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岁的少年三个月不四家,能不能报警?

人民网北京12月20日电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情况,并发布了20起典型案例。会上,记者获悉,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8.06万人,起诉10.07万人。2020年,公安部刑侦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治理性侵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性侵害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比较大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在发布会上介绍,近年来,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重大恶性犯罪,坚决打击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突出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依法惩治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其中,性侵害犯罪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较大比例。2018年1月至2019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3.25万人。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龚志勇介绍了网络“隔空”猥亵这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新形态。他表示,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的特点。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童星招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隔空”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有蔓延之势。

深入未成年人身边 预防校园侵害

据了解,自2016年6月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部署开展“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讲活动,以法治宣讲、以案释法和课堂普法等形式推进法治教育普及。

2018年7月,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在某偏远乡镇学校讲授预防性侵法治教育课后,该校一名男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看见学校保安刘某某摸了女同学,这是检察官说的猥亵行为”。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依法对该保安进行了惩处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学校保安及其相关职业。

在注重教育预防的同时,最高检还于2018年发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校园性侵害的“一号检察建议”,自发出时间到2019年6月,各地检察机关单独或者联合教育部门查访中小学校、幼儿园24696所,发现安全管理隐患问题3239个,督促整改2465个。重庆、江苏、北京、天津等地检察机关就治理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和宾馆违法接待、容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辍学失学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1186份。

“一站式”办案 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如何避免“二次伤害“的问题尤其突出。史卫忠在发布会上透露,检察机关将推动建立“一站式”办案取证机制,努力实现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提前介入、询问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全覆盖,共同推进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身体检查、心理疏导等于一体的“一站式”取证、救助机制建设,尽可能一次性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龚志勇介绍,对于即将开展的打击治理性侵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公安机关也将会同检察机关等部门,在全国部分地区试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证”。公安机关接报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后,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技术鉴定部门、检察机关等部门同步到场,一次性开展询问调查、检验鉴定、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心理抚慰等工作,在询问调查的同时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关爱和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

史卫忠在发布会上表示, 12309检察服务网“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区已经开通,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实现网上服务有专区、电话接听有专人、实体接待有专席;同时,最高检正在联合相关部门着手建立全国层面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落实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强制报告义务,从长效机制上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朱紫阳 赖晨璐)

案例一 重拳惩处 严厉打击伤害无辜儿童犯罪(云南)

李某与紫某因矛盾发生争执,将紫某家面包车烧毁,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7年,李某刑满释放后到紫某家中寻找紫某未果,对放学回家的紫某之子(案发时6岁)报复泄愤,将硝酸浇在该童头上,致该童头面部及全身多处皮肤被严重灼伤,构成重伤二级,容貌重度毁损,构成二级伤残,全身多处体表形成瘢痕,构成八级伤残。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因其伤害未成年被害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建议对其判处死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对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并通过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等渠道为该童筹集救助款20余万元。

案例二 及时介入侦查 坚决严惩驾车冲撞学生恶性犯罪(辽宁)

韩某某因生活琐事,预谋“驾车撞人”以宣泄情绪、报复社会。2018年11月,韩某某驾驶机动车至辽宁省某小学门口,逆向加速冲撞返校的学生队伍,造成6名未成年人死亡,20人受伤(18人系未成年人)。案发后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及时介入侦查,提出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快速审查,及时确认了韩某某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故意犯罪心态,综合全案犯罪事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韩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判处死刑的量刑建议。法院判处韩某某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三 从严从快 惩处校园门口捅刺学生犯罪(陕西)

赵某某将生活、工作受挫归因于曾就读的中学所致,遂产生报复该校学生的恶念。2018年4月27日,赵某某携带三把刀具在该校门口等候,待放学之际持匕首迎面冲向学生连续捅刺,共造成9人死亡,4人重伤,7人轻伤,1人轻微伤。案发后,司法机关立即启动快速反应机制,检察机关及时介入侦查,第一时间参与讯问、现场勘验等活动,配合公安机关全面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案发次日,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将赵某某批准逮捕;5月28日,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7月10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某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四 严打黑恶犯罪 坚决遏制拉拢侵蚀未成年人态势(浙江)

