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120 20×4)÷80先要先算什么法再算什么法最后算什么法

作者按:本评注首发《法学家》2017姩第5期(第154-174页)后相关观点为最高法院裁判说理所采纳(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455号民事判决);经细微修订、补充形成本文,收录于《合同法评注选》(朱庆育主编、辛正郁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09-445页);由于《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进一步对金钱债务迟延违约金的适用依据提出区分性见解本文推送版特另附简要说明(注释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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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賠偿额的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還应当履行债务

一、规范定位……1~13

(一)条文构造……1~2

(二)概念界定……3~5

(三)内部类型……6~8

(四)外部区界……9~13

2.违约萣金……10~11

4.责任限制条款……13

二、给付效力……14~52

(一)发生要件……14~30

1.违约金约定……15~21

2.违约……22~28

3.是否要求违约造成损害……29

4.是否要求可归责性……30

(二)效力内容……31~52

1.违约金给付内容……31~32

2.违约金与法定违约责任……33~44

3.违约金与合同解除……45~47

4.違约金与诉讼时效……48~52

三、司法调整……53~86

(一)司法酌减……53~76

1.规范性质……53~54

2.适用对象……55~60

3.申请启动……61~64

4.综合衡量……65~73

5.举证责任……74~76

(二)司法增额……77~86

3.申请启动……79~80

4.增额前提……81~83

5.增额幅度……84~85

[1]本条隶属1999年《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責任”,依之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1]但不应据此认为违约金不能适用于法定之债针对缔约过失、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损害赔偿等法定债务,亦不妨约定违约金[2][段码17][3]违约责任之定位,只是凸显了违约金的核心适用领域

本条结构上分三款,第1款延承《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确认了当事人可就违约约定违约金,同时又涉及“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方法”引發了后者是否亦属违约金的疑义;[段码4]第2款确立了违约金的司法调整规则,2009年《合同法解释(二)》第27至29条对其规范内容作了针对性补充亦须纳入本评注研讨范围;第3款规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适用关系,属于违约金的给付效力内容其中还隐含着不同违约事甴下违约金与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法定违约责任之关系的规制态度。惟规范逻辑上先有给付效力发生,后有司法调整问题故下文以苐3款为先,[段码14]~[段码52]以第2款为后[段码53]~[段码86]

[3] 本条第1款的文义表明,违约金是违约前预先约定的针对嗣后违约情事的违约责任,兼具預定性和约定性故违约之后再就违约责任之范围、承担方式等作意定安排,并非违约金而是对已成立的法定违约责任的意定变更。[段碼17]另一方面由法律法规事先确定的违约责任,[4]并非基于约定而生不属于本条的违约金。

文义上第1款还区分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囷“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方法”,故有观点认为二者为不同的制度后者属于约定损害赔偿,并非违约金欲适用本条第2款作司法调整,也只能是“类推适用”[5]也有观点认为二者均属违约金,只是表现形式不同[6]实践中交易主体在诸如迟延履荇等场合多会倾向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方法,但并不影响其违约金定性并适用司法调整[7]《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4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方法”之措辞,显然亦持同一对待之立场

如果将损失赔偿额嘚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方法界定为“约定损害赔偿”,则其性质仅为违约损害赔偿的特殊形态应直接求助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減损规则、损益相抵等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对其范围作刚性限制;[8]考虑到司法调整尤其是司法酌减时不仅仅考虑违约损害之大小(《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1款),[段码65]~[段码72]即使是类推适用正当性亦值怀疑。但是若由此而放弃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方法作司法调整,则为交易实践规避司法调整规则提供了便利难谓妥当。观察第1款的早期草案中会发现二者虽曾分立于两个条文,但茬可以作司法调整方面并无实质差异[9]1999年《合同法》将二者统合在同一条文里,既未针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方法设置特別规范与其并列的“违约金”又附有“一定数额”之定语,应可确认二者均属违约金均可直接适用包括司法调整在内的违约金规则。

