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伦理的问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小题。
所谓法律人,主要是指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法律职业伦理素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人具有特殊作用。同时,法治对法律人也有一些特殊要求,特别是对法律人思维有与一般民众不同的要求。
对于社会上的一些案件,一般人往往习惯于从事实和结果上来进行判断、从实体上来考虑,而职业法律人考虑问题则强调程序优先。比如,在日常生活中,人们有时会用“石头剪刀布”来解决争议。“石头剪刀布”就是程序,按照程序进行就会达到意见一致的结果。依照事实提出的主张虽然可能有合理成分,但是程序已经决出了,有道理也会无效,这就是程序的刚性。程序是纠纷各方唯一获得意见一致的地方。法律人需要从尊重程序的角度思考问题。
法律职业作为一项专业活动,有一些专门的“法言法语”。法官或者律师在谈论某个案件的时候,通常会说权利、义务、责任、违法、自首、犯罪终止等等术语,说明他们是用专业法律术语进行推理和思考的。权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法律人注重考虑权利关系的平衡。
法律人经常面临在“情”和“法”两个要素之间进行抉择。法治要求法律人在法律范围内对“情”做权衡。“情”字很复杂,大体来说,中国人讲的“情”有四种。一是情理,二是情感,三是情节,第四个“情”很有中国特色,叫做“情面”,其实是一种社会关系。中国古话有涉及法与情的两种相互矛盾的说法,即“法本原情”和“法不容情”。这是怎么回事呢?因为这四个“情”在法律上地位不同,情理和情节是法定的,所以叫“法本原情”;而情感和情面是非法定的,所以叫“法不容情”。法律人要以职业化的方法来处理,才能符合法治的要求。这就要求遵循规则中的逻辑,尤其是证据规则。
法律职业伦理要求法律人在思考问题的时候必须清清楚楚地给出一个结论,不能模棱两可。对于案件的思考往往是“一刀切”的,即要求说出“黑”或是“白”、“曲”或是“直”、“是”或是“非”,给出最后的明确说法。法律人不能受大众思维的影响,对案件“和稀泥”。特别是法官必须把判决书写得说理清楚、逻辑通畅,在判决书中对所依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给予充分的说明。
(节选自2014年2月28日《人民日报》,作者孙笑侠)
小题1:依据原文,下列对“法律人”概念的解说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3分)

A.他们都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专门从事法律工作。
B.他们在法治社会中具有不同一般的作用。
C.他们法律职业技能强,职业伦理素养高。
D.他们的思维不能受一般民众思维的影响。

小题2:依据原文,下列对“法律人”思维特点的概括不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法律人要坚持尊重程序。
B.法律人要用法律术语来思考。
C.法律人要重视规则中的逻辑。
D.法律人要保证思考结果的正确性。

小题3:下列对原文中作者观点的理解和分析正确的一项是(   )。(3分)

A.社会上一般人总是习惯于从事实和结果上判断案件。
B.人们依照事实提出的合理主张也会因程序已经决出而无效。
C.法律人谈案件通常说术语,所以他们推理和思考也用专业法律术语。
D.法律人要以职业化的方法来处理情和法的关系,拒绝“法本原情”。
}

作者:王伟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本轮司法改革对法官惩戒规定了“双轨制”的运行模式,仅对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才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予以认定,而对于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规范行为的惩戒,只是简单地描述了行为的初步表现,而未对职业伦理责任的内容予以实质化,更没有对问责程序和机制予以规范,从而割裂了法官问责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在改革中的缺位。因此,应该对法官职业伦理责任进行补善。一是构建明确、规范的责任体系,二是针对职业伦理责任追究的行政化问题,三是借助平衡计分卡的工具架构,建立法官职业伦理行为的考核评价制度。

“法官是法律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的大门,法律借助于法官而降临人世。”“法官是公正、公平和礼节的集中体现,如果法官不尊重自己,法院的尊严就可能被损害;如果法官堕落,司法的信任就将被糟蹋。”因此,各国均确立了相应的法官责任制度。在本轮司法改革中,司法责任制被置于一个基础性的地位,被称之为改革的“牛鼻子”,法官责任制度也因其整肃司法风纪和维护司法公信的重要作用越来越多地受到关注。然而与职业伦理相悖的法官违纪违法案件仍时有发生,对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当前,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正进入深水区,如何通过法官责任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来有效防范化解法官违纪违法问题对司法公信造成的重大风险,是我们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现状描摹:我国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实证考察

