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北京每年社保都会在固定的时间核定社保基数,并发布北京最新的最低基数和最高基数。企业帮员工缴纳的都是最低基数的社保,当然也有些公司会根据上一年度岗位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保。那么2018年北京最新社保缴费基数是多少?北京个人社保缴纳比例是多少?本文小编整理了最新的北京社保缴纳比例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对你有帮助。仅供参考!

首先说一下,社会保险基数为什么调整!

社会保险是我们所有参加工作的人都要强制缴纳的一种称之为社会保障的险种,该险种的牵头方式由国家来做规划,每年参保人的缴费都会跟随上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的变化,有所调整。

调整的主要目的是因为每年的社会社平工资都在发生变化,国民的生活水平,工资水平都从某种程度上有不同的上浮,在此上浮的基础上,因为社会平均工资有所改变,所以,我们在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的时候,基数不可能一成不变,为此,为了参保人的缴费基数适应北京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在参保人未来领取养老金待遇,或者享受失业金,医疗保险报销,以及工伤赔偿等等事项时,所得到的数额,和社会生活水准,平均收入不至于发生绝大的差距。保证参保人能得到和社会收入比较平衡匹配的对应福利水准,这样才能维持正常基本的生活水平。

其次说一下北京社保基数每年什么时间做调整!

北京市每年都会出一版上年的平均工资,进行社会公布,公布时间一般会在五六月份,公布以后,随后带来的将是对北京社保缴费基数的调整,调整月份一般会在每年的七月份开始。

调整以后,北京市所有社保参保人员都将按新的基数缴纳,单位可根据每年北京市社保基数的最低值与最高值期间,调整员工的社保基数。

然后再说一下北京社保基数调整对我们有哪些影响?

北京每年因为社平工资的变化调整了基数,调整基数时间上面说了基本上是在每年的7月份做调整,那么你如果在单位正常上班,那么到了7月份,你的社保缴纳基数就会被单位统一做一次变更,这样变更下来会有什么影响?

社保基数调整,工资会变少?

如果你的工资在7月份之前,公司没有给你涨薪,那么在调整社保基数以后,你发到手里的实收工资就会变少,这是肯定的,因为社保基数上调,你扣的社会保险的钱就多了,自然你实际到手的工资就会变少。

即便是你的工资在7月份之前有调整,那么在调整社保基数以后,你实际到手的工资也会变少,同理,是因为扣的社会保险费用变多了。

最后,说一下,正常换工作会有影响吗?

答案是肯定的,影响不影响其实你自己是不用管的,只是新单位会把你的社保基数自动核定成为最新的社保基数,所以,是不用我们自己操心的,但换工作千万不能让社保断缴,尤其是在北京,这个断了社保感觉要从新开始的城市,期间如果你没有找到合适工作,可以自己通过支付宝生活号搜思维社保,自己交社保,避免断缴,社保基数也会帮你从新核定好!很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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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社会保险参加人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第二章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章 关于工伤保险

  第九条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中的因工死亡补助金是指《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工伤发生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应当享受的工资福利和护理等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失业保险

  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重新就业的,再次失业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失业人员因当期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原有缴费时间予以保留,重新就业并参保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积极求职,接受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失业人员接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的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五章 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的编制、审核和批准,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下列信息:

  (一)涉及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六章 关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到期后,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提供担保并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的,免收缓缴期间的滞纳金。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影响其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协议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服务协议。对有执业资格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议授予其执业资格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机构、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情形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查处:

  (一)将应征和已征的社会保险基金,采取隐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按规定征缴、入账的;

  (二)违规将社会保险基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以外的账户的;

  (三)侵吞社会保险基金的;

  (四)将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互相挤占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将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的投资运营政策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2011年7月1日后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法和本规定执行;对2011年7月1日前发生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8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按照上述介绍的法律条例,职工应该要懂得维护自身的利益,关于社会保险的具体缴纳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相关社保主管部门,如有法律纠纷,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希望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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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缴纳社保是现在很多打工人找工作的硬性需求,社保即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当然,有的公司福利待遇好的,还会有六险一金、六险两金。那么北京社保公司缴费比例是多少?北京社保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社保公司和个人比例是多少?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10%,个人2%+3元;

  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城镇户籍)0.2%;

  工伤保险:单位根据行业费率0.2%——3%,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纳

  北京社保缴费基数是什么意思?

  北京社保缴费基数是北京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2021年度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的要求,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下同)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继续执行5%至12%的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缴存比例。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具体缴存比例对应月缴存额上限见附表;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320元,领取基本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24元。

  自2021年8月1日起,新受理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计算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所使用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按1624元执行。

  年度缴费基数申报(跨年清册核定)新增社保申报渠道,推荐缴存单位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申报“五险一金”年度缴费基数,实现一次性办理。北京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平台及业务柜台的原申报渠道照常运行。

  单位可通过委托银行收款、转账支票、银行汇款及现金四种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可根据自身情况任意选择。推荐使用委托收款方式缴存。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北京公积金缴纳上限是多少?

  答:2021年北京公积金缴纳上限是28221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7月16日发布公告,2021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地区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8221元,下限为2320元。

  根据公告,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5%至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无需提供材料,无需审批。单位缴存比例与个人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为何7月才通知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答:因为不同于整年计时方式,公积金缴存年度一般是从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所以,每到年中,各地都会迎来住房公积金调整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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