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吴某等人以共同出资成立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幌子,吸纳形成了包括多名未成年人在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托软、硬暴力手段面向未成年人群体开设赌场,引诱未成年人参与赌博并欠下赌债,后对这些未成年人及其家人实施敲诈勒索。在较短时间内实施聚众赌博29场,敲诈勒索19起,非法敛财人民币百万余元,陷入其中的未成年人55名,其中在校学生13名。该组织成员还诱骗少女吸食违禁品后实施性侵。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0月,对吴某等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12月,法院依法判处吴某等十二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结合案件办理情况,检察机关向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加强校园管理和学生安全教育。

案例五 依法核准 坚决追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江苏)

1997年7月28日,朱某在江苏徐州市某小区,入室抢劫致幼童彭某死亡,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多年未侦破。2018年,公安机关通过指纹比对发现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2019年2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已超过追诉时效,但考虑朱某的犯罪对象为年仅10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至今没有消除,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于2019年5月6日对犯罪嫌疑人朱某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案例六 “法治进校园”有成效 猥亵女童保安“显形”被严惩(重庆)

2018年7月,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进校园”部署要求,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检察院在某偏远乡镇学校讲授预防性侵法治教育课后,该校一名男生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称“看见学校保安刘某某摸了女同学,这是检察官说的猥亵行为”。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提出意见,会同公安机关调取学校监控视频并实地查看,搜集相关证据,认定刘某某行为已涉嫌犯罪,2018年10月,以猥亵儿童罪对刘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12月,法院以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学校保安及其相关职业。

案例七 从重惩处教师性侵害犯罪 督促健全校园安全机制(四川)

汪某某系某小学班主任兼语文老师,2016年9月至2017年12月,其以检查作业、辅导功课为由,在教室、教师宿舍多次对班内多名女生(均为7至8岁)实施猥亵、强奸行为。案发后,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配合公安机关收集完善证据,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汪某某提起公诉,并提出从重处罚和“从业禁止”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汪某某无期徒刑,并处“从业禁止”五年。同时,检察机关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采用公开送达的形式向成都市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吊销了汪某某的教师资格证,禁止其终身从事与教育有关的职业,并建立健全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师德师风动态考核等机制。

案例八 依法抗诉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维护法律权威(广西)

2017年9月9日,杨某甲纠集杨某乙、杨某丙等其他5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量对小英(女,16岁)、小云(女,14岁)、小涵(女,12岁)实施强奸。次日凌晨,杨某甲、杨某乙等人欲强行与三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杨某丙(另案起诉,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强奸了小英,杨某甲、杨某乙因小云、小涵反抗且小涵处于生理期而未得逞。2018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判决对杨某甲、杨某乙等人系强奸多人的情节未予认定,且未认定具有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从重情节,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向法院提起抗诉。2018年12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改判杨某乙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九 协作追捕追诉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犯罪 深挖幕后“保护伞”(福建)

2016年至2017年期间,朱某某跨省组织包括6名未成年人在内的十余名女性在酒店卖淫。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与公安机关协作追捕4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成功查实朱某某等2人强迫多名未成年人多次卖淫的犯罪事实,又追诉协助组织卖淫的同案犯1人。同时,检察机关针对本案中可能存在为卖淫团伙通风报信、提供幕后帮助的“保护伞”行为,将线索移交监察委员会,挖出相关主管部门人员陈某某。最终朱某某等6人因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被判处十二年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目前,陈某某因涉嫌徇私枉法、受贿罪被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十 净化网络空间 严惩“童星招募”背后的性侵害犯罪(上海)