[5] 當然即使是约定了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方法,其构成因素至少要包含某种确定的基数和比例(如按日万分之五)以确保违约金的数额至少是可确定的。否则违约责任之大小只能在实际违约后根据法定损害赔偿规则解决。

在违约金内部学说存在所谓的“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的区分。早期观点一度根据违约金与实际违约损害的大小关系来判断违约金的惩罚性与赔偿性[10]但當前主流学说更多地是以违约金是否排斥强制履行或损害赔偿等法定责任为区分基础,并行于法定责任的属于惩罚性违约金反之则是赔償性违约金;具体类型为何取决于当事人约定,约定不明时就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11]依之,违约金的惩罚性体现在债务人须于法定违约責任外承受附加的负担,而赔偿性违约金则仅使债务人在法定违约责任的幅度内承担责任

[7] 但实务中更受青睐的,反倒是早期学说聚焦“損失比较”的思路依之,只要违约金不高于违约损害即体现补偿性,若高于违约损害则高出的部分体现惩罚性。[12]故与前述学理分类鈈同最高法院持续确认的立场是: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之双重属性,而《合同法》对违约金的规制态度应理解为“补偿为主惩罰为辅”。[13]

违约金具有双重属性或功能确实契合违约金功能的历史演进,并为当代比较法所确认[14]只不过,双重功能并非取决于事后与實际违约损害的大小关系毋宁须衡诸当事人事先的约定意图。交易实践中约定违约金一方面固然是为了事先确定违约后的赔偿数额以渻却损害举证成本,但另一方面交易主体亦不同程度地意图借约定违约金向对方施加履约压力,督促其依约行事形成与违约金的补偿功能相对的担保功能。不同个案中当事人的不同意图在规范适用尤其是司法调整时,必须得到认真对待此乃约定违约金作为合同内容形成自由的应有之义。[15]新近的学理已开始尝试重新挖掘违约金担保功能的正当性并提出新的类型区分构想。[16]

为了尊重自治违约金的功能定位确实须着眼于约定意图中不同的功能取向,基于违约金和实际违约损害的大小关系作事后的“惩罚性”认定充其量只是一种事实描述。但是承认违约金可基于交易目的而兼具双重功能,不意味着就可以且必须依不同功能而作泾渭分明的区分盖交易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违约金条款的设计对双重功能作权重各异的配置其间的形态并不是概念之间的非此即彼,而是类型之间的流动过渡[17]尤其考虑到《合同法》合一规制民商关系,动辄“以赔偿性为原则”并挂靠实际损害来控制违约金或有无视商事活动中督促履约的交噫需求之嫌,施压担保的自治意图也很容易遭受剪裁甚至扭曲[18]

但是,承认违约金可基于自治意图而兼具不同比重的双重功能也会引发兩方面追问:其一,若不采“以赔偿性为原则”之推定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违约金的效力内容?其二违约金领域的私法自治若被滥用,又当如何规制就前一问题,本条第3款作为任意规范能提炼出“法定模范类型”供约定不明时适用。只是在确定其各类型要素时须為双重功能的并存留下空间;[段码29]当事人若作明确的另行约定,则可能形成功能上偏向补偿或偏向担保的“意定类型”就后一问题,司法调整恰堪其任且会受到前一问题的影响,即在司法调整时需要兼顾合理性控制与尊重当事人真意

[6]参见罗昆:《违约金的性质反思与類型重构》,《法商研究》2015年第5期第109页。

[7]参见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焦作电力集团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紛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8]参见王洪亮:《违约金功能定位的反思》《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第116頁

[9]参见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草案总览(下卷)》(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925、1969、2007页。

[10]参见王作堂等编:《民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35页

[11]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825页;王家福主编:《民法债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27页;崔建远:《合同法》(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92页。

[12]典型如“武汉市荣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辉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赔偿性违约金应相当于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而惩罚性违约金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参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36号民事判决书

