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租房保证金收据遗失房东不给返还的规定?

2022年4月29日,长沙一自建房突然倒塌。

经初步调查,倒塌房屋系居民自建房,共8层,其中1楼为门面,2楼为饭店,3楼为放映咖啡馆,4、5、6楼为家庭旅馆,7、8楼为自住房。

这次事件总共造成23人被困,39人失联。

在事故发生之后,长沙当地就组织了救援活动,但是因为现场状况比较复杂,再加上两边的房屋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随时可能出现危险,所以救援进度相对比较缓慢。

截至5月3日晚上12时,已救出9人,其中2人遇难,但废墟之下仍有52人生死未知。

至于为什么救援进度这么慢,我们不是救援人员,也不了解现场的实际情况,所以在这我们不做过多评论。

但自发生事故到现在已经过去4天时间,救援的黄金时间已经开始慢慢减少,如果在未来两天之内不能救出更多的人群,那生还的希望估计就比较小了。

至于最后这起事件会造成多少死亡,我们要等最终的救援结果之后才知道,但至少从目前的救援进度来看,已经有两人遇难了。

现在对于这些死者家属以及对于广大网友来说,大家可能比较关心遇难者怎么赔偿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一下一些具体的赔偿事项。

这起自建房倒塌事件,基本上可以认定是违规操作导致的。

房屋主人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违建甚至加建,所以才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而且这栋房子在租出去的时候,承租人还做了不同程度的结构改变,这进一步加剧了房屋危险的发生,但是对于这些状况,房屋主人并没有劝阻,也没有向相关部门报告,所以这次事件肯定由房屋主人承担主要责任。

但除了房屋主人之外,租赁这栋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这些人是在这些经营场所受伤害的,所以对应的经营者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自建房倒塌引起的死亡,至于赔偿标准是多少,目前没有一个明确标准的答案。

所以在房屋倒塌之后,至于赔偿标准多少,目前不同地方的规定都不一样。

但可以肯定的是,对于伤亡家属来说,他们可以申请赔偿的事项有很多。

如果只是受伤,可以申请的赔偿费用包括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是死亡,可以申请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金,还有丧葬抚恤费。

至于丧葬费是多少,要按当地的标准来发,目前很多地方的丧葬费都是几千块钱左右。

目前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一般是上年度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全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128元,这样算下来,光是死亡赔偿金就达到70万左右。

另外在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时候,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死者有亲属需要供养,还需要按照死者生前工资一定的比例发放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将以上各项费用加起来之后,每一个死者的赔偿金可不是小数目。

但上面我们所提到的这些赔偿标准都只是理论上的赔偿金额,至于最终每一位死者能够获得多少赔偿要以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为准。

只不过参考过去几年发生的一些房屋倒塌事故的赔偿情况来看,真实的赔偿金额其实不会那么高。

比如在2020年8月份山西襄汾县房屋坍塌事故当中,当地政府给这起事故每位遇难者3万元丧葬费,但至于最终的赔偿是多少,好像到现在都没有具体的方案。

在长沙这起房屋坍塌的事件当中,如果房屋所有者以及经营者自身的经济实力比较雄厚,说不定死者能够获得比较高的赔偿金额,但如果他们自身的经济实力有限,那估计赔偿金额就不会那么高了。

这起房屋倒塌事件涉及的人群比较多,涉及的伤亡人员比较多,无论是伤残还是死亡,估计需要赔偿的金额肯定不少,至于房屋主人以及租赁这个房屋的一些经营者能否赔偿得起,我们要等事件处理结果之后才知道答案。

但如果最终房屋主人赔偿不了那么多金额,那该怎么办呢?

对于这种特殊情况,当地政府有可能会给出一定的赔偿,但估计金额不会太多。

剩余的就看死者是否有参加一些意外保险或者社保,如果有其他参保情况,就按照其他参保项目的赔偿标准来申请赔偿。

另外对于这起房屋倒塌事件的房屋主人以及相关责任方来说,他们本身存在很多违规行为,除了民事赔偿之外,刑事责任肯定是免不了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等待这起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受害人或家属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这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

长沙的这起自建房倒塌,目前还在救援之中,具体的伤亡情况没有最终结果。对于房主和承建该楼房的相关责任人,已经进行了刑事拘留,至于被判什么徒刑,要等救援结束后的具体伤亡情况,以及各自在这起灾难中的责任大小来审判。这是属于刑事案件。

