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东家干活受伤应怎样赔偿在房东家干活,受伤了房东有没有责任?

电动自行车(简称电动车)

是很多人出行的必备交通工具

但是电动车有很多安全隐患

也是需要我们时刻警醒的

否则可能会付出生命的代价

2016年8月11日,南宁市兴宁区一居民楼发生火灾,现场烧毁电动自行车8辆、摩托车3辆、自行车1辆及部分生活用品等,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谢某及儿子、女儿一家3口人丧命

而火灾却是改装电动车在充电时起火 所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前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

21岁女孩詹某作为电动车使用人

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担责80%

改装车充电起火致一家3人丧命

邓某一家四口在南宁长堽路四里一自建居民房里租房居住。2016年8月11日,邓某像往常一样早早外出卖货,妻子谢某带着一对儿女正在酣睡,悲剧却在此时悄悄降临......

发生火灾后,当事楼房被警方封锁。

当日凌晨5时55分,这幢七层的自建居民房发生火灾,进入火灾现场的道路比较狭窄, 还堆放着很多杂物、 车辆, 消防车根本无法通行。大火最终持续燃烧了将近一个小时才被控制住。

火灾现场逃生示意图。图片来源:@桂林生活网

事故导致谢某以及一对儿女浓烟中被困死亡,另外烧毁8辆电动车、3辆摩托车、1辆自行车等物品。

当地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一电动自行车电瓶部位处的电气故障 。至此,谢某的丈夫邓某及谢某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火灾事故房屋的出租人梁某、起火电动车生产者江苏某公司、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起火电动车所有人罗某、实际使用人詹某5被告 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费用支出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66676元。

违规建房并进行出租经营

且该楼房安全存在巨大漏洞

2、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

林场在明知梁某违法建造私房时不予阻止

3、被告罗某、起火电动车的所有人

将车辆交给被告詹某使用

4、被告詹某、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

违规改装电动车电瓶导致车辆起火

5、起火电动车生产者江苏某公司

该公司应就其缺陷产品导致的后果

邓某考虑各被告过错责任及赔偿能力,主张电动车公司承担90% 的赔偿责任,其余四被告共担10% 的赔偿责任。

作为房屋出租方有一定责任

但起火原因是电动车电瓶起火

虽然自己是事故房屋占用土地的权利人

詹某的表姐罗某则表示:

在购买电动车时便以自己的名义给这辆车上牌

实际购买、使用、管理人都是詹某

自己并没有对电动车的电瓶进行改装

涉案电动车拥有产品合格证

并经南宁市车管所检测后登记上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应结合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侵权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及过错程度分析认定各方责任。

由于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詹某系起火电动车的实际使用人,故在无证据证明该起火电动车的登记所有人罗某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罗某在本案中并无侵权责任。

詹某所使用的电动车电瓶处明显存在改装情况 。火灾起火点经消防大队调查亦认定为该电动车电瓶部位电气故障。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认识到私自改装电动车电瓶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 ,对受害人谢某及儿女的死亡后果原因力较强,应负有主要责任,应承担80%

房东梁某的出租房屋原用于灭火的两袋沙子已因停放的电动车数量较多而被移除,房屋窗户均已安装防盗网而未预留逃生出口。梁某作为火灾事故房屋的出租方,在明知租户密集、租户电车数量较多、充电时段多为夜间的情况下,并未就该出租房屋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虽非受害人谢某及儿女死亡后果的唯一原因,但降低了受害人谢某及儿女的逃生可能性,故梁某应对受害人谢某及儿女的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20% 的赔偿责任份额。

江苏某公司作为起火电动车的产品生产者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认定其侵权责任。 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起火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不能仅因电动车起火的事实而要求江苏某公司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某林场同意梁某使用土地的行为,与本案侵权后果并无直接因果关系, 故对于要求某林场在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梁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费用支出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

詹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费用支出的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

