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俩岁姑娘由于物管的疏忽被电击伤后,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具体应赔偿多少钱?

  农电公司所架设的高压设施不规范,承担70%的主要责任

  受害人万某疏忽大意,安全意识不强,承担20%的次要责任

  农牧公司疏于管理,承担10%的次要责任

  在水库钓鱼过程中鱼竿触及高压线路不幸身亡,水库所属单位和高压线路所属单位谁该承担责任?

  近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俩公司都不同意赔偿

  2008年5月20日,辽源市民万某与朋友一起到东辽县凌镇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牧公司)开办的人和山庄水库钓鱼。当日,10时30分许,万某移动鱼竿位置,由水库西侧水泥公路从南向北行走时,手中鱼竿与东辽县农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电公司)所有的10千伏高压线发生接触,万某被击不幸身亡。

  高压线路产权人系农电公司所有,水库的产权归农牧公司所有。

  水库修建于1958年,高压线路架于1972年,水泥公路修于2004年。万某死亡后,家属诉到法院,请求农电公司、农牧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4万余元。

  农电公司以高压线路符合国家标准,且有警示标志为由不同意赔偿。农牧公司以受害人死亡是触及农电公司所有的高压线致死为由,不同意赔偿。

  受害人承担40%责任

  一审时,东辽县人民法院认为, 农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管理人,应当对损害的后果承担责任,并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农牧公司明知水库西侧上方有高压线,对垂钓活动具有危险性,但仍允许收费钓鱼,且对钓鱼活动疏于管理,也应担责。

  受害人万某未充分注意安全意识,有过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可以减轻农电公司、农牧公司的赔偿义务。

  法院判决农电公司赔偿受害人万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律师代理费,总计34万余元的20%,计6.9万余元。

  农牧公司赔偿总计34万余元的40%,计13.9万余元。

  受害人万某自负赔偿总额34万余元的40%,计13.9万余元。

  受害人家属、农牧公司上诉

  受害人家属认为,原审判决受害人万某承担40%的责任无法律依据。事故发生后,农电公司未对线路的高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鉴定,在诉讼期间也未申请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擅自变动现场,提高线路高度,将裸线替换为绝缘线,导致现场灭失。

  农电公司上述行为说明,其设置的高压线路无论是高度还是安全保障措施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判农电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因此,受害人家属提出上诉请求。

  农牧公司认为,农牧公司在水库西边靠近电线杆处有禁止钓鱼标志,并派专人管理,受害人万某不是在钓鱼时触电,而是在西岸钓鱼时挪竿到东岸时碰到农电公司违法设置的高压线而发生事故。

  事故发生后农电公司私自将事发地电线杆全部拔高,并换成绝缘电线,农电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提出上诉请求。

  受害人承担20%责任

  终审时,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万某的人身伤亡是由多种原因所致,农电公司所架设的高压设施不规范,是致万某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

  该水库的产权人农牧公司疏于管理,以及受害人万某疏忽大意,安全意识不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应分别承担10%及20%的次要责任。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08)东辽民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

  农电公司赔偿受害人万某家属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律师代理费,总计29万余元的70%,即20.9万余元。

  同时赔偿受害人万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农牧公司赔偿受害人万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律师代理费,总计29万余元的10%,即2.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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