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自然通风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查了半天,还没有看到这个《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原文(建设部官网上能找到,但是下载总是失败),所以到底怎么规定的还不是很清楚。

(2019年2月23日15:30:感谢 将规范条文和起草说明发出来。)

这里主要谈谈这个“住宅建筑应以套内使用面积进行交易”的规定,暂不涉及这个规范的其他条文。

从媒体摘取的信息看,这些规范是强制性规范,如果确定颁布,就是必须实施的,可能会造成以下影响:

1、更新一批标准规范:之前有一批规范和规则都是基于商品房建筑面积进行销售的,那么接下来需要修改一批标准规范。据我所知,“套内使用面积”没有标准的定义和计算规则(如果有人知道这方面规范,请指正),《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里面有这个“套内使用面积”术语。如果没有标准的定义和计算规则,肯定会产生各种分歧和纠纷。所以要从源头定义好这个“套内使用面积”。

2、住宅建筑设计:由于公用部分不再直接计入销售面积,那么在资本的压力下,住宅建筑设计肯定会被要求尽量压缩公共部分面积。只要是现行设计规范没有强制要求的都可能被尽量压缩,例如电梯前室、水电井、过道、疏散楼梯、设备用房等等,最终具体的建筑设计方案可能取决于销售价格、市场需求、品牌定位等多个因素的博弈平衡,但是一定会有一部分房屋受到不利影响。

另外,由于本次《住宅项目规范》用的是“套内使用面积”,而不是“套内建筑面积”,有可能墙体面积不计算在销售面积内,可能会进一步影响建筑和结构设计,出现某种“薄皮大馅”(尽量减少墙柱尺寸)和“大开间少隔墙”的建筑方案。

3、房地产市场:短期看,一旦这条规范实施,马上会影响标称房价的上涨,原则上是总价不变,单价按新标准重新算,因为开发商的成本和利润短期内都不会变化。不排除个别开发商乘机扰乱价格,涨价获取更高利润或降价获取更多市场(因为前后价格的变化普通消费者很难算清楚,有可能被开发商忽悠),但在市场充分竞争下应该会很快达到平衡。对购房者影响也不大,除了标称房价对购房决策有所迷惑(这一变很难算清了)。

长期看,一方面户型设计可能会有一些变化,这个变化可能是更加合理的得房率,也可能是牺牲公用服务功能的“优化”,这方面对户型设计有长期研发的一流大开发商有技术优势。另一方面,以前存在的房屋面积纠纷依然会以其他形式存在,使用面积比较直观好测量,会有更多的购房者试图自己计算。

至于二手房交易,因为权证上没有“套内使用面积”这个数据,也不大可能对每一个二手房交易进行重新测量,所以很可能是“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过渡期内两种计算规则并存。

4、物业服务方面:物业费、采暖费一定会涨,因为计价基数变小了(这也会需要一波物价收费政策文件调整)。公用部分的物权纠纷会更多。以前纠纷的焦点在于公摊部分物权属于全体业主,非公摊部分物权归属谁。以后如果没有修改《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可能会有更多的纠纷。同样也涉及到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暂时想到这些,仔细看过规范原文后,再补充吧。

1、《住宅项目规范》中定义了“使用面积”是指“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这和《住宅设计规范》(GB)中的规定“使用面积(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基本一致。这样看来,开发商很有动机少做内隔墙(毛坯交房)或者用极薄的墙板。

顺便奇怪一下,这个术语解释居然是放在“起草说明”部分,而不是在规范条文的正文部分。也许这是征求意见稿的格式吧。

2、《住宅项目规范》条文中没有定义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的具体界限,在“起草说明”中引用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在以往的实践中,往往以是否进入公摊部分作为纠纷的证据,以后这一条证据失去作用的话,如何确定界限可能成为物权法中的一个争论焦点。

3、第7.2.4条“除有余热废热可利用或热泵项目外,夏热冬冷地区的住宅建筑不应采用集中供暖系统。”彻底打消了南方地区集中供暖的幻想,规范用词还是“不应”,很严格了。

