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被拆宅基地补尝30000元后到城里买房领到补偿后要退回原补偿的款合理?

现在人们的生活过得更加富裕了,特别是有些人依靠在外打工创业最后成为了有钱人,于是在城里买房,举家到城市里生活。那城里买了房的农村的房非拆不可吗?我们来看看国家最新拆迁政策内容是什么?

针对于农村里面的以一户一宅制,即使你有一个宅基地,那么你在城市里面买房,跟这个一户一宅制是没有任何冲突的。比如说你在城市里面有钱买了十套房,那么你的户口依然在农村里面的时候,如果进行以会议在这个分配你仍然可以获得一个宅基地。

城市里面有房,农村的房也不会被拆。针对于一户一宅制,并不是说一户一房制。所以这个时候大家不要担心,即使你城市里面不论你有多少套房,农村里面的房子都不会被拆掉。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以前只有农村房屋的补偿,现在不是了,现在还可以领取到宅基地的补偿,也就是说,现在变成了双向补偿了,这样补偿就会高了很多了,这个是新的规定,大家是需要知道的。

如果大家在农村的房屋需要拆迁,那国家还会给一定的补偿。这些补偿数额比农村收入要高一些,是一笔不菲的收入。所以农村碰上了拆迁机会就相当于暴富了。现在正在搞新农村建设,有很多惠农政策,大家可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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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6日,原告在看守所服刑期间,其名下宅基地被家人卖给被告。原告为该村居民的宅基地房屋,被告非农业户口,原告认为房屋的不是他卖的,合同不是他签的,买卖合同应该无效。事实上, 该房屋已经由被告居住近20年,原告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隔壁的第三户原告父亲的宅基地房子内。因隔壁村由政府进行了土地征收,给了补偿款。故提起诉讼,打算获得已经变卖房子的拆迁补偿。

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1、在原告服刑期间,其亲友变卖了其房产,是否有效?

针对该问题,经律师对证据材料的仔细分析、当事人描述,发现在签订本案房屋买卖协议时,原告虽然是服刑期,但变卖该房产的是原告的妻子,而且在签订协议时,有村委会的三名成员共同见证,原告的父亲也有在协议上签字。经法庭调查,得知原告妻子变卖房屋是为了给原告缴纳刑事犯罪罚金。另外,原告服刑完毕回来后,一直居住在距变卖房屋相隔两户的其父亲的宅基地房屋内,与被告相邻居住18年从未提过合同无效事宜。那么原告的该行为可以视为原告对变卖宅基地房屋的效力进行了事后的追认,从该角度协议有效。

2、被告在该房屋居住18年,户口是城镇并非本村,买卖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被告提供了本案买卖房屋的产权证(非宅基地使用权证),证明地上房屋归被告所有,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而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也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被告购买房屋时系城市居民,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具备购买该村宅基地上房屋的资格,故涉案房屋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3、合同无效后,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同时原告应当返还被告购房款及利息。

那么此类情况,被告应该如何维权呢,当年的2万元与现在的2万元已经不是等价,难道就是取得当初买方的2万元及利息吗?被告可以获得哪些利益呢?

首先,在20年的期间内,被告对房屋进行了翻建、扩建,如果将现在的房屋返还给原告,显然原告相当于取得了不该属于他的多余利益,也就是说,归还的房屋已经不是当初的房屋。而宅基地作为国有土地,即便是原告也只是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当初原告出卖的仅是自己的地上房屋,并不包括宅基地。

那么针对翻建、扩建部分,被告需要收集证据去证明为此所支付的费用,要求原告按照年限折旧款去支付,但该方式,一般当事人的证据都不太全,基本都是自己修缮,或者都是雇佣个人施工的,很难留有证据,举证难度较大;

本律师建议,如果上述证据不全的情况下,可以对案涉房屋区域房产价值进行评估鉴定,或者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鉴定,以明确房产价值或者房屋增值部分价值,要求原告支付。另外一种,既然有动迁的可能性,那么需要进行政府方面的沟通,如果确定有动迁通知,可以向政府上报房产归属情况,由原被告按比例获得动迁补偿款,毕竟地上房屋是被告的,宅基地是原告的,而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大部分是取消了村民享有宅基地的资格,这样对被告而言利益所得是最大化的,当然以上需要被告提出另诉主张权利。同时,也建议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或租赁双方可以在协议中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房屋被征收、征用作出约定,该约定可视为双方对经济利益的自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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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老陈和罗家姐弟来说,20年前写下《出售房屋协议》时可能都没有想到,20年后会因为房屋拆迁让彼此陷入官司纷争。

20年前,老陈在四川南充城郊花7000元购买了罗家的一套祖传房屋。近年来,随着南充城市建设的扩张,当年购得的房屋也被纳入拆迁范围。不过,作为原屋主法定继承人的罗家姐弟俩表示,老陈当年购房所签订的《出售房屋协议》因违反相关法规无效。在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50余万元补偿款后,姐弟俩与老陈就赔偿款如何分配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经历数次诉讼,1月7日,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目前已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综合考虑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宅基地的村民福利性质及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房价上涨,以及老陈实际居住使用房屋长达20年期间对房屋的管理和贡献,判决原屋主法定继承人罗家姐弟共支付老陈37.89万元,这其中包括返还给老陈当年购房所交的7000元。

