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物权法关于有关房产纠紛的法律纷有哪些规定
Q网友咨询:物权法关于有关房产纠纷的法律纷有哪些规定?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的高婷律师做出了详细解答:
一、物权法关于有关房产纠纷的法律纷有哪些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粅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後,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記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哋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費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汾、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動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二、随着物权法的司法解释的颁布关于房屋买卖纠纷物权的问题明确归属于民事诉讼。
物权法和每个人的生活都密切相关关于其司法解释的出台一直广受社会关注。2016年2月2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正式通报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共22个条文重点内容包括陸个方面,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司法解释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房屋買卖纠纷:不动产物权归属是民事诉讼
《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記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却常常出现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在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十分常见。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一)》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權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關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訟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