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一般工商业电费还是按分时段计算吗?


@西安国际港务区各转供电主体

是有关转供电的政策红利消息

国际港务区的转供电主体们


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就是要规范转供电主体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不合理加价,打通降价的“最后一公里”,确保降价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转供电是指终端用户未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立户或不具备单独立户条件,由其他用电主体内部转供的行为,承担这个转供行为的企业主体,我们称之为转供电主体。

转供电终端用户一般指与供电企业没有直接供用电关系,不是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直接收费的实际消费电力的用户,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入驻用户。

为什么要规范转供电不合理加价?

为切实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国家多次出台降低电费政策,但广大终端用户的政策获得感不强,其主要原因是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降价政策红利被转供电主体截留,未能全部传导至终端广大企业用户,有的转供电主体通过电价赢利。

历次转供电电价标准和政策文件有哪些?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陕价商发[2018]71号)文件规定:201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的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774元,对未执行的造表清退。

对终端用户电价严格执行平段电价加0.06元政策(供电电压等级不同平段电价不同),如2018年11月电压等级1-10千伏平段电价为0.673元,转供电主体与电力部门以峰谷平电价结算的,对终端用户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加0.06元,即0.733元。

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发改物价[号)文件规定:一般工商业用户1-10千伏平段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6512元,平段电价加0.06元,终端用户电价每千瓦时0.7112元。

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发改物价[号)文件规定:一般工商业用户1-10千伏平段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6037元,平段电价加0.04元,终端用户电价每千瓦时0.6437元。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政策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的通知》(陕发改价格[号)文件规定: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自2020年2月至12月的电价,按照现行电价政策的95%结算; 其中批发市场、商超、便利店及生活必需品相关生产和配送企业,2020年2、3月的电价按照现行电价政策的90%结算,2020年4月至12月的电价恢复到按现行电价政策的95%结算。

根据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陕西电网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发改价格[号)文件规定:我省工商业用户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3分;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千伏安每月降低2元。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1-10(20)千伏平段电价降为每千瓦时0.5607元,平段电价加0.04元,终端用户电价每千瓦时0.6007元。

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电价自主选择权有哪些?

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生产用电两部制电价。

一般工商业用户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电价或执行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4分(2021年)。

如何合理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

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终端用户用电价格为目录电价。

也可暂按照终端用户各分表电量占总表电量的比例,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以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表电费和向全体终端用户收取的分表电费差额为上限,不包含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资产折旧等其他费用)。

分摊费用标准要在规定外单独列示,单独收取。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凭证复印件和同期各终端用户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清单。

对于总表之后的分表装置不全的,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具体的电费分摊办法,并将结果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布。


今后再遇一般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调整怎么办?

转供电主体应及时按照目录电价调整水平,同步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并重新核算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电费调整标准。


违规收费如何投诉举报?

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可拨打12315、12345市民服务热线对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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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售电网小编获悉,广东省发改委日前发布了《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供电局的售电关口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33分。详情如下: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广东电网公司、广州供电局、深圳供电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销售电价的决定,释放输配电价改革红利,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市外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含税,下同),广东电网公司对深圳供电局的售电关口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33分,深圳市的销售电价调整方案另行公布。

二、根据财政部规定,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深圳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分,全省其他地市随电量征收的标准为每千瓦时1.4分);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统一降低25%,我省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18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标准每千瓦时降低0.21分。

三、为规范电价管理,今后我委负责公布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电价价目表(上述调整电价后的电价价目表详见附件),随用电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征收、管理、调整等事项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用户除按规定电价标准支付电费外,还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四、电网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等有关规定,向用电户公布其实际到户价格的各项构成及总水平,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全省各地电价价目表(不含居民生活电价)

2.全省居民生活电价价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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