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车避让救护车、警车、消防车的话,可以驶入智轨车道吗?

关于印发《株洲市智能轨道快运系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管理,促进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规划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简称智轨),是指采用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作为运载交通工具的中低运量公共交通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轨道快运电车(简称智轨电车),是指由电力驱动,沿预设虚拟轨道运行,可以与地面道路混行的公共客运车辆。智轨电车兼具轨道交通与地面道路交通的双重属性,且无需传统意义上的有形物理轨道承载,是中低运量公共交通的一种新制式。

第三条 智轨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政府按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在财政、用地、建设、管理等方面支持智轨发展。

智轨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轨的规划、建设及运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智轨的监管与运营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智轨的项目审批管理;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智轨的用地和规划管理;住建部门负责智轨建设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智轨道路交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管理。

财政、城市管理、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智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通过招投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智轨的建设、运营单位,分别负责智轨的建设、运营工作。

第六条 智轨运营单位负责智轨运营管理,对智轨的设施维保、运营秩序、安全和应急等事务实施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国土、规划、发改、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因地制宜、审慎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智轨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智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智轨专项规划包括智轨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

智轨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相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经批准的智轨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八条 智轨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线路走向、站点功能定位及位置、专属路段、安全保护区、车辆段、车站、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合理确定智轨枢纽站点周边道路网、其他公共交通、停车场等用地,保障智轨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

第九条 国土、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智轨专项规划,对智轨交通线路、车站、车辆段、变电站等设施用地以及配套换乘枢纽用地进行控制。城市规划确定的智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智轨沿线新建市政道路或实施道路改造,应当与智轨建设同步实施或预留必要空间,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智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智轨交通设施技术指导及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技防设备,并分别纳入城市道路交通设施管理体系。

新建、改建、扩建智轨线路,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防护设施、电子监控等交通安全设施。市公安机关应当参与相关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智轨专用安全设施和专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及联动控制等专用设备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智轨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防护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交通设施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道路交通信号的养护和维修工作,由负责交通信号养护和维修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智轨电车及车站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设备、设施,其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统一联网至市级视频联网共享平台。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设备、设施由智轨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并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智轨建设单位应当在智轨工程建设开工前,对智轨沿线建(构)筑物和设施进行调查、记录,采取措施保护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及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经智轨建设单位申请,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等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向其提供智轨建设所需的档案资料。

在管线及设施档案资料不全或缺失的地段勘察、施工,智轨建设单位应当主动与相关部门和产权单位沟通,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做好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轨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覆土前,智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并将测量成果报送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智轨工程建成后,智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后,智轨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智轨工程资料。智轨工程在维修、改建后,有关变更的工程资料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四条 智轨工程建设,智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和施工方案,并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的影响。

工程建设期间,交通组织方案、施工方案调整的,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轨工程验收合格后,智轨运营单位应当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90天。组织试运行之前,智轨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试运行。

第十六条 智轨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管理制度,对智轨电车、车站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保障智轨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城市管理、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等部门、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智轨的正常运营工作,保证智轨的合理需要。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广泛听取市民的意见和建议,制定智能轨道快运系统服务规范,建立和实施监管考核制度。

智轨运营单位应依据服务规范向社会公示服务承诺,保证客运服务质量,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第十八条 智轨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导向标志。

智轨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智轨电车首末班车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智轨电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及时向乘客公告。

第十九条 智轨电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和智轨电车专用信号灯行驶。

在有智轨电车专用信号灯时,智轨电车应当按照智轨电车专用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在没有智轨电车专用信号灯时,智轨电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的指示行驶。

智轨电车线路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平面交叉路口应当设置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联动控制设备及专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对智轨电车实施交通信号优先控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智轨平面交叉路口和智轨沿线重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智轨电车的安全通行。智轨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智轨电车停靠站点的乘车秩序维护管理,保障乘客有序进出站。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设智轨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智轨电车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及禁止进入标志。事故易发路段应当设置车道隔离设施。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车辆、行人禁止进入智轨电车专用车道:

(一)平面交叉路口区域或人行横道线,根据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允许公共汽车进入,或者在智轨电车停运时段允许其他类型车辆进入的。

(三)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

(四)因智轨电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维修、急救、工程抢险等车辆需要进入的。

第二十一条 智轨电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以下通行规则: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有交通警察指挥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二)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三)在专用车道,最高时速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道路限速标志的路段,遵守有关限速规定,并保持安全时速。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不得在车站站台以外区域上下客。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妨碍智轨电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智轨电车专用车道;

(二)擅自在智轨电车专用车道内停留;

(三)在车道、车站、进出站通道和其他相关区域,堆放物料、摆设摊点、设置障碍、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损坏、擅自操作智轨设施设备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强行拦截、攀爬智轨电车,强行上下车;