那些受伤的人和死亡者的家属有权利行使民事权利,就是要求赔偿。至于赔偿金额应该根据受伤人的伤情,根据死亡人的年龄等具体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房主人没有钱赔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冻结房主财产的要求,根据一定的法律程序,法院有权强制拍卖房主的房子等财产,用于赔偿伤亡的人。

长沙自建房这个房主,应该是有钱人,在繁华的地段拥有8层的楼房,这8层楼大多是营业房,有饭店、宾馆、厅等项目,所以说,房主应该挣了不少钱。假若真的没有钱或存款不多,就是这个倒塌的楼房进行拍卖也会是一笔不小数目的钱。所以,因楼房倒塌而伤亡的人,应该能得到应有的赔偿。

我们国家是法制,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权利都能得到保障。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伤害或侵害,就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自己搞不清楚或不懂法律法规,可以聘请专业的律师替自己打官司。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可以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法律援助。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为我们经济困难的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完全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刑事辩护等 ,目的是确保公民不会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弱势处境而在法律面前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认为,如果和房东签租房合同是可以获得赔偿的,如果没有过签合同,那去和房东闹,也有可能获得赔偿也有可能被警叔叔抓进去




单人赔偿金额最多能够达到100万元以上,但是否能够拿到手就不一定了。

先简单介绍一下长沙自建房坍塌事件的最新进展。

2022年4月29日,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一栋居民自建房突然倒塌,被困人员多达62人。有关部门立刻展开救援,截至目前有9人获救、2人确认不幸罹难,还剩下51人生死未卜。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困人员的存活率会越来越低。虽不愿意承认但本次自建房坍塌事件造成的人员死亡数量极有可能超过40人。

从长沙市公安局5月1日发布的警情通报可知目前有9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了,其中包括自建房的房主、三位房屋设计施工人员以及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某工程检测公司负责人和公司4位技术人员。

前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最高可处七年有期徒刑;后5人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很明显,需要承担遇难者及受伤者赔偿责任的是这9位已经被刑事拘留的人员。

受害人分成两类,一是受伤人员、二是去世人员。

本次事件中的受伤人员能够得到的赔付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按照实报实销原则赔偿,也就是花了多少赔多少。

受伤后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当地平均工资与不能正常上班天数的乘积进行赔付。

与此同时,如果受伤者发生残疾,赔偿方还要支付残疾生活辅助工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如果受难者事故去世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家属能够要求事故责任方(人员)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各地的赔偿标准各不相同,经济发达地区标准高一些,相反则低一些,大致给大家讲讲。

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为死亡人员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020年湖南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9122元,2021年度的数据还未统计出来,但预计增幅在6%左右,这意味着2021年湖南省年平均工资为83869元左右。

丧葬费的标准为6个月的平均工资,也就是34.5元左右。

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根据去世人员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发放20年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

湖南省202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4866元,20年即为89.73万元。

不过,去世人员超过60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换言之,死亡赔偿金的最低标准为22.43万元(75岁以上),最多为89.73万元。

这一块并不是所有去世的人员家属都能够获得的,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具体来说,被抚养人未成年的可以获得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至18岁为止。

如果被抚养人已经成年但由于残疾、疾病等原因无生存能力的,生活费能够获得20年当地上一年度人均消费性支出。但被抚养人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本次事故初定责任由已经被实施刑事拘留的9人承担,他们之间根据具体责任划分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连带责任呢?就是受害人可以向其中的任何一人或者几人要求赔偿,责任方不能拒绝,至于本人应该承担的赔偿比例在赔偿完毕后内部分摊。

事故中伤亡人员较多,总的赔偿金额可能是一个天文数字,确实可能存在责任方无法全部赔付的情况。

受害人或其家属需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对方赔偿不出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冻结责任方银行账户、拍卖名下不动产,所得价款将作为赔偿款发放给家属。

那么当地政府是否会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呢?

根据以往案例来说当地政府会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偿给自建房倒塌事故的受害人及其家属,但金额不会很大,与上文提到的责任方应该履行的赔偿责任不可同日而语。政府的补偿更多是出于人道主义救济。

以上答复希望对你有用,欢迎关注、点赞王五说说看,您的支持是对原创最好的鼓励!