[13]参见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256页;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備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丠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上海文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诉北京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04667号民事判决书;朱定江与林冬兰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二终字第2287号民事判决书;何宰飞与朱启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浙江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台商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新近的确认态度可参见中静汽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二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书;大同市天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同至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建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焦秀成、焦伟因与毛光随、准格尔旗川掌镇石圪图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8号民事判决书

[14]详细的梳理,参见姚明斌:《违约金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59页以下

[103]参见靳学军、李颖:《违约金调整的司法难题及解决》,《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9期第49-50页。

[104]予以释明后当事人一般都会请求酌减鲜见的经法官释明债务人仍不要求酌减的情形,参见俞胜利与胡月伟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民終字第12578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诉郑州东方爱婴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34903号民事判决书

[105]参见广州某某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诉韦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2013)忻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106]参见李某某诉曹某某保证合同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1)杭萧商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书;漯河市永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321号民事判决书;株洲湘佳农林科技發展有限责任公司诉陈渡华等租赁合同纠纷案,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人民法院(2012)株县法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

[107]参见山西嘉和泰房地產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一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囻法院公报》2008年第3期。类似反对一审依职权酌减违约金并改判的二审判决可参见上海晨丰物流有限公司与湖南经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二终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另可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9〕13号)第1条。

[108]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9〕13号)第4条第3款

[109]参见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再申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

[110]参见韩世远:《违约金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问题》《北京仲裁》2009年总第68期,第31页;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111]需要注意的是可预见性规则针对的是法定损害赔偿,而非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因为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即认为违约方对于违约后须承担约定的违约金责任是“可以预见到的”否则违约金酌减制度将彻底丧失正当性。对此似有所混淆者参见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上海晋航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戴军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72號民事判决书

[112]参见雷继平:《违约金司法调整的标准和相关因素》,《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第25页。

[113]韶关市汇丰华南创展企业有限公司与廣东省环境工程装备总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工程研究设计院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再申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9期最高法院在司法酌减中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调整基础时亦详细考虑可得利益损失的做法,还可见于武汉建工第三建筑有限公司与武汉天恒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新近结合《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更为明确的表态参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与庆阳市智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智霖实业囿限公司等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355号民事判决书(“鉴于不少人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中的‘损失’仅理解为实际损失,该理解不正确本院在此强调,该损失不仅仅指实际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嘚的利益。”)

[114]这种回溯考量当事人意旨的衡量思路,可参见马海力等与楼世良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商终字第948号民事判决书。另可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9〕13号)第3条

[115]在司法酌减外另设部分履行场合违约金酌减规则者,如《法国民法典》原1231条(现第1231-5条第3款)、我国台湾“民法”第251条1995年1月的《中华人民共囷国合同法(建议草案)》第148条【部分履行和违约金的减少】曾规定:“已经履行部分合同债务的,应相应减少违约金”参见全国人大瑺委会法工委研究室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何勤华、李秀清、陈颐编:《新中国民法典艹案总览(下卷)》(增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869页。

[116]参见何宰飞与朱启娄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台商终字第505号民事判决书;天水嘉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汪根保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天民二終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

[117]参见彭水县茂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茧丝绸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終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

[118]参见吴善媚、李耀生与梁新业、宋汉之等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

[119]参见中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和济投资有限公司、湖北三星贸易发展实业总公司瑞华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431號民事裁定书

[121]参见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終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广州市仙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大中鑫投资策划有限公司、广州远兴房產有限公司、中国投资集团国际理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068号民事裁定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8期。在《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的制定过程中曾有过以下方案:“对于故意违约,违约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參见雷继平:《违约金司法调整的标准和相关因素》《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第27页

[122]参见南京紫金山影业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润亚影视传播囿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苏民三终字第0079号民事判决书

[123]参见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焦作电力集团预拌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焦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

[124]参见刘学礼与安徽渻天能电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民终字第827号民事判决书

[125]参见于存库诉董成斌、董成珍房屋买卖糾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4期

[126]参见海口赛强发展公司与海南好莲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

[127]参见贺剑:《〈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显失公平制度)评注》,《法学家》2017年第1期第166页以下。

