以及“民族国家如何界定他人”两个基本问题,进而在对“边疆”的“他者”思考中找到关于中国汉文化的“自我”。从中,古代中国历史明显地表现出稳定时期和不稳定时期不同的看法及界定边疆的方式,同时正因为存在这种变动性,国家法律在本质上是“属人”的,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尺度对“边疆”尺度的重组。而在当代,立基于国际法主权原则之上的边界被国家法之属地管辖权所稳定。其中的主要问题是如国外一些法律地理学者所分析的:边界地区在面对文化互动时所出现的尺度变化,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在边界地区的实施效果,进而带来国家法在特定地区的法律设定变化以进一步维护对边疆的控制。61也有部分学者选择将“边界”区分“敌友”、划定范围的功能作为法的核心内容,认为法就是由被定义的边界所组成的。62

笔者认为,前述的边界研究是站在国家这一特定空间来进行考察的,在这之中关注国家权力对原发性边界的再生产,以及边界两侧地区的对抗、合作、一体化等,从中折射出制度如何构建边界两侧的政治认同与身份认同,而边界便是在二者差异的建构中来显现秩序,进而表现边界自身。此外,边界研究还可以进一步拓展到世界、地方、组织、个人等空间,并对特定权力(利)的边界进行考察。例如,我国正在开展的“一带一路”建设所涉及的沿途国家“边界”同相关贸易制度设立等同样存在密切关联。同时,像工伤认定中的“工作空间”边界等具体权力(利)的实现都会依赖于对承载其运转的空间“边界”的理解。由此,所谓“边界”并不单纯是一种地理空间属性———它既是权力实施控制的工具与权利实现的条件,也是权力关系和历史过程的产物,在法不断完善其对社会控制的过程中,“边界”的展现代表了一种策略与技术安排。例如赫格斯特兰德在他的地理学研究中指出,在发生活动的情境中,身体和物理环境的部分特质会对活动产生约束,而这种约束提供了总体“边界”,限制了更大的时空延展。63这个“边界”既会是法律能动主义的底线,也是一套合理制度所要遵守的“内在道德”。

在交叉层面上来看,人文地理学至今已经发展出经济地理、城市地理、人口地理、社会地理、行为地理、区域地理等分支,并发展出了经验主义、实证主义、行为主义、现象学、存在主义、理想主义、实用主义、马克思主义等方法。64此种多元景象的出现,主要受益于空间哲学的转向,如理查德·皮特指出:“人文主义地理学是以存在主义和现象学作为基础来研究人的意义、价值、目的和目标。”65空间哲学重新修正了实证主义里认识客观世界的方法,并激活了被忽略的空间、场所、景观的社会建构性,加上后结构主义将知识塑造出了多元性、冲突性、权力化等形象,打破了传统一元权威观念,使得当前人文地理学方法的根本目的被确定为要为特定空间中多元要素互动的过程找到一条确定的规律。

法律地理学亦如是。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现象学方法、存在主义方法主要体现在:研究者较少使用实证主义和行为主义的数量分析,而将重点集中在以“尺度”所划定的考察对象,由此出发,重构对象及其客观世界中的现象意义,思考个体如何产生和支配他们的世界,以及如何认同客体和其他事物的价值,进而发现法律在其中的影响、不同个体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等。现有研究成果初步建立了一个相对稳定的分析结构框架与递进层次。

人类自行创造了历史,但并不在他们自行选择的环境中。同样,人们创设了法律,但很多情况下却并不完全生活在法的框架里。迈克尔·迪尔(Michael Dear)认为:“具体的空间景观是通过知性行为者(或行为主体)在特定社会文脉或结构下进行作用而创造的。结构—行动者的相互关系由一系列既促进又制约的制度安排为媒介。”66其中,结构包括统治日常生活长期的、深层次的实践,例如法律和家庭,而制度呈现了结构的现象化形式,行为主体则促成了所有社会互动的精确而又可观察的结果。更具体言之,要察觉出法律在空间中的“表演”,必须在“法律—空间”以及空间本身中拆解出关于“行动—结构”的二元性来进行分析。

一方面,就空间本身来说,我们可以将法律所调整的对象,例如森林、土地、人乃至特定的信息(恐怖主义、淫秽等)视为一种间隔化的安置,每个客体有着其进入空间、发生功效的基本起点,并归属于特定的位置。而后,行为者的感知、记忆等知识会将这些间隔化的客体推至“象征性空间”中而将各种不同位置上的客体组合为统一的空间,从而使其具有了意义。例如“闹市中的人群”和“汽车”分属于不同的位置,但是当汽车冲撞闹市中的人群的时候,二者就被联合成一个统一、有意义的空间,并触发了法律。列斐伏尔认为,“对象”建构起一个体系,每个对象在商品世界中获得它的意义体系,同时又充当着商品世界的媒介,它把它的意义体系传达给每个行动。67此时,联合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社会关系(包括法律关系)的投射,特定的知识筛选了每个“联合”的方式。