7000元购一套房,住了20年后遇拆迁

老陈是南充市蓬安县正源镇人,1997年11月3日,在当时尚属南充市城郊的顺庆区舞凤镇某村购买了一套76.9平米的农村自建房屋。当时,老陈与房屋所有者罗某签订了一份《出售房屋协议》,并付清了7000元购房款。协议签订后,老陈便一直在该房屋居住。

罗某的儿子罗先生告诉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这套房屋是自家的祖传房屋,自己知道农村房屋不能买卖,当年跟老陈签订《出售房屋协议》时,就曾给老陈口头说过,如果将来遇征地拆迁就要搬出来。不过,记者未能联系上老陈向其求证。

这份《出售房屋协议》约定:从付清房款之日起,该房屋归老陈所有,双方应对外称房屋系租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究问,老陈常住几年后,需重修涉及的有关费用由老陈支付,老陈可借罗某的名义重建住房。

2005年和2007年,当年卖给老陈房屋的罗某夫妇相继去世。近年来,随着南充城市建设的发展,老陈当初购得的房屋也因城市改造被拆迁。2017年8月,作为罗某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女儿罗女士到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当年与老陈签订的《出售房屋协议》无效,两个月后,法院作出民事调解,老陈同意由罗女士办理房屋的拆迁手续,并领取拆迁款,由双方协商处理拆迁补偿分配。

之后,罗女士作为被拆迁人与拆迁安置指挥部签订协议书,这套房屋拆迁后货币补偿共计52.67万元,其中产权建筑面积安置补偿为39.83万元,临时建筑补偿439.2元,其余还包括提前搬迁奖、购房补贴等费用。

不过,老陈与罗家姐弟就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购房协议无效,52万补偿款如何分?

2017年11月17日,老陈将罗家姐弟起诉到法院要求享有全部拆迁补偿款。法院认为,老陈当年签订的《出售房屋协议》因违反农村土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8年5月,老陈又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起诉罗家姐弟,请求对方返还当年的7000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41.77万元。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老陈当年在签订协议时支付了7000元购房款,在合同无效后应予返还。此外,从《出售房屋协议》中的“双方应对外称房屋系租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究问”可以看出,双方均明知案涉房屋买卖违反相关法规及政策,故买卖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判决罗家姐弟应对老陈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定二人在继承已故父母遗产的范围内共向老陈支付12.45万元。

一审判决后,老陈和罗家姐弟均提起了上诉。

全额返还购房款,并给予70%的损失补偿

2018年10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法庭上,老陈认为,虽然当初签订的《出售房屋协议》无效,但主要过错在罗家,罗家姐弟应按80%的比例分给自己拆迁补偿款。老陈称,当初签订《出售房屋协议》后,自己在该房屋居住近20年,期间,罗家人并未向自己主张过租金,亦未对自己长期居住该房屋提出异议。而自己多年来对该房屋的管理、维护、修缮和贡献,才保持了房屋的完好现状,否则不可能有如此高的拆迁安置补偿金。

罗家姐弟则认为,既然当年签订的《出售房屋协议》无效,按照《合同法》规定,罗家应向老陈返还7000元购房款,老陈则应支付房屋租金。案涉房屋租金从1997年至2016年20年间按平均租金1000元计算,老陈应该支付租金2万元,即便扣除当初缴纳的7000元购房款,也还应支付1.3万元。

1月7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已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损失为房屋现价值与原买卖价格之间的差额,因案涉房屋拆迁后的货币补偿款共计元,其中提前搬迁奖、搬迁特别奖、一次性搬家费是针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和使用权人进行的补偿,老陈在购买案涉房屋后一直由其居住,其独自享有提前搬迁奖、搬迁特别奖等共计16690元。

此外,对于产权建筑面积安置补偿款、临时建筑补偿款、货币安置补偿奖励款等款项50.75万元,是针对房屋被拆迁的补偿,由罗家姐弟与老陈共同分配。法院认为,综合考虑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宅基地的村民福利性质及诚实信用原则,近年来房价上涨和老陈实际居住使用房屋已长达20年,以及老陈使用期间对房屋的管理和贡献,确定罗家姐弟与老陈各承担70%、30%的损失,即由罗家姐弟向老陈支付35.52万元。

法院最终判决,由罗家姐弟共支付老陈37.89万元,其中包括老陈当年购房所交的7000元购房款。

1月7日,记者联系上老陈的代理律师,对方表示接下来将按照判决申请执行。

不过,罗先生向记者表示,对于判决结果无法接受,接下来会申请再审,“这个房屋是我们的祖传房子,没想到闹到如今的局面”。(原标题:祖传房屋的52万拆迁款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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