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曲某某为寻求性刺激,通过QQ聊天软件,冒充某影视公司的女性工作人员,以招募童星需先行检查身体发育情况为由,先后诱骗、唆使被害女童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年龄均在10―13岁之间),要求被害人拍摄自身隐私部位的不雅照片、视频等供其观看。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对涉案电脑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恢复和固定,进而查明多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最终查证曲某某通过网络猥亵各地女童11人的犯罪事实。2018年3月,检察机关以曲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曲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十一 精准适用法律 严厉打击组织未成年人有偿陪侍(江苏)

靳某某从2016年开始,使用感情笼络、威胁、殴打等手段,管理控制梁某等8名女性未成年人在KTV有偿陪客人喝酒、唱歌,持续近两年时间。案发后,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认为靳某某的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进一步完善收集固定证据的意见。此后,经综合全案证据,认定靳某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情节严重,依法提起公诉。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案例十二 帮教期间发现线索 严惩引诱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北京)

刘某等人招募祝某某、马某某、杜某某等多名未成年少女卖淫,后刘某以卖淫女系未成年人为由对嫖客实施敲诈勒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在对涉案未成年少女开展跟踪帮教过程中了解到,刘某等人多次以诱骗的方式吸引外地未成年少女来京卖淫,并提供统一住宿、日常花销,以及避孕套、手机、收款二维码等实施“仙人跳”的作案工具,可能涉嫌组织卖淫罪。根据这一线索,检察机关积极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并协助调取和固定电子数据,核实嫖客身份,成功追诉刘某等人组织卖淫罪,追加四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2019年3月,法院以刘某犯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案例十三 落实强制报告制度 立案监督办理教师强制猥亵案(湖北)

2019年5月,江某某(男,某中学教师)以做实验的名义先后三次将学生小南(女,14周岁)叫到校实验室实施猥亵。事后小南父亲向当地教育部门反映了有关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江某某也主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江某某并未对小南使用强制手段,未当即立案。湖北省枣阳市教育局根据该省制定的强制报告制度工作办法,向检察机关进行了通报。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核实具体案情后,认为江某某利用其作为教师的特殊身份,在违背被害人真实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搂抱、亲吻等方式对学生实施侵害,给被害学生形成了心理上的威慑和压迫,这种行为应当构成强制猥亵罪,遂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后公安机关以江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同时提出从业禁止建议。法院依法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其从事教师职业。

案例十四 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依法办理涉恶集团欺凌学生犯罪案件(江苏)

自2017年10月以来,高某招揽邱某等14人(12人系未成年人)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威胁、恐吓等方式,在校园及周边向未成年在校学生收取“保护费”,实施抢劫、寻衅滋事、盗窃、诈骗等犯罪20余起,被侵害学生30余人,涉案金额达4万余元。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追加认定一起进入学生宿舍收取“保护费”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改变定性四起诈骗犯罪为盗窃罪,对仅参与一起盗窃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吴某附条件不起诉,对其他集团成员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定罪量刑意见,判处首要分子高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八个月,判处其他13名成员有期徒刑五年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

案例十五 严惩校园欺凌 筑起平安校园防火墙(四川)

2018年3月,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纠结龙某某等3名未成年人,成立以帮忙打架收取保护费的“帮会”,先后逼迫10余名在校学生加入帮会并交纳保护费,殴打10余名在校学生,收取费用约2000元,致使多名被害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案发后,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依法追加起诉闵某某等帮派骨干成员涉嫌寻衅滋事罪。法院最终判处刘某某等人六年五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针对案件中凸显的问题,检察机关向教育主管部门发出加强学生法治教育、建立校园安全防控及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等检察建议,教育部门及时整改落实,建立健全了校园安全防控体系。

案例十六 准确认定从重情节 严惩校外培训机构猥亵儿童犯罪(江苏)

自2017年夏天起至案发,张某某在无照开办的书苑教授书法。期间,在有十余名学生在场的情况下,多次以单独辅导为由,分别将四名11至13岁幼女喊到教室最后一排桌子处,以抚摸胸部、小腹、生殖器及亲吻脸部等方式对上述女童进行猥亵。案发后,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审查,发现可能还有其他被害人,遂建议公安机关扩大侦查范围,又排查出两名学生被猥亵的事实。检察机关结合其他从重情节,以张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禁止其刑满五年内从事教育类相关职业。

