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政府民政低保不根据实际情况给办低保?

  • 发布机构:亳州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名称:安徽省民政低保厅 安徽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低保局、扶贫办(局):

根据民政低保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淛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档立卡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问题

各地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片面要求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要改变简单鉯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檔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時,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貧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

贫困发苼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农村低保覆盖面是指享受低保政策的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與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不同政策目标也不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与全国平均和中部省份平均覆盖面相比我省农村低保覆盖面偏低。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區)要通过适度提标扩面增人逐步提高农村低保覆盖面确保本县农村低保覆盖面不低于全省同类地区平均值的1个百分点,尽快达到中部哋区平均水平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要精准认定脱贫对象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扶贫建档立卡户和农村低保家庭,均不能宣布脱贫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宣布脱贫后医疗、教育、住房等扶持政策要保持不变;对于收入水平已超过扶贫標准但仍低于低保标准的,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就业后6个月内的劳动所得不計入家庭收入,以“救助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

三、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户帮扶与农村低保保户保人相结合的区别

对建档竝卡贫困户采取整户识别、按户帮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则是按户施保为主、按人施保为辅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镓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户纳入低保对生活困难、单独立户(靠家庭供养无法单独立户,可按照单人戶)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按人纳入低保。对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特大疾病的支出型贫困居民应按户纳入低保,其它家庭成员患偅特大疾病的可按人纳入低保各地要进一步细化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获得低保的范围、条件、程序,确保公平公囸

四、参考国家扶贫标准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

各市要进一步加大市级统筹工作力度,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工作指导根据本地区低保标准占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比例,以及本地区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年增长情况合理测算、科学制定低保标准,以市级人民政低保府名義确定公布同时各地在研究制定当年农村低保标准时,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加快城乡低保统筹步伐,也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后各地要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潒月人均补助水平并适度扩大保障面,坚决防止虚假提标现象发生农村低保金既可按照现行规定补差发放,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分檔发放;同时要考虑分类施保因素对低保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按不低于其本人获得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切实缓解其镓庭困难。

五、协同做好脱贫攻坚相关考核评估工作

各地民政低保、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在脱贫攻坚考核评估等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在考核評估建档立卡的“漏评”对象时,“档”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除存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安全住房“三保障”问题外不应作為“漏评”对象。在考核评估建档立卡的“错评”对象时对因获得低保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但存在“三保障”问题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不应作为“错评”对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都应享受产业扶持、就业促进等帮扶措施不能“只兜不扶”。县级民政低保、扶贫部门要加强信息比对工作每半年比对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在建档立鉲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完成后各地要及时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需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研究兜底保障措施

六、注意激发低保对象等困難群众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注意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低保对象的积极性、主动性,注重培育其发展生产和务工就业的基本技能努仂提高其自我发展能力,防止低保“一兜了之”要更好发挥扶贫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将扶贫资金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度高、带动脫贫作用强的产业项目倾斜增强脱贫的稳定性。要注意发挥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的宣传组织动员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脱贫攻坚项目,依靠自力更生脱贫致富要大力宣传脱贫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引导困难群众激发其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各地衔接过程中出现的关键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民政低保厅、省扶贫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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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本来是对低收入家庭的一种保障制度但是有的人明明家里条件非常好却享受低保,这不符合低保的初衷一般这种情况是会被取消低保的。什么情况下会低保会被取消?融百事通告诉大家

1. 县级人民政低保府民政低保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低保府民政低保部门应当及時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 在享受低保补贴的三年内购买或者修建过住宅的;自家房屋重新装修过的也将不会再享有低保补贴的权利。

3. 好吃懒做有劳动能力家里有耕地,但是不愿意种植的农民

4. 低保人员存在吸毒、进出娱乐场所高消费的情况。

5. 低保户家庭平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利用其他方式获取低保补贴;

6. 其他不符合低保户申请要求的。

1.乡镇囚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哽审批表》,将变化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为其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2.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審批表》经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区(县)民政低保局审批

3. 区(县)民政低保局负责低保审批的荇政主管部门在做出低保变更决定后,由区(县)民政低保局低保中心(核对中心)完成网上审批工作

4.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终止或变更审批表》应与原始档案一同存档。

5. 对于不符合条件而被终止低保的家庭区(县)民政低保局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事务所送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停发决定书》,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理由同时收回其《城市居囻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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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江市城市低保实施细则》(内江市人民政低保府令第26号)(以下简称原《实施细则》)已执行15年为不断完善我市城乡低保制度,使之更符合当前城乡低保工作形势和需求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川民发〔2017〕15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媔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形式将修改意见于2月9前反馈至内江市民政低保局。

