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进场需要到派出所办理备案吗?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人的形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制定并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促进智慧平安社区建设,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市场化。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在中国共产党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议事协调机制。

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中共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物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物业服务行业规范;

(二)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组织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和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五)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六)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物业监督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无物业管理的小区依托居(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治管理;

(二)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用房、加装电梯、电动车充电等项目的规划及调整变更管理,协助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规饲养家畜家禽、占用和毁坏绿地、擅自伐移树木、私自张贴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形式、色彩或者材质,擅自改变房屋外立面,私搭乱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安机关负责开展社区警务工作,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防范,对监控安防等开展监督检查,查处住宅小区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七)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

(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九)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物业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和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和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义务,对物业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四)建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机制,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五)负责物业档案管理,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信用信息采集和核查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日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代表等组成。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

第九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和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调解与仲裁、诉讼相结合的物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辖区内物业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做好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动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履行物业纠纷调解职能;指导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推动建立行业性调解组织。人民法院审理物业纠纷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做好诉前和诉讼中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法建立物业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引导物业管理相关主体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解决物业纠纷。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质量等评估活动。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划分或者调整物业管理区域时,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考虑建设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按照以下方式划分或者调整:

(一)新建物业,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二)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按照现有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划定;

(三)分期开发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备设施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备设施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四)已经实施物业管理且毗邻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对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有争议的,由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已经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基于买卖、赠与、继承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视为物业管理关系中的业主。

业主依法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拒不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房屋以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五)共用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资料;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资料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筹备首次业主大会所需相关文件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六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经三十名以上的业主或者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提出,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筹备业主大会。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第十七条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代表组成。建设单位未派代表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应当占筹备组总人数半数以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确定,业主代表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的规定。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将成员名单以及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同时可以通过移动通信等电子信息方式告知全体业主。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筹备组应当在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筹备期间的全部资料,资料移交后筹备组自动解散。

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以及表决办法应当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也可以通过电子通信、互联网等渠道实名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大会会议不得就已公示议题以外的事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

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电子投票产生的表决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由管理规约确定,最长不超过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从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业主中确定: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三)无擅自占用共有部分、损毁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四)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由业主共同分担费用情况;

(五)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六)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材料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筹备组组长签字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表;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基本情况;

(五)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备案后七日内将备案材料抄送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阻扰、抗拒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二)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三)索要、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财物;

(四)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人减免物业费或者其他费用;

(五)泄露业主资料或者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六)擅自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名义作出决议,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扰乱正常物业管理秩序;

(七)其他侵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再具备业主身份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其委员资格自动终止。

业主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

(一)连续两次以上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

(三)出现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责令业主委员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由换届改选小组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筹备组成员组成进行组建。

换届改选小组成立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期间,业主委员会不得就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等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并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领取一定的津贴。工作经费和津贴的筹集、管理、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应当签订书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建筑面积不足五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投标平台及专家库,为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和指导。

第三十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普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突破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验收合格的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专业运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运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运营单位应当接收。首次纳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建住宅实行整体供热,采暖费由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专业运营单位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专业运营管线和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城市供水应当实现终端价格,逐步实行二次供水同城同价,并将二次供水费用纳入终端水价成本。供水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

新建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

已建住宅应当按照阶梯水价实施要求进行改造,改造工程由市、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实施。

第三十六条 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完成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并签订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承接查验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实施承接查验的物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二)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电动车充电等公用设施设备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三)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四)道路、绿地、车棚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五)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车辆识别等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六)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现场查验二十日前向物业服务人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资料;

(六)承接查验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物业服务人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不配合管理为由,减少服务内容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或者限制业主交纳水费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三十九条 鼓励业主大会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将服务内容、标准、期限、选聘方法以及选聘结果向业主公示。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与物业服务人共同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测算物业服务价格,测算结果作为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

物业服务人不得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

第四十二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因业主欠交物业费发生争议的,物业服务人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

第四十三条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第四十四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期限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退出期限的,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前,物业服务人不得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尚未结清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有权依法请求支付,但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费或者对业主共同决定有异议为由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第四十五条 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向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移交下列资料和财物,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办理交接手续,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一)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移交的资料;

(二)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共有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

(三)物业服务期间配置的固定设施设备;

(四)物业改造、维修和养护资料;

(五)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相关资料,预收的物业费、公共电费等财物;

