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威胁债务人债务人怎么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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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集骚扰证据,报警或上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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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 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是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与\"债权人\"(creditor)相对。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 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那么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呢?

  •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不仅在道德上有约束,法律上也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之后债权人想要讨回债款的,那么债务人诉讼中死亡法院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呢?阅读完以下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债务人诉讼中死亡法院的处理方式

      1、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3、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6、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二、债务人死亡如何起诉

      1、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立有借据,双方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后,甲没有还款,不久甲即死亡,遗有个人财产一批。甲死后为久,乙以甲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偿还甲的债务。此种情况,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

      2、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当然,在起诉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

      3、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处理的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债务人诉讼中死亡法院的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综上,债务人诉讼中死亡法院的处理方式可以是指定继承人作为被告继续进行诉讼或其他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快车律师。

  •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借钱,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诚信的问题。但是世事难料,总会存在意外等突发情况。那么,在债务人出现意外情况的时候,债务应该怎么解决呢?没有遗产的债务人留下的债务应该如何偿还呢?接下来就一起看一下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债务怎么办

      一、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债务怎么办

      如果说债务人意外死亡,关于债务清偿问题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借款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2、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借款人死亡后,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有义务偿还;未发生继承的,则在借款人的遗产中偿还;如已发生继承的,则其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子女个人无义务偿还,但自愿偿还的除外。

      二、欠债人死亡,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

      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

      三、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起诉

      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当然,在起诉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

      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如果债务人死亡后没有留下遗产,债权人是不可以向债务人子女讨还债务的,在法律上父债子还是不存在的。但子女主动进行偿还就除外。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分享的关于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债务怎么办的相关问题解答。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债务人死亡的,可以用遗产来抵债。但是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的,不要求其家庭成员为其代还,但是如果家庭成员自愿承担债务的话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对于贷款的需求,现在有越来越多的贷款机构的出现。也有很多贷款机构给现在的大学生放贷,几乎有很多的大学生在上学期间都会遇到有贷款机构给自己承诺贷款利率有多低这类的话。那么债务人死亡其所欠贷款的处理方式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债务人死亡其所欠贷款的处理方式及其相关问题。

      一、债务人死亡其所欠贷款的处理方式:

      1.如果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他的亲属或是其他第三方与贷款机构签订了连带还款责任合同,那么在借款人长期欠款的情况下,贷款机构会要求担保人履约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偿还余下所剩欠款。

      2.在没有任何第三方做担保的情况下:

      ① 如果借款人选择了房屋抵押贷款方式,那么逾期时间达到了半年左右的时点,贷款机构一般会向法院提起房屋拍卖的诉讼请求,所获得的拍卖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欠款;

      ② 如果是死者家属代为还款的话,那么在贷款全部偿清之后,其家属便能办理房屋抵押解除登记手续,进而保住房屋。

      3.而如果借款人当初选择的是无抵押贷款,既没有提供抵押物,也没有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人,那么贷款机构追回欠款的难度则加大,一般作坏账处理。

      二、借款人死亡后其所借的高利贷利息其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偿还?

      父债子还“是中国传统,但现在没有法律这么规定,所以父债子可还可不还。何况高利贷本身不受法律保护。

      1,我国《民法》没有父债子还的说法,个人权利、个人义务都归属于本人,与别人无关;

      2,一个人的权利义务跟随当事人的生命的产生而产生,当事人生命的终结而终结。就是说,人死债灭。一个人死亡,他的一切权利都从此终结,他的义务也从此终结,包括欠人家的债务也跟随生命的终结而消亡;

      3,对于是否还信用社的贷款问题,要分清楚这笔债到底属于你父亲的个人债务还是你们家庭的债务。如果是你父亲的个人债务,那么你们不承担偿还的义务;但是,如果你父亲有财产,就由你父亲的财产来偿还;如果财产已经被继承人继承,那么继承人就应该偿还这笔债务。不过特别说明:如果财产不足偿还债务份额,那么继续人继承了多少财产,就偿还多少债务,不足的部分不用偿还,就是说,债务仍然属于你父亲本人偿还;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4,现实中有很多子女帮助父母偿还了债务,这个问题让许多朋友不解。其实他们弄错了,那不是父母个人债务。这类要说明的是,如果债务属于家庭开支所用,那么它当定性为家庭债务。对于家庭债务,家庭的每个成员都负有连带偿还义务,所以家庭债务还是要还的。

      三、贷款当事人去世,所欠银行贷款需要还吗?

