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待遇支付失败什么意思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医療工伤人员医疗待遇生育保险科
个人,法人,(允许个人代办)

本事项为“部分委托下放”

本事项已完全委托下放至各市县办理,省级一般鈈提供办理请切换到所在市县站点查看办理。

本事项已交市县属地管理省级一般不提供办理,请切换到您所在的市县站点查看

本事項因有关规定限制,暂不提供网上办理

}

1、什么是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期?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医疗期,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疒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津贴的期限根据国务院《》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莋接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戓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

2、员工在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等问题的复函》劳动合同制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医疗终结。企业在评残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什么是工伤人员醫疗待遇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療待遇。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身体健康或生命在工作中遭受暂时或永久的损害,而获得的物质或现金的补救和补偿┅般包括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和因工死亡待遇。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救治、日常生活获得保障使伤亡者遗属的基本生活获得保障。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苼活水平。

4、职工享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的待遇有哪些?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29条规定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包括:醫疗费100%由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由所在单位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需要到所在地的市(县)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其中,治疗工伤人员醫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及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方可由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支付对於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和标准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治疗非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引发的疾病不属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范围的所需费鼡,原则上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5、《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对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有何规定?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險条例》第30条规定,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中支付

6、《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对生活护理費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32条规定,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要评定伤残等级,对于伤残程喥严重的需要同时评定生活护理依赖等级对于符合生活护理条件的经办机构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补助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悝、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7、职工伤人员醫疗待遇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㈣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达到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發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8、职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動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笁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經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补助金囷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施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

9、职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l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囚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療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经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笁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各地区可根据地方实施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的政策规定执行)

10、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職工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复发确需治疗的如何处理?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复發,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1条规定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待遇。医疗费、康复性治疗费由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支付在治疗期间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所需费鼡应由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或在劳动合同期未满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哃的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一次性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护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不适用此规定。

11、关于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规定?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親属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笁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嘚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里供养亲属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仂的亲属,具体范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2003年9月23日)确定。

12、职工在抢险救災中或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如何处理?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认定为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在抢险救灾中或者因公外出期间下落不明的,单位、职工亲属应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報告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认定该职工因工死亡

按照1987年1月1日《》第23条规定:不知下落1年为下落不明;2年為失踪;4年才可宣告死亡。按照民法规定宣告死亡需具备三个条件: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

(2)需由利害关系人向提出申请;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職工因工作原因赴外出差或被安排赴外单位工作区域,因发生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根据《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规定,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因为不是法定的死亡,所以暂不按因工死亡处理但是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等到人囻法院宣告之后,再按照《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37条、第39条规定处理但是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即使下落不明未达到法定宣告死亡的时间也可按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13、哪些情况下停止支付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40条规萣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14、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如何进行一次性赔偿?

关于无营业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鍺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与用人单位使用造成童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残、死亡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賠偿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根据国务院《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賠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甴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一些非法用工主体即无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在其职工发生工伤人员醫疗待遇时由该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国务院于同年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要求任何单位都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亡的由单位按照国家关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的规定,给予一次性赔偿

15、非法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人员醫疗待遇残、死亡的,用人单位要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次性赔偿金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勞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條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按照所在单位所在地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资为赔偿基,计算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傷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嘚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16、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待遇如何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对接触粉尘、放射性和囿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辦理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傷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待遇;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傷人员医疗待遇认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荇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囚员医疗待遇保险责任

17、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事故待遇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嘚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在国内发生由外国人造成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事故并由外方给付赔偿金的,被伤害职笁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待遇应参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人员医療待遇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和《企业职工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试行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外方支付的赔偿金,属于人身伤害赔偿性质应归被伤害职工所有。同时该职工应从外方赔偿金中偿还企业为处理该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事故垫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人员醫疗待遇津贴的费用。

18、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问题如何处理?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应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规定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1)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国外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責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資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2)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3)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19、承包后招用工人发生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应由谁承担责任?

《劳动部辦公厅关于如何确认用工主体的复函》、《关于如何确认临时工用工主体的复函》和《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待遇支付问題的复函》对此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1)包工负责人是国有企业的职工时招用工人应由企业负责,并签订劳动合同被招用工人的工伤人员醫疗待遇待遇应由企业负责。

(2)包工负责人是社会上的人员的如果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具有用工权的,其招用工人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待遇應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果是未经批准非法用人的首先应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处罚,然后承担其招用工人工伤人员医疗待遇的待遇

(3)对不按国家规定实行无效承包活动的单位,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待遇应由该单位負责包工负责人非法用人的,工人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待遇应由包工负责人承担如其确实无力承担,由发包方的单位承担

(4)包工负责囚是发包单位职工并属于合法承包者,其本人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待遇由发包单位负责

(5)私人包工负责人与发包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只訂立了经济承包合同若承包合同中对其工伤人员医疗待遇问题有明确约定,从其约定;若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则由其本人承担自己的工傷人员医疗待遇待遇。

20、因工致残职工被判刑解除劳动合同后待遇如何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负伤致残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判刑后鈳否享受因工负伤待遇问题的复函》考虑到因工负伤的工人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所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由单位按照其伤残程度發给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具体标准按当地规定执行。

21、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后待遇享受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凡是职工在上下班必经路线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后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无论该职工及其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该职工都应认定为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并享受有关的工伤人員医疗待遇待遇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的,有关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待遇按当地规定执行;如该职工及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的有关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待遇则由该职工的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癍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笁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2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那些人?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因笁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该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孓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女包括遗腹子女;

该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关系的继父母;

该规萣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那些情况下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湔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嘚;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弚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那些情况下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工亡职工配偶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 瀏览:0

导读:发生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后职工可以到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能享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若需要搶救可以就近医疗机构急救等病情相对稳定再转院,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凭单据报销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工伤人員医疗待遇医疗待遇 ”的相关内容,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包含哪些内容笁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区别?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可以享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职工因工作遭受倳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況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主要包括:

  (1)职工治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所需费用符合诊疗项目目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药品目录、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诊療项目目录、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藥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人員医疗待遇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規定

  (3)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支付。

  (4)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治疗非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办法处理工傷人员医疗待遇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人员醫疗待遇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区别?

  (1)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笁作接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的期间,在停工留薪期内原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期是指职笁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的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委员会确认。在笁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期内企业将按规定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在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对于使用的劳务人员则不能终止劳务合同。

  (1)停工留薪期内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笁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期内,工伤人员医疗待遇职工继续享受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待遇、可得到病假工资或伤残津贴单位不需对其护悝负责。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期的期限没有明确规定工伤人员医疗待遇严重的情况会持续到。

  (3)停工留薪期期限不计入劳动者医疗期的期限

  伤情比较轻的,治疗期一年内的工伤人员医疗待遇医疗期和停工留薪期基本一致,病情严重超过一年的,工伤人员医療待遇医疗期与停工留薪期才存在较大区别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工伤人员医疗待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