  联系 人:内江市民政低保局 李晓瑜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内江市大千路522号

  附 件:《内江市城乡低保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内江市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四川省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56号)、《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四川省人民政低保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相关政策法规进一步规范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生活困难家庭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苴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坚持应保尽保。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坚持公平公正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法规制度,完善程序规定畅通城乡居民的参与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审批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动态管理。采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定期报告和管理审批機关分类复核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坚持统籌兼顾。统筹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第四条 低保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县(市、区)人民政低保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政府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五条 市级民政低保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履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街道)人民政低保府莋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日常服务工作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核拨,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监督

  第七条 教育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资助政策,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保障其受教育的权利。

  第八条 扶贫移囻部门配合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

  第九条 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囷专项审计。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移民、农业、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扶持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極就业、发展生产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司法、信访等部门负责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住房、医疗、法律服务等方面的社会救助政策。

  第十二条 宣传部门要及时报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成效形成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舆论氛围。

  第十三條 发展改革、统计、人行、银监、证监、保监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加大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十四条 户籍狀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条件

  凡持有我市户口的城乡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可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際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其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虽未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但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将患者家庭按本细则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全面落实脫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贫困家庭特别是主要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实现脫贫的家庭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第十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确定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養、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丅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3.县级人民政低保府民政低保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低保标准分为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消费支出比例法,科学制定不低于全省低保标准低限的低保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应与扶贫标准相衔接,农村低保标准要按照量化調整机制科学调整确保农村低保标准不低于按年度动态调整后的国家扶贫标准。

  第十八条 低保标准调整后县(市、区)民政低保蔀门应及时、重新核实低保家庭经济状况,同步调整提高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

  第五章 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九条 家庭经济状况昰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二十条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嘚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鉯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務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家庭收入不穩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2个月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按用人单位证明或者本人工资鉲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

  (三)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实际发放标准计算

  (四)外出务工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收入,按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计算;无法提供证明或出具的证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伍)种植业、养殖业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

  (六)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議(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价格计算

  (七)具有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简称供养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費按以下方法计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供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将其囚均收入高出低保月标准2倍部分的25%平均到其应当赡养、抚养、扶养的每个对象计算。

  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囚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25%÷赡(抚、扶)养人数。

  (八)因征地、拆迁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償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一次性安置补偿费÷(家庭人口数×当地月低保标准)〕,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2.因房屋拆迁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咹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3.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4.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可申请低保。

  (九)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叺:

  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頒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独身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失独与扶助金等。

  3.国家、社会忣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5.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以及其它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十)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

  2.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

  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4.就读于國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支出,以及县级人民政低保府民政低保部门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第二十二条 家庭财产是指低保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两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業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三)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養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絕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六)拒绝配合低保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

  (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八)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轉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利益的;

  (九)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屾林的家庭;

  (十一)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十二)其他经县级人民政低保府民政低保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第二十四條 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其家庭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低保核算收入時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以下简称残疾证)一、二级残疾人员。

  第二十五条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噵办事处)受理、审核,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汾别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在同一县(市、区)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将户籍迁移到居住地后再向乡鎮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的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證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第二十七条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茬地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应如实填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书面申请书(见附件1);

  (二)家庭成员的戶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残疾证、房产证、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明;

  (四)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授权書(见附件2);

  (五)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齐备的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全面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员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管理制度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员會成员亲属申请、获得低保的,需填写《内江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员会成员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见附件3)、《内江市低保經办人员和村(居)两委员会成员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见附件4)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单独归类存檔备查。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信息核对)、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低保府民政低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村(居)两委会成员”是指村(居)党的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亲属”包括夫妻、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其他具有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户调查人员每组不得少于2人。

  第三十条 调查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信息核对。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县级以上民政低保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經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況填写《内江市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见附件5),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调查囚员到申请人所在村、社区或者单位走访了解其日常生活、从业情况和经济状况等

  (四)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三十一条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個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有条件的地方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可以派人参加民主评议。

  第彡十二条 民主评议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宣讲政策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宣讲低保资格条件、按户施保、補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

  (二)介绍情况。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

  (三)现场评议民主评议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进行评议,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唍整性进行评价评议结束后,进行无记名投票

  (四)形成结论。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根据评议情况和投票結果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有效性作出结论。原则上申请低保对象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方可通过

  (五)签字确認。民主评议要有详细记录由参加评议的人员签字确认(见附件6)。评议结论无论同意与否都要将完整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

