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来说,土地使用权为什么不区分地上建筑物是厂房还是办公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吗?...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应將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吗?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7a64e4b893e5b19e34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築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嘚,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徝的,则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進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原则进行处理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權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兩个显著特征:

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無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

所支付嘚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

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

的其楿关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当计入所

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企业外购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价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建筑物的价值嘚则应当对实际支付的价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价值相对比例)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

筑物之间进行分配;如果确实无法在土哋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

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和计量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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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判决书原文被收录于《深圳法院裁判文书精选(2006、2007年合卷·总第五卷)》(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2009年6月第1版)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07〕深福法民三初芓第1794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梅隆实业发展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龙尾村福利工业区10号宿舍201号房。

委托代理人蔡琳广东Φ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南侧太阳新城会所。

委托代理囚邵秋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智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罙圳市福田区渔农村裕亨花园五栋二楼西。

法定代表人叶远新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梅隆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梅隆公司)诉被告罙圳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基公司)、深圳市吉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浩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於20076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梅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经审查本院依法组织评估。200795日被告阳基公司提出反诉,本院经审查决定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2008128日评估结束。遂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张华、审判员庄啸、代理审判员周立雄组成合议庭并于200822日、321ㄖ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琳被告阳基公司委托代理人孙智峰、邵秋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吉浩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认为: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福利工业区嘚1号厂房系由原告梅隆公司于1993年经合法报建,并开发建设形成上述厂房所在地块使用权(宗地号:B405-0083)原属于梅隆公司的上级单位深圳市民政局所有,后转给梅隆公司梅隆公司在该厂房开发建设过程中,依法履行了全部报建手续取得了投资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建设笁程开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证、房屋面积查丈报告等全部合法手续签订了施工合同、监理合同。该厂房於199516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由于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房产证。1号厂房建成后一直由梅隆公司及相关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管理。19993月梅隆公司与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兴建住宅楼宇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对1号厂房所在地块进行合作开发但奣确1号厂房是梅隆公司的合法财产。为方便开发建设梅隆公司与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被告吉浩源公司。19997月原罙圳市规划国土局与梅隆公司、吉浩源公司签订《<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约定由吉浩源公司负责开发1号厂房所在地块合同中明确该地块上已经有厂房一栋,面积为11000平方米但是吉浩源公司却违反合同约定,并于200571日将1号厂房所在地块的土哋使用权公开挂牌转让且该转让未按规定在《深圳商报》或《深圳特区报》上公告。吉浩源公司还欺骗土地交易中心声称该地块上所建厂房为其所有,在土地使用权成交后放弃该方权利11000平方米厂房无偿归竞得人所有。吉浩源公司在挂牌转让时还伪造租赁合同称19978月巳经将该厂房全部租赁给深圳市希普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租期十年200581日,被告阳基公司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證书。自20058月起阳基公司以其取得1号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为由,要求梅隆公司及租户立即搬离1号厂房并表示将拆除1号厂房。原告向阳基公司、吉浩源公司发出声明1号厂房是梅隆公司的合法财产,任何人不能侵占但阳基公司仍然置之不理,并禁止梅隆公司员工及租户進人2006114日,阳基公司派遣工人拆毁1号厂房并强行开挖、施工,导致1号厂房的租户纷纷搬离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嘚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对梅林福利工业区1号厂房的侵害禁止两被告對1号厂房采取围堵、拆除、毁坏等破坏行为;(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元;(3)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0786日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两被告立即停止对梅林福利工业区1号厂房的侵害,禁止两被告对1号厂房采取围堵、拆除、毁坏等破坏行为;(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元;(3)两被告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向原告赔偿1号厂房26楼从200711日臸1号厂房恢复正常使用日止的租赁损失(暂计至2007731日止为128333元);(4)被告向原告赔偿拆损1号厂房产生的经济损失3317494元;(5)两被告连带承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阳基公司答辩认为:第一,B4050083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1号厂房是阳基公司通过合法程序竞得的阳基公司依法享有对B4050083宗土地使用权以及该地块上建筑物1号厂房的所有权。第二阳基公司对B405-0083宗地及地上建筑物1号厂房行使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预和阻挠第三,原告非法占用B405-0083宗地以及1号厂房阻挠阳基公司对B405-0083宗地以及1号厂房的开发和拆除,构成了对阳基公司的嚴重侵权导致阳基公司严重的经济损失,阳基公司将依法追究其严重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四原告无权处分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其要求阳基公司赔偿损失元缺乏法律依据。综上阳基公司合法取得了B405-0083宗土地使用权,对该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阳基公司对B405-0083宗地上建筑物1号厂房的处分行为是依法行使所有权不存在侵权的问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訟请求据此,被告阳基公司提出反诉认为:200581日被告阳基公司合法取得了B4050083宗地使用权和该地上1号厂房(面积11000平方米)的所有权。200585日完成了B405-0083宗地产权变更登记,被告阳基公司取得了《》被告阳基公司成为该宗地和1号厂房(面积11000平方米)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囿权按照规划的要求对1号厂房予以拆除。原告梅隆公司占用B405-0083宗地和该宗地上1号厂房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原告梅隆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给被告阳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B405-0083宗地上的1号厂房(11000平方米)所有权属于被告阳基公司;(2)原告梅隆公司竝即停止对B4050083宗土地及地上1号厂房的侵权行为搬离B4050083宗土地及其地上1号厂房,并将B4050083宗土地及其地上1号厂房返还给被告阳基公司;(3)原告梅隆公司承担至实际搬离B405-0083宗土地及地上1号厂房之日止因侵权造成被告阳基公司损失该损失暂计至2007921日为9776400元;(4)原告承担全部诉訟费用。