因为本次是一起自建房坍塌事故,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当然是自建房的房主,他要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且如果在随后的事故查处过程中如果发现是存在严重的违规涉及和施工等问题,还会被追责,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在本次事故的受伤者,房屋的所有人要赔偿受害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并且针对他们因此而减少的务工损失和收入的减少,也是要进行一并赔偿的。

对于这些受伤者,如果是救助好了还好,如果身体有残疾的状况和发生死亡等情况,这些都要进行赔偿。




自建房在城市中是一种自然存在的产物,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大,原来的城中村都是自建房,或者还有一些是原来单位自己盖的房。对于自建房,国家也出台了好多的政策让地方政府进行城中村改造,也实施了好些年了吧。如果国家政策给予了扶持而地方政府没有按规定完成城中村改造,那么应该收地方政府买单。受害人员是应该获得赔偿的,不管因为什么原因,政府都是有责任的。譬如城建部门是否对自建房进行检查,这些年只管了农村的危房而乎视了城市内的自建房中的危房部分;城管部门是否对自建房的建设进行了监管,是否尽到了监管责任,是否属于违建房;政府是否对房屋建设 的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是否还是存在多部分分管,造成统一度不够,是谁都管而谁都不管或者谁都管不了。只要是有其之一就是应该由政府赔偿。

对于房主人在建房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准备为拆迁时加大面积而忽略质量问题,但在建设后没有开始拆迁而对外出租问题。应该在检查质量问题以后,如果 是危房就要追究房主的刑事责任,有意伤害的可能,因为明知是危房而对外出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有钱罚钱,没有钱通过征收宅基地等办法,进行拍卖,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起倒塌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员伤已在所难免。至于受害人能获得怎样的赔偿,我想要看主责的划分,当然自建房的主人应该是主责,次之则为租房的经营者。如果责任者无钱支付,我想法院应该视情况而定。




4月29日12时24分,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盘树湾一栋自建房(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倒塌。该楼共8层,一层有一家麻辣烫、一家饮料店,二楼还有一家餐厅,楼内还有旅馆,最高层为房屋主人自家人居住。

此次事件造成23人被困,39人失联。截至昨日,九人被救出,二人遇难。

对于此次救援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队员介绍说“救援难度非常大。”此次坍塌是从上往下层层叠压,为垂直坍塌。导致现场环境错综复杂,救援非常有限,里面还有大量的预制板、梁柱、砖块等。“以防再次发生坍塌事故,我们只能采取边加固边掘进的方式作业。”此外,由于房屋坍塌左右两侧的建筑因此受到冲击,承重部位受到破坏,有倒向坍塌房的风险,给救援和被困人员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现场指挥部专家研判后,由中建五局提供紧急支援,派遣专业施工人员用速干水泥,钢管等对两侧房屋进行了加固。监测数据结果显示,目前西侧房屋的险情基本消除,东侧房屋消除部分险情。救援人员正在紧张有序地搜救被困人员。

此次坍塌房屋为房主自行加盖,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更是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目前已批捕九名与此次事件相关人员。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对于此时事件的赔偿问题?该谁赔,怎么赔,简单说下自己的看法

此次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为房屋主人,对此事有直接关系为第一索赔人,其次为有关人员就是被批捕的人,还有一些有关部门。

对于受伤人员应该赔偿人家的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后期的护理费,还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失费。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医药费要保留收据很重要,误工费要开具一些工资流水账单和单位证明,交通费要留好小票,至于营养费护理费和精神损失费一般为双方商定后一次给付,不行的话就很麻烦了,要留好所有的票据。当然对于赔偿来说我想活着才是最大的财富!

对于遇难人员我表示莫大的哀悼!但是该给的赔偿还是要给的,毕竟活着的人还是要生活的。

死亡赔偿一般为丧葬费、赔偿金、抚恤金、还会有一定的精神损失费(这个一般都会酌情给点)

一般为该地区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6给予发放。丧葬费是统一的,只随时间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变化,不受逝者年龄或者其他因素影响。

赔偿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此,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去年为47400元 20=948000元

标准还有60岁以下为20年,60岁以上为长一岁减一年,满75岁只赔偿5年。

亲属抚恤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死亡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人员生前的工资

发放顺序为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半数;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以下弟妹;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精神损失费一般没有太多的衡量标准,一般会根据事件对个人的影响或心灵的伤害度给予一定补偿。

另外就是看看死者生前有没有购买保险这样又可以赔偿一笔不菲的钱财。

这些只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计算出来的赔偿,当然也是大致正确的金额,但是实际我们能否拿到要看赔付人是否有赔付能力,像这种事故一般人是赔付不了的。只能慢慢欠着,拖着的!最后成为老赖。这样的情况国家一般也会给予一定补助,一般会有几万元不等的补助。