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谢某的丈夫及父母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中院提起上诉,对一审判决梁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某林场、罗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异议。请求改判某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詹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日前南宁中院作出二审宣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事故责任应由房东梁某、电动车使用人詹某 来承担,

其中,梁某 担责20%,承担37余万 赔偿,

詹某 担责80%,承担160余万 赔偿。

至于电动车公司为何不用承担责任,法官指出,从消防报告中已明确事故原因 系电动车改装引起 ,电动自行车产品使用手册已对“严禁私自改装” 的内容,进行了重要提醒。因此,法院不能仅因电动车起火,而认定电动车生产厂家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电动车充电应控制8小时内

引发的火灾也在不断上升

全国各地消防部门统计的

电动车火灾就有799起之多

共造成95人死亡,58人受伤

电动车使用中的安全隐患

不要忽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

更不要随意自行改装电动自行车!

我们在使用时也应该多加注意:

1、充电时要选择安全、通风、散热的环境

尽量不要在房屋内、过道等区域充电

2、不要在晚上充电,电动车充电时间

一般应控制在8小时以内

3、购买电动车时要购买

正规厂家所生产的电动车

4、规范使用停放电动车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中国普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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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肇事者,楼上的住户都要,这些年,大家听过不少的案例,可是住户辩称自己事发时“不在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说法成立吗?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审结一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女子被啤酒瓶砸中,花去医疗费四万多元,找不到肇事方,楼上7家住户的房东及租客分摊医疗费。

7户人家中的杜某辩称,事发时他们并不在家,不可能抛掷物品,不应当承担责任。法官从实际案情出发,对杜某的说法进行了情与理的考量,最终认定杜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被,花去4万多元医疗费

事情要从很多年前说起。

2011年3月7日15时30分许,肖某在楼门口晒太阳时,不幸被楼上掉落的一只酒瓶砸伤左腿。肖某受伤后,被送往重庆市中医骨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股骨骨折,并于当日转至重庆市中山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院。

住院期间,肖某的五个子女为此花去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45343.06元。然而,肖某被砸伤后,没有办法找到肇事者,这笔钱只有五个子女暂时垫付。

2011年6月7日,肖某因病过世。

几年后,肖某的五个子女咨询了法律人士,了解了“高空抛物”的相关法律问题后,一纸诉状将肖某被砸楼房单元的所有住户告上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各项医疗费用。

房东和租客都应承担责任

据了解,肖某生前随其女常住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某幢楼的单元房内,杜某、卢某、陈某、李某、张某、孙某分别系该幢楼9-2-1号、9-3-1号、9-4-1号、9-5-1号、9-6-1号、9-7-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肖某受伤地点的楼上住户。

另外,该幢9-4-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陈某已将房屋出租给被告郭某、袁某等7人进行居住使用,截至2011年3月7日即肖某受伤当天,仍处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肖某被建筑物中坠落的酒瓶砸中受伤,庭审中无法证实酒瓶究竟从哪一房间内坠出,故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原告的损害给予补偿。

也就是说,被告杜某、卢某、李某、张某、孙某以及郭某、袁某7人作为事发地楼上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对原告所受损失予以平均补偿,郭某、袁某7人内部也应对补偿金额予以平均分担。

“不在家”抗辩理由未能免责

庭审中,杜某等被告辩称,事发时他们并不在家,不可能抛掷物品,不应当承担责任。

对此,承办法官解释说,本案中的致害物为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本案关键不在于造成损害的坠落物是否有人的支配因素,不在家并不能证明没有占有该物,也不意味着酒瓶就不会坠落,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换言之,不在家并不能达到证明其不可能加害人的目的。

此外,本案被告作为楼上住户,根据社会生活经验以及通常情理可以认定为他们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由他们进行按户平均补偿,总体而言较为公平合理。

七大空中杀手,样样要人命

高空抛物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它不仅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也使得邻里关系、社会风气,甚至城市形象遭到破坏。