(六)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和财物。

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原物业服务人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物业服务人故意破坏共用设施设备、毁坏账册、暴力阻止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资料交接等,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原物业服务人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尚未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供水、市场监督管理、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

应急物业服务内容仅限于垃圾清运、二次供水、电梯运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操作管理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秩序的服务事项。应急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突发事件。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专业运营单位报告: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或者自然灾害;

(二)发生传染病疫情或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及建筑物安全;

(四)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隐患或者事件。

突发事件应对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人开展相应级别的应对工作,并提供物资和资金支持。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依法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实行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协调领导干部、党员业主、业主志愿者及社会志愿者,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防控机制,提供应急管理服务。

第四十八条 未达到引入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所需费用由业主承担;也可以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表决,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为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经理进行信用评价,并记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章 物业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物业交付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一次性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存物业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障。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物业保修金按照“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进行管理。在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维修费用在物业保修金中列支。

保修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建设单位应当补足。保修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结余的,应当返还建设单位。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设施,按照不低于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建物业服务用房,费用计入房屋建设成本。物业服务用房包括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有正常使用功能,不得配置地下室、车库、储藏间等房屋。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分割、转让、抵押,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已投入使用但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通过提供其他用房、等值资金等方式提供。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人,并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相关规定或者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已经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四)侵占或者破坏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改变共用设施设备用途;

(五)擅自拆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管道和设施;

(六)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以停放车辆等方式阻塞主要道路或者出入口,扰乱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

(八)在建筑物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九)违反规定饲养动物;

(十)制造噪音干扰业主正常生活;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四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加强电梯日常运行的检查与管理,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

电梯达到规定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向业主公示,积极协调办理报废事宜。

第五十五条 物业服务人向业主提供停车管理服务的,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约定保管费用。

第五十六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按照规定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续交。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的,应当在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收入资金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业主大会授权,收入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人代收代管。收入资金由物业服务人代收代管的,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收入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应当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开设账户,接受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收入资金收支账目应当每六个月公示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向物业服务人移交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采取限制业主交纳水费的方式催交物业费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不移交资料和财物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具的评估报告含有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 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业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负有物业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物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关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定,适用于衡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滨湖新区管委会。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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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的第一条是,房屋解释所称的城镇房屋,一般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案件,是可以参照本解释进行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就可以使用其他的法律。当事人如果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还有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是不适用这个解释的。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的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就是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的第三条规定,出租人如果未经批准或者是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的话,那么就可以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的。租赁的期限如果超过了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那么超过的部分是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的第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应该以房屋的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手续为由,如果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话,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的第五条规定了,房屋的租赁合同如果无效的话,那么当事人应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法院一般是支持的。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的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如果就同一房屋的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履行合同,人民法院应该按照下列的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中的第七条规定,承租人不可以擅自变动房屋的建筑主体还有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不予恢复原状的话,出租人应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如果租赁的房屋无法使用的话,承租人是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该给予一定的支持。承租人如果没有经出租人的同意就装饰装修的话,那么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如果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话,出租人是同意利用的。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话,是可以按照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话,应该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 我国《合同法》一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职责方法: (一)持续实行,又称强制实行; (二)采纳补救措施; (三)补偿丢失; (四)定金职责; (五)违约金职责,又称违约罚款。 在我国,租房违约一般会依据违约的实践情况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职责,如承租人破坏房子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采纳补救措施,修复房子或许是补偿丢失;如果承租人想毁约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扣除定金或许要求承租人付出违约金。