}
<article>
<section>
&lt;h3&gt;学习是一个枯燥的过程,易建小编会在备考期间与你相伴。昨天有学员在后台跟易建小编反馈想要看防排烟滴知识点,这不就给放出来了,最后还有练习题供大家巩固学习哟!&lt;/h3&gt;&lt;h3&gt;01&lt;/h3&gt;&lt;h3&gt;规范要求加压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满足时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lt;/h3&gt;&lt;h3&gt;
&lt;/h3&gt;&lt;h3&gt;《烟标》3.1.3-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lt;/h3&gt;&lt;h3&gt;
&lt;/h3&gt;&lt;h3&gt;A1:回复: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要求风口设置在前室吊顶内,形成空气幕,能有效的阻挡烟气侵入前室。也可设置于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lt;/h3&gt;&lt;h3&gt;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2的固定窗。&lt;/h3&gt;&lt;h3&gt; &lt;/h3&gt;&lt;h3&gt;A2:回复:按规范要求执行。可采用管道引出外墙的方式。&lt;/h3&gt;&lt;h3&gt;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lt;/h3&gt;&lt;h3&gt;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lt;/h3&gt;&lt;h3&gt;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lt;/h3&gt;&lt;h3&gt;A5:满足耐火极限,要求保证风管结构强度,不是要求设置保温隔热。&lt;/h3&gt;&lt;h3&gt;
式中:Ak——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2),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lt;/h3&gt;&lt;h3&gt;A6:住宅项目中的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三合一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都可按一个最大门洞面积计算。公建项目中相应的前室,要求按所有前室开门总面积来计算。&lt;/h3&gt;&lt;h3&gt;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标准第3.4.5条~第3.4.8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lt;/h3&gt;&lt;h3&gt;此计算值与查表法比较时,有多个门时查表法不乘1.5系数&lt;/h3&gt;&lt;h3&gt;
50016的规定。&lt;/h3&gt;&lt;h3&gt;A8:按规范屋顶需要设置专用机房,机房可与其他通风空调机房合用。(加压补风不能与排烟机房合用屋顶风机不一定必须设机房.)&lt;/h3&gt;&lt;h3&gt;09&lt;/h3&gt;&lt;h3&gt;加压送风和排烟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地下室进风机入口段,排烟风机出口段,土建井道内是否需要内衬金属风管?&lt;/h3&gt;&lt;h3&gt;
《烟标》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对于有特殊用途或特殊要求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当专业标准有特别规定的,可从其规定。&lt;/h3&gt;&lt;h3&gt;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lt;/h3&gt;&lt;h3&gt;注:&lt;/h3&gt;&lt;h3&gt;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lt;/h3&gt;&lt;h3&gt;2
避难层(间)设置可开启外窗,自然通风。避难层防火窗能否作为可开启的自然通风窗?&lt;/h3&gt;&lt;h3&gt;A12:设置防火窗,满足开窗面积要求,能可开启要求即可自然通风。&lt;/h3&gt;&lt;h3&gt;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lt;/h3&gt;&lt;h3&gt; 1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建筑,应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2;&lt;/h3&gt;&lt;h3&gt; 2
</section>
</article>}

本帖最后由 农民 于 19:04 编辑 建筑防火规范综合解读一.住宅建筑高度的几种情况21米,相当于7层。27米,多层建筑的分界线,相当于原规范9层。33米,相当于原规范11层。54米,相当于原规范18层1。剪刀梯:54米以下(18层)的住宅,不需要设剪刀梯 2。消防电梯:33米(12层)以上均设消防电梯3。封闭楼梯间:21~33米(8~11层)4。防烟楼梯间:33米以上(12层以上,原规范19层以上)

本帖最后由 农民 于 19:04 编辑

一.住宅建筑高度的几种情况
27米,多层建筑的分界线,相当于原规范9层。
33米,相当于原规范11层。
54米,相当于原规范18层
1。剪刀梯:54米以下(18层)的住宅,不需要设剪刀梯
2。消防电梯:33米(12层)以上均设消防电梯
3。封闭楼梯间:21~33米(8~11层)
4。防烟楼梯间:33米以上(12层以上,原规范19层以上)
5。前室:三合一前室正压送风执行原规范:6.1.2条,两个楼梯分别送风,合用前室单独送风。
二.防火墙与防火隔断墙
用于划分防火分区的墙一律为防火墙,用于特殊场所的隔断墙就是防火隔断墙,比如:设备房、风机房、风井、前室、楼梯间等,这些部位的特点是:如果需要开门一定是防火门,任何管道穿越都要将管道与墙的缝隙做防火封堵,风管要加防火阀且防火阀前后各2米风管要做防护处理(壁厚加大、作不然材料的绝热且加保护层、做防火风管),塑料管穿越时除满足封堵外还要在管道上作防火处理(弹性阻火圈、防护套箍等措施)。
这个部位的以上要求在新规范上有多处,大多是强制性条文。应重视。
1. 耐火等级:丁类。条文解释P182页2
2. 防火间距:4吨(2.8MW)以上按丁类厂房查3。4。1条,(与高层15米),4吨(含4吨一下)按普通民用建筑查表5。2。2条。条文:5。2。3条
3. 通风:9.3.16条:正常6次,事故12次/时
4. 位置:强条5。4。12条
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但常
(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天燃气相对密度0.5548)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爆炸泄压设施(锅炉间面积10%,锅炉规范)。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 章的规定
5.燃气管道:强条5。4。15
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2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3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普通条文: 8.1.9条及条文解释.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
(1)排烟单独设置或与平时的通风合用,不得与补风风机、正压风机合用。
(2)补风、正压送风可以和用风机房