经调查有七大空中杀手,样样要人命。它们是:烟头、菜刀(以及其他铁器)、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花盆、砖石、爆竹、晾衣竿。

一个300克的鸡蛋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裂,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25楼抛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层抛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纵使是一块西瓜皮,从25楼抛下时都可能让人当场伤命。

1、刑事责任:高空抛物在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以及高空抛物者的观恶意程度,可能涉及到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相应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一般情况下,高空抛物者即指加害人为一人,且已确定的情况下,加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加害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下)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3)无法确认侵权责任人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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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乐伽无法偿还客户欠款 南京市房管局提供调解和法律咨询

  新京报快讯(记者 张晓兰)8月7日,继乐伽公寓发布官方公告称无力履行合同、没有经营收入无法偿还客户欠款之后,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也发布通告称,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现已无法正常经营。

  乐伽多渠道自救均未见效,无法偿还客户欠款

  8月7日,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近期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履行合同。公司已尽最大努力通过多种渠道积极自救,但均未见效。目前公司已停止经营,关闭所有业务,员工大量离职,没有经营收入,无法偿还客户欠款。

  公告表示,乐伽通过认真反思,深刻认识到公司“高进低出”的经营模式存在严重缺陷,已对长租市场带来较大风险,加之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缺失等诸多因素,造成公司业务全线关停的现状,由此带来诸多影响和不便,表示深深歉意。

  公告指出,公司在7月18日起对南京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和诉求进行接待登记,现已基本完成。在本公告前已有部分房东、房客达成和解协议,不再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公司同意房东、房客解除与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该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完全认可。

  为化解矛盾纠纷,公司将于明天起会同南京市住房租赁协会推荐的部分住房租赁企业,与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房东、房客进行调解;公司将主动与南京地区已登记客户联系预约,原则上按照租期时间划分。

  而对于相关协调处理事务,将在南京各区人民调解中心支持下进行。一、不动产属地原则。按照非南京区域的在房屋所在地城市、南京区域的在各行政区内管辖原则,在房屋所在地所属地域协调处理。二、凡房东、房客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司无条件予以认可,无须再通知公司,原房屋租赁合同即时终止作废,不再履行;房东、房客保留依法依约追究公司违约、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的权利。

  乐伽公告称,鉴于公司已无能力履行与房东、房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对房东、房客同时要求与公司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公司无条件同意,并放弃追究房东、房客因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公司仍承担因不能履约而产生的违约、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即视为通知所有房东、房客,不再另行送达书面通知。

  乐伽公告表示,南京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推荐的住房租赁企业将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现场矛盾调处,促成新的租赁关系建立,公司认可新租赁关系,房东、房客无须再履行与乐伽签订的原房屋租赁合同,也无须通知乐伽。

  此外,乐伽公告还表示,房东、房客无法达成和解的,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追究乐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尊重并执行一切决定。因公司造成房东的损失由乐伽完全承担,不应波及房客,公司诚恳请求房东不要采取过激的手段驱赶房客。

  南京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推荐五家租赁企业参与调处工作

  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也发布通告称,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出现大量违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此,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及时组织调查,要求乐伽公司积极配合,如实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并督促乐伽公司认真做好客户诉求的接待登记,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经查,乐伽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亏损,现已无法正常经营。

  通告称,为妥善化解乐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帮助乐伽公司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南京市相关区政府按照方便客户、属地调处原则,组织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在辖区设立调处服务点,为南京地区乐伽公司客户提供纠纷调解和法律咨询服务。同时,南京市住房租赁行业协会推荐南京房屋租赁置换有限公司、南京自如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南京银城千万间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南京青客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市房屋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等五家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调处服务点工作,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乐伽公司客户提供居间代理、促成重新建立房屋租赁关系等优质优价服务。

  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8月23日期间,南京各区调处服务点将分批联系已经登记的客户,与客户确定调解时间和地点。

  新京报记者 张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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