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规范有哪些?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中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
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卫
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
我部制定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
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
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
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
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
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

第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
、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
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
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
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十一条  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
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
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
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
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
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
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
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
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
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
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
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
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八条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

第二十九条 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
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
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
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
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 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
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
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

第三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
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
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
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
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
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
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
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
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
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

}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生效日期:2020年4月1日,涉及范围:5类,具体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生效日期:2020年4月10日,涉及范围:11类医疗物资,具体为: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测温仪,呼吸机,医用手术帽,医用护目镜,医用手套,医用鞋套,病员监护仪,医用消毒巾,医用消毒剂)

以下防疫物资出口问题的问答基础是:出口企业有进出口经营权,且营业执照有相关经营许可(比如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向外汇管理局取得开设外汇账户许可,并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防疫物资出口问答100题
1、目前海关对医疗物资出口查验情况如何?A

目前海关通过加强对单证的审核和现场的查验力度来保证医疗物资的有序出口,具体包括:

1、对医疗物资的出口实施100%的单证审核,包括对企业提交的发票、清单、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企业符合质量标准声明等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发现并查扣一批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出口医疗物资;

2、加强对医疗物资出口的查验力度,通过对货物的内外包装、颜色外观、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的审核等设置查验重点,防止三无和污染变质等不合格的医疗物蒙混过关;

3、加强对出口医疗物资品牌的审核,防止侵犯知识产权等次生风险的产生;

4、加强对FDA、CE等认证证书的审核,确保证书的准确和与产品的声明标准符合;

5、通过总署官网和各直属海关APP、中国报关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在线平台,加强线上线下对企业的宣传和辅导,有效的保障企业及时了解最新的出口医疗物资的最新政策和操作指南,保障了出口医疗物资的高效通关。Q
2、海关总署53号公告的11类医疗物资出口法检,具体怎么办理?A
对53号公告所列11类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申报报关,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的是,此次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1)对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需在报关单商品名称栏填报用途,并注明是否医用,检测试剂需注明是否为新型冠状病毒检测用。温馨提示:同一HS编码下既有医疗物资又有非医疗物资的,应根据商品本身特征即生产制造标准,确定是否医用。(2)对三部委“5号公告”所列(含公告后续调整所列)的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和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3)对其他出口法检医疗物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应当提供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备案证明和质量安全承诺声明。对无相关证明和承诺声明的,海关将实施严密监管。(4)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报检,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Q
3、如/WS04/CL2582/),如5号公告附件2中没有,以药监局官网更新为准。

5、求各位公布一下:鉴别、假冒、伪劣防疫物资的经验A

比如查验过程中有发现三无产品(无生产厂家,无执行标准,无有效日期),这些是明显不合格的防疫物资,不得出口。

6、如果产品上,有CE、FDA、NIOSH字样的产品,是认定为医用的?A

认证标志并不是判定医用的唯一依据,主要是从包装上的品名(MEDECAL,SURGICAL为医用),以及执行标准来判断。

7、对中国来说是非医用的个人防护口罩,是否出口欧盟还是要办理CE证,反而非无菌类医用口罩,进入欧盟只需要自我申明即可?A
个人防护口罩不属于医疗器械,但需符合欧盟个人防护设备条例EU(PPE)要求,由授权公告机构进行CE认证并颁发证书,对应的标准是EN149。按照标准将口罩分为FFP1/FFP2和FFP3三个类别.非无菌类医用口罩在欧盟医疗器械分类中属于低风险医疗器械,进入欧盟只需要企业进行符合性声明,完成产品的技术文档和产品注册,相关符合性评估由企业自行负责执行。Q
8、KJ3出口医用物资,也是按5号公告要求来吗?A

是的。5号公告的要求目前没有区分贸易性质,一般贸易、捐赠物资、其他进出口免费均需提供。

9、5号公告要求提交的证书应该是由出口贸易公司提交生产厂家申请的证书?因为二类医疗器械,贸易公司无需注册许可,好像只要备案就行了,对吗?A

5号公告明确自4月1日起,出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企业向海关报关时,须提供书面或电子声明,承诺出口产品已取得我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质量标准要求。海关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验放。这个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是指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目前海关对于贸易公司无特殊企业资质要求。

