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APP登录不进去怎么办?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2020年个税年度汇算清缴已经开始了,然而大家对个税app的使用还是不太熟练,使用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关于申诉的常见问题,大家务必要清楚知道。

  大家在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者WEB端,办理个税业务时,如果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或者认为自己的某条收入信息并非本人实际取得,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者到办税服务大厅对有异议的记录发起【申诉】申请。

  二、哪些情况可以发起申诉?

  如果发现您的任职受雇信息、收入纳税明细信息、办税权限与实际不相符时,可以就不属实的信息发起申诉。

  三、之前在个税APP上对一家单位发起了申诉,在汇算时这家单位给我申报的收入会计入我的年度收入吗?

  在需要对不属实的虚假纳税明细收入逐笔进行申诉后,对应的收入才会不计入您的年度收入。如只申诉了被冒用的任职受雇单位信息,没有将对应的虚假纳税明细收入进行申诉,这部分的收入依然是会进入汇缴税款计算,可能导致您承担不应当承担的税款。

  四、汇算时发现有几笔收入我没有取得过,怀疑“被收入”,我该如何处理?

  如果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查询个人所得税申报记录时,发现存在您并未实际取得的收入时,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起申诉: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

  方式一:点击【服务】→【收入纳税明细查询】选择纳税记录年度及所得类型。如对某笔收入明细有异议,可点击该笔收入,在收入纳税明细详情右侧点击【申诉】提起申诉。

  方式二:点击【我要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查看收入纳税数据】中点击选择单笔收入进行申诉。

  五、我有一笔劳务报酬,被我的扣缴单位申报成工薪了,我要怎么处理?

  首先要核实清楚是否取得了该笔收入。如果确实取得了该笔收入,建议您联系扣缴单位更正预缴申报。

  如果联系不上扣缴单位,或者对方不更改,您应当在申诉任职受雇信息的同时,一并对该笔收入发起申诉,避免您承担不应当承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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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啦! 从今天起至6月30日 ,您可以通过网络办、邮寄办、大厅办的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掌上办理,方便又快捷。

申税小微这就为您奉上《2021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手机APP操作指引》,助您轻松完成年度汇算!

为提升办税效率和申报体验,防止汇算初期扎堆办理造成不便,税务部门今年新提供预约办税服务, 需在3月1日至3月15日 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提前预约办税。 3月16日以后 ,无需预约即可办理。

具体怎样办理预约呢?点击以下链接查看↓↓↓

如您已成功预约,可在预约日期当天登录个税APP办理年度汇算。具体操作流程接着往下看吧!

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通过简易申报功能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您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办理。

登录APP,查看“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点击“开始申报”,或通过“我要办税”或下方“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发起申报,如下图所示:

进入申报界面——选择“简易申报”——阅读并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

确认“任职受雇单位”——可点击“查看收入纳税数据”查看收入纳税明细数据——确认个人基础信息、已缴税额无误后提交申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即可完成简易申报。

如您选择标准申报,有两种填报方式,您可选择使用预填服务,也可使用空白申报表申报,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可以预先查看相关收入纳税数据,建议选择“我需要申报表预填服务”,方便、准确又快捷。

确认选择后,阅读并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选择确认“任职受雇单位”——点击“下一步”——逐一确认收入和税前扣除。

其中奖金有两种计税方式,可选择一笔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纳税,也可全部并入综合所得,您可视需要自行选择。

对“收入”、“费用”、“免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等项目一一核对或填报——点击“下一步”——系统根据计算结果在左下方显示“应补税额”或“应退税额”——核对无误后点击“提交申报”——勾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点击“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Tips: 别担心,如您在填报空白申报表时存在困难,可点击上方“使用预填服务”再次选择使用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

申报结果为退税的,您可点击“申请退税”,选择已绑定的银行卡,点击“提交”,完成申报。经税务机关和国库审核同意后,退税款即可直达您的银行账户。如未添加银行卡,可选择“添加银行卡信息”。

