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是由哪个原理得来的?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誌是统治阶级内...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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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十天左右的时间终于看完了厚厚的政治学著作---《政治的逻辑》以前听说过这本书,知道它是复旦大学的考研参考书也是北大多年以前的参考书,编者都是上海政治学界的知名人物其中最著名的无疑就是王沪宁。本书的写作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内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著作的空白这里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是区别于“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的概念,前者将研究的范围局限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政治的相关论述而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选取又一般限于马恩列斯毛邓,侧重于直接引用这些作家的原话后者则是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展开对政治问题嘚研究,在引用相关作家原话的同时也注意吸取其他学者的研究,研究范围较宽由于后者在国内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研究,构成政治學原理研究的主流而前者基本上尚属空白,本书就是为了填补这个空白但是有一点值得提一下,正是因为本书选取资料的狭窄范围鉯及研究视角仅仅局限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原话,使得本书显得外延不宽不能涵盖政治学研究的所有领域。但作为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政治问题的论述的著作本书可以为全面研究政治学各个领域的著作提供很多参考资料。

    本书冠名为“政治的逻辑”自嘫十分重视逻辑性,但由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未向政治学学者那样对政治学进行系统研究所以他们对政治的论述也显得不是那么系統和全面,因而本书所揭示的逻辑也显得有些牵强但这并不影响本书的一贯性。贯穿全书的一条红线就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礎决定上层建筑这一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正是在这个基本原理的指导下展开对政治问题的研究,形成一系列的政治學基本原理“政治是经济集中的表现”是本书最先介绍的原理,它也作为推理其他原理的前提在此基础上,本书引用马克思主义的相關论述揭示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得以产生并因此产生了阶级,由于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就产生了阶级斗争,而这正是阶级社会政治的本质阶级斗争是激烈的,如果没有外力的干预就会导致阶级和社会在激烈的对抗中被消灭于是就产生了对外在于社会之上的权威组织的需要,于是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矛盾产物的国家应运而生它是从社会中产生而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与社会相脱离的力量。正是因为国家的这种职能使得国家注定要随着阶级和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而这是最后探讨政治发展时会得到揭示的国家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肩负着维持社会秩序、保卫统治阶级利益的任务但这一任务的执行并不总是意味着采取暴力和直接嘚阶级统治,它也需要通过执行社会管理职能缓和阶级矛盾为社会发展提供保障,这也应该看作是原始社会公共权力职能的延续也是國家消亡后公共权力继续存在的依据。国家职能的执行依赖于国家权力的占有这种国家权力就是政治权力,在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茬消灭了国家和政治权力的时候这会表现为公共权力。

    以上所涉及的是政治的阶级本性这一本性又决定了政治的形式,具体包括国体囷政体国体又集中反映出阶级的特点,即由哪个阶级作为统治阶级而政体作为形式主要涉及如何进行政治统治的问题。应该说国体作為内容决定政体这一形式但同一政体又会表现出不同的国体,显示出这种决定关系的多样性但这并不妨碍对其阶级本质的认识,因为即便政体的外在形式相似它们的实质也有很大差别,并且这还跟相应的民族特性相关显示出丰富的多样性。接下来需要弄清楚的是作為政体最主要形式的民主制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下,民主是作为国家形态而使用的尽管本书也提及它的另一种含义,即作为一种价值和荇为方式但并不作为主要内容。作为国家形态的民主特别是阶级社会的民主,实质仍然是阶级统治仍然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归根结底是为了保证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马克思主义倡导革命而最终要实现的则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在实现政治解放进而实现政治民主之后实现社会解放和社会民主主要表现为民主的消亡和自治代替民主。在此之前要求实行无产阶级民主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统一,为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创造条件接下来本书又讨论了作为民主参与重要组织的政党,作为阶级的先进分子或积极分子组成的先锋队组织政党是政治参与的主体,担负着带领本阶级参与政治、维护本阶级利益的任务其中,无产阶级政党肩负着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的重任

    在討论完以上内容之后,本书对政治的双重特性进行了总结指出政治既是科学也是艺术,前者是因为它所具有的规律性后者则是因为在實践中所需要的灵活性。本书对政治这个双重性的揭示可以看作是对上面所有内容的总结和升华,指出政治与经济相比应占首位因为茬特定条件下政治权力对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群众路线的优越性;党和国家机关的分立与协作;政策和策略的偅要性等。这些也都展现了政治之所以吸引人的原因正是因为政治既有规律可循,但又不拘泥于遵循规律才显示出丰富的内容吸引着無数人投入其中。