10、关于贸易代理公司代理出口医疗物资或是一、二、三类医疗器械,海关不需要验核贸易公司的任何医疗的经营范围、经营资质、经营许可?A

贸易代理公司需要有进出口经营权和相关货物进出口经营范围,不需要医疗器械资质许可。

11、非医用的任何地方不能有医用的标志,有的话不行,没有的话重新按照非医用包装为什么不行?A

企业应如实申报,外包装须和货物实际属性相符。

12、口罩的检测标准是什么?A

口罩分为医用/非医用两种,医用口罩分为:医用防护、医用外科、一次性医用;非医用口罩也被称为个人防护口罩,分为防颗粒物和日常防护口罩两种。

国内口罩类检测标准如下:

医用一次性口罩:YY/T

工业防颗粒物口罩(例如KN95口罩):GB

日常防护口罩:GB/T

13、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是算民用吗?A

第一类医疗器械,属于医用

14、出口贸易企业的经营范围有要求没?A

目前,海关对于贸易企业无经营范围的要求。

15、怎么区分医用和非医用?A
从产品包装和执行标准来判断是医用还是非医用。

1、从外观和包装信息区分:带过滤阀的口罩一般不会是医用口罩。外包装上带有“医用”或英文“surgical"'Medical"的,可判断是医用口罩。

2、通过适用标准区分:医用口罩在不同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标准和认证要求,可根据产品进口国家/地区及产品的适用标准进行区分,产品适用标准和认证信息可从产品外包装或生产提供的检测报告或证书获得。

中、美、欧三个国家/地区医用口罩标准:KN/N/CE

3、通过政府注册管控信息进行区分

中国:通过医疗器械准入号查询,链接为:/WS04/CL2590/美国:已获得美国FDA准入的口罩产品可以通过其官网查询注册证书号进行查询,链接为:/sjs/zcfg56/2951967//,标准版应用中,选择“企业资质”,可办理注册及查询。

57、如果公司只有一类医疗产品备案,并没有注册证,是否可以出口,我的个人理解是只有二类三类才需要医疗器械注册证?A

可以,一类医疗器械实施的备案,并非注册。因此只有备案证,没有注册证。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58、我们出口美国口罩需要哪些证书?A

个人防护口罩须取得美国NIOSH检测注册,医用口罩须取得美国FDA注册许可。

59、检测试剂篇中出口通关要求的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和出口法检货物申报,有什么区别?谢谢?A

是两个环节,卫生检疫审批是试剂类法检货物申报的前提条件。检测试剂出口需先申请卫生检疫审批,获得后再在单一窗口办理出口检验检疫。

77、 对于N95口罩出口英国,如何判断认证是否规范?A

N95是美国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认证的9种颗粒物防护口罩中的一种,不是英国认证标准.

国标KN90:过滤效率90%;

国标KN95:过滤效率95%;

100、已获美国FDA紧急使用授权(EUA)的中国口罩生产企业名单有哪些?A

截止2020年4月17日,共计81家,详见下面网址,持续更新中。

}

导语:餐饮店卫生标准是怎样的根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可以总结出以下标准:1、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2、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3、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

餐饮店卫生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可以总结出以下标准:

1、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2、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3、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4、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5、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6、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7、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8、奶油类原料应当低温存放。含奶、蛋的面点制品应当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条件下储存。

9、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10、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11、洗刷餐饮具必须有专用水池,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其他水池混用。

12、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0℃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10℃之间。

13、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0℃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20℃~-1℃之间。

根据《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第八条 餐饮业加工经营场所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第十三条 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第十四条 食品加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厨房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不吸潮、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设施。

配有专用冷藏设施、洗涤消毒和符合要求的更衣设施,室内温度不得高于25℃。

用于制作裱花蛋糕的操作间,应当设置空气消毒装置和符合要求的更衣室及洗手、消毒水池。

第十五条 食品加工人员的卫生要求:

(一)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都应当用流动清水洗手;

(二)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三)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四)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服务人员应当穿着整洁的工作服;厨房操作人员应当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应梳理整齐并置于帽内。

第十六条 加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使用。

第十七条 各种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八条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九条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第二十条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当在放凉后再冷藏。

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制作凉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凉菜间必须每天定时进行空气消毒;

(二)操作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

(三)凉菜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凉菜间;