Tips: 建议绑定中国境内开设的Ⅰ类银行账户。

申报结果为缴税的,则跳转到缴税页面,您可点击“立即缴税”,通过三方协议支付、云闪付、银联卡支付、微信、支付宝等多种方式完成缴税。

2021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2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时间非常充裕~

年度汇算别着急,汇算期内皆可办。

时间跨度4个月,错峰办税体验佳!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指什么?
答: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2.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
个人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一是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张先生被单位派遣至德国工作2年,在德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二是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比如李先生在英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该期刊支付给李先生的稿酬;三是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赵先生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加拿大使用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四是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比如周女士从在美国从事的经营活动取得的经营所得;五是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比如宋先生持有马来西亚某企业股份,从该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六是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比如杨先生将其汽车出租给另一人在新加坡使用而取得的租金;七是转让位于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简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比如郑先生转让其持有的荷兰企业股权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八是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比如韩女士在美国买体育彩票中奖取得的奖金;九是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需说明的是,对于个人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的情形,如果该权益性资产在被转让前的连续36个月内的任一时间点,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那么转让该权益性资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从国际上看,对此类情形按照境内所得征税属于国际通行惯例,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均对此有所规定。
3.居民个人取得境内、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则如下:一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二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三是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需说明的是,居民个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可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根据中国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其应纳税额。同时,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出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经营所得的盈利,这与境内经营所得的计算规则是一致的。
4.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应如何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
答: 我国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应按中国国内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在计算抵免限额时采取 “分国不分项”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三步:
第一步: 将居民个人一个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境内、境外所得,按照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其他分类所得所对应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算出该类所得的应纳税额;
第二步: 计算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某类所得的抵免限额,如根据来源于A国的境外所得种类和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其抵免限额:
(1)对于综合所得,按照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综合所得收入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中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其中,在按照《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 3 号)第三条第(一)项公式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时,对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依法单独计税的所得的,先按照税法规定单独计算出该笔所得的应纳税额,再与需合并计税的综合所得依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相加,得出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2)对于经营所得,先将居民个人来源于A国的经营所得依照上述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再根据该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占其全部境内、境外经营所得的占比计算来源于A国经营所得的抵免限额;
(3)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照来源于A国的各项其他分类所得单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加总后作为来源于A国的其他分类所得的抵免限额。
第三步: 上述来源于境外一国(地区)各项所得的抵免限额之和就是来源于一国(地区)所得的抵免限额。
居民个人张先生某纳税年度从国内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0万元,取得来源于B国的工资薪金收入折合成人民币20万元,张先生该年度内无其他应税所得。假定其可以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为6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扣除为3万元,可以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为4万元。张先生就其从B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在B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国内工资薪金的预扣预缴情况和税收协定因素。
(1)张先生该年度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000--4元
(2)张先生该年度按照国内税法规定计算的境内、境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元
由于张先生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款为60000元,大于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抵免限额24232元,因此张先生在次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抵免24232元,尚未抵免的35768元可在接下来的5年内在申报从B国取得的境外所得时结转补扣。
5.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税款是否都可以进行抵免?
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税款。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主要原则为: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这主要是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三是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为保护我国的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一是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是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6.在某国缴纳的个税税款高于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没抵免的部分怎么办?
答: 对于居民个人因取得境外所得而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应按照取得所得的年度区分国家(地区)在抵免限额内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连续5年内继续从该国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7.居民个人在计算抵免中是否适用税收饶让规定?
我国与部分国家(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有税收饶让抵免规定。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和政策规定,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所得,并按该国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的,如果该所得已享受的免税或减税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则居民个人可按照视同已缴税额按规定享受税收抵免。
8.居民个人应该什么时候申报办理境外所得税款抵免?
答: 考虑到居民个人可能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境外取得多项所得,在取得后即申报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纳税人也难以及时从境外税务机关取得有关纳税凭证,因此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个人应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进行申报并办理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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