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税师网络赛今年第几届,有什么作用?

请问2021年深圳市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否有调整?

发布时间: 14:17:5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浏览次数:字号:[][][]正文下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深圳市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相关税前扣除及免征标准的通告》(2021年第9号)规定,自2021年6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中,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34860元(11620元×3倍),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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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常情况下,个人取得所得由支付所得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哪个单位支付了所得,就由哪个单位负责扣缴税款。

  问: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请问,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后如何办理纳税申报?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是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通知》规定:自税款所属期2014年1月1日(申报期2014年2月1日起),"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在个人退休领取时,由年金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此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是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发展,优化收入分配格局,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为做好上述税款的征缴工作,现结合《通知》精神将有关纳税申报事项解析如下:

  不同环节纳税申报要求不同

  通常情况下,个人取得所得由支付所得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哪个单位支付了所得,就由哪个单位负责扣缴税款。为便于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和纳税,《通知》结合年金的运作特点,对建立年金计划、缴费和领取各环节的纳税申报及管理作出明确要求:

  一是单位建立年金计划后,应在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供登记备案。二是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为其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三是领取环节,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延用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托管人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通知》强调,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之间要及时传递纳税相关的信息。受托人负责统筹协调并督促有关机构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扣缴申报及提供涉税资料。也就是说,年金缴费和领取环节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在年金缴费环节,由个人所在单位在其缴费时,对超出免税标准的部分随同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并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向其所在单位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年金领取环节,由托管人在为个人支付年金待遇时,根据个人当月取得的年金所得、往期缴费及纳税情况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托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1:甲公司委托乙养老为受托人,丙银行为年金托管人,则在缴费环节甲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领取环节丙银行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上述单位申报纳税时,要根据年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填制《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并通过网络、上门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扣代缴明细申报。

  为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号)就落实《通知》强调要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管理,督促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和托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明细申报义务。税务机关要结合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写说明,辅导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规范填写申报表。要加强对明细申报数据的审核,确保申报数据真实、准确。

  根据有关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对个人的年金缴费或领取的年金,扣缴义务人应按以下要求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缴费环节。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允许税前扣除的年金缴费部分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14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领取环节。年金托管人在第一次代扣代缴年金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备注"中注明"年金领取"字样。其余项目仍按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填表说明填写。扣缴义务人应将个人领取的年金所属期间填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第6列"所得期间",将领取年金金额填入第7列"收入额",将允许减计的金额填入第15列"其他".其余项目仍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的填表说明填写。

  政策衔接注意事项与计算举例

  据悉,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正在研究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办法和职业年金办法。因此,此次出台的税收政策主要基于现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办法的相关规定,今后将根据企业年金办法和职业年金办法修订的情况,对税收政策作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根据《通知》内容我们可以发现,这次出台的年金政策是依据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相关规定,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暂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今后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后,对个人退休后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则按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征税。

  因此,值得特别注意的是,《通知》所规定的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即只要是1月1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由于2013年12月税款的法定申报期为2014年1月,因此企业年金的缴纳单位仍应按照原应税项目"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申报方式办理申报。而拟在2014年1月提前办理当月税款所属期"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税款申报的单位,应在2014年2月法定申报期内办理相关申报。下面结合《通知》精神,就"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环节和领取环节税款申报计算问题进行举例分析。

  例2:某单位员工刘某参加企业年金的情况如下:缴费比例为企业负担为工资基数的5%,个人负担为工资基数的5%,假设该缴费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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