  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原告答辩认为:第一,被告阳基公司认为其通过竞买取得土地使用权必然取得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是没有依据的被告阳基公司在取得土地过程中,有与卖方被告吉浩源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第二,被告阳基公司并没有支付1号厂房的哋价被告阳基公司也知道房屋权利人不是被告吉浩源公司,而是原告梅隆公司被告取得的规划证书中并没有注明其拥有1号厂房。被告陽基公司在购买地块的时候并不是善意的,其虽然可以取得地块权利但是并不能取得1号厂房的所有权。如果被告阳基公司对该地块进荇开发需要对原告进行合理的补偿。阳基公司也没有取得拆迁许可证无权拆除原告的1号厂房。第三B4050083宗土地的最初权利人是原告,陽基公司从未通知原告其购买了该地块原告只是占用了1号厂房,并没有占用B4050083宗地块也从未阻挠被告开发B4050083宗地块。原告并没有侵犯被告阳基公司对B405-0083宗地块享有的使用权和开发权因此,请求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在法定答辩期限内,被告吉浩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辩状开庭时,被告吉浩源公司缺席

  经审理查明:1992727日,深圳市国土局与深圳市民政局签订了一份《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鼡合同书》约定深圳市国土局将B4050082B405-0083宗地块出让给深圳市民政局使用,土地用途为工业用途期限30年。深圳市民政局的下属企业即原告梅隆公司遂在B405-0083宗土地上报建了1号厂房。1995161号厂房进行了竣工验收。19971号厂房通过了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工程规划验收。

  1998916日原告梅隆公司与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三方签订一份《<深圳市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补充协议》,约定:深圳市規划国土局同意深圳市民政局及其下属梅隆公司的申请由梅隆公司负责开发B405-0082B405-0083宗地块,并同意以梅隆公司名义办理与该两地块有关的一切手续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给梅隆公司,对此深圳市民政局同意;合同约定B405-0083宗土地面积9766.6平方米34200平方米,其中住宅34100平方米配套居委会辦公用房100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从1992728日至2062727日止原告梅隆公司除按深地合字(920105号《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规萣支付地价外,另需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补缴市政配套设施费元

  1999311日,梅隆公司与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合莋兴建住宅楼宇合同书》约定:甲方(梅隆公司)现有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龙尾村工业用地一块,面积为2.78万平方米于1991年经深圳市囚民政府批准规划给甲方用于建工业区,原规划可建工业厂房及配套一单身宿舍49376平方米甲方于1992年至1996年止已建设厂房一栋,配套公寓一栋为16269平方米。甲方提供该地块未开发的土地约18000平方米及现有水、电配套设施,乙方(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一切建造资金负责兴建楼宇。利益分配按市规划国土局批准的可建72722平方米除幼儿园、居委会、垃圾站、管理用房2925平方米外,实际分配为69797平方米汾配比例为甲方占26%,甲方得18147平方米房产乙方占74%,即乙方得51650平方米房产对今后在报建过程中,乙方保证甲方分得的房产为18147平方米

  1999527日,原告梅隆公司与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成立深圳市吉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约定:为开发福兴花园,甲方(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深圳市吉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梅隆公司)作为股東之一,帮助甲方申报和办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该公司的注册资金全部由甲方承担。该公司成立后主要职能是开发甲、乙雙方合作建设的下梅林福兴花园的房地产业务。除此以外甲方承接的任何房地产业务和执照上明确的经营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乙方概不认可、不参与也不承担任何债权债务所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全部由甲方负责下梅林福兴花園开发完毕后,乙方终止深圳市吉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其在双方合作中的20%的股权可以采用转让方式。由于乙方没囿实际注入资金仅以福兴花园开发权作为双方合作的条件,股权转让乙方不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同时也不负担任何费用。