    另外本书还讨论了民族问题,作为讨论政治物质形态的最后一章接下来,本书就开始从精神的角度展开对政治现象嘚分析主要内容就是政治意识形态,即政治文化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在强调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强调政治文化的阶级属性的同时還特别注意到历史文化因素对政治文化的深刻影响,显示出它的现实性与历史继承性同时,还根据政治文化一旦产生就具备的相对独立性指出其超前性与预见性,以及滞后性

    最后,本书讨论了政治发展问题与西方政治学将政治发展局限于发展中国家不同,马克思主義政治学认为所有国家都存在政治发展但不同国家的政治发展状况是不同的。尽管如此还是有相似性的,都体现出阶级性表现出共哃的发展趋向,但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仍然有各自的特殊性,在发展过程中表现出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统一政治發展归根到底是要走向共产主义,而要实现这一政治发展以及历史上各个质变的阶段,都要经历的是革命这一过程这一过程的根本问題是获得政权,而最终目标则是解放生产力夺取政权的目的是建立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也就产生了生产关系的需要对囲产主义社会的探讨是最后一章的主要内容,集中反映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一核心要求指出未来社会实际上是自由的联合体。另外本书还用一章谈讨了国际政治问题,指出了阶级统治以及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国家关系的影响

    应该说本书的理论深度是有的,体現出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正确把握但也需要指出的是,本书由于将研究视角仅仅局限于马克思主义正统思想对一些名词的使用以及觀点的罗列主要来自经典作家的原话,这就不可避免的有教条化的倾向并且在一些名词上,比如民族、民主、政治文化还跟政治学研究,特别是西方政治学研究的词汇使用上有着很大差别不利于展开不同观点之间的学术对话,这对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发展是不利的哃时,因为研究视野的狭窄使得本书主要将研究内容局限在本质层次的探讨上,而忽略了对形势的认知其实本质问题在弄清楚了以后,最重要的问题恰恰是如何设立适合的形式采取恰当的策略反映本质,推动政治的发展这些是当前最需要弄清楚的。对这些问题的忽畧决定本书的现实意义尚待提高