  •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简易版 甲方(出租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现经甲乙双方充分了解、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租房合同: 一、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及设施、设备: 二、租赁期限:_________,即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元,乙方应每月付一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乙方应于甲方将房屋交付同时,将房租付给甲方;第二次及以后付租金,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付清。 四、租房押金:乙方应于签约同时付给甲方押金元,到期结算,多余归还。 五、租赁期间的其他约定事项: 1、甲乙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身份证等证件。 2、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设施、设备,乙方应注意爱护,不得破坏房屋装修、结构及设施、设备,否则应按价赔偿。如使用中有非人为损坏,应由甲方修理。 3、水、电、煤气、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使用费及物业、电梯、卫生费等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支付。入住日抄见:水度,电度,煤气度。所有费用乙方应按时付清。 4、房屋只限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或供非法用途。租下本房后,乙方应立即办好租赁登记、暂住人口登记等手续。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在租赁期限内,甲方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乙方同意,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5、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不得提前解除。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6、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如需开具房租发票,因此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支付。 7、此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8、本合同经签字(盖章)生效。 9、其他约定事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有违约情况发生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元,损失超过违约金时,须另行追加赔偿。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有哪些内容呢?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应该有出租方,身份证号码,共有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承租方的身份证号,共同的承租人。充分利用甲方的闲置房屋,可以满足乙方的居住生活需要。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中还有规定,为了明确甲方还有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应该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情况下经过充分地协商,订立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有这些内容。第一条的租赁内容是。甲方小区的结构,建筑面积,房产证号,还有一套房屋的租赁给乙方居住使用。那么甲方对所出租的房屋是具有合法产权,来源合法。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还有第二条租赁期限。租赁的期限应该包括年月日。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中的第三条是关于租金的。租金一般是按照整套房屋进行计算的。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还规定了,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应该要保证所出租的房屋还有设施完好并能够正常使用,如果遇到政府部门要求需对有关设施进行改造的时候,费用应该由甲方负责。 甲方应该保证室内原有的电线、电缆满足乙方正常使用,经常检查其完好性,发现问题的时候,应该及时向乙方通报。如果是供电线路问题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话,甲方应该给予乙方全额赔偿。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还规定了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情况下,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合法使用的。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该对租赁的房屋还有设施拥有合法的使用权。按照合同的内容要交纳租金还有其它的费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还有第五点。一般情况下,合同签订以后,乙方应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关的费用。乙方还应该向甲方支付的各项费用都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汇票还有现金支付等相关的方式。房屋租赁合同范本中还有第六点规定。如果房屋发生装修或改造的情况。乙方租赁房屋后,可以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一定的装修或者是改造,装修改造的费一定由乙方进行负责。房屋租赁合同范本还有第七点相关的规定。本合同期满以后,乙方是享有优先的续租权的,乙方如果需要续租的话,甲方应该照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与乙方进行续租,并且要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坐落于???市???区(县)??????.该房屋为:楼房??室??厅??卫??厨,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装修状况????,其他条件为???????,该房屋(□已/□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种: (一)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证书编号为:?????. (二)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房屋改善 (一)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乙方)承担。 (二)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范围是:??????????,双方也可另行书面约定。 第四条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年??个月。 (二)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五条租金 (一)租金标准:???元/(□月/□季/□半年/□年),总计:????元(大写:??????元) (二)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 (三)甲方或其代理人收取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六条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该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 (一)乙方承担(□水费/□电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燃气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二)房屋租赁税费以及本合同中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一)交付: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 (二)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八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二)对于乙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三)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房屋达????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乙方使用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该房屋的。 4、交付的房屋危及乙方安全或者健康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 1、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元的。 3、擅自改变该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擅自将该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有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乙方擅自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六)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日通知甲方,并按月租金的??%支付违约金。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或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约时间:

  • 房子位于:某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甲乙两边在对等、自愿的根底上,就房子租借的有关事宜达到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借期限 (一)房子租借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共计某年某个月。甲方应于某年某月某日前将房子按约好条件交交给乙方。房经甲乙两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送房门钥匙及后视为交给完结。 (二)租借期满或合同革除后,甲方有权回收房子,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子及其隶属物品、设备设备。甲乙两边应对房子和隶属物品、设备设备及水电运用等状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当的费用。 (三)乙方持续承租的,应提早日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洽谈一起后两边从头签定房屋租赁协议。 第二条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规范及付出办法:(每个月多少元/月 ),房子押金 (多少个月,多少元)待合同期满或特殊状况导致的合同完毕,乙方退租后返还。 (二)付出办法:现金等(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每月多少日前付出。 第三条房子保护及修理 (一)甲方应确保房子的修建结构和设备设备契合修建、消防、治安、清洁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确保恪守国家、的法令法规规则以及房子地址小区的物业处理规约。 (二)租借期内,甲乙两边应一起确保房子及其隶属物品、设备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关于房子及其隶属物品、设备设备因天然属性或合理运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告诉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告诉后进行修理。 2、因乙方保管不妥或不合理运用,致使房子及其隶属物品、设备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担任修理或承当补偿职责。 第四条转租 (一)除甲乙两边还有约好以外,乙方需事前征得甲方书面附和,方可转租给别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当职责。 第五条合同革除 (一)经甲乙两边洽谈一起,可以革除本合同。 (二)因不行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持续实施的,本合同自行革除。 第六条其他约好事项 本合同经两边签字后收效,本合同一式 份,其间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本合同收效后,两边对合同内容的改动或弥补应采纳书面办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对等的法令效能。 第七条违约金和违约职责 1、若租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背本合同的状况下提早革除合同或租给别人,视为租借方违约,担任补偿违约金某元。 2、若承租方在租借方没有违背本合同的状况下提早革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担任补偿违约金某元。 第八条弥补协议 依法办事,是政府反复强调的政策,所以大家在租房时,一定要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常用版的格式来进行办理了。

