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的债务也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刘文与何玲婚后成立公司

因购买纸箱欠付崔平纸箱款

后刘文与何玲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崔平多次向刘文索款未果

要求夫妻共同偿还欠款50万元

法院查明,夫妻设立的公司仅有夫妻股东,并无他人参与,何玲曾管理公司财务。欠条形成于夫妻离婚前。二人离婚后,公司股东仍未变更。夫妻共同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共同经营的一般应视为一人公司。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该债务系公司债务,公司系独立法人,应当由公司偿还该债务,但崔平未起诉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刘文个人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债的加入,刘文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因债权人崔平不能证明欠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何玲因该欠款而实际受益进行举证,仅凭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其陈述由何玲向其给付公司转账支票的事实,无法证实刘文偿还的公司欠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判决驳回要求何玲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崔平不服,认为该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因公司系夫妻共同经营,债务属于公司债务,故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中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范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公司系夫妻婚后出资成立,且公司工商登记备案资料中没有夫妻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协议,刘文、何玲亦未补充提交。除法律规定的财产及约定财产制外,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股权属于婚后取得的财产,应归双方共同共有。

故在刘文、何玲未能举证证明的情况下,应由双方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自治区高院向双方释明相关规定后,三方达成调解。(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为了方便日常消费不少人都办理了信用卡,这就不免会产生信用卡欠款的情况,那么如果在离婚时发现尚有未偿还的信用卡欠款,这是属于个人债务还是需要夫妻二人共同还款的共同债务呢?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4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若信用卡消费发生在夫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说明是个人债务的,应当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但现实情况中,个人开通信用卡而对方毫不知情的情况很多,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难免草率。

故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法院考量的因素主要是“信用卡消费是否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认为为共同债务;当然,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如要有真实的消费记录、有相关原件证据、消费来源于该信用卡,只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具备的情况下,才能足以证明信用卡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随着各种消费方式的不断开拓,当事人必须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搜集,否则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

夫妻双方既然选择了步入婚姻殿堂,这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再也不是单独的两个个体了,而是一个整体,只有这样才能将这个小家经营好,这段婚姻关系才能长久发展下去。既然身为夫妻,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有诚信这个义务的,倘若夫妻之间都充满了谎言,那这个世上又怎么还会有让你真心相对的人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也就是说,倘若丈夫出轨,期间为小三所花费的钱其中有一半是属于妻子所有,即便丈夫在找小三的这件事情上是瞒着妻子的,但只要妻子掌握到足够的证据,是完全可以将属于自己的那一半的钱拿回来的。

说到这里,或许就会有人提出疑问,既然丈夫瞒着一方花掉的钱,妻子有权可以拿回来;那如果丈夫瞒着妻子在外借债,离婚后妻子是否需要偿还呢?

2009年,贾女士和屠先生通过自由恋爱在一起,5年后便在民政局登记了结婚。但婚后屠先生因为工作上出现了一些巨大错误导致被公司辞退,抑郁寡欢的他一直都在家待业。而贾女士一人撑起这个家显然有些吃力,看到丈夫如此萎靡不振,因此两人便开始频繁发生争吵。

直到2020年1月份,双方因为争执而产生了肢体接触,男女力量本就相差悬殊,再加上双方都是在情绪暴躁的情况下,最终导致贾女士受伤。而这不仅没有让屠先生感到丝毫的愧疚,反而变本加厉,无奈之下,贾女士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可令贾女士万万没有想到,屠先生竟然直接向法院提交了5份共计高达50万的欠条,并且还给出了这些债款是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如果两人离婚,屠先生要求贾女士也要承担这个债务。

得知这一消息的贾女士瞬间傻眼,她从来都不知道同床共枕的丈夫竟然背着自己偷偷欠下了这么一大笔债款,如今不仅因为离婚的事而闹得焦头烂额,甚至还要为这笔莫名多出来的债款的头疼,那么一瞬间,贾女士对未来的生活充满了绝望。

那么法院究竟会如何判处呢?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离婚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着平等的处理权,两人在离婚的时候一般是可以在两人的协商下平均分配;同理夫妻对于共同债务在离婚后也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但需要注意一点的是,并不是在婚姻内所欠下的所有债务都是属于共同债务,法律明文限制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屠先生虽然这笔债款是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50万巨款,但贾女士显然一点都不知情,因此这笔债款不过是屠先生以自己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款,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那么贾女士也不需要偿还。

但如果屠先生可以证明他所欠下的债务确实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话,即便贾女士不知情,但也是需要与屠先生承担相应的债务。但屠先生无法证明这个债务的去处,最终经过法院审理后,判处两人离婚,并对屠先生的请求不予确认。

既然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有一个确定的范围,那对共同财产也是有一个确定的范围,虽然从法律条文上可以看到,在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收益大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也有些收益只是单单属于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不具备共同财产的性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之间虽然有时并不需要分得这么清楚,当两人真正踏入了婚姻,生活就是自己的,未来如何,过得怎样,都是要同对方相互扶持。毕竟未来那么长,如果真的将债务与财产都分得那么清楚的话,这段婚姻也必定不会稳定发展。

但存在即合理,倘若两人真的因为一些无法调和的矛盾,最终走上了离婚那一步,那我们也应该要利用法律维持自己应有的权益,应该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一定不能吃亏,而对于不该属于自己的那份债务,自己也不能白白当一个冤大头。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婚诉讼状需要律师写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