案例十七 依法打击非法经营“笑气” 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天津)

2017年至2018年5月,武某从网上违法进购“笑气”(一氧化二氮,一种具有较强的传播性、成瘾性和致害性的危险化学品),在微信朋友圈售卖,以快递方式寄送给买方,销售金额6万余元。已查明的购买者中,在校大学生8人,高中生2人,其中一名购买者因长期吸食“笑气”,出现腿回沟关节受损、中毒性脑病、泌尿系统感染等不良反应。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武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武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千元。在办理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深入学校、社区开展普法宣传,引导青少年远离“笑气”危害。

案例十八 依法惩治遗弃犯罪 司法救助温暖困境儿童(四川)

2017年9月,张某因家庭生活困难,幼子(9岁,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遂将其遗弃于道路旁。2019年3月,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遗弃罪对张某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无故殴打其子,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向法院建议撤销缓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张某缓刑,收监执行。同时,检察机关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教育资助、社会福利等政策。协调将未成年被害人安置于儿童福利院,并依法开展司法救助。

案例十九 审慎审查追诉漏罪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广西)

2018年,广西省博白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小雨(14岁,边缘智力)3次被拐卖案时发现,林某、黄某在收买小雨后,均曾与小雨同居后又将其出卖,且可能明知小雨系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检察机关依法追加认定林某、黄某在拐卖过程中存在强奸行为,并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的卜某追加认定强奸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林某、黄某犯拐卖儿童罪,且有强奸情节加重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卜某犯强奸罪、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对其余6名同案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

案例二十 强化法律监督以案促改 细化落实校园安全规章制度(河南)

李某系某小学教师,2017年6月先后在校内对3名7岁幼童实施猥亵,一审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在教室内实施猥亵,具有“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加重情节,法院判决未认定该情节导致量刑畸轻,遂依法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七年。同时,检察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制定教师入职审查制度,联合开展防性侵专项督查,教育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吊销李某教师资格证,将其录入从业禁止黑名单,并对该校校长予以免职处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辖区校园进行督导排查并加强师德教育,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安全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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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一年多前的那场悲剧,此时的赵兵应该参加了中考,继续书写他年轻的生命。

2021年4月3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查哈阳乡14岁初二男学生赵兵在诺敏河坠河后失踪。两个月后,赵兵的遗体在一处河汊边被发现。

经调查,赵兵失踪前曾被其他8名孩子追打。今年6月2日,该案一审判决,案发当日,其中有5人参与殴打、辱骂恐吓赵兵,还有多人共同围追。为躲避殴打,赵兵走上结冰的河面后坠河。上述5人因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6月16日,赵兵的叔叔赵喜伟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一审法院判决量刑过轻,依法应予从重判处。同时应当追究另外3人的刑事责任。目前,家属已提起上诉。

“如今家里再也不复往日欢声笑语的气氛,全家人始终不敢相信,赵兵再也回不来了。”赵喜伟说。

事情发生在一年多前。出事时赵兵14岁,是甘南县查哈阳乡中心学校一名初二的学生。2021年4月3日,放假在家的赵兵吃过早饭后早早出门放羊,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家人介绍,赵兵十分听话懂事,是个实心眼的孩子,从不惹事。每到放假,赵兵都会帮助家人干活、放羊。

四月的东北,天气刚开始转暖,冰雪开始融化,气温依然较低,白天气温大约在3℃左右。当日,赵兵身穿绿色军大衣,带上干粮和手机,与年长自己两岁的堂哥赵讯一起去放羊。兄弟二人赶着200多只羊,向两公里外一处常去的放羊地走去。这片放羊地临近河滩,在播种季时,这里是一片水稻田。不远处,就是甘南县与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旗的界河——诺敏河。

