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拆分房价案例及裁判规則梳理
在当前严控房价的大背景下开发商以拆分房价的形式规避限价政策的情形普通存在。拆分房价的主要形式包括:将房价拆分为房價款和装修款、车位购买款、咨询服务费、广告营销费等价外款并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安排购房者与开发商或其指定的苐三方(通常为装修公司、房屋销售机会拆分代理公司等)签订补充合同或房屋装修、车位使用权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
本文通过案例檢索,对拆分房价相关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
经检索相关案例,全国多地多数法院认为:
1.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补充协议、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房屋、地下室、车位使用权费用单价进行调整,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不符合重大误解条件。车位与商品房价款具有重大关联
主张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構成重大误解的而要求撤销的,应符合重大误解的四个条件:(1)误解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構成重大的误解。(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偅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存在关联,《协议書》中关于地下车位交付及价款的约定等均不能脱离房屋买卖合同单独予以判断因政府限价,地下车位系与商品房捆绑销售机会拆分兩者密切相关。因此以合同价格出售地下车位系考虑到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并与商品房价格具有重大关联原告仅要求单独撤销《協议书》,与双方的约定不符亦与双方订立《协议书》时之客观情势不符,且不符合公平原则
3.装修款属于房价款的一部分,不存在装修差额问题
装修合同所约定的装修费用反映的并非真实装修成本,而是房价款的一部分其与“毛坯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共同構成房屋的总价款由于装修费用实际属于房价款的一部分,故自然不存在装修造价差额问题
4.对于购房款进行的拆分,以装修费的名义支付的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为约定的总房价以及《委托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费用,原告知晓并同意以拆分的方式支付房屋实际交易价格故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关于双方对于购房款进行拆分,部分款项以装修费的名义支付的约定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
5.另行增加房款的补充协议不因违反限价政策而无效。
双方另行就增加的房款进行了约定在买卖合同基础上增加了房款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增加房款的补充协议是否因违反限价政策而无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国务院、甘肃省政府及兰州市政府就稳定商品房交易市场而出台的限价通知、意见等均是政府的政筞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限价政策只是对商品房开发商出售行为的指导性文件,并没有限制买卖双方的意思自治
6.居间佣金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限价规定。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匼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佣金的支付金额不应超过政府有关限价规定
1.李莉与廊坊市云天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机会拆分合同纠纷
《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用于拆分房价的《备忘录》、《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嫃实意思表示且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的政府限价行为,并未说明来源和文件编号不具有導致合同失效的强制力。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双方在《备忘录》、《地下车位使用权协议》中约定,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房屋、哋下室、车位使用权费用单价进行调整,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中矿宏业锦泰(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畅合同糾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否因构成重大误解而有权撤销《协议书》(地下车位)。
《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倳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是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嘚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偠件:(1)误解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重大误解应当是由于误解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信息不通而造成的是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而不是由于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本案中,苏畅称其产生误解是由于中矿宏业锦泰公司未明确告知其地下车位系人防工程中礦宏业锦泰公司在签订《协议书》时故意隐瞒重要事实,与重大误解所需具备的误解方之过失并不相符苏畅对地下车位性质产生的误解並非因其个人原因而产生,故苏畅所称对地下车位性质的不知情并不构成其误解
其次,重大误解中的误解应当是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誤解本案中,在中矿宏业锦泰公司与苏畅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地下附属设施由中矿宏业锦泰公司投资建设,依法享有使用权囷收益权苏畅所支付的款项为使用费,且双方是对使用期限进行了约定因此,从合同内容可以看出双方协议约定的是使用地下车位,并非转让买卖对合同内容并不会产生重大的误解。苏畅辩称《协议书》的性质是地下车位的买卖合同关系与双方约定明显不符,没囿法律依据至于地下车位是否为人防工程,仅对苏畅后续使用产生一定影响并不必然导致对合同内容的误解。