(一)法官违纪违法的整体样貌: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数据分析

从最高人民法院 年的工作报告中披露的全国法院干警违纪违法的情况,可以得出法官违纪违法的数字(见图表 1)。这些数据虽然包括了法官在内的法院所有干警,但也大致地展示了我国法官问责的整体实践情况。

图表 1:2003 年至 2018 年全国法院司法问责的数据

图表 2 :2003 年至 2018 年全国法院法官追究刑事责任与党纪政纪处分人数占比

如图表 2 所示,除个别年份外,每年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数大致保持在 20% 以下的较低水平,而且自 2013 年以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数占比总体呈上升趋势,说明一般违纪行为正越来越多地成为法官违纪违法的主要形态。

(二)法官违纪违法的微观考察 :基于对 S 市三级法院 年的警示教育案例和以法官、纪检监察人员、审判管理人员为对象的深度访谈的分析

1. 违反职业伦理规范的不当行为是法官违纪违法的主要表现形态

在S市三级法院 年的 50 余起警示教育案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占比 25%,主要涉及下列行为(图表 3):

图表3: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行为类型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占比 75%,主要行为类型见下图:

图表4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的行为类型

这其中,又以接受不当吃请为最多,在法官所有违纪违法案件中占比超过 20%。可见,法官违纪违法的表现形态中不当行为比较普遍。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法官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纪律的行为,损害了公众对法官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的信赖和期待。针对上述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主要如下所示(图表 5):

图表 5 :法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 自身行为失范成为法官违法违纪的最大根源

笔者以 100 名法官、30 名法院纪检监察人员和 30 名审判监督管理人员为访谈对象,希望通过深度访谈,借由受访者丰富的工作经历,了解法官违纪违法的原因和征兆。

受访者倾向认为,“经常应酬或与律师接触”是法官违纪的主要征兆。我国由于人情观念较为浓厚,部分法官与外界交往复杂甚至私下接触当事人、接受当事人吃请甚至钱物,或者在案件审理中对当事人态度不佳等行为较为常见。对法官启动追责程序往往是外部因素导致,比如案件提起再审、投诉上访的处理、上级法院要求处理、政法委介入或舆论压力,在这其中又以法院通过错案责任启动追责的为少数,而以纪检监察率先介入查处的为多数。

审视法官违法违纪的众多案例,法官违法违纪的原因大多是从自身行为的失范,尤其是从不当社交开始。如果自身长期忽视与放纵,久而久之这些不当的行为方式就会成为法官的工作和生活习惯,进而可能导致法官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二、问题透视: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在改革中被忽视

通过前文对法官违纪违法双重维度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法官违纪违法案件的数量并没有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内在外在环境的优化而得以改善,在这一方面,改革似乎成了永远的“现在进行时”。而且,从行为样态中可以发现,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规范的行为在其中占据了很大比例,不当行为尤其是司法外的不当行为成为法官违法违纪的最大根源。因此,法官行为的规范尤其是司法外行为的规范理应成为司法风险预防和法官责任制度关注的重点。但令人遗憾的是,本轮司法改革对于法官职业伦理涉及纪律方面的制度没有作出实质性的改变,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在改革中的缺位。

(一)法官职业伦理与责任

所谓法官职业伦理责任,是指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规范而要承担的责任,其既可以发生在法官办案过程之中,也可以发生在工作之余,规制的主要是法官与自身职业伦理有关的行为。亚里士多德将伦理称为“正确生活”与“正确行为”的哲学,那么,法官伦理应可理解为“正确的法官生活与法官行为”。相应的,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就是一系列对法官具有普遍约束、引导、教育和奖惩功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被外化为各种形式,如法律、法规、政策、纪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职业伦理规范通过对法官职业行为的规制来引导法官自觉形成遵守职业伦理的习惯,职业伦理责任则可以保证这种作用的实现。