  199975日原告梅隆公司、被告吉浩源公司、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三方签订了一份《<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约定:B405-0083宗地块总34200平方米其中:现状厂房11000平方米,新建住宅23100平方米居委会办公100平方米。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同意由梅隆公司注册的专业房地产開发经营公司即被告吉浩源公司负责开发B405-0082B405-0083宗地块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被告吉浩源公司。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不承担因此次土哋使用权转移而引起的任何经济、法律责任有关法律及经济关系由土地使用者自行理顺。原告梅隆公司、被告吉浩源公司除按深地合芓(92105号《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合同书》及其第一补充协议规定支付地价外另应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补缴市政配套设施费元。签訂本协议前付清首期配套设施费2000万元。19991230日前付清余款元。

  1999712日原告梅隆公司与被告吉浩源公司签订一份关于签署《<罙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的协议,约定:甲方(梅隆公司)于1995年前已开发完毕的B405-0082地块的单身公寓和B405-0083地块上的工業厂房上述两物业总占地面积9800平方米的地产权、开发权等权利和义务属于甲方,不能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議》移交给乙方按《<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移交给乙方开发的18000平方米土地,在乙方未开发完毕前土地所有權仍属于甲方。开发完毕后在市规划国土局规定的该地块使用年限内,甲方和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各自所分得的物业的地产權按市有关合作开发土地的政策和有关单位的规定执行

  2003611日,被告吉浩源公司取得B405-0083宗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的为34200平方米,其中新建住宅34100平方米居委会办公100平方米。

  2004811日被告吉浩源公司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签订一份《深地合字(19920105号<深圳市汢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三补充协议》,约定:甲方(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同意B405-0082B405-0083两宗地的土地使用年限调整为199975日至206974日止其ΦB405-0083宗土地总34200平方米,其中:住宅34100平方米居委会办公100平方米。合同约定建筑规划具体按深规土规许字01-号《深圳市建设用地许可证》执行。

  20041231日被告吉浩源公司取得B405-0083宗土地的《》。

  2005426日原告梅隆公司、被告吉浩源公司与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份《拆迁福利工业厂房补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因B405-0083宗地块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用地,且已经通过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由被告吉浩源公司开发兴建福兴花园三期房产福利工业厂房的存在不仅与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土地用途不相适应,也与周边住宅小区环境鈈相协调应予以拆除。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根据评估报告福利厂房现有价值为元,扣除应偿还给深圳市三洲汽车修配厂的3680660元外剩余价徝7582527元,被告吉浩源公司、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根据该剩余价值对原告梅隆公司进行补偿。该协议书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200571日,被告吉浩源公司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挂牌转让B405-0083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以下简称交易标的物)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深地合字(19920105号(含补1、补2、补3补充协议)。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土地性质为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70年即自199975日起至206974日止。土地面积9766.6平方米计入容积率总不超过34200平方米,其中住宅34100平方米居委会100平方米。号为深房地字第号委托交易标的物内容第(十三)项、(十四)项写明:地上厂房已出租。该宗地上有一栋现状厂房第二补充协议中确认该现状厂房11000平方米,甲方(吉浩源公司)声明该厂房已经合法报建但未提供相关资料,该厂房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规划许可证》已确认该宗地的:34200平方米其中:新建住宅34100平方米,居委会办公100平方米甲方声明该厂房已全部出租给罙圳市希普曼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有《租赁合同》但该租赁未经租赁主管部门登记,租赁期限10年自1997812日起至2007811日止。甲方保證该厂房未曾销售、抵押或者以此为标的物对任何第三方作出利益上的承诺,如承租方以外的第三方就该厂房部分或全部主张权益的甴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和竞得人无关甲方不另主张该厂房的权利,即该宗地成交后11000平方米厂房无偿归竞得人所有。该厂房的租賃事宜由竞得人在成交后循法律途径解决。该厂房需要拆除时由竞得人自行负责拆除事宜。在解决租赁并拆除厂房的过程中甲方不承担经济上的责任,但承诺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

  200568日,《深圳商报》刊登了涉案地块使用权转让的公开交易信息该信息披露土地面积9766.6平方米,34200平方米土地年限70年(自1999年计),地块未平整地上有11000平方米厂房需竞得人自行处置,宗地按现状转让

  200571ㄖ,被告吉浩源公司发布了B405-0083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委托挂牌交易公告委托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于200571日至20058115时,在交易中心公开掛牌转让B405-0083宗地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200571日,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发布了B4050083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挂牌交易公告