  •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的办理流程 1、当事人提出请求 2、处理所收文 3、处理所核准 4、注册或不予注册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资料有哪些 根据《房子租借法令》和《市租借屋处理若干规则》规则,当事人向主管机关提出请求,并提交下列请求文件的,予以处理租借合同注册。 一、《房子租借注册(存案)请求表》 二、租借方房产权力证书或许能证明其产权或(房子运用证明)的有用证件 处理房屋租赁协议注册的,供给下列有用产权证明一种即可: (1)房地产证(省市区颁布的房子拥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证明房子产权的其他有用证件(契合其间一项即可,留心证件的配套运用) a 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子修建面积查丈陈述 b 修建许可证、红线图 c 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 c经有关主管机关附和建立的暂时性、简易性住所的附和文件 e 市、区房地产注册部分出具的产权注册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注册部分盖章) 另:拍卖竞得的房子或法院判决的房子须经产权注册。 三、《市房屋租赁协议书》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哪些证明 一、租借人身份证明或许法令资历证明 (1)个人租借人 a房子拥有权人有用身份证件; 有用身份证件详细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驭证、社保卡(身份证号)、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 b托付别人处理的,须出具托付人和托付代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供给托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托付人自己签字供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授权托付事项和签署地的授权托付书(原件)及托付代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c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托付书应按规则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c共有房子须供给共有人有用身份证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以及出具其它共有人附和租借的证明; (2)单位租借人 a组织组织代码证、戎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归于事业单位的须供给组织组织代码证)、附中文译著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我国国内相关职能部分认证的,应按规则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若无法供给组织组织代码证原件的,可供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确保原件实在合法、有用的声明。 b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证明书原件; c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不合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授权托付书(原件),托付人须在授权托付书上载明托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托付书应按规则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二、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许法令资历证明 (1)个人承租人 a承租人有用身份证件; 有用身份证件详细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驭证、社保卡(身份证号)、港澳台证、境外人士护照。 b居处租借屋承租人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20至49周岁)的,需供给经现寓居地人口计生组织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c境外人员提交市公安局颁布的居留证件; (以上均须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d托付别人处理的,须出具托付人和托付代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供给托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托付人自己签字供认的身份证复印件、载明授权托付事项和签署地的授权托付书(原件)及托付代理人的有用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e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托付书应按规则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2)单位承租人 a组织组织代码证、戎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原件(归于事业单位的须供给组织组织代码证)、附中文译著的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未经我国国内相关职能部分认证的,应按规则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若无法供给组织组织代码证原件的,可供给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并作出与原件相符、确保原件实在合法、有用的声明。 b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证明书原件; c经办人的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经办人不合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的,还须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或担任人授权托付书(原件),托付人须在授权托付书上载明托付事项和签署地,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托付书应按规则经过公证和认证(原件)。 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附加资料 (1)改动功用的房子租借,须供给市、区人民政府或疆土部分附和改动房子运用功用的批文; (2)协作建房的房子租借,须供给疆土部分附和协作建房的批文; (3)暂时修建的房子租借,须提交疆土部分附和的并在有用期内的《暂时修建许可证》,查原件留复印件; (4)工商业用房或许改动房子功用、结构租借的,还应供给房子安全检测陈述;

  • 房屋的租赁合同一般是属于财产的租赁合同的一种重要的形式,与一般的财产租赁合同相比,有下面这些特征。房屋租赁合同中有这三点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第一点是,房屋的租赁合同是不动产租赁合同。一般租赁物的种类为标准,租赁的合同可以分为动产的租赁合同和不动产的租赁合同。房屋的租赁合同一般是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合同,应该属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第二点是这些内容。合同的相对性应该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具体的表现为,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对房屋受让人的限制条件。