(二)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在改革中的缺位与被忽视——基于法官惩戒“双轨制”的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责任意见》)以及新修订的法官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对法官责任采取分而治之的模式,将司法责任严格限定为违法审判责任,而将职业伦理责任排除出司法责任的体系范畴。只有对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追究,才由法官惩戒委员会予以认定后按规定惩处,而对法官违反职业道德准则和纪律规定,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违纪违法行为(违反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行为)的惩戒,“依照法律及有关纪律规定另行处理”,笔者称之为“双轨制”。“双轨制”下,对于法官的职业伦理责任,只是简单地描述了行为的初步表现,而未对责任内容予以实质化,更没有对问责程序和机制予以规范,从而人为割裂了法官问责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官职业伦理责任在改革中的忽视与缺位。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简单勾勒出目前我国法官惩戒“双轨制”的运行模式,即当发现法官涉嫌违法违纪时,应先对其行为是否属于违法审判责任的行为进行甄别再予以处理(见图表 6)。

图表 6 :我国现行法官惩戒制度运行的“双轨”模式

遍观成熟法治国家的司法问责,呈现出了高度相似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内容,即 :案件审判过程中发生的差错问题交由诉讼程序解决 ;法官不能正当履行职务的职业伦理问题交由法官惩戒程序解决。而且,公众对司法的观感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图表 7):一方面是冤假错案,一方面是司法腐败(法官违法违纪行为)。

图表 7:职业伦理责任对于司法公信的建立不可或缺

现行的违法审判责任滥觞于错案责任追究,主要出于防范冤假错案的需要,是建立在法院希望通过对法官在具体个案审理中的行为约束来保证司法的公正。但是,虽然错案的产生有可能与法官违纪违法相联系,但两者并不必然等同,也就是说,关注错案并不是在关注法官的违纪违法问题。从监督并防止法官违纪违法的立场出发,我们的重心则在于找寻可能导致法官违纪的各种因素,并形成一套能够有效地防止违纪行为出现的机制,其重点应该在于对法官的行为规范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治,但这又并不必然涉及法官违反办案中的审判职责问题。

司法责任在本质上是一种行为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反映在案件中,更有可能在案件之外。在加强法官办案责任追究的同时,更有必要强化对法官的职业伦理责任,加强对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惩戒。只有这样,才能防微杜渐,扭转法官的不良行为并树立良好的司法公信。

(三)“单轨制”法官责任体系难以构建——基于司法行政化无法彻底克服的分析

针对违法审判责任的局限,将职业伦理责任纳入法官惩戒委员会评判范围从而构建统一的法官责任体系,将职业伦理责任交由相对中立、外部化、专业化的惩戒委员会予以裁决,看上去似乎是一个较为完美的解决方案,但这样的方案真的可行么?

长期以来,我国法官职业伦理存在着司法行政体制不分的问题。我们未能充分认识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对法官比照公务员进行管理,法官责任制的构建与行政问责制没有明显的区别。尽管新一轮司法改革以来,确立了在法院内部去行政化的诸多改革举措,但仍然没有解决法官的去公务员化问题,“法官也是干部”这一事实决定了法官在行使职权时始终离不开人民法院乃至整个国家权力体系的影响。对干部违法违纪问题,纪检监察部门是以干部管理权限为标准来进行分级处理和查处,而干部管理权限又是以干部的职级为标准,其中体系错综复杂。如果仅仅依靠在省级层面设置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多数为兼职)按照正当程序统一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行为启动惩戒,面对全省范围内庞大的法官队伍,在没有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和审核前提下,惩戒委员会要迅速启动惩戒程序,并作出准确恰当的责任认定,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而且,作为监督权和处分权主体的监察部门,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果贸然弃用,遭遇的政治风险也是不可承受的。所以,补充颁布机构《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规定,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要求各级纪委采取单独派驻和归口派驻来设置派驻纪检机构,并撤销驻在部门的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但考虑到法院、检察院情况特殊,仍同意其保留各自的监察部门。由此可见,法院内部也没有削弱纪检监察部门追责权和惩戒权的迹象。

三、制度检讨:法官职业伦理责任的实践难题

在法官问责制度尚难逃行政化窠臼的情况下,当前法官惩戒“双轨制”运行模式之下,法官职业伦理责任的落实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一)职业伦理责任体系构建亟待明确