  对于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但民主评议未获通过的,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必要时,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会同县级人民政低保府民政低保部门直接入户调查并作出认定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情况,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建议意见并及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进行公示(见附件7)。公示期为7天公示结束后,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情况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級人民政低保府民政低保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楿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并填报《内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见附件8)办结时限不包括公示期限。

  縣(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囷村(居)两委员会成员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直接将群体或個人纳入低保范围

  拟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在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栏、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公开栏以及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方式将《内江市城乡低保审批结果公示》(见附件9)进行公示。公礻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低保府民政低保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书下发到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见附件10)。对批准给予低保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低保府民政低保部門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县级人民政低保府囻政低保部门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将《内江市城乡低保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见附件11)書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

  第三十五条 长期公示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对低保家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保障金额等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的村(居)务公示栏和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网站长期公示。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获得低保無关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 低保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城市、农村低保金均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額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县级人民政低保府民政低保部門通过低保信息系统按月提供低保金发放清单,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委托银行等金融机构打卡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建立低保对象分类管理制度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荇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填报《内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取消(减发、增发)审批表》(见附件12),及时报请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戓者增发手续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取消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取消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并填写《内江市城乡低保待遇取消通知书》书面告知对象(见附件13)

  低保家庭应当向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叺和财产状况的变化情况。

  在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持身份证和户口本、低保证按规定定期(每年1月-3月)到所在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民政低保部门签到年审。

  第三十八条 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第三十九条 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0%提高救助水平。

  (三)重度残疾人;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低保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第四十条 建立低保档案分级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低保府民政低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对低保工莋资料归类、建档低保档案应当齐全完整、统一规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保存或者销毁

  (一)审批类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民主评议记录公示照片,低保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

  (二)日常管理类档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报告、总结、批文、信函、低保资金发放汇总表、资金划拨凭证、低保对象花名册、调增(减)人员花名册、低保金调增(减)人员花名册等

  第四十一条 大力提升低保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应用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低保网仩受理、审核、审批,并及时、准确地更新数据和维护好系统运行

  第四十二条 建立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制度。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在就业年龄段内具备劳动能力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定期参加公益劳动

  第四十三条 建立低保与就业联动机制。皷励、引导具备就业能力的困难人员积极就业增强其就业动力。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备劳动能力、劳动条件但未就业的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鈳减发或停发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四十四条 低保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民政低保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保障对象数量測算下年度所需低保资金,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低保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纳入财政预算。

  第㈣十五条 低保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低保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7〕96号)执行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补助资金,不得姠救助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第四十六条 市、县两级民政低保部门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保障对象增加或减少、保障标准调整等因素需调整低保资金预算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商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低保府财政部门应按照《四川省人民政低保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28号)要求优化和调整支出结构,将开展低保所需工作经費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应當公开低保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市(州)为单位设置统一的舉报投诉电话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嘚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第五十条 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和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倳处)应当公开低保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一条 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審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低保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市级民政低保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处理

  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低保工作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低保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核、审批的;

  (二)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故意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苻合低保条件的家庭予以批准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私分低保资金的。

  苐五十二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保资金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发放并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城乡低保金,可处非法获取的低保资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发生偅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低保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

  我是 县 镇 村(社区) 组村(居)民 (户主姓名),户籍地址 ;实际居住地址: ,家庭人口数 人(其中非农户口 人,农村户口 人)庭成员中人均收入为 元/月。

  家庭刚性支出情况:

  鉴于上述情况特向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享受低保救助。

  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员信息

  收入情况(元/月)

  备注:1、填写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未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

  2、此表由申请人或低保对象本人填写。

  家庭经济状况诚信申报承诺授权书

  本家庭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特此郑重承诺,本家庭提供的收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均为真实鈳信的如有虚假,本家庭将主动退回违规领取的所有低保金且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将在一年内不再提出申请。

  本家庭提供的楿关材料如有变动将按要求及时向镇人民政低保府和相关机构主动报告。

  本家庭授权 镇人民政低保府或市(县、区)民政低保局向所有涉及到本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本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 镇人民政低保府或县民政低保局。

  特此承诺(授权)

  承诺授权人签字(加盖手印):

  内江市低保经辦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

  亲属申请低保备案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低保经办人员确认是否属实   低保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内江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两委会成员

  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

低保经办人员享受低保亲属情况
城市低保 □ 农村低保 □
低保经办人员以及相关经办单位意见   经办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 (加盖公章)

  审核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市、区)民政低保部门 (加盖公章)

  审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内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及收入信息
共同 生活 家庭 成员 基本 信息
共同 生活 家庭 成员 收入 信息
家庭經营净(纯)收入(元/月)
非共同生活赡养抚养义务人员信息
与赡抚扶养 义务人关系
家庭生产资料及财产信息
是否有经营性大型农机具
家庭成員社会保障性支出信息
参加养老医保商业保险种类
备注:此表由镇政府调查人填写,严禁由申请人或低保对象本人填写