  • ,第一,住宅用房的租赁合同还有生产的经营用房租赁合同、根据房屋的租赁合同的目的还有用途不同,房屋的租赁可以分成宅用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有生产经营的用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还有第二点,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是不同的。一般可以根据租赁房屋所有权的性质不同,可以将房屋的租赁合同分为公房租赁合同和私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还有第三点,定期的租赁合同还有不定期的租赁合同。可以根据房屋的租赁合同是否有租赁期限,将其分为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有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房屋租赁应该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还有诚实信用的原则。出租人还有承租人应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还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会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约定应该采用书面形式的,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还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 1、检查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基本状况。看出租房所租借场所相关手续是否完全。是否归于违规修建。还要对租借物基本状况进行了解,如;租借场所的方位、租借场所实践有用使用面积、租借场所功用、租借场所设施设备等。对承租方首要应了解的内容有;法律地位、经营范围、社会诺言、财政状况、履约才能即资金问题等等。 2、付出租金和押金的注意事项。在怎么付出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要在合同中必须约好清楚每期租金的付出时刻和方法,以及逾期未付出的违约责任。需求提示的是,无论是付出租金还是押金,如果经过银行划账方法付出的,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据,以此进一步操控资金危险。 3、要在合同中约好转租的事项。承租人在租借期间转厂房租借的,如果原租借合同中约好可以转租的,那么依据约好处理。如果对转租没有约好的,承租人转租厂房应当获得出租人的书面赞同,不然出租人有权免除租借合同。在转租过程中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也要签定安全生产处理协议,清晰生产、消防等安全处理责任。

  • 1、双方基本信息;要在厂房分租借合同上写清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状况。 2、防火安全;承租方应按消防部分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借物内的防火安全,出租方有权于双方赞同的合理时刻内查看租借物的防火安全,但应事先给承租方书面通知。承租方不得无理回绝或推迟给予赞同。 3、租借期限;承包经营的期限,长不能超过二十年; 4、合同实行期满或者免除合同后,关于场所修建的归属问题。 5、合同的违约责任要清晰。