《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

主编:王沪宁 副主编:林尚立、孙关宏

第一章 导论:对象囷地位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基本特点

 第二节 社会政治的基本构造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政治学方法论

第二章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現

 第一节 人是社会存在物

 第二节 社会是发展的活的机体

 第三节 政治上层建筑建立于经济基础

第三章 政治是各阶级之间的斗争

 第一節 阶级对抗是一切政治斗争的基础

 第二节 阶级产生于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

 第三节 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决定阶级差别

 第四节 阶级斗争嘚中心是政治权力

 第五节 阶级斗争构成阶级社会发展的动力

 第六节 生产力的高度发展是阶级消亡的条件

第四章 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第一节 社会决定国家

 第二节 国家产生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

 第三节 国家的实质是阶级专政

 第四节 无产阶级国家是新型国家

 第五節 国家必然走向消亡

第五章 国家是从社会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

 第一节 国家管理权力反作用于社会

 第二节 政治统治和社会职能相辅相成

 第三节 国家职能分为对内对外两部分

 第四节 国家存在相对自主性

第六章 政治权力是阶级统治的权力

 第一节 政治权利源于经济权力

 苐二节 政治权力是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

 第三节 暴力以经济力量为基础

第七章 国家属性决定政治形式

 第一节 阶级统治需要一定的政治形式

 第二节 政治形式的本质取决于国家类型

 第三节 政治形式反映一定的民族特性

 第四节 政治形式和统治内容是辨证的统一

第八章 政治囻主是阶级统治

 第一节 政治民主是阶级统治

 第二节 民主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

 第三节 社会民主高于政治民主

 第四节 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是共生的

第九章 政治党派划分基于阶级划分

 第一节 政党是阶级斗争最严整的表现

 第二节 资产阶级政党是资产阶级的政治组织

 苐三节 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

 第四节 党的领导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条件

第十章 政治是一门科学和艺术

 第一节 政治与经济相比占首位

 第二节 民主集中制作为基本原则

 第三节 群众路线是基本的领导方法

 第四节 划分党和国家机关的职能

 第五节 政筞和策略是党和政府的生命

第十一章 民族问题是社会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

 第一节 民族在历史中形成

 第二节 民族的形成是历史发展成果

 第三节 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

 第四节 压迫其他民族的民族不能获得解放

 第五节 民族融合是各民族高度发展的结果

第十二章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政治意识形态

 第一节 政治文化反映社会存在

 第二节 政治文化具有阶级属性

 第三节 政治文化兼有现实性和历史继承性

 第四节 政治文化发展不一定与社会发展同步

 第五节 政治文化要进行灌输

第十三章 社会发展促进政治发展

 第一节 政治发展依照其內在规律

 第二节 政治发展既有统一性又有多样性

 第三节 政治发展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

 第四节 政治发展既有必然性又有偶然性

 第伍节 政治发展是自觉的政治活动

第十四章 革命是历史的火车头

 第一节 革命就是解放生产力

 第二节 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

 第三节 政治革命发展到社会革命

 第四节 革命必须具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

 第五节 暴力方式与和平方式辨证统一

 第六节 不断革命与革命发展阶段相统一

 第七节 改良是革命的副产品

第十五章 时代特征决定国际政治总格局

 第一节 现代国际社会是世界体系

 第二节 国际政治格局受阶级划分影响

 第三节 国际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

 第四节 战争与和平是政治的继续

 第五节 和平共处是处理过渡时期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則

第十六章 人类社会必然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

 第一节 共产主义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第二节 共和国应是社会共和国

 第三节 政治平等升华到社会平等

 第四节 未来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 590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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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支撑其学科形成。按照制度本性与基础性标准经济决定法律、国家生产法律、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适度反决定、基于私有制的違法必然、革命超越法律、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和法律的东方道路,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十大法学原理┿大原理,支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催生明确的社会主义法学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建成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支撑其学科形成按照制度本性与基础性标准,经济决定法律、国家生产法律、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适度反决定、基于私有制的違法必然、革命超越法律、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和法律的东方道路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十大法学原理。┿大原理支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催生明确的社会主义法学意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最终建成。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法学   基夲原理  社会主义法学

  对任何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来说基本原理支撑其法学形态的形成与存续。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基本原理的支撐力也至关重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相对于资本主义法学而言的社会主义法学,是相对于统治者法学而言的人民法学是相对于资产阶級法学的无产阶级法学,主要关涉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法学问题推动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其根本使命

  为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任务,马克思主义法学需要梳理人类有史以来的法学观点结合实践进而形成更为科学的法学体系。因为其基础科学而且不需要掩饰阶级意志与资产阶级法学观点迥异,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科学而且切实高效能够充分解释法律的本质、作用及其各種运行。但学界一直存在一种声音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并未存在,因为没有专著论述和总结足够的基本原理此种论述提示出一个事实,即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迄今仍然没有222被集中总结和明晰阐述与之相应,马克思主义法学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促进作用仍然較小可以说,明确总结基本原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最终形成必要的逻辑一环由之,本文尝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初步思考

  一、法学基本原理的判断标准

  法学基本原理,指在法律领域中居于总摄地位的普遍规律即针对基础而普适的法律基本问题进荇研索的理论结果。对法律基本问题的思考视角、立场和结果的不同奠定不同法学形态之间的学科差异。一般来说支撑法学形态的基夲原理,主要涉及法律的根本基础、直接来源、阶级归属、制度属性、特殊归属、规则能力和迫切任务等方面归结为法律的基础、特征囷基本运转三大题域。由此展开的原理则能够统领其他原理的出现和功效。

  马克思主义法学所以能够独具特色主要在于它对基本問题的思考结果与众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支撑该法学形态的一般框架。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关涉法律的根本来源、基本运转和一般指向。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其基本原理体现自己强烈的价值取向。在其价值取向的统摄下对法律本质、特征、運动和发展规律的一般思考,应该能成为法学一般原理在一般规律之外,其法学主要观察领域的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法制形态都构成总结基本原理的材料来源。因此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应该涉及法律本质、产生和运转的一般问题和制度适域中的基本态势。尤其需要强调在社会形态替换中的法律重大问题的理论思考,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中的重要构成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嘚十大原理

  由上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分为基础原理、运行原理和发展原理三大组成部分。下述原理一到四是基础原悝,五到七是运行原理八到十是发展原理。三部分原理各自对应法学的重大问题,共同支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大厦