这次事件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希望救援早点结束,有更多人被救出,当然也希望当地政府对这种自建房加强管控不要再有这样悲剧发生




长沙自建房倒塌事件,涉及人群复杂,相应的赔偿条件应该也不一样,我认为不仅房子主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的建筑公司和检测单位肯定也有责任

4月29日12时左右,长沙市望城区一房屋发生倒塌,造成23人被困,39人失联,截止5月3日,9名被困人员获救,已入院治疗。

经调查,倒塌房子共8层,系一居民自己建造房屋,此楼原为2012年建成的6层楼房,在2018年加建到了8层,且楼房内经营者多个场所,有饭店、咖啡馆、家庭旅馆等,且承租者对房屋结构有不同程度的改动,但具体倒塌原因还在调查中。

事故发生后,当地各部门也展开紧急救援,受倒塌房屋挤压,两边房屋也严重受损,救援难度大,一边进行救援,一边进行房屋加固,调大型设备参与救援。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也展开调查,系自建房屋违规改造,参与改造的2人也已刑事拘留。根据相关规定,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不需要建筑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则需要建筑资质,通过目前报道所了解的信息,龙某恺并为设计施工负责人,不知是否是有相关资质的建筑公司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今年的4月13号湖南湘大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自建房家庭旅馆(4、5、6楼)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后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如果这家公司按照正常流程操作,也许这次事故就不会发生。

相对来说自建房屋的建筑标准比商品房的要低一些,违规加盖使得房屋安全性降低,相关承租户又进行不同程度的改动,检测公司又违规出具虚假安全鉴定报告,最终造成了房屋倒塌,涉及到的相关人员都有责任,受害人的赔偿,应该由这些人赔付,依据不同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金额,可以肯定的是房主是最大责任人,如果房主没钱,结果就是坐牢,房主没钱,受害人得不到赔付时,不知到时相关部门是否有相关的赔付。

这些只代表我作为一个普通人的一些拙见,大家有什么看法不妨说一下




现实很残酷,租房子 有合同的是有较完善的赔偿制度,具体看一下《民法典》,没有合同算侵权及人身意外伤害,房屋对四临的损害这是有明文规定的,必须得赔。

}
  • 房屋租赁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的一种重要形式,与一般财产租赁合同相比具有如下特征: 1、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以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 2、合同的相对性会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具体表现为:①“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对房屋受让人的限制。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法律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该原则,在租赁期限内,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房屋受让人继续有效。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②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房屋租赁合同作出不同的分类: 1、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赁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 2、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根据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房屋租赁合同分为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 3、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 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 内容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1、合同主体 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 2、房屋状况 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过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设施及状况等休现。 3、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是指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无效。 4、租赁用途 租赁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设时经规划部门确定,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5、租金支付 租金是房屋承租人为取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而付给出租人的报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对价。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有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限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6、房屋修缮 为保证租赁期间房屋一直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双方应对租赁期间房屋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加以约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 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将(小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套出租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期(起租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租金支付方式:付,每月租金元整(大写人民币)。乙方凭甲方收据或转帐支付房租、押金(元)等相关款项。 三、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因房款未及时到位,只支付了订金的,乙方需在第(一)条约定的起租时间以前到租房现场先支付首付租金和押金,然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乙方未在起租时间以前来办理租房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租他人,乙方所支付的定金甲方不予退还。同时约定:以后的房租于上次租金到期前提前一个月支付。 四、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让、转借他人,室内设施及门窗应加以爱护,并不得在墙上乱涂画、乱钉,更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同时须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乙方入住时甲乙双方应当面检查室内设施及配置物件的完好性和清洁卫生状况。乙方退租时室内设施及配置物件若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清洁卫生未做好的应重新做好,方可退还押金。 五、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保证正常居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房屋,提高租金。乙方的生活方式不得干扰邻居的正常生活,并不得要求提前退还押金。 六、乙方在合同期内,应遵守国家法规法令,严格执行物业管理有关归定,并不得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乙方应正确使用水、电、气等设施,否则给自己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合同期间,乙方应按时支付水、电、气、光纤、宽带、电话、物管、垃圾等费用。 八、违约责任:若某方违约,对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违约方须支付给对方金额为壹个月房租的违约金。 九、如果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所支付的押金甲方不予退还。 十、其他约定: 十一、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均可依法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附: 财产清单: 水、电、气初始读数: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联系地址:单位地址(或院系年级):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 1、住宅用房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目的和用途不同,房屋租赁可分住宅用房屋租赁合同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合同。2、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将房屋租赁合同分为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3、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房屋租赁合同与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内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 以下内容:(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六)租赁期限;(七)房屋维修责任;(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十)其他约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合同主体房屋租赁合同的主体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写明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房屋状况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房屋,房屋的特定化要通过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装修设施及状况等休现。租赁期限租赁期限,是指出租人将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的期限。我国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出的部分无效。[2]租赁用途租赁用途,是指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的目的,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生活居住。房屋用途在建设时经规划部门确定,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租金支付租金是房屋承租人为取得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而付给出租人的报酬,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所支付的对价。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有现金、支票、汇票等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限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房屋修缮为保证租赁期间房屋一直处于安全和适用的状态,双方应对租赁期间房屋的自然损坏或人为损坏的维修责任加以约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 房屋租赁合同是可以代签的。为了避免纠纷需要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带有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没有明确授权别人代签字,则合同是无效的。授权委托书中需要注明委托的事项,以及授权委托的权限。无论是委托人或者是受托人都应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虽然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名,但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要让对方知道自己实施的是代理行为。如果员工代表企业以代理人的身份去签订合同,原则上应当出示公司的委托书,或者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