      贷款当事人去世,所欠银行贷款根据实际情况由银行继续追偿:

      由银行向其担保人或担保机构进行追偿。

      死者名下遗产用于偿或其法定继承人履行偿还义务。

      3、无担保、无遗产

      如死者名下无遗产,该贷款通常由银行作为坏账处理。

      《继承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债务人死亡其所欠贷款的处理方式及其相关问题。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债务人死亡其所欠贷款的处理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   生老病死是常态,而许多死者在生前可能会存在债务纠纷,此时,有些人可能会担心债务人死亡了怎么办?侥幸债务是不是不用还了呢?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债务人死亡的债务处理规定?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

      一、债务人死亡的债务处理规定

      1、向死者的配偶追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债务人的配偶是否承担债务要根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来确定。如果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配偶应当承担债务的履行。

      判断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综合判断:

      (1)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若不是,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债务人产生债务的原因或借债的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债务用于家庭或夫妻共同生活;

      (3)债务人举债的目的和债务本身是合法的,如果夫妻共同生活中丈夫所欠的赌债等,则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2、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从死者遗产中偿还

      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债务人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债务人的财产的,就可以不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否则死者生前的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

      二、债务人死亡影响诉讼时效吗

      债务诉讼时效与死亡没有关系,要看借条本身的诉讼时效。

      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属于概括性承受。估且不论债务人死亡是否就一定推出债权实现存在风险,即使确实存在风险,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债权确实存在风险的,《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三、债务人死亡如何起诉讨债

      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起诉时确定被告很重要,根据以下不同情况确定:

      1、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3、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6、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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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活中,债权债务存在的形式有很多种,但有些债务人不想偿还债务,甚至会把财产进行转移,可债务不会因为债务人死亡而不用偿还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债务人死亡前转移财产如何处理?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

      一、债务人死亡前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无偿转移财产的,此举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界定

      1、欠款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执行阶段期间恶意转移财产的表现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2)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3)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的;

      这其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即属于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刑事责任

      如果债务人存在以下四种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即:

      (1)与他人恶意串通以降低债务人赔偿能力为目的转移财产;

      (2)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4)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主观上看,债务人的目的是以表面合法的交易行为掩盖其故意转移财产心理状态。且造成无法履行司法文书确定义务的,应符合刑法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负责执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债务人转移财产有哪些应对措施

      1、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诉,如果造成损失的,债务人和第三人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法通则第 61条规定,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侵犯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出于共同的故意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属于共同侵权。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肇事方的财产减少无法恢复,债务人和第三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务人放弃到期债务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价格转让或收购财产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债务人死亡前转移财产如何处理的内容,由此可知,债务人为躲避债务而无偿转移财产的,此举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该转让行为。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咨询。

  •   债权人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比较困难的,如果债务人死亡,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就归于消灭了呢?这个主要看债务人是否留有遗产以及继承人是否继承了遗产,通过对这些情形的分析,我们再来看债务人死亡追讨期限问题,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下面这篇文章。

      一、债务人死亡追讨期限

      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追讨的有效期是三年,从你主张债务人偿还债务起算,即使债务人死亡,如果留有遗产的,可以要求其继承人以遗产来偿还债务,但是超过三年,就只能看债务人的继承人是否愿意偿还债务。

      二、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处理的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三、债务人死亡如何确定被告

      1、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起诉时,原告将死亡的债务人列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通知原告变更适格的主体,原告拒绝变更的,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2、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被继承人死亡之时起到遗产分割前先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如有剩余,继承人才能进行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3、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其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4、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5、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存有遗产的遗产保管人为被告。

      6、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让原告另行起诉。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大家对于债务人死亡追讨期限及其相关问题有了自己的见解,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还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力,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这个和时效也是相关系的。希望这篇文章能对大家了解债务人死亡追讨期限有所帮助,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