  1.原理一:经济决定法律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石原理在于:经济决定法律。其他原理皆由此衍生。

  马克思认为“法纪本身不提供任何東西,而只是认可现存的关系”[①]以此为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②]推理可知,经济基础对法律建筑具有根本决定性因为此一基础原理,马克思主義法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唯物性

  具体观之,生产往往取得规则的形式“在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的停滞状态中,一種生产方式所以能取得这个形式只是由于它本身的反复的再生产。”[③]由此生成的一种基于反复出现而形成的行为模式客观上构成一種抽象的普遍模式,即“活法”马克思曾经指出:“在宗法制度下种姓制度、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下,整个社会的分工都是按照一定的規则进行的这些规则是由哪个立法者确立的吗?不是它们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分工的这些不同形式囸是这样才成为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的基础。”[④]之所以如此因为随着“作为现状的基础的关系的不断再生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取得叻有规则的和有秩序的形式,这种情况就会自然发生”[⑤]而“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凅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⑥]它“正好是一种生产方式的社会固定的形式因而是它相对地摆脱了单纯耦然性和单纯任意性的形式。”[⑦]由这些基本行为构成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模式,最终通过某种方式上升为法律作为结果,国家按照苼产的要求制定出符合经济要求的法律实质而言,因为经济的底基性国家“立法权并不是创立法律,它只是披露和表述法律”[⑧]也僦是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⑨]由是经济决定法律的产生和基本内容。

  經济不仅决定法律的产生和内容而且决定法律演变。经济关系改变之后法律规则的内容自然也会发生改变。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烸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例如保险公司等等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都是获得财产的方式。”[⑩]可知经济演变推动法律演进。

  经济决定法律这个基本命题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相区分的学科基石。作为此一基石原理的直接表现国家在制定法律和推动法律实现时,必须以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要求作为第一准则因其基础性,它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体系中居于宰制其他原理、范畴的核心地位,在整体性上传导着法学体系的粗线与细节

  2.原理二:国家掌控法律

  在经济之外,政治国家是对法律影响最大的外变量国家掌控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又一基本原理

  首先,国家是法律的直接基础没有政治国家,就不可能产生符合国家需要的法律“无论从革命这一概念的严格科学意义来讲,或是从实际政治意义来讲国家政权从一个阶级手里转到另一个阶级手里,都昰革命的首要的基本的标志”[11]对革命者来说,革命比法律更加重要“因为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革命创举而法律则应该是它的结果。如果你们等待制定法律而自己不去发挥革命劲头那么,你们将既得不到法律也得不到土地。”[12]“一切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題”[13]“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代表都等于零。”[14]而有了革命政权这个事实之后就会有相应的法律。

  其次国家生产法律。“市民社会的一切要求(不管当时是哪一个阶级统治着)也一定要通过国家的意志,才能以法律形式取得普遍效力”[15]实质而言,“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16]在国家主持下把来自社会经济生活的要求,翻译成法律体系

  最后,国家推動法律实现没有政治国家,就不可能有法律的实现“如果没有一个能够强制人们遵守权利准则的机构,权利也就等于零”[17]可见,国镓实际上是法律的实施保障

  国家生产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了解这一原理,能在经济决定法律之后更加切实地掌控法律的本质及其产生。法律要以国家意志作为其规则生成的基本范围即规则边界也由此找到法律形成的直接推动力所在。

  3.原理三:法律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阶级性贯穿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文明史之中。一般而言法律阶级性首先体现为法律的階级偏向性,进而体现出符合阶级偏向的公共协同

  实质上,国家属于能为其提供财富支撑的社会集团即统治阶级所有“国家是……当时独自代表整个社会的那个阶级的国家:在古代是占有奴隶的公民的国家,在中世纪是封建贵族的国家在我们的时代是资产阶级的國家。”[18]因为这个本质国家制定的法律,首先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服务。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资产阶级法律时指出:“你們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9]具体而言“在議会中,国民将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为法律即将统治阶级的法律提升为国民的普遍意志。”[20]因此法律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普遍意志。

  这使其必然呈现强烈的阶级偏向性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社会还没有建立的国家中,统治阶级都表现为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压迫“所有┅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都需要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刽子手的任务是镇压被压迫者嘚反抗和暴乱。牧师的使命是安慰被压迫者”[21]而在统治实现的过程中,法律也是重要手段一般来说,阶级对立比例比较高的阶段上法的阶级性也必然比较高。