2021年4月3日中午,因羊群跑散,赵讯独自一人去赶羊。当日13时29分左右,赵讯给赵兵打电话,但赵兵的电话始终无人接听。直至下午17时,赵讯仍未联系到赵兵。赵讯便将羊全部赶回羊圈,将赵兵失去联系的事情告诉了家人。家人们立即来到中午放羊的地方寻找,仅在诺敏河边找到了赵兵放羊时所穿的绿色军大衣。

据赵讯回忆,二人分别前,当地另几名男生魏某程、张某等8人来找赵兵。期间魏某程、张某等人曾把赵兵撂倒,还想抢夺赵兵手中的充电宝,并用石块打赵兵。几名男生把赵兵撂倒后拳打脚踢,有人说“群搂他”。

赵讯离开找羊时,几人已殴打结束,此后他独自放羊时看到魏某程、张某等人离开,而此时赵兵的电话已经无人接听了。

事发当晚,赵讯曾给魏某程发信息询问赵兵的下落,魏某程回答称自己先走了,没跟赵兵在一起。

赵兵一夜未归,第二天,家人又着急地四处寻找。2021年4月4日,在发现军大衣附近的河边,家人又找到了赵兵放羊时携带的充电宝。4月5日上午,在诺敏河边另一处,赵兵的家人发现了他的手机,手机壳和里面夹着的一张50元现金不见了。当日下午,赵兵的家人到查哈阳乡派出所报警。

为了寻找失踪的赵兵,警方与赵兵家属曾发布寻人启事,寻人启事显示:“2021年4月3日13时许,甘南县查哈阳乡黎明村五屯村民赵兵,在查哈阳乡黎明村五屯东南方向诺敏河冰面上落水,目前该人下落不明。”

记者了解到,诺敏河在查哈阳乡灯塔村北部入境,沿县东部边界经查哈阳、平阳两个乡镇,在平阳镇永利村东南龙门口汇入嫩江。公开资料显示,甘南县境内流域面积为243平方公里,流长54公里,多年平均径流量0.15亿立方米。据赵喜伟介绍,搜救人员曾使用声呐等设备探过,诺敏河的河水大约7米深。

随着调查深入,赵兵的家人发现,当日找赵兵的8人中,有人称赵兵是落水了,然而在事发后并未如实告知赵的家人。“赵兵坠河后,这几人没有呼救也没有报警或告诉家长,耽误了搜救时间。在事后多次询问中,也始终称均不知道赵兵去哪儿了。”赵兵叔叔说。

在得知赵兵可能坠河失踪后,他的家人便筹钱请打捞人员进行搜寻。四月底,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打捞队伍继续沿着诺敏河、嫩江进行搜寻。至6月8日中午,警方通知赵兵的父亲赵喜东,在甘南县东阳村诺敏河畔的一个河汊边,找到了赵兵的遗体。距离赵兵失踪已经过去66天。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2021年6月8日,被害人赵兵尸体在世南县东阳镇同盟村河流处被发现。同年7月12日,经法医鉴定:赵兵是由于生前溺水而死亡。同年7月23日,赵喜东接到甘南县公安局发出的立案通知书,赵兵被故意伤害一案,经审查认为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事发当日,赵兵究竟遭遇了什么?

经调查,赵兵失踪前曾经被8个孩子殴打、辱骂恐吓,他们将赵兵追赶到诺敏河边,并赶下水,还朝河里扔石头。而在出事前,赵兵就曾长期遭受他们的霸凌。

据悉,魏某程、张某等几人为甘南县职教中心和查哈阳中心校的学生,几人经常一起玩耍。上述几人多次对赵兵有拳打脚踢的行为,并以欺负赵兵取乐。查哈阳中心校另一名学生证实,上学时,魏某程总是与赵兵摔跤,下手没轻重。“赵兵整不过魏某程,魏某程总使唤赵兵。”他说。