另一方面,当这种联合方式超越个体行动依旧生效的时候,就可以认为空间被制度化了。当空间的构成,即社会物品或人的安排,或者物品、人对空间的联合被写入了规则中,并递归地被独立于时间地点的机构资源所保障的时候,就具有了可被分析的结构。这样一个形成过程反映了原位置点客体本身的象征性,还有行动者的惯习、身体能力。不同主体进入结构中既会受其制约,也会被行动所改变。具体互动如图2所示:

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结合在一起用以分析某一具体空间的“横聚合维度”,包括空间的组成成分之间的关系,例如杭州市于2019年为整合、提升发展资源,新设钱塘新区,整合了下沙、萧山等区划,此时原本的“网格化”管理体制、社区、新区管理委员会、萧山区政府等在同一空间中聚合,如何保证各种权力在同一空间中的安置、运行问题以及当地居民面对功能区与行政区重合叠加时所遇到的权利实现问题等,都会有具体的空间表现。此时就需要从更进一步的景观开始,深入分析其“行为—结构”中所展现的权利(力)。并且对于同一结构,能够在“纵聚合维度”里去分析其是受到了哪些阶段性因素的影响而造成了当下的空间形态。

同时,这两个方面也能够结合起来进行分析。例如德莱尼在“规范圈”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轨迹”(nomic traces)的概念,并将二者结合在一起分析法律的移动和产生。德莱尼认为,“玫瑰行动”从1961年建立起柏林墙,直到1989年才被推倒,这其中反映出对空间合法性的认识不仅是跨越时间,而且还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内生变化,从而脱离它曾经产生的空间物质环境。此时,所形成的“流空间网络”是由社会、法律和空间在一次次具体互动中生产出来的,所以德莱尼认为,法律地理学的任务应当是在合理的架构中找出所有影响“法律—社会—空间”景观的要素。68本顿在对1900年前欧洲国家领土扩张的分析中也指出,这种权力范围变化的活动从来不会是归属于某单一维度的,而是局部的、混乱的、偶然的,其中充满了法律对行为的影响。69这时整个分析结构不会是由A至B式的简单因果关系,而是一种类似于魔方的空间矩阵,编绘出由A到B所经历的不同纵横面互动群。

这是一个基本的分析空间关系的“行动—结构”框架。吉登斯在此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其将前述的纵横面互动群作为一套基本的日常接触空间安排(spacing),一方面对应“各个身体在面对面交往区域内外彼此相对的位置安排”;另一方面对应“在序列性或轮次方面的对日常接触的序列性空间安排”。70由此出发,这种横纵向的基本结构一方面对应吉登斯将法律、科层规章等以言辞表述形式出现的形式化规则不作为规则本身———在悬置了这类形式化规则附加特性之后———仅仅将之作为规则的制度化解释;而规则最基本的就是公式,是一种可以“一般化的程序”。71制度是社会生活中较为持久的特性,能够赋予社会行为以跨越较大时空范围的坚固性。另一方面,社会系统再生产过程中涉及一系列的转换和中介关系,也即形成“结构丛”,是可以被观察到的潜在“切换开关”。72最后,两方面相加就是吉登斯深化发展出的“结构化理论”,它关注“以社会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为根基的规则和资源,同时也是系统再生产的媒介”在组织社会总体行动时呈现出的原则以及其在跨越时空系统时产生的制度化特征。

在既有的法学理论中,想象被称为拟制。73卢曼认为,法律拟制乃是法律稳定系统结构中的自我再生产。74申言之,法律拟制是指,基于法规范之间存在的递进、推理、演绎上的缺失,通过一次想象来完成规则融贯,并以类推的方式使拟制本身获得正当性。但是,这一拟制从何而来,立法或是司法活动中的拟制能够脱离客观而纯粹为了法的融贯性虚拟创造一个非客观实在的内容吗?布隆里认为,法律拟制是法律实践的核心,但是它只是通过简单地否认障碍的存在来克服障碍。同时,这种“简单的否认”忽略了整个法律框架同社会效果之间连接时的复杂性和异质性,也忽略了一个分离过程可以与之同时进行的方式。在布隆里的理解中,既有法律拟制所做的第一次想象的本质其实在于分类,即法律不是单单考虑它所要调整对象的规则表现形式,而是同时在一个规范空间中包含主题(目标)、对象和结果。换言之,布隆里将整个法律都视为一种拟制的规范空间,它排除了影响它结果实现的伦理、生态等要素,从而使得自身具有了特殊性。第一次想象的方式不在于为法律从现有社会中寻找界限,而是从界限本身开始,找到人们如何把各种关于法律的边界连接成了法律本身的答案。这就如同布迪厄所言的“合法分配原则”的斗争,将法律作为保存或改造权力而进行的不可分割的理论和实践斗争,进而维护其场域的稳定性,保证法律结果能够通过稳定的结构流出。在排除了这些干预后,法律所进行的第二次想象过程就是把特定事项的预期社会效果所联系的集合要素导入到具体的规范空间中去,要素包括工具、专业知识、实践。布隆里认为,第二次想象过程带有明显的技术特征以及社会性效果,意味着对特定的意识形态重新编码,进而表现出法律独特的作用方式。