  •   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但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其实也并非绝对不可推翻。但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实际不动产物权人。那么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及其相关问题。

      一、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原则,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在保护因信赖物权登记而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适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对物权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虽然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种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真正”不可推翻。事实上,如果事实物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该不动产权属登记有瑕疵,是可以推翻这种法律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真正物权人的权益。因此债务人死亡不可立即申请执行其房产。

      二、债务人死亡申请执行其房产的相关情况一:

      因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1、没有参与分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生效)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1)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对于该第88条第一款,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举例言之:如被执行人只有一价值100万元的房屋(A法院已通过拍卖等程序变现,不考虑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有两个债权人(都是普通债权),债权金额都是60万元,债权人甲已经向A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乙还没有申请执行,那么,A法院就应当将执行款项100万元中的60万元分配给债权人甲;如果执行完毕后债权人乙再向B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债务人处有且只有40万元,则B执行法院只能将此40万元执行并给付债权人乙(不考虑基本生活费用等),B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乙今后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

      (2)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三:债务人死亡申请执行其房产的相关情况二:

      存在参与分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7月8日生效)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民诉法解释》(2015年1月30日生效)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及其相关问题。如果您需要申请这类执行,在申请之前来哦接这些可以做到有备无患。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申请执行债务房产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   大家普遍观念里面,债权人的利益越来越难以保障,因而如果债务人死亡,大家会以为债权人的借款更加难以要回,其实不然,对于这种情形,其实法律也有所规定,债务人死亡债务清偿顺序问题,接下来就让我们共同来了解这个问题。

      一、债务人死亡债务清偿顺序

      债务人死亡后,债务清偿的顺序是: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债务的清偿顺序,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规定,如匈牙利民法典中规定,债权人对某件遗产拥有抵押债权或拥有请求特别满足权的时候,有权按保证数额得到全部满足,殡葬开支、继承开支应优先于其他债务。

      按照我国民法理论,债务人死亡案件债权清偿顺序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

      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质权等情形的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债务人死亡的任何影响而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仍可以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到清偿。优先债权清偿完毕后清偿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清偿应包括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

      债务人遗产扣除优先债权后,不够清偿法院已确定的普通债权,多个债权人对遗产的请求份额标准怎样确定,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而世界各国民法中几乎都有规定,如日本民法典中规定,必须用继承的财产按各个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偿还。我们应按照民法理论的公平原则确定份额标准,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确定清偿数额。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如何清偿

      我国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债务人)债务的清偿原则有三项,即:

      1、有限清偿原则。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人)应缴税款与所欠债务不负无限清偿的责任,而仅仅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有限继承(又称限定继承)原则虽已被当代多数国家的法律认同,但不少国家规定了繁琐的程序。与此相反,我国继承法将它作为一项当然原则,既无需继承人另外作出意思表示,也无需为此而开出遗产清册,明确而易行。

      2、保留特定继承人遗产份额原则。我国的继承制度体现着养老育幼的精神,不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中,法律都要求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照顾,并不得取消他们必要的遗产分额。与此相一致,在清偿税款和债务方面也应保护他们的权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1条强调: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

      3、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赠原则。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其目的在于防止公民利用遗赠形式转移财产,从而损害国家和债权人的利益。

      三、个人债务清偿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1)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

      (2)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

      (3)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4)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我国继承法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一般来说,如果债务人死亡时,如果留有财产,那么对于这个债务人的子女一般是会继承的,可是如果债务金额大于遗产数额时可能就不会对遗产进行继承,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就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债务人死亡债务清偿顺序也是对债务人死后对债权人权益保障的规定。

  •   死亡,是每个人不可避免的问题,毕竟我们都不是神仙,都有会死的那一天,但是人就算死亡了,其生前所留债务,应该怎么处理呢?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债务人死亡后没有遗产债务还要偿还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债务人死亡后没有遗产债务还要偿还吗

      如果说债务人意外死亡,关于债务清偿问题通常有以下三种情形:

      1、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借款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2、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3、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也就是说,借款人死亡后,如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其配偶有义务偿还;未发生继承的,则在借款人的遗产中偿还;如已发生继承的,则其子女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子女个人无义务偿还,但自愿偿还的除外。

      二、欠债人死亡,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一)、债务人死亡还能索要欠款吗

      根据《继承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死者的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偿还之后,仍有遗产,剩下的由继承人继承。如果全部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在用遗产偿还之后,对剩下的债务,继承人没有代替偿还的义务。当然,继承人如果自愿为死者偿还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那部分债务,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把死者个人的债务与家庭债务区别开。如果以家庭中某一成员的名义去借债,借来之后用于家庭生活,这个家庭成员死后,不应把这笔债务算在他个人身上,而应该由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死者留下的遗产无人继承,也无人接受遗赠,这些遗产应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关单位所有。那么,死者的债务也就由接受遗产的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有关单位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

      对于死者生前应当缴纳的税款而没有缴纳的,和清偿一般债务一样,以死者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以全部遗产折价缴纳税款后,仍欠税款,继承人若自愿代缴,尽管其没有这个义务,也不应禁止。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怎么起诉

      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涉及到几个方面的问题:

      1、原告和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有没有权直接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这要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岀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按照上述规定,继承人承认继承,并不以接受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为要件,因此关于遗产的法律地位应理解为,自继承开始(债务人死亡),遗产即归属继承人,继承人为数人时,各继承人共同继承,对遗产共同共有,也就是说继承人是遗产的共同共有人。而遗产是债务人(被继承人)全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由于债务人的债务未清偿,自债务人死亡开始,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继承人之间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冲突关系,即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债权人有权起诉被继承人,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付债务。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主体资格是适格的。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立有借据,双方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还款期限到后,甲没有还款,不久甲即死亡,遗有个人财产一批。甲死后为久,乙以甲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偿还甲的债务。此种情况,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

      2、继承人在诉讼前表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仍有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当然,在起诉前,如果债权人明确知道债务人的遗产已被处理完毕,也明确知道有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权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共同被告提起。

      3、在诉讼过程中,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也不愿参加诉讼的,是否继续把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如前所述,债权人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至于是否继续进行实体审理,要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被继承人(债务人)有遗产,则继续进行审理实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由于债务人(被继承人)有遗产,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就应依法受到清偿,因此在诉讼中,继承人即使表示放弃继承,也可以继续把其列为被告,进行实体审理,在依法确认债权人债权的前提下判决用债务人的遗产偿还债务。

      (2)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根据继承法规定,死者的债务应由他的遗产来清偿,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继承人为被告起诉,目的就是要求继承人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直接用遗产来清偿。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当承担义务的人,对债权人来讲,已无法实现其诉讼请求,诉讼继续进行也没有意义,因而应当终结诉讼。

      (3)被继承人(债务人)没有遗产,但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不能终结诉讼,而应当将其追加为被告,继续进行审理。如此债务属合伙债务,而其中一个合伙人死亡,且没有遗产,此时不能终结诉讼,而应追加其他合伙人为共同被告,进行审理,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三、既然债务人死亡后,那债权人该怎么要债

      1、遗产继承人只能够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对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清偿义务,没有遗产或者继承的遗产不足清偿的,不能执行该继承人个人其他财产。

      2、债务人遗产被继承分配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各个继承从其继承的份额中按比例清偿。

      3、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向其配偶追偿。

      4、债务有担保人的,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债务人死亡后没有遗产债务还要偿还吗的全部内容。当债权人死亡后如果债权人没有留下遗产,传统的父债子偿这个思想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人如果要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好咨询律师。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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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负债累累的债务人,本身的债务和困境已经无力承受,但是很多债务人还被债权人设置陷阱,捏造证据,虚假诉讼,雪上加霜。

所以,对于债务纠纷中的虚假诉讼,必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为。在现实中,债权人没有提供完整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串通合谋等情形。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偿还欠款,但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且从借款合同形成过程、借款时间、资金往来凭据况、所有关联公司、个人之间的转款情况、借款的用途、案件当事人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等方面来看,债权人的行为违背常理,也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以下是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这一条很容易理解,就是指债权人在债务关系建立的当时,并没有出借能力。他都吃了上顿没下顿,一屁股债,哪来的钱借给你呢?

