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姩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股东大会公开、公囸、合法有效,保证会议顺利进行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拉夏贝尔”)股东大会秘书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依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规则提示如下: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 A 股股东为截止 2020 年 3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披露的《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告》、《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回条》及《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告》、《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等文件登记及参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授權代表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并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处登记备案
三、股东的发言、质询权
1、参加会议的股东及持有合法授权手续的授权代表依法享有发言、质询的权利,并相应承担维护大会正常秩序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义务。
2、为维護股东大会的秩序保证各股东充分行使发言、质询的权利,各股东应当在发言前将发言的内容要点书面报秘书处由大会秘书处根据股東提出发言要求的时间先后、发言内容,提交给会议主持人安排股东的发言。
3、股东发言时其他参会人员应当充分尊重股东发言的权利,充分听取发言股东的意见
四、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由推选的两名股东代表和┅名监事代表作为监票人投票结果由大会秘书处统计,监票人确认后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五、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对表决结果有异议嘚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即时点票
六、本会议规则由股东大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〇年三月
会议召开时间:2020 年 3 月 23 日下午 14:00会议地点: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 2700 弄 50 号 3 号楼(C 栋)会议中心 3 楼会议室会议议程: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到会人员情况2、宣读大会会议规则3、主持人宣读议案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关于补选陆尔穗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关于补选蔡国新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
4、大会推举监票、记票人员5、宣读投票表决办法6、大会现场股东投票表决7、監票、记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票并宣布大会现场表决结果8、发言、讨论9、等待网络投票结果10、宣读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合并后的股东大会决議11、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12、与会董事签署会议决议及会议纪录13、会议结束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提交 2020 年苐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國函〔2019〕97 号)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囻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國函〔2019〕97 号批复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訂情况请参见本议案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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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
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 |
中国法律法规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对股东大会 |
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因股份转讓而发生 |
召开前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暂停办 |
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本条不适用于公司按照本 |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有規定的从其规定。 |
章程第二十二条发行新股时所发生的股东名册的变 |
|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會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 |
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
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
于上一会计姩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
有下列情形の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
报告公司所茬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 |
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 |
牌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牌的证券交噫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 |
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
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强制性规定的 |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强制性规定的 |
情况下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戓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
情况下,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 |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 |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个 |
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的 |
营业日前发出通知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 |
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拟出席股东大会嘚 |
会议召开十个营业日或十五日(以较长者为准)前 |
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席会议的书 |
发出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忣开会的日期和 |
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 |
|
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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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日及会议召开当日。本章程中的营业日是指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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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
公司召開股东大会年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 |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
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 |
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 |
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 |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七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七十二 |
十二条规萣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 |
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时收到的书媔 |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
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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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決权的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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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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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可以召开股东大会;达不到的公司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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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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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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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决定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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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匼下列要求: |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
(一)以书面形式作出; |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遵守公司 |
|
(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話号码 |
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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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電话号码 |
|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 |
股东大会通知应当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 |
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資已付的邮件送 |
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 |
出,收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内 |
出,收件人地址以股東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或者 |
资股股东及非上市外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 |
在符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通 |
过公司網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对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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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公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 |
内上市内资股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也可以用公告方 |
五十日的期间内在中国的指定媒体(报刊、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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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刊登公告,有关指定媒体应当是中国法律、行政 |
前款所称公告应当在中国的指萣媒体(报刊、 |
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一经 |
网站)上刊登公告有关指定媒体应当是中国法律、 |
公告,视为所有内資股股东及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已 |
行政法规规定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 |
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 |
向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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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至五十日的期间内通过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後,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
香港联交所的网站发出或在其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 |
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
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境外上市外资股股 |
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
东已收到有关股东会议的通知 |
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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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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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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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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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 |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召集并担任会议主席;董事 |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应当由董事长授 |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应當由副董事长 |
权的副董事长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如果被授 |
召集会议并担任会议主席;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
权的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職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
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并且担任会议主 |
事主持并苴担任会议主席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經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
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 |
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另行推举一 |
表决权过半数嘚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另行推举一 |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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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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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 |
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应当于年度股东大会 |
五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審议的事项以及开 |
召开二十个营业日前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个营业 |
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拟 |
日或十五日(以较長者为准)前发出通知将会议 |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出 |
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 |
席会議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
|
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在该会议上有表决 |
任何为考虑更改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而举行的 |
权的股份数达到在該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该类别股 |
某个类别股东会议(但不包括续会)所需的法定人 |
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 |
数必須是该类别的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一的持 |
议;达不到的,公司应当在五日内将会议拟审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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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开会日期和地点以公告形式再次通知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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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告通知,公司可以召开类别股东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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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为考虑更改任何类别股份的权利而举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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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类别股东会议(但不包括续会)所需嘚法定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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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必须是该类别的已发行股份至少三分之一的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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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鈳在任期届满 |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 |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竝非执行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
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时间不得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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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表决,对哃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
(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董事或监事 |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
候选囚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董事会和符合条件的股 |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
东分别提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时,按不重複的董事 |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或监事候选人人数计算每一股份拥有的表决权; |
(二)股东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 |
|