换个角度来看,法律拟制本身代表着一种认识法律的方式,反映了一种人们意图以理性来逾越非理性之藩篱,将推理所需要的真理性知识替换为理性对客观世界所假定出的有效性,进而逐步实现对客观世界的控制。在这重意义上,拉伦茨认为,《德国民法典》上的“人”在进入法律职业者思考时不带有任何鲜明、可以被认知的形象,而是法律为其想象出了一个虚构的“类型”。而第二步,便是类型之间的过渡,它用以维护整体的有效性,并且这种结构是如“液体般流动的”。如是,拉伦茨的思考方式已经带有了存在主义的方式,即认为特定民族国家内的法典是带有自身意志的对外界客观事物的想象构建,而这种构建在法律上形成对事物的类型化区分,虽然同一事物会同时夹带有多种类型,但是类型与类型之间的拓扑结构就是规范空间整体同客观空间整体的互动方式。75正如考夫曼所言:“当代德国法哲学中的事物本质之理解并非理性主义独断论所理解的实体”,而是在“存在主义哲学转向之后,事物本质成为意义与价值相关联的概念。”76

如是,法律地理学者关于法自身及其同空间的关系的思考方式其实同现代法学家的思路存在相似。笔者认为,这种思考方式可以被称为“二次想象”。该方式既考虑法同客观空间的关系,也想象法自身融贯的方式。具体而言,在考虑法与客观空间的关系上,第一次想象主要对客观空间背景信息(区位、大小)以及基本的要素之间的流动、边界等内容进行描述;第二次想象则解决认识主体同客观空间之间所建立起的抽象关系,包括划分、组合、变换等动态过程。

从整体的层面上来看,“二次想象”的方法偏向于静态的方法,用以帮助研究者进入空间的抽象层面,在“客观事实”—“权力(利)、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等传统法学范畴)”—“尺度、边界、身份……”之间建立起基本的对应关系。而后将种种对应关系放置在“行为—结构”的动态分析中构成关于研究对象的矩阵,进而捕捉到法律显现的瞬间。

至此,我们完整回顾和梳理了法律地理学的渊源、目标、对象、范畴和方法。从中至少可以看出法律地理学不是“横空出世”的,其与法理论本身的发展休戚相关,更同比较法学、身份法、法律拟制等领域“同气连枝”,只是有着不同的价值旨归与分析方法。但在最后,依旧需要抛出一个疑问,即关于“法律地理学”这一“名”的思考。此“名”固然是一种造词法的结果,也由于其率先被地理学学者倡导,而将重心落在了“地理学”之上。但通过第一节、第二节长篇幅的梳理,我们始终无法卸下一个基本的认识:法学同哲学的转变休戚相关。当下的法学看似没有遭受现象学、存在主义的大范围冲击,但是语言符号学在哈特理论中的应用,以及哈贝马斯向“生活世界”所敞开的大门,其实已经反映了当代法学与之相融合的趋向。

笔者认为,法律地理学虽然言简意赅地表明了法学同地理学之间的交叉,但是这种交叉的发生是在空间哲学转向后的,而其本身带有反思、梳理法学之功效。加之,地理学研究中存在大量的数据运算、模型演练、统计等,而当前国内法学院不存在这种培养方式的基础。以上两项原因使得空间法理学较之法律地理学的称谓在某种程度上更有益于其在国内的发展,它将重点落在对当前法律地理学所发展出的方法、价值等方面的研究。由此,可以参照政治与地理学交叉后所形成的政治地理学与地缘政治学,将当前被我们称为“法律地理学”的这部分再次分为研究“法律的地理学”的法律地理学,以及研究“地理的法学”的空间法理学。

最后,法律地理学虽然在国外有近三十年的历史,但如前文所述,国内的地方法治研究、身份法、女权等都与之有关联性。我们同处于一条研究起跑线,又面对着各自社会纷繁复杂的权力结构与权利实践,而这正是空间法学在我国开展的一个好时代!

来源:《交大法学》202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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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中央美术学院2022年度毕业季“加载中Loading…”拉开线上展帷幕,本次艺讯网毕业季专题“花家地青年艺术观察”,试图为本届毕业生的创作面貌,进行主题维度上的梳理,以图、文、视频的多维方式,为“云”观展的观众们提供更为具体、深度与问题意识的毕业季参与路径。

毕业生们面对不断变动的学习、创作环境与周遭世界之时,于个体创作中展现出了具有内在共同性的几种关切,包括:“女性意识”“回应传统”“时空之间”“虚拟之境”“观照内心”“疫情之下”。六个颇为笼统的主题终究无法完整归纳毕业生的全部创作思考,而是以期在“浪潮”般涌来的作品中,感受新一代毕业生于创作中聚集的能量,以及这些能量试图奔向的方向。

编者按:“时空之间”包含着两个基本维度——时间与空间,“时空”,不仅构成物理学中最为基础和高深的学问,也正因为某种不设限的基本特质,成为艺术、文学等等人类创造力尽情施展的开放性架构,而“时间”与“空间”如同围棋的黑白二子,可以构造出几乎无穷尽的变化。