(七)跨(穿)越、攀爬、倚坐、损坏、移动智轨道路隔离设施;

(八)干扰智轨电车专用无线通信频段;

(九)向智轨线路范围内抛洒杂物;

(十)其他危害智轨电车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智轨电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专门管理规定,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

智轨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智轨电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配备可实时记录运行状态的行车记录视频系统,并在运营时全程开启视频系统。

第二十四条 智轨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岗位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智轨运营单位负责智轨设施设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智轨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振动、噪声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六条 智轨电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智轨电车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智轨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七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的,智轨运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票款。

第二十八条 乘客乘坐智轨电车,应遵守智轨电车乘车规则。乘车规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公布。

智轨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智轨运营单位有权暂停当次班车的运行,当事人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下列影响智轨电车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在智轨电车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槟榔,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在智轨电车车厢或智轨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三)攀爬或翻越闸机等。

(四)携带犬只(导盲犬除外)乘车。

(五)其他影响智轨电车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智轨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

智轨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智轨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财政、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智轨运营成本费用核算评价制度和补贴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智轨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智轨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应监控设备和设施,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智轨用地范围及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取土、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作业。

(五)其他可能危及智轨交通安全的作业活动。

需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 智轨运营单位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智轨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现场,可以要求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单位拒不采纳的,智轨运营单位应当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智轨运营单位报告的情况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智轨运营单位制定智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智轨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智轨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疏散乘客,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供电、通信、供水、排水、公交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和提供应急保障,协助智轨运营单位尽快恢复运营。

第三十七条 智轨运营单位应当在智轨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评估智轨电车运行对车站、桥梁等建(构)筑物的影响,定期对智轨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在发生地震等地质灾害或火灾等重大灾害后,智轨运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智轨进行安全性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三十八条 智轨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关规定,在智轨电车车站及车厢内配置相应的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完好和有效。

第三十九条 智轨运行发生故障的,智轨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智轨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提供接驳交通工具等措施组织疏散乘客,紧急情况下可就地快速疏散乘客,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智轨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智轨电车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智轨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智轨运行安全的,智轨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疏散乘客,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部门。

遇雾、雨、沙尘、冰雹、台风等气象条件的,智轨电车应当适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二条 涉及智轨电车的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的,智轨电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立即停车,开启警示灯,设置警告标志,保护现场。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智轨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智轨电车驾驶人应当采取拍照或者摄像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状况,其他事故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智轨电车车道。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的状况,可以通知运营单位暂停线路运营,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立即通知运营单位恢复线路运营,运营单位应当服从指挥。

第四十三条 智轨电车运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智轨电车应当购买车辆保险、设立事故赔偿专用资金,与交通、安监、公安等部门协调完善运营事故处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智轨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对智轨电车、车站以及相关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二)未在智轨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或者定期进行安全性检查和评价。

(三)未按照要求配置相应的器材和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更新。

第四十五条 智轨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智轨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二)未统一设置各类指引导向标志或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等信息。

(三)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需要取得资格证的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

(五)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六)未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

(七)未按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疏导措施。

第四十六条 行为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遵守乘车规则、扰乱智轨交通运营秩序、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危害智轨运营安全、损害智轨交通设施设备的,智轨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依法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造成智轨设施设备损坏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有关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规划、建设、安全、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智轨规划、建设、安全、价格等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智轨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智轨设施,是指智轨的虚拟轨道、车站、停车场、车辆、机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智轨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二)智轨电车专用车道,在地面上印有虚拟轨道标识线,使用路缘石、隔离设施或者标志标线等将智轨电车与其他任何交通方式及行人隔离,通常情况下仅供智轨电车通行的车道。

(三)智轨电车非专用车道,在地面上印有虚拟轨道标识线,供智轨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可借道行驶的车道。

(四)智轨专用安全设施,是指仅供智轨使用的安全设施。

(五)道路交通信号,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株洲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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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宜宾市中心城区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近段时间,大家总能看到智能轨道“五粮液”号在街上试运行的身影。

关于“智轨”,大家的疑问有很多。

1、“智轨”什么时候开通?

2、“智轨”的票价是多少?比公交车便宜还是贵?

3、“智轨”的起点站和终点站分别是哪?沿途要经过哪些地方?

4、“智轨”开通以后,能改善交通现状——堵车吗?