(四)加工凉菜的工用具、容器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五)供加工凉菜用的蔬菜、水果等食品原料,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清洗处理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六)制作肉类、水产品类凉菜拼盘的原料,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必须存放于专用冰箱内冷藏或冷冻。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百科-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行业卫生标准都有哪些?
商场店铺装修要注意哪些事项时间?
1.店面门头,门头是第一时间吸引顾客注意力,并告诉顾客什么样的企业形象,店内销售的是什么产品。门头大概分两部分,一是设计部分,讲究颜色及尺寸比例,考虑与企业品牌形象设计要求的颜色是否匹配,标志与门头的大小关系是否协调;另一部分是用料部分,简单的喷绘是小公司的作为,现在最流行的是亚克力制作的,能增加客户的信任度。
2.门面与店内通道,具有开放感的门面容易吸引顾客,使用玻璃门,玻璃窗提高透视性。店内主通道宜宽不宜窄,让顾客进入主通道,就能明确了解本卖场的特长。
3.商场柱距应根据商场布置及地下停车库来合理设置。只有合理的配置才能让顾客在商场购物时,舒心舒畅。
商场装修施工注意事项?
1.商场内一般都是晚上施工,白天不能施工。具体施工时间,和不同商场有关,有些7点可以进场,有的只能10点以后。
2.商场内施工,绝对不能抽烟,否则处罚比较严格。
3.时尚设计与装修材料的合理性相结合,设计效果精美,若选材施工不当,会给后期使用带来影响。选用市场上少见的特殊材料,如进口饰面材料、工厂特定加工的异形材料,一旦使用中损坏,很难买到替换材料更换;另一类是选用原生材料,如质地较软的木材及纤维板等人造材,有的专柜用此类材料制作地面或矮柜,由于材质松软,吸水率高,不耐磨,使用几个月后就会出现变形磨损,影响观感及使用。
4.专柜的照明应配置科学,专柜照明亮化切莫攀比周边柜位,人是有趋光性,但光照度过高或有投影和炫光现象,不仅对顾客生理和心理造成不适,而且对营业员情绪造成影响,降低服务质量。
每个专柜都要根据自己的品牌风格选择灯具、光源,充分利用光源照度、显色性、色温、遮光角、光的均匀性、层次对比性等量化指标,将光有效的利用到合理位置,突出形象墙及模特等重点部位;另一方面利用道具外观色彩的设计与照明合理搭配及相互映衬,引发顾客的情感和购物兴趣,促进营销效果。
5.装修应注意环保,净化空气抓源头,装修材料中苯、甲醛含量超标,污染室内环境,刺激眼睛,造成大脑不适,导致顾客不愿久留。所以装修材料要选择正规厂家环保产品,特别是油漆及胶粘类材料,另外还应注意选择施工信誉较好的施工队,防止施工中使用假冒环保材料。
6.吊顶的铁丝,理论上都不允许连接到风管,消防管道和喷淋这些,只能自己吊筋。
7.色彩与品牌定位合理搭配,色彩是专柜的灵魂,人的大脑对色彩较敏感,顾客在柜台以外就可根据专柜装修色彩识别服饰类型。品质高贵,色彩厚重或洁雅,以金色、红棕色、白色为主;前卫时尚,色彩搭配丰富,以绿、红、黄、黑为主色调;运动活泼,以红、绿、蓝、黑色调流行。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请把帮我采纳
餐饮业卫生规范的加工操作要求