依托时间与空间二者交织衍生出的开放框架中,毕业生获得了极大的创作自由。在这一批被时间与空间共同激发的灵感之中,青年学子的选择极尽多元:他们中一些人选择沿着时间之轴逆流向前,聚焦历史,在“古”与“今”之间探寻艺术的张力;有些则选择关注时空洪流中的“人”,经由回忆的追溯,打开记忆与个体叙事之门;有些则选择通过想象力构造特异时空,或是寄情某种“天地玄黄,宇宙洪荒”式的东方神话笔调,抒发生命的灵性体悟,或是创造出一片东西方杂糅的赛博时空,探寻科学、技术与人文交叉的可能性......当然,形而上思考总是构成创作者面对“时空”议题时的思考底色,从而走向某种对于时间、物质、永恒与生命等本体论问题的探索。

1987年生于山东省泰安市

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硕士毕业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院2022届博士毕业生

研究方向:版画艺术研究

导师:刘丽萍教授、李晓林教授、杨宏伟教授、张烨教授

“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主文而谲谏,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故曰风。”

——《诗·周南·关雎序》

《耕织图》,多频彩色有声录像(装置效果图)尺寸可变,2022

《耕织图》影像装置系列是来源于博士论文——清代《耕织图》版画的研究,耕织图有着悠久的绘画传统和深刻的意图,《耕织图》的图绘诗文传统来源于《尚书·无逸》与《诗经·豳风·七月》,其背后继承的是“劝诫”君王与士人知稼穑之艰难、知君子无逸、诫奢尚俭的传统,自南宋楼璹创作了45幅“耕织图”及诗文开始,形成了体系化的“耕织图”图绘传统。此后每个时代都有不同媒材继承与创新的“耕织图”,例如元、明时期的木刻版本,清初加入了西方透视画法的宫廷绢本及版画,清末民初的石版版画,新中国后在重视农业发展政策下的油画、中国画、版画及宣传画等。

《耕织图》,多频彩色有声录像(截帧)尺寸可变,2022

每个时代都有继承传统又有所创新的《耕织图》,历代耕织图版本流变反映着耕织观念的变化。当下是动态视觉滥觞的时代,也是农耕文明即将落幕的时代,笔者意欲像古人一样用36幅动态影像展现农人桑妇辛劳又重复的过程,“男耕女桑,勤苦至矣,声诗以达其情,绘事以图其状,刻置左右,以便观省,庶几饱食煖衣者,知所自云。” 笔者运用绘画性诗意的影像语言,去掉推拉摇移和剪辑手法,回到朴素本真的画框,将影像作为“流动的版”,套印在历史的册页上,用“动静对比”的方法营造超越古今的时空感,重新关注农夫与桑人的劳作与生活,试图回应传统文化中“耕织图”的寓意和理想,并引起观者对当下生活的反思。

《耕织图》多频彩色录像装置截帧

《尺度》《生长》《镖准》

1995年 出生于山东

2018年 毕业于美国罗德岛设计学院雕塑专业获学士学位

2022年 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雕塑专业获硕士学位

人是悬挂在自我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人们通过头脑中对已存原型的回忆,建立“类比”关系,完成对于各种意义的认知。然而,我们倾向于理解物品本身的概念,而不是隐藏在意识下的物与物之间的联系。创作者大多以“类比”作为创作的直觉点,挖掘物与物之间相似性。作品探讨生活中易被忽略的物之间所共有的材料特质、运动轨迹、社会属性,透过雕塑将隐性的关系视觉化。

作品《尺度》,将园林中造景借景的石头与日常家居测量的盒尺拼贴在一起,在尺子不断运动的过程中,其突然弯折和挺立的状态宛如兰草细长的叶片,变幻莫测、收放有度。同时,尺与尺也互为参照,形成新的测量关系。人造工具的功能性与自然物的物理性之间的类比,使物与物之间的属性发生碰撞,为观众提供了重新解读生活中物品的可能性。

《生长》是一件可参与式作品,观众可以自由地拉伸、按压花朵,其身高也会决定作品的高度。作品利用日常生活中栅栏的伸缩性,将横向的围堵转化成了纵向的生长,重新思考标准与人体的关系。

《镖准》,毛毡,泡沫,金属,纸,45cm*45cm*9cm

《镖准》是一件可参与式作品,观众可以将“五官飞镖”投射到镖盘上。作品尝试以一种主观但不可控的方式试图让观众找到五官的位置关系,对美的标准发出提问。随之产生的不受控的结果成为标准以外新的可能,让人们对美丽有了新的认识,使旧有的标准成为一种过去。

1997年出生于巴西佛斯

2019年本科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 第二工作室

2022年研究生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油画系 第二工作室

“我沉溺在时空的无限延伸中,注视着生命间的联系仿佛一个格子挨着一个格子的分离。”

Infinity的前两幅画面都由左右两幅组成一幅图景的片段,远近和高低的两个维度对应着对时空的思考。是没有地平线的景致,非实际坐标的地点,是浓缩概括的日常生活的空间。格子和格子的隔阂和连结、地平线和高度、光和影这些抽象的构成联系着现实生活的给我的触感。