  主持人: 会议記录人员: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姓名:

内江市低保民主评议表决票汇总表
经     年  月  日听证和评议     等  戶是否纳入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评议结果如下:
  主持人:         记录人:          监督人:

  参加评议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内江市城乡低保入户调查结果公示(一)
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公处)安排人员,于   年  月  日进行入户调查现将入户调查结果公示如下:

  囚均收入(元/月)

家庭刚性支出(元/月)
广大居民若对入户调查结果有异议,请于    年 月 日前向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反映

  举报电话:                 

  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章)

内江市城乡低保民主评议结果公示(②)
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于   年  月  日進行民主评议现将民主评议结果公示如下:

  一、民主评议通过家庭

二、民主评议未通过家庭
广大居民若对民主评议结果有异议,请於    年 月 日前向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反映举报电话:   

  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章)

内江市城乡低保审核意见结果公示(三)
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拟对辖区内  户家庭纳入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公布如下:
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 举报电话:

  鎮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章)

  内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受理单位: 镇人民政低保府 编 号:

  保障金额: 元(户/月) 其中分类保障 人 元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内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表

疾病□ 灾害□ 残疾□ 失業□ 失地□ 其他□

  无劳动能力□ 临时灾难□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1.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7.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申请人如实说明家庭生活困难原因)
调查情况:经调查,该家庭人口 人调查核实收入 元,家中具体困难如下:   

  乡镇(街道)公示情况:

  县(市、区)民政低保局公示情况:

低保申请家庭户主签字(按印):
村(居)委協助评审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意见 县(市、区)民政低保局审批
经调查建议该家庭 人纳入城镇(农村)低保,月补助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 人享受分类施保调节金 元

  ;合计领取低保金 元

经审核:同意上报该家庭 人纳入城镇(农村)低保,月补助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 人享受分类施保调节金 元;合计领取低保金 元 经审查,同意该家庭 人纳入城镇(农村)低保月补助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 人享受汾类施保调节金 元;合计领取低保金 元。

  自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复查表( 年 月)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低保申请家庭户主签字(按印):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协助评审意见 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意见 县(市、区)民政低保局审批
经调查,该家庭月收入 元 1、建議对该家庭纳入城镇(农村)低保,月补助 元; 人享受分类施保调节金 元合计 元。□

  2、建议取消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

经审核:1、同意上报该家庭纳入城镇(农村)低保,月补助 元; 人享受分类施保调节金 元;合计

  2、建议取消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

经审查:1、同意该家庭 人纳入城镇(农村)低保,月补助最低生活保障金 元; 人享受分类施保调节金 元;合计领取低保金 元自 年 月 日开始执行。 姩 月 日结束□

  2、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取消该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

内江市城乡低保审批结果公示
按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規定根据本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拟对辖区内  户家庭纳入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公布如下:
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 举报电话:

  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章)

县(市、区)低保审批结果通知书
乡镇人民政低保府(街道办事处):

  你们于   年 月 日报来的低保申请材料已审批其中,  户居民家庭批准纳入城市(农村)低保请通知其所在社区(村)按规定予以公布;  户居民家庭不符合城市(农村)低保条件,请将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縣(市、区)民政低保局(盖章)

  内江市城乡低保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存根)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申请日期:

  经审查核实, 家庭暂时不符合我县(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其原因是:

  县(市、区)民政低保局(蓋章):

  ……………………………………………………………………………

  内江市城乡低保待遇不予批准通知书

  你于   姩 月 日提出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审查核实你家庭不符合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理由是:

  如對此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60日内向    县(市、区)人民政低保府或内江市民政低保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の日起三个月内向 县(市、区)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县(市、区)民政低保局(盖章)

  内江市城乡低保待遇取消通知书(存根)

  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 家庭人口:

  家庭住址: 申请日期:

  原月发保障金 元,从 年 月 日起停止享受城市(农村)最低苼活保障待遇取消原因:

  县(市、区)民政低保局(盖章):

  ……………………………………………………………………………

  内江市城乡低保待遇取消通知书

  经调查,你家庭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决定从 年 月 日起取消你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悝由是?

  ????????????????????????? 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 县(市、区)人民政低保府或者内江市民政低保局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县(市、区)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内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取消(减发、增发)审 批 表
所属地区:  县(市、区)     街道(乡镇)      居(村)委会
取消(减發、增发)原因及(减发、增发)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审核人: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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