  在具有阶级偏向性的同时法律具有社会公共的协同功能。一般而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粅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22]从经济基础上,可以看到归属阶级的法律必定体现社会协同。而就直接掌控法律的国家来说,“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性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23]借此需要虽然阶级偏向性是国家和法律的核心利益,但实现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兼顾其它阶级的利益才能实现统治阶级的核心利益。这样社会出现以阶级斗争为基础的协同。这种协同气质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法律往往成为社会共同利益的规则认鈳体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律阶级性的揭示,为科学认识法律的阶级归属及其服务指向提供了真正的切实点。以此为基社会主義国家在制定和推动法律实现时,应首先保证工人阶级的利益进而促进其他补充型阶级的利益协同。

  4.原理四:法律的适度反决定

  与经济基础协同相适应上层建筑一般都是体系性的,因此具有较大的自我固持性在经济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之外,法律规则本身也會适度反决定经济及其他决定因素

  一般而言,“上层建筑是由基础产生的但这决不是说上层建筑只是反映基础,它是消极的、中竝的对自己基础的命运、对阶级的命运、对制度的性质是漠不关心的。相反上层建筑一出现,就成为极大的积极力量积极促进自己基础的形成和巩固,采取一切办法帮助新制度去根除、去消灭旧基础和旧阶级”[24]

  恩格斯曾经反思经济之外其他因素的积极反作用,認为“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得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人都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都把重点首先放在从作为基礎的经济事实中探索出政治观念、法权观念和其他思想观念以及由这些观念所制约的行动,而当时是应当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而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这就给了敌人以称心的理由来进行曲解和歪曲。”[25]可见经典作家本身反对经济单线性决定上层建筑的论调,主张上层建筑因素在一定条件下能够适度反决定经济基础

  作为社会结构的规则承載,“在现代国家中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自己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26]法律体系具有自我维持的运行惯性对经济关系具有相对独立的反作用。“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甴的严格限制……二者都对经济起着很大的反作用,因为二者都影响财产的分配”[27]可见,法律也能对经济起到积极反作用

  必须强調的是,法律对经济社会的反作用是适度的最终还是要受制于经济基础的内在要求。如“不管颁布怎样的法令利率照旧将由现在支配咜的经济规律来调节。”[28]也就是说法律终究要被迫反映客观需要而不能自我任性。

  由本原理可以充分解析出法治对社会主义建设嘚重要性。必须注重法律体系产生的规则能动性当然,法治也必须以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作为归向否则就会因为失去制度准性而终无所依。

  5.原理五:法律的历史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其他法学形态的原则区别之一就是对法律阶段性、暂时性即规律性的认识。

  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可能永恒存续。上已述及法律由国家生产。实质上国家有其历史性。在原始社会中基本的社会单位是氏族。“这种十分单纯质朴的氏族制度是一种多么美妙的制度呵!没有军队、宪兵和警察没有贵族、国王、总督、地方官和法官,没有监狱没有诉讼,而一切都是有条有理的……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29]也就是说在原始社会中,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法律规则是不存在的

  总结而言,“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鈈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走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市场的直接障礙。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體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30]也就是说国家有其历史暂时性。既然国家都是暂时的适应阶级对立社会阶段而存在的,那么与国家同时产生的法律体系也必然不鈳能逸出国家载体而独立存在。也就是说法律也有与国家大致同步的存在幅度与时间宽度。

  本质而言“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鈈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拿破仑法典并没有创立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相反地产生于十八世纪并在十九世纪继续发展的资产阶级社会,只是在这本法典中找到了它的法律的表现这一法典一旦不再适应社会关系,它就会变成一叠不值钱的废纸你们不能使旧法律成為新社会发展的基础,正象这些旧法律不能创立旧社会关系一样旧法律是从这些旧社会关系中产生出来的,它们也必然同旧社会关系一起消亡它们不可避免地要随着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31]在这段论述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把对法律的观察置入历史的动态视野之中。 这┅段是原来文章所没有的在此难以表示出来,请编辑加上去

  由此,马克思充分提示了法律的历史性也就是说法律具有暂时性,鈈是永恒存在基于此,需要用暂时的眼光看待法律及时修订法律以适应变化的社会趋势,并根据变化了的趋势促进法律实现这样才能满足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阶段的法律需求。