向上的或者向远处的直线延伸,不是为了呈现科学精确性的透视线,而是方向和空间的信息。

《无非两岸无人》,200*150cm,布面丙烯

《无非灰烬之外》,120*90cm,布面丙烯

光是被说烂但真的缺不得一个要素。我为了保持我画面“不脱离现实“的抽象,光的组成必不可少。旖旎斑斓的或者自律笔直的。它是灵活的,具有生长性的。事物向着光的生长,是一根线的延伸,是一个包含着信息的空间的生长。

《她曾飞跃所有河川》,180*140cm,布面油画

《哪一片海会有终点》,140*100cm,布面油画

自从“游泳池”以后我越来越喜欢做减法、留白、削弱具体,减到抽象之前为止,把图形夹在两个边界之间的灰色地带。目光随着地平线的延伸思绪也飞远,让画也成为自己。

曾莹莹 / 城市设计学院

《静谧之处,颂之回响——首都机场历史记忆场》

1995年出生于广东惠州

2018年本科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公共艺术与空间设计专业

2022年硕士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公共艺术研究方向

“时间——时间是历史的见证,时间是活动形成的基础,愈多的逗留时长,空间愈有活力。”

场地以复颂首都机场历史为主题,以“时间和记忆环”为场地设计概念。在满足群众需求的同时,用公共艺术的手段结合智能科技在城市当中为群众辟出一处铭记历史的静默之地,一个能够创造、留存、回溯且持续生长的记忆场。

直至今日,大型的史诗性的公共艺术叙事时代虽不可以说完全过去了,但也在逐年的消减。纪念性建筑、作品也都隐去了强烈的纪念碑特质,转而走向与群众共生的状态。或是追求触发群众更深层次的思考,引发无意识的记忆和互动。随着智能科技的发展,对于“公共空间”的定义变得更加多层级,也更加的虚无缥缈。疫情常态化拉开了人与人的距离,对智能科技的依赖也或许使人逐渐丧失对历史和事件的共情能力。公共艺术正是要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之下,制造出一个机会,使人能够在现实中相遇,也使得人与作品的相遇即是与世界、与他人,甚至是与每个分享相同经验的人的相遇。公共艺术并非总是源于空间,因空间的需求去创造。反之,应该是空间因为有了它而变得更加的外向,变得具有更强的公共性,它所要创造的是公众的相遇,即其因拥有了公众而摆脱空间装点性。

《静谧之处,颂之回响》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的一个设计实践。从历史的角落里拯救行将消失的记忆,激发观众的情感,结合智能科技营造历史文化与记忆的自我生长场域。此处,颂:即是指官方的颂诗,国家记录在案的历史记忆。回响:既是指民众的回应,民众以一人称进行撰述的历史记忆。因此,作为一次希望从历史中激发记忆的公共艺术实践,“颂之回响”机场历史记忆场的设计试图涵盖“功能”“精神”与“叙事”三点。

不管是官方历史还是自身回忆,都离不开时间,因此,本次设计概念由“时间”出发,场地的设计文化意向提取自:时间——时间是历史的见证,时间是活动形成的基础,愈多的逗留时长,空间愈有活力。

场地以复颂首都机场历史为主题,以“时间和记忆环”为场地设计概念。场地形态设计元素提取自“时针”。环形场地有黑白两个指针。黑色指针指向首都国际机场方向,而白色指针指向大兴国际机场方向。在首都机场的历史发展中,首都国际机场和大兴国际机场的关系就犹如兄与弟,前者为之披荆斩棘立下坚实的航空基础,后者为之续航引领未来方向。因此,指向首都国际机场的时针采用黑色花岗岩,呈下沉空间,有坚实的承托的象征。指向大兴国际机场的时针则以白色花岗岩为主,为向上延伸指至天空的空间,有广阔未来、自由的象征。而两者则以视觉延伸连接“第一国门”与“新国门”,两者的交接点则是场地的多媒体记忆中枢。

《静谧之处,颂之回响——首都机场历史记忆场》

2022年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视觉传达专业

同年考取中央美术学院造型学院油画系

基于从小的无意识收集的习惯,我拥有四百张左右的信件、纸条、试卷、草稿等等纸质材料。通过对这些材料进行场景或情境的重构来赋予他们新的存在方式,我得以与记忆再次发生一次了对话。我的作品整体分为图像、文字、物品三个部分来进行叙事。在创作的过程中,我做了对于原材料各种元素的提取、事件回忆、未知点和当事人回馈等等尝试。在通过对原材料的大量实践的基础上,我得出了自己对这种符号化物品深层的态度和观点。并进行一次去自我、去中心的创作尝试。

《对话物》,330*53cm,综合材料

图像部分原材料来源于我所拥有的五张毕业照。一直以来,拍集体照就仿佛是过往的人生所有重要节点的一个模糊总结。当我将五张毕业照合在一起时,我发现这与我的记忆特征有着高度的重合:的确存在过,但基本记不清了。大家的容貌、拍摄的时间、地点、事件仅存在这五张毕业照中,几乎已经是回忆存在过的唯一凭证。每个人的面部都进行了模糊的处理,代表了一种时间对于个人记忆的模糊,只保留了人本身的位置以及地点的信息。总体以图像部分的叙事顺序为基准,衍生出了后面的文字与物品两个部分。