  • 别人代签的租赁合同没有授权,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追认,合同方有效。法律规定,未经授权委托进行的事项须经当事人追认才能生效。相对人可以催告通知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在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房屋租赁合同能代签的追认效力是如何?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 定义合同价是指在工程招投标阶段,承发包双方根据合同条款及有关规定,并通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所计算和确定的拟建工程造价总额。 分类合同价属于市场价格的范畴,不同于工程的实际造价。按照投资规模的不同,可分为建设项目总价承包合同价、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价、材料设备采购合同价和技术及咨询服务合同价;按计价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固定合同价、可调合同价和工程成本加酬金合同价。 确定方式合同价(一)通过招标,选定中标人决定合同价这是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适应市场机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经过招标、评标、决标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该根据招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评价就是合同价。合同内容包括:(1)双方的权利、义务;(2)施工组织计划和工期;(3)质量与验收;(4)合同价款与支付;(5)竣工与结算;(6)争议的解决;(7)工程保险等。(二)采用文本不同的项目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进行修订。(三)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协商决定合同价这一方式适用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抢险工程、保密工程、等不宜进行招标的工程以及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 目,合同签订的内容同上。价款确定业主、承包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除约定合同价外,一般对下列有关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 行约定:(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2)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 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 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方法;(6)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 方式及时限;(8)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方法;(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招标工程合同预定的内容 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价款调整工程变更(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商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业主)确认后执行。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或工程变更引起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增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约定的幅度时,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予调整。材料价格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材料价格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价格进行控制。措施费用施工期内,措施费用按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的措施费用进行控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J措施费用应予调整:(1)发包人更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2)单价合同中,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发包人所提工程量清单的工作量。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3)因发包人原因并经承包人同意顺延工期,造成措施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4)施工期间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措施费中工程税金、规费等变化,应予调整。变更确定工程变更(1)、工程变更的分类由于工程建设的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复杂、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的情况相比会发生一些变化。工程变更包括工程量的变更、工程项目的变更、进度计划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按变更的起因划分,种类有很多,如:发包人的变更指令;由于设计错误:工程环境变化:由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修改设计;法律法规或政法部门有新的规定等等。上述这些变更往往表现为设计变更,考虑到设计变更在工程变更中的重要性,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2)、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2.1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序。2.1.1 承包人(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发包人)确认后变更工程价款,2.1.2 承包人(14天内)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2.1.3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议2.1.4 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或提出意议的,视为被确认。重大工程变更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时限由发(承)包人协商确定2.2签证的认可源:中华考试网区分签证区分有效签证与无效签证,签证的时限、权限,签证与合同、签证间是否矛盾,确保签证的有效性。1、设计变更:由设计院出具设计变更修改通知,根据设计变更通知单单调整价款。2、监理签证:需弄清业主赋予监理的职责,例:合同中约定;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督、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关于调整材料价格、增加工程价款的签证是否有效?3、签证与合同的矛盾:实际工作中,有些工作的确是发生了,也按要求完成了,但不应该办理签证,例;投标报价中已考虑排水措施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地下水的排水处理费用。2.3变更后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照下列方法进行:2.3.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区别投标价:投标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章程的条件完成招标项方针打算(假使有的话)、动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投标报价。公约价:(也称签约公约价)是指公约两边签署公约协议书中列明的公约代价。假使因而单价公约形势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各类代价的总计即为公约价。假使扣除备用金(是为公约执行时产生不行预见和计日工的用度,以及包罗变动、索赔、危急、违约赔偿和附加项目等准备的金额),即为有用公约价。公约价便是中标价,由于这个代价是不及任意转变的。也便是说,潜伏的中标人的代价,报高的不降,报少的不补,漏项的代价也不补。固然也不及经由过程竞争性协商低沉投标人的投标代价,并依此作为赋予公约的条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在特别的环境下,也大概是把中标价经历修正(增加或裁减局部项目用度)后的签约的公约代价。上述“特别的环境”是指,发出中标知照书以后,签署协议书之前,由于国度司法、准则和规章有转变,经公约两边协商转变了 “中标知照书中的中标价,而作为公约价。”比方我履历的鲁布革水电站的“中标知照书中载明的招标人接纳投标人的投标代价”,由于在签署协议书之前,国度税务局免去了投标人的动工设置入口税,以是业主接纳的投标代价减去此税额,即为公约价。结算的有用公约价:是指与有用公约价相对应的项目,按公约章程的计量办法核实完成的职业量(完成的项目价款)。结算公约价:又称公约代价。是指承包人为完成招标项方针打算(假使有的话)、动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现实支付的用度,包罗有用公约价、变动和附加项目费、司法和物价调解费、索赔、计日工和不行预见费等

