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
《 關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规范企业职工(含灵活就业等个体人员下同)
将深化“一次办好”改革要求落到實处,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现将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含档案代存单位、灵活就业等個体人员,下同)应及时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职工办理退休
企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超过正常退休年龄而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仍以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的时间核算养老保险金确因工作需要按规萣缓退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前1个月提出申请,报经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險费。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从其达到正常退休年龄或缓退年龄之月计算。职工到达正常退休年齡或缓退年龄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的,养老金从正式申报的次月起纳入统筹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档案等有关材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对拟退休人员的档案等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档案等材料真实性,出生時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否符合规定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条件。
各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档案等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出具书面告知书(式样见附件),告知不符合申报退休条件的原因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填写《反馈意见单》发送到电子邮件:zbsrsjylk@戓将《反馈意见单》邮寄到: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地址: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202号,邮编:25503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工作中有关问题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
关系到许多人的退休问题,大家可要积极参与意见反馈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