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方电动车相撞都有受伤,对方逆行,,交警定他主责 我次责,双方医药费五千左右,这个赔偿怎么定?

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

先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违反右侧通行规定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一般在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如果对方没有过错行为的就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这起事故中对方逆行,属于严重过错行为。此类事故,如果没有录像证明,反而不能说你们存在疏忽行为,因为疏忽行为属于瞬时的,事后根本无痕迹,你无法查实的,你现在如果没有监控视频证明,我觉得以这个为理由给你们责任是不妥当的。

但,一般而言,这个事故如果没有视频,确认你方有无过错行为应当从你方车速、以及车辆安全性入手调查,通过车辆的检验、双方的笔录或者现场留下痕迹入手,看看你方是否存在超速或者车辆安全性能不符合国标,如果存在过错行为的,那么认定你方次责才是有理有据的。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注意,最高时速是15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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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

先看法条,《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六十八条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 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2. 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3. 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五十八条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首先这个事故关键在于你方电动自行车原本就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还是原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看到前方车辆转弯为了躲避进入机动车道的,这还是有所区别的。如果一直行驶在机动车道内,那么转弯车辆让直行车辆在这里适用略有欠妥,的确适用《实施条例》三十八条的规定更好,就是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同时双方的车速也应当在事故中予以考虑,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如果车速的确快,同时存在违反各行其道的原则,那么同等责任也还算在理上。

但如果你原来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是为了避让对方进入机动车道,那么路口就应当是适用转弯让直行的通行规定。转弯车辆应当让直行车辆先行,一般情况下,路权属于主要考虑因素,违反让行规定的在事故中属于严重过错行为。你方存在的问题就是是否存在疏忽或者车速是否过快,但这两点都是次要考虑因素。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个人偏向的是对方责任更大。

但,仔细看视频,你方当事人是一种呈笔直形态于对方发生碰撞,基本上是呈直角状态,倒地后车头向右较大偏移。如果是紧急状态下向左避让,撞击瞬间车头应当是向左偏的,你不可能在非常紧急情况下,且车速比较快的情况,向左偏之后再又调整车头。看这个视频的话,我个人是偏向你方原本就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车速较快,且事故发生时,并没有采取避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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