  • 订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承租方 营业执照号(身份证号) 电话 地址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甲、乙双方根据市房地产管理局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出租商住楼坐落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使用面积__________) 第二条 租期_______年,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交租期以实际入住时间为准。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及条件 1.每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乙方每两个月缴纳一次租金。 甲方于当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发票正本,乙方于收到后的20天内向甲方缴纳下两个月的租金,以支票(现金)形式支付。 汇款资料 抬头 帐户 帐号 2.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在收到收据后的20天内,须交纳押金,相当于两个月租金合共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合约租期最后两个月租金,由所交押金抵扣。租赁期满或双方同意终止合约后,乙方负责清交水电、煤气费,电话费等。 第四条 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和维修费的缴交办法 1. 管理费: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交纳费用 2. 水电费、煤气费:乙方(住客)每月自行向有关部门缴纳 3. 电话费:甲方向乙方(住客)提供壹条市内直拨的电话线路 每月由乙方(承租方)自行向有关部门缴交。 4. 维修费:租赁期间,非乙方(住客)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 由乙方负责;租赁物内家私、家电设备损毁,维修费由乙方负责。但正常磨损除外。 5. 租赁期间政府对租赁物征收的有关税项,由甲方负责缴交。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乙方同意,但应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甲方不能无理拒绝。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承权原乙方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职责 1. 乙方依约交付租金,甲方如无正当理由拒收,乙方不负退延交租的责任,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如有无故拖欠,甲方在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3天后可按每月租金额1%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如拖欠两个月,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有权没收租赁房屋按金。 2. 甲、乙任何一方若要提前终止合同须向对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合同方能终止。 3. 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以合理防范措施,保护租赁内设备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如因故意或造成租赁房屋及其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 4. 乙方如在租赁房屋内安装超过电表负荷的任何设备、仪器或机械,须征得甲方同意,并通知有关管理部门。 5.乙方不得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做出任何更改。 6.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设备、设施在适宜租用的清洁、良好状况下(自然折旧除外)交给甲方。 7.租赁期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迁,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必要时甲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执行。 8.乙方保证承租甲方的租赁房屋作为商住楼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和北京市政府的各项政策,不违法经营。 9. 甲方保证,并须提供一切有关资料,包括租赁房屋的房产证以证明甲方是租赁房屋的所有权人,拥有对租赁房屋绝对的财产及使用权,绝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将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而租赁房屋不受任何第三方或其他的权利所影响或牵制,如果任何第三者对租赁房屋主张权利,使乙方无法使用租赁房屋而受损失,则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所蒙受的一切损失。 甲方在租赁期内: (1)本楼的公共契约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保养 (2)须按本楼的公共契约做好大厦的安全和管理工作 (3)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维修。 甲方保证将允许乙方在本合同整个期限内不受干扰地占用和享用租赁房屋不受甲方或在甲方之下或通过甲方合法地提出要求的任何人的任何干扰。 第七条 合同期满,如甲方的租赁房屋需继续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可以随着社会物价指数变动而适当调整,但必须得到乙方的同意。 第八条 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享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乙方不需支付任何租金,直至可重新享用租赁房屋,若双方同意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到无法修复,本合同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须将所有押金及预付租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九条 甲方负责配备的室内电器、家俱的数量和型号、装修的标准以附而为准。 第十条 本合同如有不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到期后,乙方有权选择按同等条款和条件续租二个月 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请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经过双方代表签章后生效,租赁期满后失效,本合同中文正本各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附页 提供家庭电器如下 空调机__ 台 冰箱___台 彩色电视机___台 洗衣机____台 电热水器___台 抽油烟机___台 煤气炉____台 提供家具如下 床____张 书桌____张 沙发____套__张 茶几___张

