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网上查到的劳动合同法说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平均工资里包括加班费,而我到人社局法律咨询却说不包括

  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关于經济补偿金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嘚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承接上一条,本条规定的是经济補偿金具体如何计算

  本条第三款规定【1】,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一款,規定的是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计算基数(月工资)

  实践中会遇到几个小问题:

  第一,本条的月工资指的是月实發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这个问题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勞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由此可见月工资是按劳动者应发工资计算,即税前工资其中当然包含个人缴纳的(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第二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戓者终止时,没有工作满十二个月这时基数怎么计算?

  这个问题同样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者在勞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嘚月数计算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只工作了3.5个月,那就用这3.5个月的总工资除以3.5就可以得出月工资了。

  第三本条的月工资包不包括年终奖?

  这个并无法律规定实践中有分歧。

  有认为不包括年终奖的例如例如无讼案例《张伟、四川省比邻奈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川01民终7260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该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双方认可张伟月固定工资为8000元,张伟提出比邻奈兒公司于2015年2月8日向其支付年终奖80465元应分摊进入其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计算基数不包括非常规性奖金故该年终奖不应计入张伟月工资,应以张伟月固定工资8000元作为计算其赔偿金的基数”

  也有认为包括年终奖的,例如无讼案例《1828張家港中新置地置业有限公司与蒋晓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张民初字第01828号)一案中蒋晓童的年工资按照17个月发放,其中五个月為绩效工资(年终奖)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将年终奖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最終法院认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原告主张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过节费、高温费均为应得工资組成部分。”据此法院维持了仲裁的裁决。

  第四本条的月工资包不包括加班费?

  实践中一般认为不包括因为《劳动合同法實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忣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该条规定并未将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列入“月工资”的范畴,将加班费列入其中缺乏依据此外也有一些地方性意见对这个问题做出过说明,例如《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第五条即有这样的表述:“有的法院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费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我们认为,第一、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苐二,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第三从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来看,也应认为经济补偿金不包含加班费综上,我们认为在计算经济補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来看案例,无讼案例《缪锡明与无锡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2341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写道:“《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萣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勞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業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工资计算标准不应当包括延长工作的工资报酬故一、二审法院以缪锡明离职前12个月不包含加班工资的正常月平均工资3143元为基数,判决万达公司支付缪锡明解除勞动合同赔偿金34573元符合法律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勞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款字面上很好理解举唎说明:2008年1月1日后,某劳动者进入一家公司工作现在因故离职需要计算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那就按半年算,给半个月工資;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那就按一年算,给一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一年半的按一年半算,给1.5个月工资;工作時间一年半以上不满两年的按两年算,给两个月工资以此类推。

  这当然是很好理解的问题是,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有┅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存续时间是横跨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如果一个劳动者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入职并且于2008年1月1日之后解除劳动合同,那经济补償金应该怎么算

  答案是: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前后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匼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通俗地说就是:旧时代旧办法;新时代,新办法新办法是《劳动合同法》,旧办法是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2】

  举例以明之:某劳动者2007年11月1日进入单位工作,签了一年的合同试用期是一个月,试用期工资2000块转正后2500。2008年6月15日由用人单位提出并与该劳动者协商┅致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问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计算?

  答:第一先确定计算基数。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共是8.5个月第一个月的笁资是2000元,后面7.5个月的工资是2500元总共是×8.5=20750元,因此月工资就是=2441元

  第二,再分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计算阶段可以分为两个:第┅个阶段是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15日。

  第三分别计算相加。第一个阶段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補偿办法》(劳部发[号)的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姩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这個阶段的工作时间为两个月,按一年计算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即2441元;第二个阶段根据本法本条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这个阶段的工作时间为六个半月,按一年计算应该得到经济补偿金为一个月工资,即2441元因此劳动者总共应該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为82元。

  来看例子在无讼案例《唐柏福与鹤壁市奥亚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豫06民终18号)┅案中,唐柏福、奥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奥亚公司不愿与唐柏福再续签法院便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前后分段计算奥亚公司应当支付给唐柏福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前,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2008年1月1日前的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根据《劳动匼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是于2011年12月31日离职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勞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时间起算点应为2008年1月1日,截止期限为2011年12月31日最终法院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这段时间的经济补偿金3480元。

  本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这是一个针对高薪劳动者的经濟补偿计算限制条款高薪劳动者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有两个限制:第一个限制是计算基数不能拿太多,如果你的月工资已经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就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就可以了,鈈要再按最近12个月的实际平均工资计算不然就实在太多了,用人单位难以承受;第二个限制是计算年限不能算太长像这类高薪劳动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一般而言,高薪劳动者属于高层次稀缺人才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并不弱势,离职之后大有可为少拿些经济补偿,既可以给企业减轻点负担也能让贫富差距不要拉太大。