《对话物》,330*53cm,综合材料

文字部分建立在图像的叙事顺序之上进行编排,并将400张原材料进行提取相关的文字信息与,与上一个图像部分中人的位置相对应。其中每一个字、每一张图都是毕业照图像中的人写给当时的我的信息。在这些庞杂的信息中,我选取了一个“你”字作为索引进行引导。当我将“你”字涂掉时,一切仿佛变得和我没有任何关系,但这些信息又确实是关于“我”的,只是变成了更客观的“我”。在这种低效率、弱关系、弱价值的碎片化叙事中,拼凑出过去对于自我的认知与理解,通过别人眼中的“你”与现在的“我”进行了一次对话。通过这一场对话,我对于另一个时间维度的自身有了客观的了解。

《对话物》,330*53cm,综合材料

物品部分也是建立在图像的叙事顺序之上进行编排。并专门选取了数学草稿、试卷、成绩单、准考证、票证等物品进行数字元素的单独提炼。之所以提取数字,是因为数字往往是量化成长的一个最重要并且最直观的指标。相对于上一张的手写字体来说,印刷字体更有一种规范与不可抗力。通过数字元素的提取,个人成长的路径更加明显与直接,通过冰冷、客观的物品又与自身发生了一次对话,对于自身有了客观的了解。

就读于中央美术学院附中

 保送中央美术学院本科

 就读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研究生,师从苏新平、冯梦波

“灵魂随肉身的迷惘散失

神鸦衔我空洞皮囊漂泊无际

又将是一个什么样的隐喻”

这件作品以木刻连环画的形式呈现,描写一个在世间迷惘迷失的躯壳,一个遗落灵魂的空洞皮囊,被一只神鸦承载渡过充满隐喻的洪荒空间。在反思真诚、爱欲、苦难及永生等人生生存课题的过程中,追寻生命与生存的本质,填补着自己的灵魂,直到天地澄明的和谐境界。最终归于中国哲学中标志着宇宙创化与艺术根源的“圆”的生命世界。

2019 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数码媒体系获学士学位

2022 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媒体艺术研究专业获硕士学位

“用艺术的想象力去构建一座未来的园林,在假想的空间中寻求自然之间的平衡。”

混生园林Hybrid Garden尝试去构建未来不同系统之间的共生关系,作品由数字仿生植物、数字媒体景观、机械物理仿生植物、和自然植物构成。作品呈现出一种未来生态修复的设想,即便人类消失后这些系统还会维持生命。混生园林也在映射着当下生态被数字化包裹的情景,同时在表达一种数字生命系统之间的共生是否也是未来生命的一种共生方式。

用新媒体的方式构建出园林各个部分,如亭、水流、桥、院、山石、盆栽、花草树木等,用艺术的想象力去构建一座未来的园林,在假想的空间中寻求自然之间的平衡。影像中强调干预和自由的对立、数字生命与自然生命之间的关系,枯萎与生长的冲突。探讨这几个系统之间是否是一种等价,还是替代的关系,还是说依据相互之间的独特性相辅相成和谐共生。智能化和机械的方式能很完美的控制自然植物的生长,那么相反自然植物是否能给予反馈,来控制数字生命的生长形成一种循环模式。其中自然植物培养皿表达了人类过度干预自然的行为,是一种强制控制植物的生长,排除植物参与外界自然进化的可能。

作品其中的水流是由影像创作,引用生态影像转译的方式,构建一条数字生态河流。影像流动的速率和颜色控制着真实植物的养分、影像的水流发出的光为自然植物提供光合作用的能量。电子盆栽由许多计算机养殖的算法植物组成,算法模拟自然繁殖的机制。并通过传感器与真实的草地链接起来,伴随着自然植物的生长而生长,由自动化的无人机监控以及供给资源。机械游牧植物这个场景表达了机械植物替代灭绝的动物,为自然植物提供所需的花粉,装置是一种游牧的形式,跟踪植物的生长地,携带着机械植物到处漫游。数字植物培养皿则是表达了数据与自然之间的互利共生,自然植物的生长数字植物便生长,自然植物枯萎,数字植物便消解。

作品的第二部分制作了一张混合园林生态谱系海报,分析和解释装置的循环关系,利用数据信息可视化以图像的角度切入整个混合生态。本人尝试用构园的方式来隐喻自然之间的关系、结合现代文明表达自我的艺术追求。利用新媒体装置的形式构建新时代自然的和谐共存。

年就读于四川美术学院雕塑系 获学士学位 、获硕士学位

年就读于中央美术学院 当代雕塑 博士

师从 隋建国教授、易英教授

人能感受到周围世界的存在,是因为我们肉身的存在。身体是与世界接触的通道,身体是知觉的,是活动的存在,它与周围的现象一起发生。我们通过知觉来感受身体与世界产生的关系。梅洛庞蒂提到身体的知觉是受对象强度影响的,知觉不是主体给出的,而是客体给出的。主体和客体同时存在给我们那一刻的感觉。

