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原则和基本原则的区别

摘要:2019年江西专升本考试已经结束,距离2020年江西专升本考试也越来越近!准备参加考试的考生一定要在考前好好备考,以下是易学仕小编给考生2019江西警察学院专升本《宪法学》考试大纲,供考生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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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警察学院专升本《宪法学》考试大纲

宪法学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法律专业基础课。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是研究宪法的本质和它的运动规律,国家的本质和形式,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和工作制度,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门学科。它在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了解、学习自己国家的宪法,严格遵守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是作为一个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

教材:《宪法》(第四版),周叶中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2月第4版,ISBN978-7-04-

一、宪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范围

三、宪法学的学科地位与学科体系

四、学习和研究宪法学的意义和方法

一、“宪法”词义的演变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一)中外学者的宪法定义

一、认识宪法本质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宪法本质的学说评介

二、资产阶级学者传统的宪法分类

(一)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三、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四、其他的宪法分类评介

(一)原生宪法与派生宪法

(二)纲领性宪法、确认性宪法和中立性宪法

(三)规范性宪法、名义性宪法和语义性宪法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一、晚清皇帝、北洋军阀、国民党政府的制宪活动与宪法

(二)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宪法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法

二、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革命根据地的宪法性文件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一)1982年宪法的主要内容

(二)1982年宪法的四个修正案

六、我国宪法的发展趋势(略)

(二)制宪权的理论发展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

一、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宪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一、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一、法治原则的涵义及其发展

二、法治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第五章 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二、宪法形式与宪法内容的关系

四、我国宪法的渊源形式

四、我国宪法的结构(略)

第一节 宪法规范的概念与特点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与种类

一、宪法规范的逻辑结构

第三节 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第一节 宪法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宪法关系的主体

四、宪法关系的其他主体

第三节 宪法关系的内容

一、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二、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三、国家权力的互相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第四节 宪法关系的客体

一、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三、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一、宪法作用的概念和特点

第九章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一、宪法观念的概念和种类

二、宪法观念的历史发展

一、宪法文化的概念和类型

三、加强宪法文化研究,促进宪法文化发展

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三节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

一、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指导思想

三、我国宪政建设的模式

二、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

三、各国宪法对国家性质的规定

第二节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一、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是国家性质的政治要素

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经济制度及其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

二、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

第四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一、文化制度及其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

二、我国宪法关于基本文化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章 国家形式(上)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说

二、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三、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四、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意义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四、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制度概说

二、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特点

三、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织

四、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任务

第十三章 国家形式(下)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说

一、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二、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因素

第二节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一、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原因

二、我国实行单一制的优越性

一、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和内容

二、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发展

三、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

四、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一、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

二、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

三、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四、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第五节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第十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说

三、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五、新中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

一、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

二、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内部间的关系对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影响

第三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界限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方式

第十五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第一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二、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三、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二)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五)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二)保障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

(三)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四)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

(五)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一、履行基本义务是公民的责任

二、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

第三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其行使原则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

二、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二、选举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第四节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一、对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二、对间接选举的代表的罢免

四、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二、国家机构的阶级本质和类型

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二、我国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二、国家元首制的历史发展

三、我国现行的国家元首制度

三、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一、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概述

第六节 我国的军事领导机关

一、我国军事领导机关概述

第一节 政党和政党制度概述

三、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

第二节 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二、多党合作制度的内容和形式

三、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十九章 宪法实施概述

第一节 宪法实施的概念

一、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实施研究的意义

二、宪法实施与宪法实现的关系

三、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

四、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 宪法实施的原则

第二十章 宪法实施的条件

第一节 宪法实施条件概说

一、宪法实施条件的意义

二、宪法实施的主要条件

第二节 宪法实施的保障

三、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四、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章 宪法实施过程

第一节 宪法实施过程的意义

一、宪法实施过程的概念

二、宪法实施过程的特点

三、加强宪法实施过程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宪法实施过程的主要阶段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机关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二节 宪法修改的限制

一、限制宪法修改的理论

二、限制宪法修改的主要表现

第三节 宪法修改的方式

第四节 宪法修改的程序

第二十四章 宪法实施评价与违宪审查

一、宪法实施评价的概念及体系

第二节 违宪审查的概念和模式

二、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一)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三、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一、宪法秩序的含义与构成

第二节 宪法秩序实现的因素分析

四、考试方式、试题类型及分值:

(一)考试方式: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二)试题类型及分值(卷面总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三、辨析题(先说明观点正确与否,然后简单阐明理由,每题6分,共24分)

四、材料分析题(阅读有关文字材料,然后回答所提出的问题,共16分)

五、案例分析题(阅读有关案件材料,然后回答所提出的问题,共15分)

以上就是《2019江西警察学院专升本《宪法学》考试大纲》全部内容,考生可做一个参考,具体的还是以当年考试大纲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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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巧军)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宣传教育,正值自治区第十九个“宪法法律宣传月”,马克思主义学院开展宪法宣传活动。

二、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国家宪法日,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规定:“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规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自此,12月4日正式成为中国的国家宪法日。

三、宪法日设立的意义是什么?

设立“国家宪法日”,是一个重要的仪式,传递的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不仅是增加一个纪念日,更要使这一天成为全民的宪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权益的社会氛围。

设立国家宪法日,也是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四、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的关系,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是,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2.效力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当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时,为了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性,应当宣布有问题的法律、法规违宪。

3.创制程序不同。宪法创制一般需要经过特殊的程序。从制定宪法的过程来看,宪法制定者应当是属于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人民,宪法制定权也只能属于人民,任何国家机关或者个人都无权制定宪法。人民制定宪法必须由一个国家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参与议论、提出立宪的建议,然后通过特殊的程序予以通过。根据宪法授权行使修改宪法或者解释宪法权力的国家机关或者特定的主体,必须依照宪法所规定的严格的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的程序,才能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正或者解释。如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法规的创制程序相对于宪法的创制程序而言就比较简单。制定法律、法规或者解释法律、法规的,一般是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专门的立法机关或者是享有立法职权的国家机关、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时享有较大程度的立法自由裁量权。

4.监督、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作为根本法的宪法,一般是由宪法制定者直接来监督实施。在具体监督实施宪法的实践中,宪法往往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授予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者是专门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在宪法实施的实践中,为了保障宪法的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只有宪法明确授予享有宪法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或者是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其他的非授权主体只能在履行自身职责的过程中承担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而不能代替宪法制定者来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

六、为什么说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由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2.宪法与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相抵触、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二、12.4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七、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什么?

    宪法的基本价值是保障人权。宪法的根本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公民权力。其手段主要是设置与限定国家权力。国家机关不得行使宪法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保障人权是宪法规定的出发点,这是因为:

1.对于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是各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和主要内容。

2.宪法关于国家机构及其他问题的规定,也是以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权为指导思想的。宪政就是对以人权为基本内容和体现保障人权基本精神的宪法的贯彻落实。

八、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含义是什么?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

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这一宪法原则既包括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三、设立“国家宪法日”的意义

1.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2.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

4.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宪法原则,法律术语,即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社会主义)的宪法基本原则包括: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与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学理上的宪法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宪法不仅仅是一部法律,更是一种精神、一种信仰。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华民族伟大智慧的结晶,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通过此次活动,让大家充分认识到了学习《宪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学院内营造出读宪法、学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学宪法,讲宪法”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一种行动,是一面旗帜。我们应当筑牢法律意识,做到“心中有宪法”才能成为有道德有担当的新时代大学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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