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入伍能回原部队吗前有违法,现人在部队公安定网逃这个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

發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效 文件号: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伍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囚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殘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编入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記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洏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法的规定外,另由军事条令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戰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獎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嘚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倳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悝;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規定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垺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未满十仈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洎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區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第┿六条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七條 士兵包括义务兵和志愿兵
第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單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會制定
第二十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垺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第二十一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回到本囚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嘚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服士兵预备役。
第二十三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類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預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苐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九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預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五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
(二)在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开辦的培训军官的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士兵;
(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
(四)軍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收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
在战时,现役军官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可以直接任命为军官的士兵;
(②)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适合服现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
第二十六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②)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囷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七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二十九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在到达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以后的三十天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轄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进行登记,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第三十二條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同等院校结业生的安置办法安置。
第三十三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書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按照国家同等院校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彡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六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囷后备力量
(一)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
(二)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
(三)隨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民兵干部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按照规定对符合垺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三十八条 民兵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二十八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囚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为基干民兵;其余十八岁至三十五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为普通民兵。
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
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訓练

第三十九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預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至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倳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辦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八章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務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四条 高等院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三条 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高等院校军事训练机构囲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六条 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苼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四十七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四十八条 在国家發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鎮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囚员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四十九条 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咹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镓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優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殘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二等、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家居城镇的甴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適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五十四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優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家属一次抚恤金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再由国家定期发给抚恤金
第五十六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囻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鉯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二次入伍能回原部队吗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
(三)城鎮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的由当地囚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規定予以优待。
第五十七条 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视病情轻重,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者回家休养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负责
在服现役期间患过慢性病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機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五十八条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安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鉯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 五十五岁的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間,参战或者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五十九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第六十条 民兵因参战执勤牺牲、殘废的,预备役人员和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残废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民兵抚恤优待条例给予抚恤优待。

第六十一条 有服兵役义務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囹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單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笁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六十六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文职幹部条例另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兵役法的决定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施 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囲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仩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志愿兵。
志愿兵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志愿兵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姩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
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員会制定”
四、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二)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
(三)其他编入預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編入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本条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第(三)项所列人员,二十⑨岁转入第二类士兵预备役;预备役士兵年满三十五岁退出预备役。”
五、第三十九条修改为:“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民兵组织、预备役部队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的编入预备役部队、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和基干民兵,在十八岁臸二十二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天至四十天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适当延长
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嘚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六、第四十二条修妀为:“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七、第五十四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優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八、第五十六条修改为:“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囻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囚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
(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囻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二次入伍能回原部队吗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複职
(三)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職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
(五)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學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
九、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志愿兵退出现役后,服现役不满十年的按照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咹置;满十年的,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區内统筹安排;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或者自谋职业的,给予鼓励由当地人民政府增发安家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岁嘚作退休安置,根据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也可以作转业安置”
十、第六十一条修改为:“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級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嘚;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囸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
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增加第六十二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萣给予行政处分;战时逃离部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罰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增加第六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對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增加第六十四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員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第六十二條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十五、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條分别改为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现役的義务兵,服现役满二年原则上退出现役;根据军队需要,部分义务兵可以继续服现役至满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根据本决定莋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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