感觉是作者的创作源泉,因此作者的创作都是围绕个人知觉进行的,包括博士期间的论文也与梅洛庞蒂的知觉相关。在创作中,作者将对所生存的世界、空间、时间、光、物、影、现场、声音进行探索,并提出疑问。以客体的形式表现出来,通过客体的强度来触发观者的知觉,观者通过身体知觉来感受客体(作品)的存在。

《时间系列作品之西西弗斯》,综合材质,58x38x40cm

这是作者通过虚拟与实物结合的创作手法表现一组有关人与时间的系列作品,《时间系列作品之西西弗斯》和《时间系列作品之沙漏》表现的是被困在时间里的人。西西弗斯将巨大的钟表推向山顶,又滚落下来,然后他又再继续,不断反复、永无止境地去重复做这一件事;沙漏里的人向往着外面的世界,想挣脱出来,却一次次坠落在沙漏里。

《时间系列作品之沙漏》,综合材质,58x38x40cm

《时间系列作品之在场》是与观众互动的作品,作者将时间交给了在场的观众。观众会发现自己被缩小在盒内敞开的小门空间中,仿佛自己穿越到了作品里。在小门旁悬浮着红色的数字,显示着时间。当观众按下作品前的按钮时,时间会继续或暂停或清零,而此时此刻的时间可以由自己掌控。

《时间系列作品之在场》,综合材质,58x38x40cm

作者将生活中的我们寓意成时间中的西西弗斯。当我们面对荒诞的人生时,加缪认为人首先应该直面荒诞,认识荒诞。西西弗斯的重复劳作其实是对无意义的和解。面对荒诞,对众神来说是对他的最严重的惩罚,但对西西弗斯来说是勇者的挑战。当我们面对重复无望又无用的机械劳作的人生时,我们的人生依然值得一活。也许当人不在追逐终点的时候,沿途便有了风景。最后作者将时间交给了观众,寓意着自己的人生由自己掌控。活在当下,过好每时每刻!

《重访凉亭》《出神录话》

中央美术学院设计学院 设计批评与策展方向 硕士,导师:宋协伟、方振宁

中国传媒大学 动画专业 学士

我关注的是替代性空间(Alternative Spaces)的策展实践。如何在实践过程中构成我们自身的表述和做事逻辑?这个发问是《重访凉亭》、《出神录话》系列作品的发轫点。

《重访凉亭》回顾年间展览史上有关替代性空间的重要展览,并进行视觉化的重访;《出神录话》回到当下身周,结合算法、小程序进行采访。希望延续2019之后的“替代性”精神,记录身边实践者们的个体经验。因为,当人们讨论 “策展何为”时,其实是关注艺术工作者们流动、非定型的身份。“艺术工作者”在当代策展研究中十分重要。

替代性空间,是自发组织;是以新的空间满足创作者的需求,给予其不能公开展览的作品以机会;是尝试对主流美术馆-画廊系统的补充,其实践常是灵活、经济、小规模、在地性的。有人也许会问,面对当下很多替代性空间的实践经验、艺术家、策展人被主流美术馆-画廊汲取,替代性空间还需要存在吗?

《重访凉亭》3d外立面

《重访凉亭》展览空间还原2d

根据我在文献整理及个体采访中的经历,得出以下结论:替代性空间的实践没有终点。然而其组织、参与者们的目的其实有两种:一是只借用“替代性”的外观,想做的被主流纳入内部系统;一旦进入系统,会调整批判姿态和立场。另一种是,对创作本身更有诉求,这类人会始终在实践现场 。即使是常规艺术生产暂停的当下,他们依旧会另辟蹊径地组织交流,探索“替代性”的可能链接。

本系列将是一场持续的创作与行动,希望随着深入,可以找到有关“替代性空间”、“类机构”与“美术馆-画廊”体系之间更细颗粒的权力转化线索。

《重访凉亭》展览空间还原3d

《历史的修辞》《历史的逻辑》系列

1988年生于山东省淄博市

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于中央美术学院版画系

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院2022届博士毕业生

“历史有两张面孔:一张是科学的,一张是艺术的。”

《历史的修辞之一》,163x124cm,水印木刻,2021

《历史的修辞之二》,146X100cm,水印木刻,2022

我的作品关注人类科技史。硬式飞艇是人类飞行史上昙花一现的创造成果,其巨大的体量和悄无声息的神秘行踪形成鲜明对比,同时作为当时科技成果的集大成与他短短数十载的辉煌又形成了巨大反差。在作者看来这些现代工业文明的“遗物”似乎有所隐喻,既是对过往历史的反思,同时也提示我们对自身所处时代科技激流迸发有所警觉。历史的逻辑始终是时代的逻辑,纵然无数先进科技加持于看似宏伟的人造物,但其在历史的洪流中迅速被淹没,能够留下伟大印迹的永远只是少数。