  • 购房合同 1签购房合同要注意的事项:1、明确违约责任 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达不到交房条件却强行交房;开发商存在一房二卖,将房屋抵押的情况;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2、约定违约金 在履约延迟的情况下,务必按日累积计算违约金而不是约定一次性定额违约金,要给开发商持续增加压力。另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开发商的各种违约情形列举出来并分别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没有按期交房、没有按期办理产证、没有使用约定的装修材料、规划设计变更未通知、质量缺陷或质量瑕疵等等,分别约定切实可行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3、贷款不成的约定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购房者如果因个人信用记录不良等原因,导致银行不予放贷,则购房者的合同履约能力就可能会出现问题。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没有事先妥善约定,则购房者要承担不能按约付款的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应当争取约定,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请银行贷款达不到预期金额或银行拒绝贷款,而导致购房失败的,买卖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购房者可免责并要求开发商退回所交款项。 违约责任 4、房屋面积差异 交房时,常见的问题就是套内面积缩水。所以,应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的共有面积多少,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5、签约时要注意房屋质量问题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墙体、地面、顶棚平直度,顶棚、厨房、卫生间防水情况,表面裂缝等进行必要约定。 6、签约时明确物业管理事项 合同中要确定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以及双方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和收费标准。 7、明确公共配套设施能否按期交付使用 买房时,承诺小区有超市、娱乐设施等各种公共配套,但这些有可能在交房时,并不能兑现。为了防止以上情况出现,购房者可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明,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的、医疗保健、商业服务、社区服务、管理等公共建筑设施及房地产商宣传的地下车库和会所,与住房同时交付使用。还应在“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的空行中,写明购房人是否可以选择退房。如不退房,是否可在使用条件达到前拒收房屋,房地产商如何支付违约金及在此期间的房屋保管责任由谁承担等,就此做出具体约定。 8、明确基础设施的使用时间 基础设施包括:与小区建设相配套的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电话和宽带)、电视系统(公共电视天线、有线电视、卫星电视)、道路、绿化等设施,还有一些项目,购房人也应要求房地产商在合同中写明具体交付使用的日期。

  • 合同是否有效应参照以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双方在签署协议时需要注意携带房本、产权人身份证,签约时需要卖方产权人到场,如果不能到场需要提供委托书,如果房产是夫妻共有,还需要提供《配偶同意出售证明》。

  • 1.要预约客户,并通知须带的资料和房款; 2.置业顾问审核客户购房资格; 3.置业顾问填写《客户签约确认单》; 4.客户确认签字、置业顾问签字; 5.执认购单、确认单至销售经理审核; 6.销售经理确认签字并收回认购单; 7.置业顾问执确认单带客户至财务室交款; 8.财务审核,开出购房款; 9.财务在确认单上签字确认; 10.置业顾问执《客户签约确认单》 、购房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POS单至网上签约处; 11.销售助理录入并打印合同; 12.客户签约; 13.销售助理在《客户签约确认单》签字; 14.销售助理执确认单交财务录入销售系统; 15.财务录入确认单,并交开发商助理存档。

  • 委托公证:办理购房合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签订,房屋预告、预抵押、转抵押、正式抵押登记,房屋分户产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等事宜;办理房屋预告、预抵押、转抵押、正式抵押登记事宜;办理房屋分户产权证、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宜;委托书格式由总队统一提供,相关授权事项不得删减。

