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商标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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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商标,一个好的商标可以让消费者更快速的记住自己的公司,今天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商标国际注册流程有哪些?  总的来说,常见的商标国际注册流程模式有以下四种:  第1种:申请——审查——公告——核准发证,这种模式与国内的大流程相同,也是全球多数国家都采用的模式。

  第2种:申请——审查——核准发证——公告,有一部分国家为了缩短注册时间,在商标审查后认为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则直接先行核准注册,公告后有异议的再予以处理。

  第3种:申请——公告——审查——核准发证,有一部分国家为了节约审查资源,在商标形式审查通过后直接予以公告,若无人异议的再进行实质审查来决定是否予以核准保护。

  第4种:申请——公告予以保护,有一少部分国家,往往都是一些小国家,没有专门的商标法,就直接采用公告制,申请后在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上予以公告以声明占有商标权,作为确权和维权的证据。

  首先,我们说说第1种模式,这是相对主流一点的申请注册模式,中国周边的大部分亚洲国家、北美洲的美国和加拿大、非洲的大部分国家以及欧洲的部分国家都采用这一流程模式。

但是,其在具体操作上又和国内的流程有着一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审查这一环节。

我们都知道,在国内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审查,即:既要对申请书式、文件的合格性进行审查,又要对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是否缺乏显著性和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进行审查,任何一个方面不能通过则商标就不能通过初审予以公告,而在国际注册时,还有一部分国家是不审查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的,即:商标主管机关是不会以“有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标”为由而驳回后续申请的商标的,常见的国家/组织有:德国、法国、比荷卢联盟、欧盟、西班牙、丹麦等一大部分欧洲国家,莱索托、摩洛哥、吉布提、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部分非洲国家,多米尼加、伯利兹、圣基茨和尼维斯等加勒比海国家。

因此,在这些国家申请时,我们不仅要考察代理所的申请代理能力,更要考察其对后续申请的监测能力,及时发现及时异议,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们自己的商标在注册后不被他人又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其次,我们来讲一下第2种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常见的有日本、蒙古、台湾地区、哈萨克斯坦等亚洲国家/地区,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肯尼亚、加纳等非洲国家,德国、瑞典、挪威、芬兰等欧洲国家。

这些国家都是通过初步审核后商标主管机关就直接颁发注册证,所以即使我们已经拿到注册证也不能掉以轻心,还要密切关注后续的公告程序,只有到公告期截止后没有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权才算真正确立。

在这些国家,在公告后若商标被依法撤销,则视为该注册商标已无效,商标主管机关也会公开相关通知,即使申请人没有向官方交还商标注册证原件,在遇到维权或侵权纠纷时,也不能主张商标权利。

  再次,我们说说第3种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巴西、阿根廷、哥伦比亚、委内瑞拉等南美洲相当一部分国家,在公告期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才会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即:对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是否缺乏显著性和是否对在先权利构成冲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才能予以核准注册。

因此,对采用这一注册流程模式的国家,和国内注册相比予以公告的意义有限,并且有时候能够在申请后数周内就拿到公告通知也不代表代理人的专业有多强、关系有多硬,只不过是正常的官方审查程序而已;予以公告不代表商标后期注册的几率就很高,商标就可以投入使用了,一旦在审查阶段被最终驳回,最终将面临着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种种风险。

  最后,是第4种较为另类的模式。

采用这种注册模式的国家,主要有缅甸、马尔代夫等亚洲国家,以及瑙鲁、帕劳、马绍尔群岛共和国等大洋洲国家。

这些国家往往都是一些小国家,较为落后,无成文的商标法律体系,在各国官方指定的当地报纸媒体上予以公告宣誓商标权,若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侵权或维权纠纷则以报纸公告为依据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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