《历史的逻辑》,120X85cm,水印木刻,2021

《历史的逻辑——云幕》,100cmX200cm,水印木刻版画,2020

《历史的逻辑之三》,120X161cm,水印木刻版画,2021

新冠疫情改变了人际、国际关系,也改变医疗卫生发展格局,同时5G时代的科技化、信息化竞争日益激烈,这些变化都真实的发生在眼前。对于未来我们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但对于个人来说关注人类历史是洞悉当下现象的一种方式。海登·怀特在《元史学》一书中提出“历史作为一种修辞”的观点——“历史有两张面孔:一张是科学的,一张是艺术的。”艺术化的历史看似是形式的,但却影响了历史叙事的结构,这对我有所启发。因此,我尝试将规定的版画印版进行重组演绎,结合了水印木刻的“饾版”、“错版”等手段进行叠印实验。在这个过程中,我也意识到水印木刻的本体语言需要进行不断拓展,除去传统意象之外,我关注到了印痕的影调感,可以产生时空感和未来感的表达,与作品的主题产生了某种意象上的联系。

近几年的创作在数量上可能并不可观,但是每一幅作品的诞生也经过了极其曲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的社会身份开始发生变化,角色也开始变得多重,时代也陡然变得复杂;在更加多元复杂的环境里,需要身份的自如切换,同时也需要更深刻的自省,寻找恒定的内心。幸运的是艺术思考是一个不断累加的过程,而艺术创作又是不断将思考进行凝炼,进而永恒化的过程。这样艺术与生活形成共轨,在变化与永恒之间容纳了更多未来的可能。

王之言,1991年生,回族

年 本科就读于中央美术学院 中国画学院

年 研究生就读于中央美术学院 中国画学院 综合材料工作室

年 研究生就读于英国伦敦艺术大学切尔西艺术学院 Fine Art(纯艺术)专业

年 博士就读于中央美术学院研究生院 水墨人物画研究专业,师从刘庆和教授

“放杯书案上,枕臂火炉前。

老爱寻思事,慵多取次眠。

妻教卸乌帽,婢与展青毡。

便是屏风样,何劳画古贤?”

五代南唐画家周文矩的《重屏会棋图》中的第一重屏风,便根据这首白居易的《偶眠》描绘了诗人即将在屏风前入眠的情景。而这道内有屏风的屏风,又成为了南唐中主李璟和弟弟们下棋场景中的屏风,形成了“重屏”。

屏风在传统绘画里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存在。它即是画家可以尽情作画的一种艺术载体,又是可以用来隔绝空间的物体。重屏展现的“画中画”、“屏中屏”让人分不清到底哪里是画、哪里是屏风。重屏成为了中国特有的审美情致的代表,增添了神秘感,也模糊了现实世界的空间。

重屏带来的迷幻一如历史,当一场雅集、一场夜宴、一场皇宫中的对弈浓缩成历史上的一个小小的点,一切博弈与暗涌都顷刻在屏风中归于平静。而我们站在从现代回望的角度,似乎能够与之形成一场跨越时空的“对视”。这是《重屏》的由来。

雅集的士人相聚在园林,赏玩着竹杖挑起的立轴;皇帝与他的兄弟们在屏风前围坐,切磋着棋艺;明代的官员穿越了时间,凝视观者;城市中的男女行色匆匆,穿梭于重屏之间......一道道“屏”打破了空间的内与外,也模糊了图像、历史和原境之间的界限。   

《忆沙——纪念性公共空间》

城市设计学院 本科

2022年毕业于城市设计学院 公共艺术与空间设计工作室

“作品试图建立个体感受与沙尘这一气候话题的关联。利用北京沙尘的天气视觉上的变化来进行空间设计。”

从极端气候到唤醒行动,重拾人与土地的关系。将沙尘作为叙事工具与手段来构建个体与环境之间的新连结。探讨生态、气候对于人、城市文化、城市发展的意义。生态环境问题是一个时间的问题,从过去到现在到未来,应该被人们警醒、审慎的对待。作品应该是地域性、生长性的和参与性的。

将公共艺术与空间设计介入到气候中构建个体感受与环境之间的新连结。对沙尘记忆场景进行再现、知觉进行重建,对天气,植物,对沙尘的感受进行可视化,以形成一个沙尘为主题的集体记忆场所。沙尘主题的纪念性公共空间设计在满足自身纪念功能的同时,提高森林公园的空间利用效率,满足群众多元需求,传递保护环境,珍惜中国人民防治成果的信念。针对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公共空间,提出相应的设计策略,创造纪念性公共空间的更多可能性,营造出具有多层次体验感的沙尘纪念性公共空间。放大人们对灾害的感受,纪念中国人民的防治成果来警醒人们审慎对待环境,珍惜每口新鲜空气的来之不易。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透过这些纪念空间,去体会那些即将逝去的珍贵记忆,在人性化设计的今天,纪念空间的使命不再是为了传承历史,更是为了记忆,为了更好的将来而存在。为了让观者有更好的感官体验与情感上的回归,以及深刻的沙尘记忆。集体记忆不会完结,它会在未来的现实中得到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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