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致人死亡得赔偿多少

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要有善意的提醒劝诫甚至照顾义务。如果因共同饮酒者之间未能尽到上述义务,而造成其他共同饮酒者损害的,则应当视为一种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具体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19年10月15日下午6点,郭杨电话约张东吃饭,7点左右,张东到达郭杨预订的饭店,两人点了几个小菜,边吃边聊,双方均未点酒也未饮酒。7点40分左右,赵力骑电动车到达该饭馆,且自带一瓶白酒。吃饭期间,张东未曾饮酒,张东与郭杨均不曾劝酒。当晚9时10分左右,三人从饭店离开。在就餐期间,张东、郭杨未另点酒水,郭杨与赵力总共饮酒不超过一瓶,未超过二人平常饮酒量。在赵力回家前,张东和郭杨均表示要送其回家,但赵力坚称自己并没有醉酒,且当场试骑电动车以示其状态良好。在赵力的坚持下,最终其独自骑车回家,不料,赵力在回家途中撞上路边停放的小轿车,致其死亡。嗣后,赵力妻子王琼、其子赵松将当晚共同就餐的张东和郭杨告上法庭,要求两人承担责任。

那么张东和郭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

作为张东,其本身不会喝酒,吃饭期间也未曾饮酒,更不曾劝酒。根据其工作性质得知,工作中与同事领导一起用餐、聚会甚多,但因其身体健康及体质状况,均未饮酒。出事当晚就餐期间,张东、郭杨并未另外点酒水,郭杨与赵力总共饮酒不超过一瓶,未超过二人平常饮酒量。聚会结束后,张东与郭杨二人多次表示要送赵力回家,但被赵力拒绝,赵力坚称自己十分清醒,并且亲自在人行道上展示了自己的骑车状态。根据赵力的骑车状态,根本看不出赵力的醉意。赵力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能力判断自己醉酒驾驶电动车可能造成的危险,而张东从未饮酒,根本无法从自身经验判断赵力的醉酒情况,在提议亲自送赵力回家被拒接后,又亲眼看见赵力展示的骑车状况后,才同意赵力独自离开。聚餐期间,张东未曾饮酒、不曾劝酒,赵力所饮白酒系其本人带来,张东非共饮人,无共饮人之劝告、照顾、协助等义务,况且聚餐结束,张东极力提醒、劝告赵力,已经完全尽到了应该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为郭杨,当晚与赵力存在共同饮酒的事实,进而应当认定他们属于共饮者关系。而且,郭杨平时就饮酒,能够对饮酒后的意志状态有比较合理的认识和推断,因此在当晚特定饮酒量的前提下,应当能够对赵力的状态有一个基本的判断,也应当有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同时,在当晚的聚餐中,郭杨还属于组织者,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郭杨在此次事件中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具体份额由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酌情裁判。

现实生活中,朋友之间小聚浅酌作为联络感情、增进友谊的重要方式,在注重人情交往的中国社会,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和现实需求。对于单纯的共同饮酒等情谊行为,属于道德规范层面的事情,法律通常不予调整和介入。但是,人与人交往时,应当尽到一定的交往安全义务。所谓交往安全义务,是指“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受损害的义务”。若行为人违反这一义务,致使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便是情谊行为,也会背离其良善初衷,进而演变成为一种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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