8.1. 粗加工与切配的预处理要求
8.1.1.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8.1.2.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8.1.3. 易腐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及时使用或冷藏、冷冻保藏。
8.1.4. 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受到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依据性质分类存放。
8.1.5. 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8.1.6.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8.2. 热加工的烹饪要求
8.2.1. 烹饪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烹饪加工。
8.2.2. 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包括原料)经烹饪加工后再次供应。
8.2.3. 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
8.2.4. 加工后的成品应与半成品、原料分开存放。盛放有待加工食品或成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收到污染。
8.2.5. 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尽快冷却后再冷藏,冷却宜在清洁操作区进行,并记录加工时间等。
8.2.6. 菜点用的围边、盘花应保证清洁新鲜、无腐败变质,不得回收后再使用。
8.3. 凉菜配制要求
8.3.1.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8.3.2. 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专间内操作人员应符合6.4.2.4的要求。
8.3.3. 专间每餐(或每次)使用前应进行空气和操作台的消毒。使用紫外线灯消毒的,应在无人工作时开启30分钟以上,并做好记录。
8.3.4. 专间内应使用专用的设备、工具、容器,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保持清洁。
8.3.5. 供配制凉菜用的食品原料,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带入凉菜间。
8.3.6. 制作好的凉菜应尽量当餐用完。剩余尚需使用的应存放于专用冰箱中冷藏或冷冻,食用前需要加热的,应符合本标准8.2.3的要求。
8.4. 裱花操作要求
8.4.2. 蛋糕胚应在专用冰箱中冷藏。
8.4.3. 裱浆和经清洗消毒的新鲜水果应当天加工、当天使用。
8.4.4. 植脂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在3±2℃,蛋白裱花蛋糕、奶油裱花蛋糕、人造奶油裱花蛋糕储藏温度不得超过20℃。
8.5. 备餐及供餐要求
8.5.2. 供应前应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
8.5.3. 操作时应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8.5.4. 分派菜肴、整理造型的用具使用前应进行消毒。
8.5.5. 用于菜肴装饰的原料使用前应洗净消毒,不得反复使用。
8.5.6.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8.6. 生食海产品加工要求
8.6.1. 用于加工的生食海产品应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
8.6.2.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8.6.3. 从事生食海产品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规范佩戴口罩。
8.6.4. 用于生食海产品加工的工具、容器应专用并有明显标识。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8.6.5. 加工操作时应避免生食海产品的可食部分受到污染。
8.6.6. 加工后的生食海产品应当放置在密闭容器内冷藏保存,或者放置在食用冰中保存并用保鲜膜分隔。加工后至食用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8.7. 现榨饮料及水果拼盘制作要求
8.7.1. 从事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制作的人员操作前应清洗、消毒手部,操作时规范佩戴口罩。
8.7.2. 用于现榨饮料及水果拼盘制作的设备、工具、容器应专用。每餐次使用前应消毒,用后应洗净并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存放。
8.7.3. 用于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制作的蔬菜、水果及谷类、豆类应新鲜,未经清洗处理干净的不得使用。
8.7.4. 用于制作现榨饮料、食用冰等食品的水,应为通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设备处理后或煮沸冷却后的饮用水。
8.7.5. 制作现榨饮料不得掺杂、掺假及使用非食用物质。
8.7.6. 制作的现榨饮料和水果拼盘当餐用完,不得重复利用。
8.8. 点心制作要求
8.8.1.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各种食品原辅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8.8.2. 需进行热加工的,应符合本标准8.2.3的要求。
8.8.3. 未用完的点心馅料、半成品,应冷藏或冷冻保藏,并在规定存放期限内使用。
8.8.4. 奶油类原料应冷藏存放。水分含量较高的含奶、蛋的点心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贮存。
8.9. 烧烤加工要求
8.9.1. 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进行加工。
8.9.2. 原料、半成品应分开放置,成品应有专用存放场所,避免受到污染。
8.9.3. 烧烤时应避免食品直接接触火焰。
8.10. 食品再加热要求
8.10.1. 保存温度低于60℃或高于10℃、存放时间超过2小时的熟食品,需再次利用的应充分加热。加热前应确认食品未变质。
8.10.2. 冷冻熟食品应彻底解冻后经充分加热方可食用。
8.10.3. 食品加热应符合本标准8.2.3的要求;不符合加热标准的食品不得食用。
8.11. 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要求
8.11.1. 餐饮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定位存放,保持清洁。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贮存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保洁设施应有明显标识。餐饮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8.11.2.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饮具应按规定洗净并消毒。
8.11.3. 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
8.11.4. 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GB1493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8.11.5. 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8.11.6.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8.11.7. 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8.12. 食品添加剂要求
8.12.1. 食品添加剂应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
8.12.2. 食品添加剂的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8.12.3.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并有详细记录。

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组织制定了“餐饮业卫生规范”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2011年12月13日起通过卫生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餐厅餐桌上有时候会显得特别单调,应该怎么进行装饰呢?
可以根据个人喜好摆放一些装饰品,例如花瓶,雕塑等,但是不宜摆放过多,也可以选择蒙上一层花色桌布,可以给整体带来一些颜色上的感官体验。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食品经营许可证增项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