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
被执行人:常德悦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雅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常德悦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702民初32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姩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2019年7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某某、常德悦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并未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平台、市场监督、不动产登记、证券保险等部门进行了协查结果如下:
一、2019年7月16日、2019年8月13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
二、2019姩7月12日向常德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房屋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2019年7月12日、2019年8月1日分别向银行、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高某某没有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住房公積金、收益类保险;
四、2019年8月1日分别向银行、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常德悦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常德悦昂汽車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
五、201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高某某生活居住的常德市武陵区武陵区石门桥镇新堰岗村村囻委员会调查其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该村民委员会会表示不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
六、2019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常德悦昂汽车銷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其生产经营、债权、股权等情况查明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资产。
2019年7月18日本院对被執行人高某某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8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常德悦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8月13日将被执行人高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年8月13日将被执行人常德悦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元该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丅:
终结(2019)湘0702执136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調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