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拘留的条件?

  家庭本应是情感安放的栖息所,然而,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使受害者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伤害,更是对其合法权利的侵犯,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家暴既可能发生在夫妻、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也可能发生在同居、离婚后等非家庭成员之间;在行为方式上,既有身体暴力,也有包括侮辱、谩骂、恐吓等在内的精神暴力。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近日《法治日报》记者选取了近年来重庆法院审理的涉家暴相关案件,每一个案件的处理在家庭暴力防控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和警示意义。

  郑某(女)与何某(男)原系恋人关系,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恋爱关系存续期间,何某曾在因琐事引起的争执过程中殴打郑某,导致郑某头皮裂伤和血肿。郑某因此提出分手,并搬离共同居所。分手后,何某仍然通过打电话、发微信等方式对其进行骚扰,甚至到郑某住所附近进行蹲守。郑某不堪其扰,遂报警,民警对何某进行了批评教育。2019年4月,郑某担心何某继续对其实施暴力,便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何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保护令规定的禁止事项,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郑某,威胁郑某与其和好并继续交往,其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巴南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对何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针对家庭暴力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司法惩戒的案例,主要有以下典型意义:第一,通过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彰显了法治的应有之义。第二,依法对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予以惩戒,彰显了遵法守法的底线。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公然违抗法院裁判文书的行为已经触碰司法底线,必须予以严惩。第三,通过严惩家暴行为,对施暴者起到了震慑作用,弘扬了社会文明的价值取向。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法落到实处,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陈某(女)大学毕业不久与曾某(男)相识恋爱,一年后,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年龄、文化水平的差异,导致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久后便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曾某多次到陈某居所与之发生纠纷,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并扬言要伤害陈某及家人,陈某因害怕恐惧而躲藏。在此期间,曾某多次前往陈某工作地及父母住所地张贴大字报寻找陈某,并不断给陈某发信息、打电话进行威胁。

  此后,陈某曾两次起诉请求离婚,而曾某以非常爱陈某、离开她不能活为由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双方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夫妻关系仍未能改善。陈某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原审判决准予离婚。

  曾某对离婚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中,陈某与曾某在共同生活中多次发生打架纠纷。分居后,曾某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陈某的精神恐惧,符合家庭暴力特征。双方分居已超过二年。依照法律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故二审维持了一审准予离婚的判决。

  田某(女)与卓某(男)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卓某多次对田某进行言语辱骂、暴力殴打。为保护自身人身安全,田某前往位于外地的老家。然而,卓某却对田某紧盯不放,不仅跟踪到田某的老家,频繁通过电话、微信等对田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还前往田某姐姐工作地点对其进行骚扰跟踪,甚至多次扬言要杀害田某全家。随后,卓某又前往田某父母家中进行骚扰,并在田某父母家门外用油漆和涂料书写田某姓名以示威胁。2020年7月,田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同日申请人身保护令。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田某不仅曾遭受了家庭暴力,田某与其近亲属的人身健康安全也因卓某的跟踪、骚扰、恐吓行为而受到直接威胁,符合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此,法院裁定禁止卓某对田某及其近亲属实施辱骂、殴打等家庭暴力行为,并禁止卓某对田某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威胁、跟踪、接触。

  法官庭后表示,家庭暴力并不限于殴打等传统形式的暴力。本案中,尽管田某和卓某在发生纠纷后,经民警调解已表示互相理解,此后卓某也没有直接殴打田某。但其之后跟随田某至外地田某的老家,对田某近亲属进行跟踪、骚扰、恐吓,不仅态度恶劣,而且措辞激烈、行为极端,足以使任何普通人心生恐惧,符合反家庭暴力法所称对精神的侵害行为,显然构成家庭暴力,故依法裁准田某的人身保护令申请。

  刘某(女)、李某(男)均是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发生矛盾。在一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中,李某将刘某的眼部咬伤,刘某随即报警。在民警到达现场了解具体情况期间,李某当场再次咬伤刘某,民警在现场作出民事纠纷调解。随后,李某离开刘某回铜梁生活,与刘某再无联系。

  然而,受伤后的刘某因经济拮据无法对眼部伤势进行治疗,遂向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5万元等。

  庭审中,经刘某申请,铜梁法院委托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根据门诊诊断和对刘某进行体格检查作出鉴定意见:刘某上睑缺损修补整形手术约需人民币1万至2万元,后期角膜药物治疗约需人民币1万至2万元。

