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天 商标是否侵权?

前几天店铺的一个产品涉及了商标侵权被下架了,心急如焚。心想:我们有自己的品牌怎么会被搞侵权呢??经过一番调查,就是一个词被别人注册了商标,

前几天店铺的一个产品涉及了商标侵权被下架了,心急如焚。心想:我们有自己的品牌怎么会被搞侵权呢??经过一番调查,就是一个词被别人注册了商标, 但是这个词是大词,几乎竞品都在使用!

查了之后发现,这个商标拥有者还是我们的前供应商,联系了之后说卖给别人了!那个人需要我们付1.5W美金才撤诉!就是流氓!竟然被我遇到了!!

经冷静分析后,还是默默的写了申诉。

一般来说,侵权之前会收到亚马逊的警告邮件。如下:

1. 可以通过上诉提供的商标号去查是哪个词侵权了:

(1)美国商标查询网地址:

(2)欧盟商标专利查询地址:

2.对症下药,找到那个侵权词后,文案上全部删除这个词,包括图片等

导致侵权的原因有哪些呢?真实原因我想我们大都是知道的。要么无意为之,要么故意冒犯。

什么情况下会导致无意识的商标侵权呢?应该是很多的。我是这么写的,不管遇到什么问题,都是把锅给“新员工”:

(1)缺乏对新员工的监督:

(2)由于中美/欧文化的差异,我们以为****只是****缩写,并不知道这是一个商标,而且已经在(你要申诉的国家)注册备案。

(3)缺乏对供应商的监督:

(4)没有好好研究亚马逊的政策。

(5)公司整体管理和培训不足。

(2)为员工安排版权培训

(3)设立监督部门,实行奖惩

(4)联系商标所有者,为我们的错误行为致歉,并且提出了赔偿损失的方案;

3. 以后避免再犯的措施

(1)强调采购部要求,严格选择供应商

(3)运营部职责明确:

建议大家不要直接抄上面的话啦,虽然结构清晰,但是我故意把内容打乱了。

亚马逊的客服一天要处理那么多case,如果客服一天读到了那么多一模一样的邮件,就像自动回复一样,会是什么感受呢~我提交申诉不到24小时,链接就回来!希望你们好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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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认定销售翻新的“SIEMENS”商标的控制模块不构成侵权。西门子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近年来,二手商品销售在我国均已形成巨大的规模和产值效益。随着真品旧货翻新销售行业的发展,也不断引发了一些有关商标侵权的争议。近日,西门子“SIEMENS”商标侵权纠纷案引发了知识产权行业的关注。

西门子股份公司(下称“西门子”)是位于德国慕尼黑的知名电气电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电气和电子公司之一、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在中国的业务范围广泛,同时也是“SIEMENS”(注册号G637074)和“西门子”(注册号G683480)商标在中国的合法持有人。

陈华经营的兴锐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产品和标签上标注“SIEMENS”商标、西门子特有产品型号、产品说明等,标识及假货的外观与真品几乎相同,导致用户难以辨别真伪,其以假充真对外销售SIEMENS工控产品的行为侵害原告的第9类G637074号SIEMENS商标权,给西门子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用户的合法权益。 

据悉,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依法对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但认定销售翻新的“SIEMENS”商标的控制模块不构成侵权。

随后,西门子公司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门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兴锐达公司停止销售侵害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权的控制模块等工控产品;被告兴锐达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费用合计人民币80万元,被告陈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兴锐达公司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兴锐达公司停止加工处理重新包装后以新产品对外销售侵害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权的控制模块等工控产品;停止擅自制造“SIEMENS”商标标识,即用电脑和标签打印机打印“SIEMENS”注册商标。 

二被告陈华及兴锐达公司辩称:兴锐达公司不存在生产、加工、制造、翻新侵害第G637074号“SINEMENS”商标权的控制模块等工控产品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案涉产品均从淘宝、国外EBAY网站购置,有发票、进口报税单、进口报关单,有网站以及海关的监管,难以区分购置产品的合法性。兴锐达公司销售“SIEMENS”控制模块均属于西门子自产的翻新产品,不具有以旧充新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购销合同》中已明示以二手翻新产品销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兴锐达公司销售假冒“SIEMENS”商标的数字输出模组、销售印有“SIEMENS”商标字样的包装盒、以及擅自制造“SIEMENS”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另外,兴锐达公司销售旧翻新商品时,没有对商品进行重大改造,不会影响客户对标注该商标的商品的售后体验,其低价转让二手商品的行为为旧货市场的常见现象,不应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一审判决,厦门兴锐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数字输出模组;立即停止用电脑和标签打印机擅自打印“SIEMENS”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并赔偿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据悉,西门子公司、兴锐达公司及陈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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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侵权,对方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根据我国及其相关规定 侵犯注册的诉讼时效为2年,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赔偿的额度 商标法还明确规定: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的分析,法律也规定了不视为侵权的情况。建议还是详细说明

  • 注册商标的好处!1.注册商标可以获得国家政府的支持,还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可以利用法律维护权益。2.注册了商标的商品才可以进入到大型商场,超市销售。几乎所有的超市都是限定只有注册商标的产品才可以进入!3.注册了商标的产品更具备可信度,可以得到广大的的信赖,吸引更多的顾客群。4.注册了的商标可以进行,投资等。5.总有一天你的都是要壮大的,或许某一天你们壮大了,你才发现你的商标却被他人抢先注册了,这时候你使用该商标就是侵权就是要赔上巨额资款,还不得在使用该商标。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专用权:
    (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后,被侵权人可以起诉侵权人。
      《》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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