  • 第一条房子位于地址 租借方租借的商铺位于地址:某号,修建面积多少平方米。 第二条租借期限 租期某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多少元整(某元)。月租金每平方米不得超越多少元,每米货台不得超越多少元。 2、从第二年起,租金每年比上一年度添加多少元(即第二年为多少元,第三年为多少元,第四年为多少元)。 3、为减轻承租方担负,经两边洽谈,租借方附和承租方租金分某期付款,付款期限及金额约好如下: 第一期:租金为多少,付款时刻为某年某月某日。 第二期:租金为多少,付款时刻为某年某月某日。 第三期:租金为多少,付款时刻为某年某月某日。 4、承租方有必要按照约好向租借方交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租借方给予承租方7天的宽限期,从第8天初步租借方有权向承租方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 第四条租借期间房子补葺 租借方将房子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补葺,租借方概不担任。如承租方不再运用租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损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子架构。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交纳 1、物业处理费:承租方自行向物业处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承租方自行交纳,(水表表底数为某度,电表底数为某度,此度数今后的费用由承租方承当,直至合同期满)。 3、修理费:租借期间,由于承租方导致租借房子的质量或房子的内部设备损毁,包含门窗、水电等,修理费由承租方担任。 4、运用该房子进行商业活动发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承租方交纳,(其间包含承租方自已请求装置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在租借货台运营活动中,租借方应当实施下列职责 1、有必要制造租借货台标志并监督承租方在承租的货台或许场所的显着处悬挂或许粘贴。 2、监督承租方恪守运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准则,对承租方违背法令法规和危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陈述有关部分。 3、禁绝将货台出售给与货台原有运营规划不符或反向的承租人。 4、违背城市规划及城市处理规则,私行在商铺门前或占道设置的货台(包含在店内自行设置阻碍顾客收支的货台),制止租借并予以撤销。 5、禁绝为承租方供给银行帐号、票证和工作员标牌。 6、禁绝为承租方不合法运营供给便当。 第七条在租借货台运营活动中,承租方应当实施下列职责 1、不得超出核准注册的运营规划。 2、有必要在承租货台或许场所的显着处悬挂或许粘贴租借货台标志。 3、不得私自转租、转让承租的货台,不得以租借方的名义从事运营活动。 4、文明运营,礼貌待客,出售产品时,要明码标价,出售产品后,要向消费者供给正式的出售凭证。 5、不得出售冒充伪劣产品和腐烂变质、有损健康的食物,不得出售无厂名、厂址的产品以及从事其他违背国家法令法规和危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6、有必要按税务部分的规则,处理交税注册,依法交税。提早停租的,应向原交税机关处理刊出税务注册和缴清税款等有关手续; 7、制止转借、出卖、租借和涂抹租借运营许可证和运营执照。 8、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清洁、城市处理等部分的监督查看,遵守租借方的辅导与处理,实施运营场所处理的有关规章准则。 第八条租借方与承租方的改动 1、如果租借方将房产拥有权搬运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拥有人持续有用。承租人出卖房子,须在3个月前告诉承租人,在对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租借期间,承租方如欲将租借房子转租给第三方运用,有必要事前书面向租借方请求,由第三方书面供认,征得租借方的书面附和。获得运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承租方,享有原承租方的权力,承当原承租方的职责。 第九条违约金和违约职责 1、若租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背本合同的状况下提早革除合同或租给别人,视为租借方违约,担任补偿违约金某元。 2、若承租方在租借方没有违背本合同的状况下提早革除合同,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担任补偿违约金多少元。 3、承租方违背合同,私行将承租房子转给别人运用的,敷衍出违约金某元。如因此形成承租房子损坏的,还应担任补偿。 第十条续租 1、承租方若要求在租借期满后持续租借该处商铺的,应当在租借期满前某日书面告诉租借方,租借方应当在租借期满前对是否附和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租借方附和续租的,两边应当从头缔结租借合同。租借期满前租借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租借方附和续租,租期为不定时,租金同本合同。 2、租借期满承租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对等条件下对商铺的优先租借权。

  • 第一、房屋的租赁一般是按照税法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按租赁合同记载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印花税:购买印花税票自行贴花、并划线注销;租赁合同如果只规定了月(或年、或日)租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可在签订合同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如果税金在五百块以上,或者要反复贴花的,去填纳税申报表;两个立合同的人都要计算缴纳并粘帖印花税。 第二、交纳印花税的方法:贴花法: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印花税票贴在应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与凭证交接在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纳税人需要通过贴花形式完税的,可到各区(市)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购买印花税票;

  • 一份良好的合同是能够为当事人免去后续的许多争议与矛盾,使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变得顺畅。相反,合同约定的不明确,甚至是未做约定,或将使当事人进入进退两难的境地。那么,在餐饮店面租赁过程中,投资人务必要留心合同条款的约定。 对交付标准的约定 满足商业用途需要的交付标准与住宅交付标准有所区别,体现在供水供电、中央空调、电梯、消防设施等配套设施的竣工交付上,尤其是对于对餐饮等业而言。 在合同签订中,切记对水电负荷、空调功率、隔油池、排风/排水设施以及其他特别需求等在事先明确约定。