  据此,铜梁法院判决刘某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李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刘某上睑缺损修补整形手术费1.5万元、后期角膜药物治疗费1.5万元以及精神抚慰金2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刘某提供了报警回执、门诊病历等证据,结合鉴定意见,刘某眼部确实遭受了相当程度的伤害,故法院综合认定李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存在,同时据此认定李某夫妻感情破裂,可判决离婚。在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后,法院根据鉴定意见载明的治疗费,判决李某给付治疗费。另外,因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方长期处于精神高度紧张、忐忑不安的状态,该状态的长期延续使受害人精神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故法院判决李某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

  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家庭暴力,无论是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还是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都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随着我国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不断为人们所认识,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增强。然而,家庭暴力依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其原因复杂多样,因此应当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一方面,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应当积极推动创建文明家庭活动,教育家庭成员之间互帮互助、互敬互爱,有话好好说,有事好商量。同时,深入开展反家庭暴力法的普及宣传,使人们认识到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庭私事,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无论是居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委员会,也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应当切实消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依法介入家庭暴力的治理、干预工作,对于有家庭暴力以及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应当积极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该拘留者拘留,该判刑者判刑,决不能置若罔闻、熟视无睹、助长家暴者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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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人的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时必然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财产分割也成为了离婚中的一个首要解决问题。

在现实的生活中,夫妻双方出轨的原因各有不同。但夫妻在婚内出轨极有可能可能会导致整个家庭破裂。

在日常生活中,非法同居已经越来越常见了,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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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2020年成都市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记者从会上获悉,为规范全市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已经下发,并于即日起实施。
《规则》从申请主体、申请条件、申请方式、证据提交等多个方面,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审理,同时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的措施也进行了细化,并对相关的裁定文书形式进行了模板规范。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臧永介绍,《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能够让基层法院在操作上更加明晰,当事人只要提供相应证据就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让社会上可能遭受家暴或者正在面临家暴的人知道这个规则,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规则》具体有哪些内容?对于申请者而言,记者梳理出以下干货。

哪些人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根据《规则》,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家庭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成员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公婆、岳父母、儿媳、女婿等。《规则》还对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和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

《规则》还对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和情形做了进一步细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监护关系终止后仍共同生活的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规则》依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地址或单位;(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答: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应当记录在案,并交由申请人签名、捺印。臧永庭长介绍,本条规定在制定时,依据《反家暴法》第二十四条,考虑现实紧迫性,增加“情况紧急的”亦可以口头申请的情形。

申请时要提交什么证据?

答:《规则》对于证据及证明责任规定,申请人在提供证据时应包括两个方面:(一)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系家庭成员或者共同生活的证据;(二)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包括申请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医院诊断证明、身上的伤痕、伤情照片、伤情鉴定意见、被申请人悔过书或保证书、被申请人带有威胁、恐吓内容的信息、录音、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以及申请人曾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及各机构组织参与处理的相关证据。

对于该条规定,臧永介绍,第一项证据可以为结婚证、户口簿、社区证明等。对于第二项证据,《规则》结合审判实践增加“身上的伤痕”作为证据之一,“在情形较为紧急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庭能够即时查明的证据,其中就包括身上的伤痕等。人身安全保护令程序不同于诉讼程序,在证据采信上有所不同,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达到内心确信即可。”

申请后,多长时间可以有结果?

答: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哪些类型?

答: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措施中,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实施的《规则》中,除了《反家暴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3种措施外,还增加了这些措施:

禁止联络令,即禁止被申请人亲身或通过写信、电话、网络等方式与申请人或其亲友联系;

远离令,即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

禁止查阅令,即禁止被申请人查阅申请人及未成年子女户籍、学籍、所得来源等相关信息;

限制探望权令,即限定被申请人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方式,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以及是否需要在第三方监护下进行探望等,或禁止被申请人探望未成年子女;

另外还包括,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答: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尤为需要注意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之日起生效,并不以是否送达为生效要件。

答:《规则》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一般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被申请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不影响裁定效力。

臧永介绍,这一规定,增加了“情况紧急”时可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送达,无需经受送达人的同意。这是因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以送达为生效要件,而是作出之日即生效。

获得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仍然受到家暴威胁怎么办?

答: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有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协助执行单位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何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

答: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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