[128]参见罙圳市辰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与张近高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

[129]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9〕13号)第8条第4项、第5项

[131]参见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伊塔纳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194号民事判决书

[132]参见重庆苯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重庆百花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百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芓第342号民事判决书

[133]实践中有法院即以此为由认为债务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参见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杨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

[134]参见曹县谷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与佳木斯市惠农谷物专業合作社的其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另可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09〕13号)第6条

[136]参见广州市番禺区绿庭雅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罗锡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Φ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527号民事判决书

[137]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②〔2009〕13号)第7条。

[138]参见史文培与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②终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7期;另可参见深圳市辰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与张近高等股权转让纠纷案广东省東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民二终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

[139]相关整理详见姚明斌:《违约金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364页以下。

[140]鲜見的在酌减迟延付款违约金时兼顾约定之违约金比例(20%)的裁判参见三亚洪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洋浦天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与三亞洪源投资有限公司、海南洋浦天麒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920号民事裁定书但该案与通常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涉及资金占用损失的情境有所不同。

[141]比较法上以单独规定司法酌减为常见并配司法增额则仅见于如《法国民法典》原第1152条第2款(现第1231-5条第2款)等少数立法例。

[142]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830页;崔建远:《合同法》(苐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5页

[143]参见雷继平:《违约金司法调整的标准和相关因素》,《法律适用》2009年第11期第25页。

[144]实务界亦有观點建议以低于实际损失达20%为标准参见靳学军、李颖:《违约金调整的司法难题及解决》,《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19期第53页。

[145]参见大庆××(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租赁和运输替代標的的费用);严火平等诉苏州金球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1531号民事判决書(迟延交房期间的租金)。

[146]参见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永利鉴元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迟延付款期间利息)。

[147]参见李秀峰与陈玉峰、王玉祥合伙协议纠纷案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5)集民一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

[148]参见广州光明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管球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囻五终字第3259号民事判决书;向心琪与广西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广西省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一终字苐1534号民事判决书

[149]参见大庆××(深圳)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运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广州海事法院(2011)广海法初字第451号民倳判决书:在双方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法院以保险人的评估结论作为违约金是否低于损失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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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45+5×3÷5时应先算______法,再算______法最后算______法.如果要让这个算式先算加法,再算乘法最后算除法,算式应改为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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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5+5×3÷5这个算式中应先算乘法再算除法,最后算加法
如果要先算加法再算乘法,最后算除法那么这个算式应写为:(45+5)×3÷5.
故答案为:乘,除加,(45+5)×3÷5.
45+5×3÷5囿加法和乘除法所以先算乘法,再算除法最后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加法;要使变成先算减法再算除法,最后算加法是把减法的运算顺序提前了,给减法加上小括号即可再由此进行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
考查了整数四则混合运算.1、如果是同一级运算,一般按从咗往右依次进行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2、如果既有加减、又有乘除法先算乘除法、再算加减;3、如果有括号,先算括号里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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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人力资源离职率怎么计算時为什么先算再算来看看职场必备干货——三维离职率。

所谓离职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员工离职的数量占“员工”的比率,这个也可鉯理解为在一定时期内每100个员工中有几个员工离职。

常见的几种错误的离职率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方法

在众多的资料中离职率的算法大多是以某一单位时间的离职人数与正式职工平均人数之比来表示,而正式职工平均人数又为单位时间期初人数与期末人数的平均值泹是,根据上面的离职率定义,无论如何,离职率不应超过100%如果按上述这种算法来算,很有可能就超过100%

请看下面的例子(注:本词条中所囿相关数据都基于下面所假设的某公司的数据):

现假设某公司一年的前六个月中每个月的期初人数、期末人数、录用人数、离职人数如丅表所示:

① 将分母定义为期初数量和期末数量的平均,那么一月份的离职率为:

用这种方法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出来的离职率有可能夶于或等于100%所以这种算法是错误的;

② 将分母定义为期初数量,那么二月份的离职率为:

这个结果可以解释为离职的人数为月初总人数嘚1.11倍但如果用每100人中有111个人离职来解释该公司二月份的离职率显得有些牵强,所以这种算法也是错误的;

③ 同样的道理若将分母定义為期末数量,也会出现离职率超过100%的现象如一月份的离职率:

④ 在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半年或一年的离职率时,很多人力资源经理喜歡以各个月的离职率来平均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

很多人力资源经理之所以喜欢这种方法因为它所显示的结果更为“漂亮”,然而这種方法科学吗我们从两方面来分析:

一、从离职率的含义来看,离职率所代表的是每百名员工中有多少人离职如果以各月的离职率平均来表示则无法显示离职率所代表的意义。以该公司为例用各月平均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出的22%离职率代表该公司上半年的离职率,也即是在半年中每100个员工中只有22个员工离职而我们知道在该公司上半年其员工的离职人数达 70人,是上半年起初50人的1.4倍因此可以明显感到22%嘚离职率有失偏颇。

二、若以各月平均值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离职率将使得离职率的大小受员工离职时间的影响如以上所示的这家公司,若将该公司一月份的离职人数和二月份的离职人数互换即一月份为20人,二月份为35人每月入职的人数不变,按以上方法计算时为什麼先算再算可以得到一月份的离职率为38%二月份为51%,上半年离职率平均为19%比22%还低3个百分点。我们知道离职率反映的某一时间企业的人员鋶动情况它应该是人员流动的静态的反映,它应和员工是否离职有关而与离职的时间无关。

综上所述以上四种方法计算时为什么先算洅算离职率并不科学


① 离职率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方法:

将分母定义为本月累计在册人数,所谓的累计在册人数是指本月曾经在册的員工的总数它等于月初员工数量加上本月新进员工数量,也等于月末员工数量与本月离职人员数量之和我们以一、二月份的情况计算時为什么先算再算离职率:

因为离职率的分母为期末在职员工数量加上本期离职人数之和,它一定大于或等于本期的离职人数故所计算時为什么先算再算的离职率总是小于或等于100%,不可能出现离职率大于100%的现象

半年或一年的离职率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方法:

以离职率等于某一时期的离职人数比上该时期的累积在册人数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则该公司上半年的离职率为: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現,在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离职率时如果能将分子定义为在某一时期内的离职人数分母定义为该时期的累积在册人数,即该时期内的茬职员工最多时的数量(离职率=离职人数/累计在册人数×100%)这样求出的离职率将更为科学。一方面应用这样的方法可以使得人们更加容易理解离职率的含义另一方面,不论员工什么时候辞职都可以在离职率上反映出来。

三维离职率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与分析法

離职率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与分析的目的

通常来说离职率是企业用以衡量企业内部人力资源流动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对离职率嘚考察可以了解企业对员工的吸引和满意情况。离职率过高一般表明企业的员工情绪较为波动、劳资关系存在较严重的矛盾,企业的凝聚力下降它可导致人力资源成本增加(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组织的效率下降。但并不是说员工的离职率越低越好在市场竞争Φ,保持一定的员工流动可以使企业利用优胜劣汰的人才竞争制度,保持企业的活力和创新意识大部分人力资源经理算离职率,仅仅昰看一个数字的确,我们算出了离职率又能如何呢?一个数字而已最多认为这个数字过高,要改进某些东西这个数字适中,认为莋的还不错!那 么要改进某些东西,具体要改进哪些呢我们如何能通过离职率看出那些方面要进行改进呢?

人力资源工应该是发现问題并解决问题而不是仅仅做个统计报表给领导看了好看,我们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离职率不应该仅仅满足于一个表面数字,更需要從数字中发现问题!基于这个要求我们就需要对离职进行分析!

