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踩刹车,没打方向,撞死横穿马路行人,不判违法,成都有判例,对驾驶员是好消息吧?

谢邀,知乎上,交通事故处理定责我说第二估计没人说第一了。

先看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看视频,事发地附近有人行横道线,行人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线。行人有行人横道不走人行横道属于过错行为,有过错行为的,就应当在事故中承担事故责任,事故最小的责任就是次责。(当然事故中当事人是未成年人,其在道路上的过错行为应当是有其监护人承担,这个就是适用条款不同,责任上并没有太大影响)所以事故所以事故认定机动车驾驶员全责显然不合理。

该起事故中,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道,且在车辆临近过程中存在突然急奔的情节。对于机动车来说,行人突然急奔的行为具有突然性。此类事故中,行人的行为对于事故的引发所起作用更大,应当在事故中作为主要考虑因素,视为严重过错,应当在事故中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如果机动车没有任何过错行为,应当是行人全责的一起事故。当然实际情况,可能以未确保行车安全为由,给机动车责任,但这个事故无论如何,不可能机动车承担全部责任,哪怕一个次责都是对于行人来说属于照顾了。

这是一个上电视进行宣传的事故,其不仅仅是为了稳定和谐处理,更多的是起到宣传教育的作用。在监控视频如此清楚的情况下,他给我们的感觉就是:1、小孩子可以在道路上乱跑,监护人不用管。2、你可以乱穿马路,且可以在车辆临近过程中突然急奔。3、汽车,你未确保安全的义务可以无限上升。

我是不敢苟同,同样是宣传,还是看看上海的宣传吧。


}

【出处】收录于《公共危险犯解释论与判例研究》
【摘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含义是,只有具有类型性地导致重大事故发生危险性的行为,才是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解释》第2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定罪条件的规定,导致与作为普通过失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在处罚上严重失衡,应该认为只要肇事导致被害人重伤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肇事逃逸的根据不在于督促行为人投案,而在于督促肇事者救护伤者及消除路障以避免后续事故的发生;逃逸致死既包括不救助伤者致其死亡,也包括未消除路障导致后续事故发生致人死亡;单纯逃逸致人死亡以逃逸致死论处就能做到罪刑相适应,积极移置逃逸而升高死亡危险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没有升高危险甚至降低危险的,只能以逃逸致死论处;成立肇事逃逸和逃逸致死不以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行人等交通参与者也能成为肇事逃逸、逃逸致死的主体;指使逃逸的,能成立肇事逃逸或逃逸致死的共犯。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因果关系;肇事逃逸;逃逸致死
【写作年份】2011年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横穿马路与超速责任认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