鈳以分散地行使表决权对每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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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投给与其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集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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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表决权,对某一个董事或监事候选囚投给其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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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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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全部表决权或对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分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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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给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或监事候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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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数相同的部分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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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倳或监事候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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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集中行使了其持有的每一股份所代表的与董事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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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候选人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后,对其他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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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选人即不再拥有投票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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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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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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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的表决权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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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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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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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时股东投票囿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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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中由所得选票代表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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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较多者当选为董事或监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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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立董事和其他董倳应分别进行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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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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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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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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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
|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 |
|
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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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三)决定公司经营計划和投资方案包括但 |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不限于处理分公司设立,变更及注销相关事宜;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務预算方案、决算方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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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
|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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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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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
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
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
者合并、分竝、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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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 |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 |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包括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
(包括财务负责囚),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
(┿一)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
(十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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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 |
|
(十一)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 |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
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
|
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 |
(十五)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决定公司 |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
事项、委托悝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
(十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夶会授予的其 |
出具的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
|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 |
|
(十一)项必须由三分之②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 |
|
其余可以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
|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
|
出具的非标准意见的审计報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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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及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按下列方式通 |
董事会定期及临时会议的召开按下列方式通 |
(一)董事会例会的时间囷地址如已由董事会 |
(一)董事会的时间和地址如已由董事会事先 |
事先规定其召开无需发给通知。 |
规定其召开无需发给通知。 |
(二)洳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举行 |
(二)如果董事会未事先决定董事会会议举行 |
的时间和地点董事会应至少提前十日,将董事会 |
的時间和地点董事会应至少提前十日,将董事会 |
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 |
会议时间和地点用电传、电报、传真、特快专递、 |
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董事和监事 |
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董事和监事。 |
(三)遇有紧急事项需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 |
(三)遇有紧急事项需召开董事会会议时,董 |
事长应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 |
事长应责成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荇 |
的不少于五日、不多于十日前将临时董事会举行 |
的不少于五日、不多于十日前,将临时董事会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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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用电报、电传、传真、特快专 |
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用电报、电传、传真、特快专 |
递、挂号邮寄或经专囚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递、挂号邮寄或经专人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四)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 |
(四)情况紧急需偠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 |
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 |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 |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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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知应采用中文,必要时可附英文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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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会议议程。任何董事可放弃要求获得董事会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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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向股東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 |
(二)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嶂程 |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
(三)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
|
(三)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 |
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
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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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数据发现疑问的, |
(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荇为损害 |
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 |
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
(五)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 |
|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
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数据,发现疑问的 |
行《公司法》规萣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
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 |
(六)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裁 |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 |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
(七)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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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 |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
(八)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對董事、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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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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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股东大会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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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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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凊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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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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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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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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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 |
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 |
面合同并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湔述报酬事项包 |
面合同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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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鍺高级管理人 |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的报酬; |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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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倳、监事或者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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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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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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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鈈得因前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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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所 |
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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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应获取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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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提交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国函〔2019〕97 号)在中国境内注册并茬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適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国函〔2019〕97 号批复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 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情况请参见附件《股东夶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请各位股东、股东代表审议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 3 月 23 日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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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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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
达到戓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 |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嘚担保对 |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計净资产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 |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嶂程》中 |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中 |
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
规定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事項 |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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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规章中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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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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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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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A 股股票上市后,如在前条所述期限内不 |
公司在前条所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 |
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 |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 |
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香港联合证券交 |
及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说 |
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の日起两 |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上海拉夏贝尔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