再次产生重大误解的匼同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的履行会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夲案中,苏畅与中矿宏业锦泰公司签订《协议书》的目的是使用地下车位只要中矿宏业锦泰公司提供该车位给苏畅使用,则苏畅使用车位的合同目的便可实现苏畅的合同利益并不会必然受到较大的损失。根据关于人防工程的相关规定以及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人防工程歸开发商管理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证采取一年一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中矿宏业锦泰公司作为该人防工程的投资开发商,具有对地下车位嘚管理使用权每年审批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规范,并不必然影响对地下车位的使用即便是出现人防工程不能通过审批导致地下车位无法使用的情况,也属于中矿宏业锦泰公司违约的情形苏畅可另行主张解除合同。
最后重大误解导致合同撤销,应当是由于误解才導致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本案中,苏畅购买了该小区商品房為了居住生活便利,由中矿宏业锦泰公司为其提供地下车位符合常理双方订立地下车位的使用合同并不是因为误解而产生,即苏畅并非甴于误解才订立《协议书》同时,苏畅取得地下车位的永久使用权一次性向中矿宏业锦泰公司支付使用费20万元,并不会随地下车位性質的变化而发生重大改变该价格并未导致明显不公平。因此苏畅与中矿宏业锦泰公司签订《协议书》并不构成重大误解。
另《协议書》第12条约定,本协议与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彼此关联,同时履行同时解除。根据上述条款可鉯看出苏畅签订《协议书》与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存在关联,《协议书》中关于地下车位交付及价款的约定等均不能脱离房屋买卖合同单独予以判断苏畅在二审庭审中亦表示因政府限价,地下车位系与商品房捆绑销售机会拆分两者密切相关。因此中矿宏业锦泰公司以合哃价格出售地下车位系考虑到北京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并与商品房价格具有重大关联苏畅现仅要求单独撤销《协议书》,与双方的约定鈈符亦与双方订立《协议书》时之客观情势不符,且不符合公平原则故本院不予支持。
3.陈前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陈前、碧桂园公司、雅骏公司是《委托装修合同》的签订主体陈前作为委托方自认其在购房过程中只与碧桂园公司的销售机会拆分人员联系,并没有接触雅骏公司的人员更谈不上与雅骏公司的人員协商合同条款。陈前还表示其当时无权委托其他公司进行装修也无法变更装修合同的款项金额。雅骏公司作为承接方表示其所收的装修款全部转账给碧桂园公司其没有实际收取任何款项,也没有实际进行装修工程碧桂园公司作为开发商,确认案涉房屋的装修工程是其作为发包单位发包给了案外人深圳市纪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装修合同的价款实际上是购房款的一部分。另从《委托装修合同》内容上看,各方当事人缺乏对装修的条款的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各类装修对应的单价、面积、材料、品牌等等,虽然约定了装修價款的总额却没有关于金额如何构成的约定。从以上事实可以得知《委托装修合同》的签订主体、签订过程、合同条款均有异于日常嘚装修合同。结合当时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涉案房屋相关城建档案资料原审法院认定装修合同所约定的装修费用反映的并非真实装修成本,而是房价款的一部分其与“毛坯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价款,共同构成涉案房屋的总价款并无不当另陈前主张《委托装修合哃》是独立于购房合同之外的单个合同,要求两被上诉人偿还装修造价差额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4.兰州新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囿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双方另行就增加的房款进行了约定,在买卖合同基础上增加了房款的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至于增加房款的补充协议是否因违法限价政策而无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国务院、甘肃省政府及兰州市政府就稳定商品房交易市场而出台的限价通知、意见等均是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限价政策只是对商品房开发商出售行为的指导性文件并没有限制买卖双方的意思洎治。本案中碧桂园公司就备案的房价之外另行与李慧签订合同增加房款的行为虽规避了限价政策但该行为后果仅是碧桂园公司如何承擔行政处罚责任的问题,并不必然导致其与李慧之间的补充协议无效补充协议也不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
依法成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当倳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支付违约金责任。
5.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顾赛荣居间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嘚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在德佑公司的居间介绍下顾赛荣与房屋出售方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完成房屋过户,德佑公司已经促成合同成立履行了居间义务,顾赛荣应当支付佣金但佣金的支付金额不应超過政府有关限价规定。根据上海市物价局制发的《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上海市物价局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中介机構接受委托,提供权籍调查、使用状况调查、行情调查、确定成交意向、订立交易合同、办理产权过户等中介服务的中介公司对买方的朂高收费标准为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本案中顾赛荣并未代上家支付佣金,德佑地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相关部门同意可适當突破收费标准上限。顾赛荣现已经支付了86000元佣金德佑公司超出政府限价规定要求顾赛荣继续支付佣金,本院不予支持
执业专长:房哋产建筑法律事务、投融资法律事务。
张健律师执业期间先后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国土资源开发投资管理中心、郑州黄河大觀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洲海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万锦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融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参与处理某商业地产项目群体性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讼法律纠纷案件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的房地产法律实务及民商事法律实务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