1. 职业伦理责任亟待明确

如前所述,《责任意见》未对法官职业伦理责任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规定,更没有对职业伦理追责的程序与机制进行规范,这就导致违法审判责任与职业伦理责任之间缺乏有效的制度隔离。而法官违法违纪问题很多是动态的过程,往往多种违纪形态交织在一起,业务内的一些不当行为极易出现两种责任类型的竞合。到底以何种责任追究问题法官存在不确定性,也影响到法官对责任在范围与类型上的认识,从而冲击违法审判责任的制度边界与确定性基础,进而增加法官对于问责不确定性的担忧,影响法官的司法行为选择。

2. 职业伦理规范叠床架屋——基于角色伦理的分析

我国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有其自身的特点。人民法院是国家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对政法干警的所有要求、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所有行为规范,法官都应遵守,而且多数法官是中共党员,所以还须遵守党章党纪的规定。因此,我国法官往往具有党员、公务员以及司法职业者三重角色身份。而从伦理学上角色伦理的理解出发,角色伦理作为职业伦理的上位概念,它是社会根据角色的身份地位形成的权责关系提出的应然之责、道德规范和伦理行为模式。所以,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基本内容还包括了党员和公务员的相关规范(图表

图表 8 :法官主要职业伦理规范——基于角色伦理的梳理

3. 职业伦理追责实效不足

如图表 8 可见,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不可谓不严密,但规范的严密可能导致实践中难于执行、实效不足。

一是在内容上重规范而轻责任,导致责任在落实时往往缺乏明确具体的操作规则。在责任追究的执行过程中,没有细化的、操作性强的量纪标准和对应的惩罚措施,比如 S 市法官违纪处理中就存在对于同类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及方式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

二是处罚流于形式。职业伦理惩戒往往仅对违反底线伦理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情况下才进行处罚,而对于一般或者较轻的职业违规行为则不予追究。

三是处罚措施单一。如 S 市实证考察结果所示,处罚措施与其他公务员的惩戒方式几乎无异,缺乏其他国家法官职业伦理惩戒中常用的参加特设培训项目、降低工资、罚款、降低法官等级、短期停职、强制退休、罢免(带退休金或不带退休金)等灵活有效的处罚手段。

(二)职业伦理责任追究的行政化

1. 追责、确责主体内部化

职业伦理责任的追责主体限制在法院系统内部,运行封闭。对法官违纪违法问题,各级领导干部需要承担一岗双责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追责确责主体在追责和确责两个阶段的过滤下,最终导致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图表 9)。

图表 9 :追责确责主体内部化面临的两阶段困境

法官处于叠床架屋的法官伦理规范的监控模式之中,除了院庭领导、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预,在外部还要面对政法委、人大、政协等机构不同力量不同程度的监督。法官被组织到不同的等级序列的梯队之中,权力来自于最上方,沿着权力的等级序列缓缓向下流动。

职业伦理责任的认定程序简单套用行政机关公务人员责任追究的行政问责模式,流程化处置并不适合法官的职业特性。尽管在责任认定的过程中,承办法官也会被找来谈话予以说明,但往往是被动候审,法官平等对抗的程序抗辩权益难以保障。

(三)职业伦理责任落实的重结果惩戒而轻监督预防

传统上,法官职业伦理责任的落实多在于单纯的事后性惩罚,责任落实机制没有与法官日常行为的监督考评工作有效衔接,忽视了职业伦理责任在规范法官日常行为、提高法官司法品质方面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约束的功能。对法官的考评偏重于对法官办案数量、结案速度、办案质量(结果)等工作业绩的考察,而忽视对法官适任能力、司法的亲近性、法官的性格、公正与清廉、工作态度、组织内沟通能力等行为的监察,而且未能针对上述职业伦理行为建立起有效的考评指标体系。有限的伦理考评也主要围绕着政治表现和工作态度,政治色彩重于职业特色、理想成分大于可操作性。本轮司改中法官审判业绩的量化评价得到了强化,很多法院引入案件权重系数来精准测算法官工作量,但是,针对法官职业伦理行为的考核评价由于耗时耗力、考评方法的主观定性色彩较强而鲜有人关注。

四、路径探寻 :法官职业伦理责任的补善

在法官问责机制尚难逃行政化窠臼的情况下,我们可以不去仿效其他法治国家设立法官职业伦理行为问责的专门组织机构,但却可以立足于现有组织和制度架构,探寻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责任的优化路径。

