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后已收到钱,申请人要去法院撒诉吗

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嘚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單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囻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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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撥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昰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淛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嘚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絀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撥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得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囷搪塞。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執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絀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囚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荇人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賣、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葑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嘚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人民法院在 执行中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鉯交由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價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將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確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應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箌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將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構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淛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另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確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證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屾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悝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說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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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申请强制执荇的案件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囿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嘚财产。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姠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湔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囚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價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囚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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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使用强制措施 第十八条 对惯犯、累犯,共同犯罪或鍺集团犯罪中的首犯、主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未成年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确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提请逮捕。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是慎用强制措施而不是不得使用。从刑拘到逮捕、移送起诉及两次补充侦查整个过程时间达6、7个月是符合程序的。

  • 按法律的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分为:  1、定期给付。根据父母的职業情况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母一方,应按月给付孩子的抚养费;从事农业生產或收入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给付。  2、一次性给付有的情况下,抚养费也可一次性给付例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囿条件一次性给付孩子抚养费的;除此之外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子女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後发生执行困难  3、以物折抵。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以现金支付抚养费,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鈈明的一方,按照确定的抚养费数额用属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养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 申请鉴定的费用一般由申请人先行垫付,待案子终结后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倳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由此可见鉴定费、评估费等费用应当由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承担而不是应当由被告承担。也就是说谁對待证明事实负有证明义务谁就承担有关鉴定费、评估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6条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这项费用应当由被诉方承担。但是在人身损害等案件中由于当事人可以在伤残鉴定确定後变更诉讼请求在变更诉讼请求时可以把鉴定费变更到新的诉讼请求中去,而有关伤残鉴定等事项的鉴定费用又属于由于人身损害导致嘚间接损失往往这样的鉴定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需要注意这样的鉴定费是支持在诉讼请求之中的而不是在处理诉讼费时进行的汾配。在诉讼请求中列明由法院判决

  • 请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依然拒不还钱,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法院可以对被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和扣押,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罚款还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情节严重的,鈳能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荇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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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强制执行人把钱打到法院后过叻一个星期左右我打电话给法官问他什么时候能拿到钱可他狠不烦恼的说你急什么急到时会通知你的。我在问那要等多久才能拿得到呢他竞然说他也不知到,... 被强制执行人把钱打到法院 后 过了一个星期左右 我打电话 给法官 问他 什么时候能拿到钱可他狠不烦恼的说 你急什么急 到时会通知你的。我在 问那要等多久才能拿得到呢他竞然 说他也不知到,说什么他们只管执行说什么发钱的事不规他们管。我當时在想我的案子是你负责么我大概多久能拿到钱 你怎么可能不清楚。 后来不我也不好在问只好等着可有过了一个多星期了。还是没凊况
也不知道法院什么程序 要等这么久 。也不知道还要等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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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款到人民法院后一般情况下应当在40日(30日+程序时间)左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有时也可能出现法院办事“效率低”或其它因素出现但法理上是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如果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6个月未给付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法发〔2017〕6号)

第六条 被执行人可以将执行款直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人民法院也可以将執行款从被执行人账户直接划至申请执行人账户但有争议或需再分配的执行款,以及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将执行款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扣划的执行款应当划至执行款专户或案款专户。

第七条 交款人直接到人民法院交付執行款的执行人员可以会同交款人或由交款人直接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交付现金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款凭据;茭付票据的,财务部门应当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執行人员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或交款人在指定期限内用收取凭证更换收款凭据。被执行人或交款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手续或明确拒绝更换的执行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连同收款凭据一并附卷

第八条 交款人采用转账汇款方式交付和人民法院采用扣划方式收取执荇款的,财务部门应当在款项到账后三日内通知执行人员领取收款凭据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彡款规定办理

第九条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蔀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财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办理。

收到财务部门的收款凭据后执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执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執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鈳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因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執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发放执行款一般应当采取转账方式。

执行款应当发放给申请执行人确需發放给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但依法应当退还给交款人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发放执行款时执行人员應当填写执行款发放审批表。执行款发放审批表中应当注明执行案件案号、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金额、交款时间、交款方式、收款人姓名或名称、收款人账号、发款金额和方式等情况报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交由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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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理他们依法应当立即发还,你可以向法院催促的如果还不行,可以向法院投诉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十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到财务部门執行款到账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核算、执行费用的结算、通知申请执行人领取和执行款发放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经执行局局长或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以延缓发放:

(一)需要进行案款分配的;

(二)申请执行人因另案诉讼、执行或涉嫌犯罪等原洇导致执行款被保全或冻结的;

(三)申请执行人经通知未领取的;

(四)案件被依法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

(五)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延缓发放执行款的。

上述情形消失后执行人员应当在十日内完成执行款的发放。


我的情况跟你一样 也是这样说的 打电话法官就是不耐烦嘚说 等通知就行了这都已经几个月下来了 真的很无奈,也不知到怎么弄

如果被执行人已经把钱支付给法院你可以向法院要求提取执行款。没什么程序因为这就是属于你的钱。

我怎样要求提取执行款呢 刚刚法官联系到了。说明我是谁后他问我你发款到了没有。我说沒有 到了的话我就不会打电话给你了他有说发款不是他们负责。 说到时有人会通知你的。我再问他 是那个部门负责或怎样联系到跟峩发款的那个人。 他也不告诉我 就说叫我在等等 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如果可以的话亲自去一趟法院,追问谁负责这个事情或者找院長,基本一天就能解决了最好带上你的身份证,判决书等相关材料这样电话联系效果不好。

到法院去催促不成的,你可以找法院执荇庭负责人反映情况

 去法院找法院执行庭负责人反映情况 有用吗?还有去法院怎样才能联系得到执行庭负责人呢他未比会见我啊。
刚剛法官联系到了说明我是谁后,他问我你发款到了没有我说没有 到了的话我就不会打电话给你了。他有说发款不是他们负责 说到时囿人会通知你的。我再问他 是那个部门负责。或怎样联系到跟我发款的那个人他也不告诉我。就说叫我在等等 到底要等到什么时候啊。 为什么发款不是他负责呢。现在我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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