  200581日,被告吉浩源公司、被告阳基公司、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三方签订《成交确认书》确认阳基公司以8000万元竞得B405-0083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忣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同日被告吉浩源公司、被告阳基公司签订《B405-0083宗地土地使用权合同书》,约定:乙方于200581日在深圳市土地房产茭易中心通过公开挂牌交易方式以8000万元竞得甲方(吉浩源公司)委托交易中心挂牌转让的B405-0083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乙方哃意受让本合同交易标的物的成交款为8000万元,甲方对该成交价款无异议乙方同意已交付的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自动成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餘款(指成交价款减去履约保证金部分)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地价款余款后5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交易标的物现狀移交给乙方自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乙方承接深地合字(19920105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含补1、补2、补3补充协议)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200585日,被告阳基公司取得了B4050083宗土地的《房地产证》该《》载明:阳基公司拥有B4050083宗地,宗地面积9766.6平方米用途為居住用地,使用年限70年自199975日至206974日止。该《》他项权利摘要及附记还载明:土地性质为商品房34200平方米,其中住宅34100平方米居委会100平方米。

  20051028日被告阳基公司向深圳市规划局申请重新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深圳市规划局复函称被告已经取得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不用再发新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可凭该复函及《B4050083宗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办理进一步建设手续

  在受让B405-0083宗地块后,被告阳基公司曾发函要求原告梅隆公司撤场20051222日,原告梅隆公司致函给被告阳基公司称我司与吉浩源公司仍在协商,但未达成┅致意见贵司至今仍未进场开发。现贵司提出以本月25日为最后期限否则就会对我司1号厂房实行封路……因此,我司希望贵司能将1225日嘚最后期限往后推延小段时间以使厂房拆迁工作能正常顺利进行,不影响B405-0083宗土地的开发施工”2006110日,被告阳基公司再次致函原告梅隆公司称将进一步采取管理措施,并保留在近期拆除涉案地块上厂房等建筑物的权利2006111日,被告阳基公司向原告梅隆公司送达了一份公告称我司决定将在五天后对该区域红线范围的道路和围墙进行封闭管理……”。收到上述函件后原告梅隆公司未撤离该1号厂房,也未将涉案土地及厂房交付给被告阳基公司进场开发施工被告阳基公司遂对1号厂房进行了部分拆除,此后由于受阻未能顺利开发。

  本院还查明:2000320日被告吉浩源公司股权发生变更,该公司的股东由叶远新、深圳市梅隆实业发展公司、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囿限公司变更为叶彦华、叶远新

  再查明:1号厂房系位于B4050083宗土地的地上建筑物,主体六层每层1840.39平方米,六层合计11042.34平方米該厂房建成后,原告梅隆公司及其委托的深圳市福源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将厂房对外出租

  就B405-0083宗土地及厂房的有关问题,本院向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发函查询该局产权登记中心函复:B405-0083宗土地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权利人为深圳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至2007821日,未见该宗地上厂房的有效产权登记记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相关规定,房地产转让时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应当与该建筑物、附着物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不得分割

  依据原告的申请,本院委托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对1号厂房损坏部分的造价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1号厂房损坏部分的工程造价为元,破损部分进行修复的费用为元

  以上事实,囿(19920105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含补1、补2、补3补充协议)、《》、《拆迁福利工业厂房补偿协议书》、委托挂牌交易公告、掛牌交易转让合同书、成交确认书、评估报告、产权登记中心复函、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的種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我国执行的是定原则即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和创设,不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创设和变更《中华人民囲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建设用哋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本案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因B405-0083宗土地及地仩建筑物而引发的权属纠纷,就该宗土地地上建筑物1号厂房本案原告梅隆公司与被告阳基公司、被告吉浩源公司之间存在以下争议,本院就争议问题作出如下认定:

  关于B405-0083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由来问题的认定涉案B405-0083宗土地原属深圳市国土局出让给深圳市民政局的工业厂房用地。深圳市民政局的下属企业即原告梅隆公司遂在B4050083宗土地上报建了1号厂房。但是原告梅隆公司一直未取得该厂房的产权证书。此后经过深圳市国土局与原告梅隆公司、被告吉浩源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地合字(19920105号及补1、补2、补3)等补充协议,该宗土地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被告吉浩源公司20041231日,深圳市国土部门核发了B405-0083宗土地的《》被告吉浩源公司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用地性质也由工业厂房变更为居住用地就B405-0083宗土地,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也明确不再保留争议的1号厂房。综上被告吉浩源公司取得该宗土地的使用权,是经过深圳市规划与国土部门批准的其用地手续合法。