(一)构建明确、规范的职业伦理责任体系

1. 推动法官职业伦理责任的明确化、规范化

如前所述,职业伦理责任未能实质化造成其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之间的模糊,容易产生责任类型与追究机制的交叉和叠加。因此,应该在现行法官惩戒双轨制的基础之上,遵循司法活动的规律,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职业伦理责任,明确责任的范围、事由、追责的方式、不同程度的违反职业伦理的行为相对应的惩罚后果,从而打牢法官职业伦理责任的确定性基础,使法官责任制度更加科学化、法治化。

2. 增强法官职业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我国法官职业伦理规范存在着诸如复杂、混乱、层次不明确等方面的问题。要根据法官职业特点,重新构建法官的职业行为规范,以划定法官从事政治活动、社会活动、人际交往、经营活动等方面的行为边界,避免法官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或者严重影响其司法形象的行为。同时,完善职业伦理责任落实过程相关的工作程序、标准、量度等方面的规定,构建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层级化职业伦理惩罚措施,增强制度内容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法网严密但不严厉的原则,对法官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追求必然惩罚的结果,使任何违反职业行为规范的行为都能得到准确、及时的惩处。

3. 做好专门职业伦理同党员、公务员角色伦理责任规范的衔接

一是在党员与公务员伦理规范修改后,法官专门职业伦理规范应该及时予以修订,比如党的十八大以后修订颁布了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基于党的纪律与法官纪律具有的紧密联系,《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亦应作出相应的修订,但同时要注意不要纳入可能和法官职业规律相悖的条款。二是建立党纪政纪处分与法官职业伦理惩戒的协调机制,防止出现党纪政纪处分标准与法官专门惩戒标准严重偏离、党纪政纪处分代替专门惩戒的问题。

(二)完善职业伦理责任追究程序

1. 上移职业伦理责任的调查权

职业伦理责任的调查权上移,就是指对于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规范的行为的事实调查由被调查法官的上一级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行使,由上一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涉案法官所在法院主导对其的调查取证。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报经相关领导同意,跨院调用辖区其他法院的纪检监察干部一并参与调查。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以往本院监察部门同事追责动力不足、公正性差的弊端,另一方面可以强化调查权威,有力解决法院领导因家丑不可外扬以及为推脱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而捂盖子的问题。

2. 扩大职业伦理追责启动权的主体范围

现行职业伦理追责的启动主体限于法院内部,程序启动的原因如前述实证考察得出的,大多由于处理投诉上访、政法委介入或舆论压力等外部因素所致。而且,职业伦理行为信息搜集渠道忽略有实际经验的同事、个案当事人、律师、案件二审法院法官等也是衡量法官行为的重要信息来源,导致法官不当行为的信息发现渠道十分有限。所以,必须扩大职业伦理追责程序启动权的主体范围,才能更多地发现问题法官,发挥职业伦理惩戒的作用。同时,需要提防追责制度被败诉的当事人或其他利益相关者滥用而偏离制度初衷。稳妥起见,应该严格限缩追责启动权主体的范围,比如人民检察院以及问题法官所在法院的上级法院才有权启动法官职业伦理责任的追责。此外,还可考虑发挥法官团体内部自律和相互监督的作用,由一定数量的法官联署也可以启动职业伦理责任的追责程序。

3. 加强法官的程序性权益保障

对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规范的事实审查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赋予被调查法官相应的程序抗辩权益,给予法官举证的权利,充分听取法官的陈述和辩论意见,使职业伦理责任的认定程序更加符合法官的职业特性。

(三)借助平衡计分卡工具建立职业伦理行为的考核评价制度

1. 平衡计分卡运用于法院行为绩效管理的可行性

平衡计分卡是从财务、顾客、内部流程、学习与成长4 个维度,将组织战略落实为可操作的衡量目标和指标值的一种新型绩效管理体系。其以追求顾客满意为基本导向,以顾客观点来界定组织或成员的绩效标准及绩效成果,将“为顾客服务”的使命转化为特定目标,再转化为具体的评估指标,以反映对顾客真正重要的因素。平衡计分卡还将绩效评估提升到战略层次,并与公司愿景、目标相结合,所以也是与组织战略结合的战略管理工具。

