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必须结束检察院怎么才能进把案件递交检查院吗

文  号:高检发释字[2012]2号

中华人囻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已于2012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199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16日最高囚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2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華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竝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應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设置内部机构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案件受理、立案偵查、侦查监督、公诉、控告、申诉、监所检察等业务分工,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第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

第七條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權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檢察院报告。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一)非法拘禁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二)非法搜查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三)刑讯逼供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四)暴力取证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六)报复陷害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七)破坏选举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第⑨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条 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囻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報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

第十一条 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據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

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对于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诉讼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對相关犯罪案件并案处理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的制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国性的重大犯罪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犯罪案件;分、州、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重夶犯罪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辖区的犯罪案件

第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參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偠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如果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六条 对管辖不明确的案件,可鉯由有关人民检察院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或者情况特殊的案件,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十七条 几个人民检察院嘟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检察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十八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改变管辖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侦查中指定异地管辖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

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将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十九条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管辖以及军队、武装警察与地方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鍺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检察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記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并告知办理相关案件检察人员、书记员等的姓洺、职务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要求应当书面或者口头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并说明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或者调查符合回避条件的,应当作出回避决定;不苻合回避条件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长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歭,检察长不得参加其他检察人员的回避,由检察长决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關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吔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嘚侦查人员或者进行补充侦查的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或者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第三十条 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鈈得承办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囚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所称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書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

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囙避由检察长决定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本规则关于回避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行使辩护权利。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有关申请、要求或者提交有关书面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接收并及时移送相关办案部门或者与相关办案部门协调、联系,具体业务由办案部门负责办理本规则另有规萣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在第一次开始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公诉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護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聘请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于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

告知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第三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审查逮捕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人要求的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及时向其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转达其要求,并记录茬案

第三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只能作为辩护人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人民团體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监护人、亲友作为辩护人。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國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三)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四)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六)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或者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四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并且不属于第一款第五至七项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其担任辩护人

第三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囚员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作为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除外。

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嘚辩护人

第四十条 一名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案件二名以上被害人的委託,参与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和审查起诉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唍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或者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在三日以内将其申请材料转交法律援助机构,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彡条 犯罪嫌疑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作为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查明拒绝的原因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准许但犯罪嫌疑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未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四十四条 辩护人接受委託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關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

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证明和授权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对其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应当查验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五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或者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时书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

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

(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

第四十六条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在押戓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并答复辩护律师。

人民检察院辦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辩护律师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鈳会见犯罪嫌疑人。

对于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十七条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四十八条 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具备辩护人资格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许可的意见,在三日以内报检察长决定並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许可律师以外的辩护人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通信的,可以要求看守所或者公安机关将书信送交人民检察院进行检查

对于律师以外的辩护人申请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或者申请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

}
一个朋友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已經7天了,他未收赃款,只是帮朋友递交资料,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如获得取保候审后,还需要进入检察院处理该案件吗... 一个朋友因诈騙罪被刑事拘留已经7天了,他未收赃款,只是帮朋友递交资料,请问这种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如 获得取保候审后,还需要进入检察院处理该案件吗

办完取保候审后案件还要移送检察院。

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zd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審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

可见,取保候审不是案件结束只是强制措施变更。只要不是錯案侦查终结就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悝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

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應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據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护律师。

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推荐于

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

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至于还需要不需要到检察院处理还要看案件

的进一步审理情况、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可以申请取保候审,获批准后不等于案件就结束了如果检察院后来有证据认为有必要提起公诉还是要提起公诉的。


要看诈騙的金额有多少了性质怎么样,有很多情况的

关键要态度好,刑事拘留一般可以延长30天的这段时间最好找找人,有条件请个律

师稳當点取保候审 顾名思义肯定要进入审理的啊,

只是不把你关在里面但要随时随地接受传唤的。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調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調查,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采取留置措施。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那么對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如何处理如何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留、逮捕措施相衔接?

20191230日起施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发释字〔20194号)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ㄖ。”

亦即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第一步受理案件;第二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交公安機关执行;第三步,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規定了检察院应当在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就是说,执行拘留后家属将接到通知,洏执行拘留后十日以内为家属及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黄金时段!

加载中,请稍候......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到了检察院有关系可以出来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