强条:8.5.1 避难走道的前室及避难层(间)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
符合下列规定: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怎么理解?既然是防火窗就不能做自然通风口)。
5.5.32条 住宅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其实就是放宽的避难间,不需要暖通专业做什么,已有外窗了,再说也不叫避难间)
(1)封闭楼梯间: 自然排烟时开窗面积不低于中庭的要求:5%。这个没条文支持,但也不能有点窗户就行

。(抱歉,现在我更正我的观点,原来我的理解是在规范没有交待清楚的前提下自己理解的,看了下“建筑防排烟技术规范报审稿”对封闭楼梯间的自然通风外窗的面积已经有了明确规定。就是和防烟楼梯间一样,每连续5层2平方米。 现在想了想,这个也有道理,既然说了具备自然排烟的条件,而楼梯自然排烟的条件就是每5层不少于2平方米,顶层不小于1平方米。尽管这个技术规范还没有实行,但这个观点也是对原规范没交代清楚的的疑问一个权威解释, 现在修正。)

3.1.7地上部分楼梯间利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通风时,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1.8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置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3.2 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内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且在该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封闭楼梯间正压送风。强条:6.4.2 ,送风量按原高规前室不送风时的风量计算或选取。
(2)防烟楼梯间:风量按原高规执行,地上地下合并送风,风量相加。
(3)剪刀梯:合并送风风量相加
(4)当采用3合一前室时(剪刀梯的两个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一个前室),剪刀梯的两个楼梯、前室分别设置独立的送风系统,不能合并送风。
其它:楼梯间不送风的前提条件:
(1)每5层可开启外窗不小于2平方米
(2)利用开敞的阳台做前室,不论楼梯有没有外窗均不送风。
(3)利用凹廊做前室,不论楼梯有没有外窗均不送风。
(4)封闭楼梯间的梯门开向凹廊、阳台等室外空间时,不论有没有外窗均可以不送风。
(5)前室有不同朝向的外窗时。注意,一定是不同朝向。
3.前室:按原高规执行
补充观点:新规范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要求同时送风,不再使用原高规"楼梯间正压送风前室可不送风"的条文解释.

补充观点:新规范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要求同时送风,不再使用原高规"楼梯间正压送风前室可不送风"的条文解释.
这句不敢苟同,防排烟规范报批稿中的意思依然是“楼梯间正压送风前室可不送风"

任云1988 发表于 11:36 补充观点:新规范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要求同时送风,不再使用原高规“楼梯间正压送风前室可不送风”的条文解释. …别!报批稿和已经开始执行新防火规范相比,效力差不没法比!事实上报批稿会根据新规范去修改的,2014版防火规修改的灵活性可没那么大! 哪一个还没发行的报批稿去否定已经执行的母规,不合适吧?

农民 发表于 13:05 别!报批稿和已经开始执行新防火规范相比,效力差不没法比!事实上报批稿会根据新规范去修改的,2014版防火规 …新防火规范对于消防设施的规定还是太笼统,我认为即将实施的防排烟技术规程是对防火规范相关条款的解释和补充,以后防排烟的设计细节方面还是主要根据防排烟技术规程的条款。防排烟技术规程报批稿:3.1.5 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方式的防烟系统时,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前室可不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但合用前室应设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防烟楼梯间的楼梯间与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我认为以后设计还是会以这一条为准,如果死扣GB的条款,这一条就形同摆设了。

踏雪没心情 发表于 14:57 新防火规范对于消防设施的规定还是太笼统,我认为即将实施的防排烟技术规程是对防火规范相关条款的解释和 …这个不在议论了吧,等技术规范正是出来了看看.在新规范没出来以前,还是要执行防火规范的.我真的很难想象,技术规范否定防火规范是什么样子的? 我其实也想按技术规范报批稿那样,设计容易多了.很多公建特别是超过50米的,楼梯送风前室不送风设计要别分别送风简单,最主要的是风井.而现实是,防火规范已经明确了,技术规范什么时间出\报批稿会不会变都没准的! 对此问题最后一次回复,如果仍坚持你的看法,我也只能尊重了.但是,我\我的徒弟都不会这么作,如果审图碰巧我遇到这种情况,只有给设计者说声抱歉了.

分享的很有用 我记下了

补充观点:新规范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要求同时送风,不再使用原高规"楼梯间正压送风前室可不送风"的条文解释.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施工现场场地布置规范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