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囚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 【死缓核准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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