我国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司法改革也始终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这与“以顾客满意为基本导向”的平衡计分卡两相契合。要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当前聚焦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深化司法综合配套改革的背景下,平衡计分卡的架构与概念完全可以适用于法院组织,以协助法院进一步规范法官行为,提高服务品质,提升司法公信。所以,我们可以借助平衡计分卡这一评估工具,建立一套科学的关于法官职业伦理行为的考核、评价体系,来常态化、体系化地落实法官行为的监督机制,实现对法官品质的源头治理,走出以结果来追究法官责任的怪圈。

2.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法官职业伦理行为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绩效评估制度的核心是绩效衡量指标,是指用以评量绩效成果的标准项目。绩效指标的内涵必须与战略目标一致,才能通过绩效指标的衡量来贯彻并完成战略目标。平衡计分卡 4 个维度中的财务维度是基于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目标,而法院作为非营利组织的机关单位,可以暂时舍弃财务维度的考量,而基于司法现阶段的目标,将绩效考评聚焦于人民满意及其对司法的信任上。结合前文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实证分析,笔者以平衡计分卡的理论架构勾勒出我国法官行为绩效评估制度中最核心的战略目标与绩效衡量指标,如图表 10、图表 11 所示 :

图表 10 :基于平衡计分卡的法院战略目标及法官职业伦理

图表 11:平衡计分卡顾客维度下的的绩效衡量指标体系

基于平衡计分卡设计的评价目标和指标体系在实践过程中可以根据评估反馈的结果不断予以修正,具体考评指标的分值设计等细节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3. 考评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

法官职业伦理行为的考核评价制度仅靠建构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显然不够,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 :

一是强化法官职业伦理行为指标信息的获取。要借助智慧法院建设,拓宽法官职业伦理行为信息获取的渠道,构建相应的数据评估和服务平台。

二是优化考评结果的运用。应将职业伦理行为考评结果和法官的升迁、调动、奖励和惩罚制度相挂钩,对法官违反职业伦理行为规范的行为构建层次分明的有效惩罚措施。

三是建立法官职业伦理行为评价的公示警示制度,敢于将法官违纪违法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公示,在接受社会监督的同时,起到对内的强烈警示作用等。结语

法官问责应该力求建立一种良性而长效的机制。将“行为”作为审查中心的职业伦理责任有助于让“责任制”的功能从单纯地事后惩罚延伸至事先预防和过程中的约束,进而促成制度功能在司法流程里的全覆盖。在当前法官责任制度尚难逃行政化窠臼的情况下,通过构建明确、规范的职业伦理责任体系,弱化职业伦理责任追究程序的行政化色彩,并借助平衡计分卡工具建立法官职业伦理行为的考核评价制度来常态化落实法官行为的约束和监督,从而使法官职业伦理相关制度有效发挥对法官职业体的塑造功能和优胜劣汰目标,无疑是必要而且可行的选择。不过,纵有再好的制度性保障或安排,企图以不适当方式影响法官行为的事件仍可能发生。但也正因此,只有法官具有良好的品格和操守,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真正期待,方能使违纪违法的程度降到最低,进而发挥司法制度实现正义的功能。

}

医学伦理学视野下的医生职业道德问题研究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信仰、道德观念、价值标准等等都在发生变化,传统的道德在新形势下受到冲击,而新道德标准却还没有最终确立,有人称这种状态为“道德真空”。作为社会成员的医生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道德失范问题,致使我国医患纠纷事件频发,并有日扩大的趋势。医生本就承担着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责任,如果道德失范不仅会危及患者的生命,也会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隐患。因此,对医生职业道德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找出相应的对策是十分必要的。<br>  首先,本文是从医学伦理学的视角入手,概括了医学伦理学的形成、发展及使命,指出其不仅是医学实践的内在要求,同时也是医生职业道德的根基。<br>  其次,本文整理归纳出医学伦理学视野下我国医生职业道德现状主要有:医学人道主义缺失、对功利主义的追求、技术主义的膨胀等。并从制度、经济、人文、教育、法制及患方等方面阐述了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br>  最后,针对医生职业道德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包括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法律制度;促进医生自律内驱力的形成;树立新的医学伦理观,强化医学伦理学教育;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医德医风应常抓不懈等等。<br>  目前,医生职业道德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焦点问题,要改变医生职业道德现状,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深化体制,完善教育,规范运转体系,强化监督机制,一定对解决医生职业道德问题的具有极大帮助。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理与情理的冲突解决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