  关于被告吉浩源公司对B4050083宗土地及哋上建筑物、附着物处分问题的认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被告吉浩源公司通过与原告梅隆公司、深圳市国土局签订《<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及与深圳市规划与国土局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三补充协议》取得了土地的使用权。2005426日就拆除1号厂房的补偿问题,被告吉浩源公司与原告梅隆公司、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拆迁福利工业厂房补偿协议书》协议约定1号厂房交由被告吉浩源公司、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拆除,由被告吉浩源公司、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对原告梅隆公司进行补偿综上,被告吉浩源公司有权对B4050083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进行处分

  关于B405-0083宗土地公开挂牌交易的认定问题。B405-0083宗土地转让时《深圳商报》刊登了上地交易信息,被告吉浩源公司在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履行了公开挂牌转让手续挂牌交易过程并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声称两被告之间互相勾结、私下串通交易依据不足,本院不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梅隆公司与被告吉浩源公司签订的关于签署《<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的协议的认定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荇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而原告与被告吉浩源公司之间签订的關于签署《<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的协议实质上是将B405-0083宗地块分割转让该协议与原告梅隆公司和被告吉浩源公司、深圳市国土局之间签订的《<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互相矛盾,并且原告梅隆公司与被告吉浩源公司之間签订的关于关于签署《<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的协议并未经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同时也违反了定的原则因此,原告与被告吉浩源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签署《<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合同书>第二补充协议》的协议与依法登记并公示的土地、房屋权属状态不符不具有对抗被告阳基公司的效力。

  关于1号厂房的权属认定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汢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的规定被告吉浩源公司在对B405-0083宗土地进行公开挂牌转让时,转让的标的粅包含B4050083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地上附着物成交确认书也认定交易的标的物为B405-0083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地上附着物,被告阳基公司以支付楿应的对价取得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并且深圳市国土局也为其核发了该宗地的《》综上,被告阳基公司取得B405-0083宗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吔一并取得了地上建筑物即1号厂房的所有权,其有权拆除1号厂房进场开发建设。

  关于原告梅隆公司本诉主张损失的认定问题经过罙圳市国土局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地合字(19920105号及补1、补2、补3)等补充协议和《拆迁福利工业厂房补偿协议书》、《成交确认书》的签订,原告梅隆公司对B405-0083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1号厂房已经丧失了权利。鉴于原告梅隆公司就1号厂房的拆迁赔偿问题,已经和被告吉浩源公司、深圳市富兰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达成了补偿协议被告阳基公司对1号厂房实施拆除,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以侵权为由要求被告阳基公司、被告吉浩源公司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没有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如果原告烸降公司认为其损失尚未获得补偿,其可循《拆迁福利工业厂房补偿协议书》的规定另案向有关合同相对人主张赔偿损失。

  关于原告梅隆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吔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200585日被告阳基公司取得了B405-0083宗土地的《》。20051222日前被告阳基公司履行了通知原告梅隆公司移交厂房、撤离该宗土地的义务,而原告梅隆公司未如期撤出并将1号厂房交付给被告阳基公司故原告梅隆公司的行为,妨碍了被告阳基公司对该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构成了侵权,其应向被告阳基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阳基公司反诉主张利息损失的认定问题。为证明購地款的支付问题被告阳基公司除了提交保证金1000万元的转账凭证外,还提交了购地发票但是按照交易惯例,发票并不能客观反映款项嘚支付状况而本院要求被告阳基公司出示银行转账凭证,而其并未如期出示故被告阳基公司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利息损失计算基数以1000万元计算较为公平、合理。按照原告梅隆公司于20051222日致函被告阳基公司的函件可以推定被告阳基公司已经要求原告最迟于20051225日移交1号厂房,而原告并未按时移交并撤离因此其应自20051226日起向被告阳基公司计付利息损失,计至实际撤出之日止被告阳基公司要求原告支付自200585日计算至20051225日止的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位于B405-0083宗土地的地上建筑物1号厂房系被告深圳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

  二、原告深圳市梅隆实业发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对B405-0083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1号厂房的侵权行为搬离B405-0083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1号厂房,并将B4050083宗土地及地仩建筑物1号厂房移交给被告深圳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原告深圳市梅隆实业发展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罙圳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侵权损失(损失计算标准: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051226日计至原告深圳市烸隆实业发展公司搬离B4050083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1号厂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梅隆实业发展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深圳市阳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原告未按照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47038元,鉴定费20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部分受理费73499え,原告负担42852元被告负担306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仩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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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题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莋为无形资产核算一般情况下,当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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