这主要是防范高息转贷醉和捏造债务罪。

尤其是前几年,很多人无所事事,看别人放贷赚了钱。可是自己又没钱,于是就去银行贷款,或者民间融资,因为这两种方式利息低,而放出去的高利贷利息高,他们从中赚取利息差价获利,这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债权人A借给债务人B一笔钱,但是因为利息存在违规行为,于是就采用暴力或强制手段,让债务人B给中间人C出具借款证明,目的就是为了规避自己的违法事实。

如果债权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且无法提供合理有效的出借证明,来证明借出去的钱是自己的,那么应对债权人是否出借款项持有合理怀疑。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这个情况比较复杂,而且存在的因素也很多。

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所说的借贷金额不符的。

比如约定的利息是1%,但是债务人实际是按照3%的标准支付。

比如债务人借钱的目的是赌博,但是债权人的出借目的是买房。

比如债务人已经归还了债务,但是债权人不承认其还债行为。

总之,对于这一点,债务人心理应该非常清楚,那些事实与债权人提出的理由不相符,只要是不相符的事实,就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

所以,不要认为自己欠了债,就没有话语权,任人宰割。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对于这种情况,虽然不常见,但是也有。

也就是说,债权人没有任何凭证,就控告债务人借了钱。

但是,民间确实有这种情况。比如亲戚朋友之间,因为信任,借钱的时候没有出具借条,后来债务人不承认。

但是也有债权人,伪造借条,甚至修改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利息标准等。

甚至采用暴力或强制手段,逼迫债务人出具借条的,这不仅属于伪造债权凭证,还涉嫌敲诈勒索。

最后这种情况常见于高利贷,套路贷,将利息变成本金,最后利滚利。

有这样的情况,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这就是我们常听说的职业放贷人,这也是我国严厉打击的金融犯罪行为。

如果债权人涉嫌多起诉讼,而且案件都存在争议,而且疑点类似,手法相同,就可以视为虚假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如果你是正常接待,债务人不还钱,起诉至法院,肯定是亲力亲为。但是当事人却不参加调解,庭审,委托给代理人,亲戚或朋友。

但是代理人不能清晰地陈述借贷事实,而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据,提供的证据前后矛盾。

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一般而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

说简单点,就是指债权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威胁债务人在法庭上按照他们的意图答辩,要么只让代理人到庭应诉,从而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要么选择还款期限、利息、违约金等非关键细节进行辩解,并不否认原告诉称的基本事实。

还有就是债权人积极主张庭前调解,其实就是害怕庭审期间债务人提供了不利于他的证据,让官司败诉。

其实就是为了掩盖掩盖其非法目的。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虚假诉讼。

张三要跟妻子离婚了,离婚就意味着要分割财产。但是张三觉得妻子什么都没干,不应该分那么多财产,于是就制造债务。

于是张三就故意给李四出具了一张借条。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基于此,妻子就必须承担债务的一半,最后妻子发现,偿还了这笔债务,自己一分钱的财产都没有分到。

李四去法院起诉的这笔债务,就属于虚假债务。

我前段时间,就接触到这样一个债务人,就属于这样的情况。

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的形式意图减少一方的责任财产,以达到损害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如果法院在审理债务纠纷案件中发现,债权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地域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70%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当事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9、当事人不放弃权利。

按理说,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目的,就是讨回自己的债务。

但是,有的还没有进入庭审阶段,就放弃了;甚至有的债权人,放着自己的钱不要,而是要让债务人进黑名单,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

也就是说,他们认为这笔钱肯定是要不回来了,或者前期的利息收入,早已经能够抵消本金的,从而放弃债务追偿,只求惩治债务人的。

这种债务纠纷,很大程度上来说,债权人都有违法行为。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疑点的,都可能涉及虚假诉讼。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当债务人接到法院的诉状的时候,一定要清楚债权人的诉求。

该还的债必须还,但是当自己的利益遭到侵害的时候,也必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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