  • 第一、提供一份相对优质完备的商铺租赁合同,解决拟定此类合同需要考虑太多细节约定的问题。 第二、整合此类合同的风险点,供查看合同之参阅。最终,合同查看的根本工作方法,就是明确一份类型合同的首要风险点,然后依照风险点的重要性做逐一核对,从而确保合同的查看效果。 考虑到租借合同首要分出租方和承租方,而合同一般由出租方提供,这儿,站在商铺的承租方的视点,列明常见的风险点。 1、产权,这是不是一个能够承租的房子? 房子的用处和土地用处,有必要确保房子的类型为商业用房性质、土地用处对错住宅性质方可承租作为商铺运用,不然,将面对无惩办出运营执照以及不合法运用房子的风险。 明确房子权力人,以确保与房子权力人或者其他由权力人签署租借合同。如果是业主出租,要求核实房产证原件并保留复印件。 2、对那些重要或难以查明的事项做出陈述和确保。 合同中应要求出租方许诺:产权完好(不存在任何约束)、租期内无拆迁、影响正常运营的严重装修或市政改造、全体消防查验合格,市政配套能满意运营需要。 承租方难以了解物业外在潜在风险,包含:抵押、司法约束(如查封)、市政建设(封路、改造、拆迁等)、消防查验、工商注册是否受限等。 3、能否完结工商注册? 承租方如需以商铺处理工商注册的,约定出租方协助承租方,处理工商注册、消防报验等批阅请求手续(出租方确保租借合同签定时,不存在工商注册受约束的状况:如上家注册末处理改变、未经过消防/安查看验、司法约束等)。 4、是否转租,以及转让费。 如果上家租借合同中有不得转租条款(事实上,租借合同一般要求不得转租),那么,单独转租是无效的,业主随时能够回收商铺,而上一家很可能在收钱后“跑了和尚,庙也跑了”。 如果一定要转租,一定要与转让方、业主,签定三方协议。 因而,如果是转租,一定要和转让方、业主,签定三方协议,明确转让费交给谁,尽可能签长租期,千万不能只签定一年,再约定到期优先续租;合同中明确:非承租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转让费退承租方,也能够考虑按份额交还转让费。 5、装修、装修免租期,以及到期怎么处理。 商铺租借中,经常有免租期,首要是承租人需要进行装修,实践不能工作运营,此种情形,约定不受租金。但免租期不是法令明确规定的概念,因而要明确约定清楚。 以及,若需要装修,合同到期时,承租方装修是折价或拆走,或归出租方?如果是折价,怎么折价?应该有明确约定。 在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中,违约金常常等同于押金或确保金,数额不高,往往小于装修损失,因而如果存在装修,应对装修损失做出违约情形下的约定。

  • 第一,印花税的意义;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秉承具有法律效力的凭据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选用在应税凭据上张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含在我国境内书立,秉承规则的经济凭据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依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则,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罗列的凭据和经财政部断定纳税的其他凭据纳税。因而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选用罗列的方式,没有罗列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据,不需要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则,应交纳印花税的产业租赁合同包含租赁房子,船只,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间,不包含土地租赁合同,因而,土地租赁合同不需要贴花交纳印花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产业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罗列土地使用权租赁项目,因而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据,无需贴花。 第三,现已交纳印花税的凭据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在外;产业人将产业赠给政府,抚育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所立的书据;国家指定的收买部分与村民委员会,农人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买合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企业因改制而签定的产权搬运书据;农人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定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提示的是;个人租赁,承租住宅签定的租赁合同,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有关的凭据,廉租住宅承租人,经济适用住宅购买人与廉租住宅,经济适用住宅有关的凭据。

  • 依据税收政策规则,租赁场地应交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当地教育附加。 1、营业税税率为5%,以租金收入计税。 2、城市保护建造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乡镇的1%,教育费附加率3%,当地教育附加率为2%,均以营业税为计税依据。 3、乡镇土地使用税按规则的土地等级税额规范交税。不同所在地土地等级税额规范不同。 4、印花税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交税。 5、企业租赁的,所得税并入企业所得税同时核算 6、个人租赁的,个人所得税按照产业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获得的收入扣除800元及相关的税费后交纳,税率为20%。 在向税务机关请求开具发票时需供给房子租赁合同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首先,甲方要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还要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订立合同。商铺租赁合同中的第一条中应该包括甲方出租的商铺的坐落地址,建筑的面积,使用的面积。商铺租赁合同中的第二条应该包括租期。商铺租赁合同第三条应该包括租金还有租金的交纳期以及条件。每月的租金为人民币多少元,乙方每个月应该缴纳的租金。甲方的开户银行,收款人的名称,帐号等内容都是非常关键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的第四条包括这些内容。像水电费、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还有维修费的缴费办法也是我们需要注意的。管理费的缴纳一般是甲方每月自行向有关的部门交纳,水电费、煤气费等,一般是乙方每月自行向有关的部门交纳,电话费一般是乙方自行向有关的部门交纳。维修费一般是租赁的期间,乙方引致租赁物内与房屋质量有关的设施损毁,维修费一把是由乙方负责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的第五条包括这些内容。出租方还有承租方的变更也是非常重要的。租赁期间,甲方如果将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的话,这是合乎国家有关的房产转让规定,不必经过乙方的同意。商铺租赁合同中关于甲乙方的内容是非常详细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的第六条也规定了相关的内容。乙方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乙方必要依约缴纳相关的租金还有其他的费用,无故拖欠的情况是要不得的。甲方还有权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商铺租赁合同中还规定了,甲、乙双方在合同终止之前,必须要提前一个月进行书面通知对方是否终止了合同。租赁期满了或者合同解除以后,乙方必须要按时将租赁房屋内的全部无损坏的设备、设施在清洁、良好的状况下交给甲方。甲方在租赁的期间,还应该合同约定期内的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对本出租房所属的大厦或者是小区的安全和管理也要负责。双方还需要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性的维修。甲方还应该保证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合法经营不受干扰。合同期满以后,如果甲方的租赁房屋需要继续出租的话,一定要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才可以享有优先的权利。