  • 1、书面文件不全 签订装修合同时,由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全套设计、施工图纸等这些书面文件必须要齐全,同时消费者还要把以上三项文件及其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管好。 2、合同主体不明晰 在签订的装修合同里,必须要先填写甲乙双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主要是为了方便我们以后进行核对,所以一定要要求装饰公司把内容填满。 3、权利义务不清 在装修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偶然因数影响到施工的进度,所以在合同中就应该把甲乙双方应尽的义务逐一细化,好让双方的责任归属感更明确。 4、增减项未加入合同 在施工的过程中,由于施工项目的增减或是一些其他因数等,而导致原合同要进行更改,消费者必须要与装修公司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上的变更协议。这些增减项目的费用如果没有提前和装修公司商量好,很容易在结算款项的时候,和装修公司产生纠纷。 因此,业主要事先从装修公司处了解好哪些地方可能会出现增减项目,这些项目的收费情况又是如何。好是将这些内容都放到合同中,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5、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 在施工现场,水电的使用是必不可少的,整个装修工程结束后,这些水电费加起来也不是一笔小数目。这笔费用是业主自己出,还是装修公司出,要事先和装修公司商量好,并在合同中做好说明。 6、装修完毕,售后保修 现在的装修项目,装修公司都会提供售后的保修工作。不要以为这不是什么重点,售后事项的细节,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地方。保修的时间是几年,水电工程的保修时间又是多久,有哪些项目在保修时也是要单独收费的,保修时,装修公司出材料和人工,还是只出人工等等问题,都要在装修合同中标明。

  • 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房产证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是有法律的效益的,只要好好履行彼此的义务享受相应的权利就可以了。⑵还有一种情况是没有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在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情况下,出租人已取得房屋使用权,并不影响承租人依据合同约定向出租人履行交纳租赁费用等义务,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 所谓“卖一买一”是指原业主通过出售原有房屋取得购置新房的资金,而由于新房交房周期较长,业主出售二手房后往往提出返租原单位,按月支付租金或在楼款中进行扣减,也有的干脆在放盘时已提出较长的交楼期。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是业主带租约出售,由于买卖不破租赁,故此新业主必须在租赁合同到期后才可以收回房屋,但是租金在出新证及业主收齐尾款后,应该由新业主来收取。 业内人士提醒,无论是带租约出售房屋,还是业主返租原物业,买卖双方都应在买卖合同外签署一份租赁合同,确立业主和买家的新关系,以免日后产生清场难度。 长交楼期成交贴士: 1.匹配到位 对于业主提出长交楼期,经纪在匹配新买家时选择合适的买家,业主在放盘时要说清楚需求,不要临到签约一刻才提出长交楼期。一般来说,愿意接受长交楼期的新买家往往是型买家,他们购入房屋是为了长线持有收租,业主愿意返租原物业对他们来说省了找租客这个环节,他们也愿意接受。此外,一些不急着使用的房买家也愿意接受业主长交楼期。 2.重订租赁合同 无论是带租约出售,还是业主返租原物业,在买卖结束后新业主与租客的身份和关系都会发生改变。为防止业主因楼价变动或者其他原因而到期不交房,中介都会建议双方重订租赁合同,从买卖关系转到租赁关系。即使是租金一次性在楼款中扣除的情形,业主返租原物业都会产生物管费、水、电、煤气等日常开支,这些费用的交割也必须订明。 PS:交楼长短要看银行尾款发放 二手房过户后的交楼期长短要根据买家和业主的具体情况来看,时间有长短。一般会约定在业主收到尾款后的10日内交楼。而因为不同的贷款方式,交楼期也有长短。如商业贷款,现在的银行放款比较慢,一般需要半个月至20天左右才能放款。如果是办理公积金贷款,放款时间则需要一个半月左右。而一次性付款的话,在签合同后两三天左右款到账就可以递件过户。如果涉及业主赎契的情形,赎契本身需要1.5个月,加上买家贷款申请以及过户等时间,放款时间至少在签约后3个月以上。

}

我们到另一个城市去工作,大部分人会选择租房作为解决居住问题。而且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房屋租赁广告,其中还存在欺诈的信息,没有房子,却也拿出来租赁,骗取租金,这一定要注意。除此之外,如果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好了房屋租赁合同后,当事人双方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房屋租赁合同丢了,但是押金收据还有,这样能退押金吗?

你好,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理纠纷的实践,你所说的属于你拥有中的押金返还请求权,通常是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出押人不享有押金的返还请求权。当合同关系终止时,出押人依约返还了租赁物、承包物等,且并无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形的,出押人有权请求返还押金或已扣除损害赔偿后的余额。因此,如果已终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关费用与物品损坏的情形,房东仍然不予退还押金,与房东协商还不能解决,建议:请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派出所协调解决,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典房到期房东不还钱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