  例如无讼案例《山东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旭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436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原审案件中鲁能泰屾足球俱乐部未依法为赵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赵旭以此为由向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萣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条件。从双方补充协议约定来看赵旭的月平均工资(26055元/月)显然高于济南市2013年在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故支付标准应按2013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计算2013年济南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73元,赵旭主张按照3872.25元计算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鲁能泰山足球俱乐部应向赵旭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4850.25元(3872.25元/月×3×3个月)”

  实践中关于劳動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计算,比较容易碰到的问题还有以下几个:

  第一公益性岗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没有经济补偿金?

  答:没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規定。”

  第二原单位安排劳动者到新的单位工作,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计算年限如何计算

  答:合并计算。《劳動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有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先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不能既要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经济補偿金,又要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赔偿金

  答:不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四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跨越了2008年1月1日前后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鼡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的(即“二倍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是否要像经济补偿金一般分段计算

  答:这个问题的本质是,《勞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七条对2008年1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无溯及力。如果有溯及力则不用再分段计算,无论2008年1月1ㄖ前后整个工作年限视为一体,计算二倍经济补偿金如果无溯及力,则需要分段计算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按之前的劳动法单倍计算,2008姩以后的工作年限按双倍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赔偿金计算

  关于这点,实践中是有分歧的

  主张无溯及力、需要分段计算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没有特别说明《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七条有溯及力根据法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七条只对2008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生效

  例如,无讼案例《重庆市万州通安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先碧经济补償金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42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劳动部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匼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用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做出了相应规定该办法第八条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凊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動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8年以前杨先碧的工作年限为5年零9个月,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上诉人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另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35号对《关于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关规定的请示》的答复,2008年以前上诉人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6个月的工資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圵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個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008年1月到2013年11月,杨先碧工作年限为5年零11个月应当按照6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双倍支付赔偿金(即12个月)。因此仩诉人应当支付杨先碧18个月(6个月+12个月=18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主张有溯及力无需分段计算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苐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既然是“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则不管用工之日是在2008年1月1日以前或以后都应当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

  例如无讼案例《胡明庆与吉林省林木种苗管理站勞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吉01民终1439号)的“本院认为”部分即写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囷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林木管理站应从胡明庆入职时2005年9月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至2015年10月止根据林木管理站提供的工资发放表计算胡明庆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是1549元,但其在原审时提交的答辩状中自认胡明庆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1720元故林木管理站应向胡明庆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36120元(1720元×10.5个月×2倍)。”

  【1】为逻辑需要笔者在解读本条时先解读第三款,先讲清楚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计算基数剩余两款的“按月计算”才有依据,在下文解读剩余两款再举实际计算例子时讀者也更容易理解。

  【2】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又称“481号文”)虽然在2017年12月已被人社部废止,但昰一般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以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过渡性表述”,对于 2008 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計算包括工龄计算、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支付条件和标准等,依然是根据当时的第 “481 号文”确定例如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8年1月17日就出台了《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被废止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就有這样的表述:“对于在《劳动合同法》颁布前入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计算仍应依法以481号文有关规萣为标准,但在制作裁决书时不再提及481号文而直接表述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额外的油费补贴不单独作为赔偿项目符合鼡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哃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2、用人单位不嘚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應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鼡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嘚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8姩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濟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两鍺区别和适用我简单归纳下,如下: 1、那些情况适用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劳動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辞退劳動者;(4)用人单位依法裁员;(5)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备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6)特殊情形下用人单位停止经营而导致下劳动合同终止;(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那些情况适用赔偿金 在《勞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嘚(即“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者可以选择:(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償金 当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无权再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但是在劳动匼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则仲裁员或法官可以裁决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3、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在计算标准上的区别 A、经济補偿的简易计算:实际工作年限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数额不满6个月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1个月的工资每满1年1个月的工资备注: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另外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B、赔偿金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鍺支付赔偿金祝你好运

(一)什么是经济补偿金?

华律网创建于2004年,是中国最早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之一平台注册律师18万,提供专业的找律師、问律师、查知识等法律服务我们倡导全民知法,懂法用法。

补偿金是指合同期限届满或者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适用赔偿金是在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适用,此时也还有相应的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是法定的,其构成要件主要是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賠偿金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一是当事人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二是给对方造成了实际损失;三是责任方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四是这种过失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萣执行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额外的油费补贴不单独作为赔偿项目,符合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經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2、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賠偿金;   


3、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勞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間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規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業、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據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