据几人供述,他们此前曾在学校厕所、一家台球厅内等多个场所欺负过赵兵,就在出事前一周,赵兵曾被几人欺负,还被魏某程扇了一巴掌。

8个人中的周某在讯问笔录中称有人提议找赵兵耍,“我也想和他们一起去找赵兵,一起去看热闹,收拾收拾赵兵取乐”,8个人就一起去了。2021年4月3日,事发当日,几人吃饭时,魏某程与郝某提议去找赵兵“玩玩”,而目的就是欺负赵兵。找到赵兵后,几人再次对他拳打脚踢。赵兵奋力挣脱后逃跑,魏某程等人对赵兵包抄追赶。当日12时50分许,赵兵逃跑至诺敏河边,为躲避8人的追赶殴打,赵兵走上了已有融化迹象的冰面。魏某程、张某等人后赶到河边,用言语、扔石块方式要求赵兵返回。双方对峙约20分钟后,赵兵在寻找出路过程中,冰层裂开落入河中被冲走。在对峙期间,郝某、纪某等人还录下了赵兵落水前后的共七段视频,并发布到班级QQ群中。

判决书记录了上述8人的供述。其中魏某程称,觉得赵兵在学校时挺烦人、好欺负,就经常欺负赵兵。“所以与其说是找赵兵,其实就是要去欺负他。”

另外一名参与追赶的王某说,殴打赵兵的想法是几人当中一名叫张某的人挑起来的,原意就是想欺负赵兵。“他们后来玩急眼了就故意打赵兵,狠狠地打,还录视频给我们取乐,我们追到河边后不敢往冰面上走。”

4月19日,警方询问魏某程:“当时你们为什么要兵分三路去追赵兵?”魏某程称:“我们没寻思他能往冰上跑。”

据供述,在赵兵走上冰面后,曾在冰面上踩空,于是往回走。8人中的周某在走上冰面后,觉得有危险,返回时也曾踩空,两只脚都掉到水里,裤子也被弄湿,他生气地说:“等赵兵上来必须揍他。”随后几人假意要扔掉赵兵的手机,要求他返回,赵兵拒绝,称“回来你该打我了”。赵兵于是又走向冰面,但再度踩空,趴在冰面上,挣扎几下后,逐渐沉入水中。

据了解,2021年4月5日下午,警察找到魏某程时,他才说出了赵兵落水的事。

判刑过轻 家属已经提起上诉

今年3月1日,该案在甘南县法院开庭审理。6月2日 ,甘南县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

据判决书显示,8人中的张某、魏某程等5人共同参与了殴打、辱骂恐吓赵兵的行为,其中魏某程、王某、董某还实施了共同追逐行为,故五人应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且均为主犯。案发当日,魏某程、王某、董某等人共实施了六次殴打行为,其中周某六次均参与,郝某宇和纪某安参与了五次。

追赶赵兵的8人中,有3人因为年龄不满14周岁,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5人因犯故意杀人罪,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其中,魏某程不仅参与案发全过程,事后又与张某共同商议不报警、不告诉赵兵家长,指使销毁视频证据,定立攻守同盟。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为共犯中最重的,为四年三个月有期徒刑。

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赔偿赵兵家属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种费用共计3万元。

6月14日,去世一年多的赵兵遗体被火化。6月16日,赵兵的叔叔赵喜伟接受上游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法院一审判决家属并不认可。他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轻,依法应予从重判处,同时应当追究另外3人的刑事责任。

赵喜伟认为,本案中5人在案发后为隐瞒罪行,串通密谋,决定不报警、不告诉家长,销毁视频证据、解散QQ群,订立攻守同盟。在警方盘问时编故事,不能供出他人。直至法庭审判阶段仍拒绝认罪悔罪。

此外,赵喜伟认为,除上述5名被告人外,另外的郝某、周某、纪某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同样起到主要作用,更有郝某还起到领导作用。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已满14周岁降至已满12周岁,郝某、周某、纪某三人与另外五人共同造成被害人赵兵死亡的结果,应当依法追究这三人的刑事责任。

目前,赵兵家属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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