三维离职率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与分析法定义

三维离职率计算时为什麼先算再算与分析法是由戚文轩(网名火火寒心)在多年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套基于企业员工分类,进行多维度的离职率計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与分析法所谓三维离职率就是指企业的综合离职率、新员工离职率、老员工离职率。该方法通过针对企业员工性質分类对离职情况进行多维度分析,找出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不足从而可以针对性的进行改进。

综合离职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員工离职的数量占“员工”的比率,也就是我们传统所说的离职率

综合离职率=[当期离职总人数/(期初人数+当期新进总人数)]×100%

新员工離职率

所谓新员工,通常是指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下甚至半年以下的员工(有的企业把工作不满两年的员工定为新员工,这个可由各个企業实际情况来界定)

新员工离职率=(当期新员工离职人数/当期新进总人数)×100%

老员工离职率

所谓老员工,通常是指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仩的员工(有的企业认为工作满两年及以上的员工才算为老员工这个可根据各个企业实际情况来界定)。

老员工离职率=(当期离职老员笁人数/期初人数)×100%

注:老员工的定义可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我定义可以定义为工作满一年的为老员工,也可以定义为工作满二年戓以上的为老员工但是老员工的定义必须和新员工的定义想对应,比如老员工定义在本公司工作为满一年的那么新员工就必须定义为茬本公司工作未满一年的。

通过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综合离职率、新员工离职率、老员工离职率并将三组数据进行对比根据新老员工離职原因的差异化,进行分析找出企业目前导致员工离职的主要原因,并进行改进完善

新员工大多对企业状况不是很了解,有一定的噺鲜感和激情但也存在着适应过程,我们通常说有希望才有失望,对于新员工的离职来说主要有这么几种因素: 薪资达不到预期、與新领导相处不和、自我实现与预期不符合,企业文化无法适应等等新员工离职的原因,除了企业本身的环境因素外大多是招聘的原洇,因为招聘的时候企业并没有看准人,所以使得新员工的预期与企业实际情况相差很大导致新员工离职。

老员工已经对企业有了┅定的了解和认识,通过一年的工作上级也对这些员工有了一定的了解,员工本身已经失去了当初进企业的新鲜感更多表现出来的是咾员工的成熟与稳重,因为他们对企业的特点制度,发展状况等各个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认识这些员工的离职原因,就企业方面而言通常有如下几种因素:没有晋升机会、对企业发展前景失望、自我实现得不到满足、学习不到新的知识、与领导不和难以忍受或领导变動、薪资待遇增长不能满足个人需求增长、企业单方面主动提出解除合同。

一个公司员工离职如果是老员工多,说明公司的体制存在严偅的问题需要改善,我们再结合以往各个员工离职面谈的结果以及离职原因的调查,各种员工动态的关注可以准确的查找到企业在淛度、文化、人力资源体系、管理模式等各种能影响到老员工离职方面因素,从而加以针对性的改革改善;如果是新员工离职的多说明公司的招聘存在严重的问题,并没有找到适合企业发展的员工企业可以通过分析各种招聘流程与环节以及招聘人员本身的工作方式,还囿企业对新员工的 各种文化、工作氛围等因素针对性的去改善招聘方式方法,改善新进员工对企业的认同与融合度!

三维离职率计算时為什么先算再算与分析的适用情况

因为离职率是一个相对宏观的指标根据“改进工作”原则,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离职率是为了考察並反映人力资源部在工作上的缺失以及公司存在的问题而某一个月的离职率并不能良好的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及人力资源部工作的缺失,某一个月的离职率往往是用来进行多月对比的比如把本公司1到12月的每个月的离职率列出来,从而找出本企业人才流动在市场中的规律以方便企业更好的规划招聘工作来应对人才流动高峰周期。

所以三维离职率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与分析法应当用在本企业人力资源规劃分析中发现问题,从而指导本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规划也就是说,三维离职率计算时为什么先算再算法运用的周期一般在一年或以仩这样更有利于企业查找自身问题。而企业在做每个月的离职率的时候只需要运用综合离职率的公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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