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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雄(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中鐵劳务分包工程利润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宏雄(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西徐村后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F20XH。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萍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劳务分包工程利润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小区铁建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3198D

申請执行人宏雄(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劳务分包工程利润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Φ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8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330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義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元,本院已从被执行人在本院的(2020)粤0308执28号案中转移案款28219.09元扣除本案执行申请费12418.97元后,本院将划付15800.12元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案件收费6421元及迟延履行金9379.12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3304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2019)粤0308民初1314号囻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囚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民终3304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2019)粤0308民初131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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