《办法》共有6章,由于字数太多,

小编摘取了部分重点条例

宜宾市中心城区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管理,促进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规划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和应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是指采用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作为运载交通工具的中低运量公共交通系统,是具有公益性的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部分。

本办法所称的智能轨道快运电车,是指由电力驱动,沿预设虚拟轨道运行,可以与地面道路混行的公共客运车辆。

第三条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运营、信号优先、安全便捷的原则。政府按照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在规划、财政、用地、建设、管理等方面支持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发展。

第四条 市政府负责统筹中心城区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的规划、建设及运营。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的项目审批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建设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的相关工作。

宜宾市中心城区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等单位,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因地制宜、稳步发展的原则,组织编制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专项规划包括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经批准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六条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线网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线路走向、站点功能定位及位置、专属路段、安全保护区、车辆段、车站、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合理确定智能轨道快运系统枢纽站点周边道路网、其他公共交通、停车场等用地,保障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与其他交通方式有效衔接。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按照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专项规划,保障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交通线路、车站、车辆段、变电站等设施用地以及配套换乘枢纽用地。城市规划确定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沿线新建市政道路或实施道路改造,应当与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同步建设或者为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建设预留必要空间,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90天。组织试运行之前,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组织试运行。

宜宾市中心城区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安全、消防、疏散等指引导向标志。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智能轨道快运电车首末班车行车时间、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及时向乘客公告。

第十七条 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和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电车专用信号灯行驶。

在有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电车专用信号灯时,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应当按照专用信号灯的指示行驶;在没有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电车专用信号灯时,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信号的指示行驶。

智能轨道快运电车线路与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平面交叉路口应当设置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与道路交通信号的联动控制设备及专用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对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实施交通信号优先控制。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智能轨道快运系统平面交叉路口和沿线重点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保障智能轨道快运电车的安全通行。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停靠站点的乘车秩序维护管理,保障乘客有序进出站。

第十八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设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专用车道,应当设置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专用车道标志、标线及禁止进入标志。事故易发路段应当设置车道隔离设施。除下列情形外,其它车辆、行人禁止进入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专用车道:

(一)平面交叉路口区域或人行横道线,根据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允许公共汽车进入,或者在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停运时段允许其他类型车辆进入的;

(三)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执行紧急任务的;

(四)因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维修、急救、工程抢险等车辆需要进入的。

第十九条 智能轨道快运电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以下通行规则:

(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行驶;有交通警察指挥的,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二)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三)在专用车道,最高时速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速要求,在非专用车道,不得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道路限速标志的路段,遵守有关限速规定,并保持安全时速;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不得在车站站台以外区域上下客。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妨碍智能轨道快运电车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专用车道;

(二)擅自在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专用车道内停留;

(三)在车道、车站、进出站通道和其他相关区域,堆放物料、摆设摊点、设置障碍、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四)损坏、擅自操作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施设备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或者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强行拦截、攀爬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强行上下车;

(七)跨(穿)越、攀爬、倚坐、损坏、移动智能轨道快运系统道路隔离设施;

(八)干扰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专用无线通信频段;

(九)向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线路范围内抛洒杂物;

(十) 其他危害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智能轨道快运电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专门管理规定,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公布实施。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配备可实时记录运行状态的行车记录视频系统,并在运营时全程开启视频系统。

第二十二条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要岗位和参与救援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负责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施设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振动、噪声等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第二十四条 智能轨道快运电车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智能轨道快运电车票价应当与本市其他公共交通的票价相协调。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无票或持无效票乘车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票款。

第二十六条 乘客乘坐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应遵守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乘车规则。乘车规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公布。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运营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运营服务规范行为的投诉。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乘客投诉及处理情况。

宜宾市中心城区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三十六条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行发生故障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暂时无法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提供接驳交通工具等措施组织疏散乘客,紧急情况下可就地快速疏散乘客,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

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

第三十八条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严重影响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行安全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可以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组织疏散乘客,及时向社会公告并报告市交通运输部门。 遇雾、雨、雪、冰雹等恶劣气象条件的,智能轨道快运电车应当适当降低行驶速度。

宜宾市中心城区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智能轨道快运系统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二)未统一设置各类指引导向标志或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等信息;

(三)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需要取得资格证的从业人员无证上岗;

(四)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处理乘客投诉;

(五)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六)未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或未定期组织演练;

(七)未按要求及时采取相应的组织疏散、疏导措施。

行为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遵守乘车规则、扰乱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交通运营秩序、危害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安全、损害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交通设施设备、影响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施设备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并依法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施设备损坏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宜宾市中心城区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

(一)宜宾市中心城区,包括翠屏区、叙州区和南溪区。

(二)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设施,是指智能轨道快运系统的虚拟轨道、车站、停车场、车辆、机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智能轨道快运系统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三)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专用车道,在地面上印有虚拟轨道标识线,使用路缘石、隔离设施或者标志标线等将智能轨道快运电车与其他任何交通方式及行人隔离,通常情况下仅供智能轨道快运电车通行的车道。

(四)智能轨道快运电车非专用车道,在地面上印有虚拟轨道标识线,供智能轨道快运电车通行,其他车辆可借道行驶的车道。

(五)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专用安全设施,是指仅供智能轨道快运系统使用的安全设施。

(六)道路交通信号,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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