  • 商铺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非常多,首先,让我们来看一看商铺租赁合同的格式。合同里面应该有这些内容。出租方也就是甲方,法定代表人还有他的身份证号,营业执照的号码,注册或者是居住的地址,邮编,电话号码,承租方也就是乙方。上面的这些内容都是非常重要的,在商铺租赁合同中,每一条都不可以缺少。

  • 厂房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有关法令法规,甲乙两边经洽谈一起达到如下厂房租借合同条款,以供恪守。 一、租借物方位、面积、功用及用处 厂房(以下简称租借物)租借于乙方运用。租借物面积为多少平方米。 本租借物采纳包租的办法,由乙方自行处理。 二、租借期限 租借期限为多少年,即从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租借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经甲方附和后,甲乙两边将对有关租借事项从头签定租借合同。在对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三、厂房租借费用及相关事项 租金,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多少元(大写)。 供电,供水,排污及其他为使乙方可以正常出产,甲方有必要确保以下几点 1. 有实践负荷2 0KW以上三相电供出产运用。 2. 有正常用水供出产运用 3. 排污管道能正常,晓畅。 4. 由于厂房土地等产权问题引起的胶葛,由甲方担任处理,如导致乙方无法正常出产,甲方应双倍返还当年租金。 5.乙方租借物正前方厂地(四周)有免费运用权。 押金:乙方在签定合同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给押金 5 0 0 0元,甲方应在乙方签定合同后从租金内扣除再付剩下租金(榜首年)。每月付出。 四、租借费用的付出 每年付出为在某月某日付出第二年租金,即每次交给一年租金。 五、租借物的转让 在租借期限内,若遇甲方转让租借物的部分或拥有产权,或进行其他改建,甲方应确保受让人持续实施本合同。在对等受让条件下,乙方对本租借物享有优先购买权。 若乙方无力购买,或甲方行为导至乙方无法正常出产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时刻的租金。 甲方权力与职责第21条,甲方确保照实向乙方解说和说明房子状况和周边状况,应包含房子权属,房子修理次数。物业处理,治安,环境等。及照实答复乙方的相关咨询,不然视为诈骗行为。 六、场所的修理,建造。 乙方在租借期间享有租借物拥有设备的专用权。乙方应担任租借物内相关设备的保护,并确保在本合同停止时偿还甲方。 乙方在租借期限内应保护租借物,因乙方运用不妥形成租借物损坏,乙方应担任修理,费用由乙方承当。 乙方因正常出产需求,在租借物内进行的固定资产建造,由两边另行洽谈处理。 租借期间,如房子发生非乙方原因形成的天然损坏,或人为损坏,或屋面漏水等,修理费用由甲方承当,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告诉之日起三天内予以补葺,超越三天,乙方有权自行补葺,但费用由甲方承当。 七、租借物的转租 租任期限内,乙方可将租借物转租,但转租的处理作业由乙方担任,包含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则的甲乙两边的职责和权力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动。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还有必要恪守下列条款: 1、乙方应在转租租约中列明,倘乙方提早停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一起停止。 2、无论乙方是否提早停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发生的拥有胶葛概由乙方担任处理。

  • 个人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要求: 经甲、乙两边在对等、自愿、互利的根底上,友爱洽谈,到达以下协议: 租房地址:甲方赞同把某室的房产租给乙方,并确保该房的合法租借性。 房产用处:乙方所租房产仅为某运用;不得进行任何违法活动,不然自负。 租期:自起至止。租借期满,乙方应按期将房产归回甲方。 屋租:每月某某_元人民币,租房确保金某某元人民币,相当于某个月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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