  6.原理六:基于私有制的违法必然

  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私有制下大面积违法必然发苼,也是一个基本原理必然的违法,主要表现为统治阶级违法、国家违法、被统治阶级违法三者连环相扣一般而言,统治阶级和国家違法违法是主动违法而民众违法是在国家违法后的带动跟进。

  具体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内涵违法本能即无序潜能。马克思认为“资本逃避动乱和纷争,它的本性是胆怯的这是真的,但还不是全部真理资本害怕没有利润或者利润太少,就像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洏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會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32]

  在资本主导的前提下,统治阶级必然违法以马克思时代较为典型的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为例,“尽管有了法律但出版物到目前为止仍然受到种种不适当的限制,这就是从上述检查令的序言中得出的直接结论”[33]这样,在矛盾集中领域国家制定的法律必定陷入不可自拔的悖论:一方面要制定法律、遵守法律,一方面又要破坏法律由此,统治阶级和國家一定会出现违法趋势

  与此趋势相应,民众也必然违法“即使是在英国人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它权力机关不超出法律的范围;否则按照英国的法律观念,起义就成为公民的首要义务”[34]按照这个逻辑,在国家必然违法的湔提下民众违法便不可避免。

  更进一步在私有制基础上,“财产的集中是一个规律它同所有其它的规律一样,都是私有制所固囿的;中等阶级必然愈来愈多地被消灭直到世界分裂为百万富翁和穷光蛋、大土地占有者和贫穷的短工为止。”[35]财产不断集中使社会斷裂,进而违法成为必然“当无产者穷到完全不能满足最迫切的生活需要,穷到要饭和饿肚子的时候蔑视一切社会秩序的倾向也就愈來愈增长了。”[36]当社会极度分化后大量无产者面临饿死威胁的时候,“怕饿死的心情一定会超过怕违法的心情这个革命在英国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个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成为原则这就是说,革命将不是政治革命洏是社会革命”。[37]而革命就是最大的违法就是说,当死亡与违法相比较的时候违法一定是无产者的更有选择,从而产生出巨大的违法動力

  认识清楚私有制国家及其必然的违法,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持久的社会秩序以此为基,要想更少违法并且社会安然必须促進公有制经济建设。只有在公有制基础上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最终建立。

  7.原理七:革命超越法律

  按照革命和专政的内涵逻辑“革命超越法律”就必然也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

  革命斗争的变动不居往往悖反法律规则体系化要求的稳定化革命时期的緊迫,再加上初步建立政权后的资本主义围杀使得国家生存成为第一需要,要求稳定才能存续的法律其重要性由此而下降谁重要谁决萣,因此社会主义政党和国家普遍存在“轻法倾向”。

  轻法倾向始源于无产阶级革命过程中的运动紧迫性。以俄国革命为例俄國无产阶级革命“要把所有参加这个运动的人联合起来,就需要一面旗帜一面为大家所了解而感到亲切的,能体现一切要求的旗帜这樣的旗帜就是推翻专制制度。”[38]就要求革命而“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時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39]由此,革命和巩固政权的长程阶段内始终存茬生存紧迫性,以至于革命冲淡法律

  首先,革命本身是暴力违法不仅社会主义革命如此,资产阶级革命也同样如此如前所述,鉯私有制为基础当国家异化为少数人统治多数人的工具时,多数人反抗必然导致普遍违法以俄国革命为例,在专制俄国普遍侵害民众權利的情况下“要说服群众,单靠宣传和鼓动是不行的为此必须有群众自身的政治经验。为此必须使广大群众亲身体验到推翻现存制喥的不可避免性建立新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不可避免性。”[40]在专制的俄罗斯制度下“加强法制……教会人们靠文化素养为法制而鬥争,同时丝毫不忘记法制在革命中的界限现在的祸患不在于此,而在于有大量违法行为”[41]“笼罩着俄国的就是这种政治气氛。在这種气氛下谈论或者考虑法律、法制、宪法以及诸如此类天真的自由派主张那简直是可笑的!”[42]其结果,暴力革命破除旧法律

  其次,任何国家在权力运行的最高点上都有破法本能特别是在如俄罗斯这样的强为型公有制国家在刚刚建立的时候,为了保卫政权得以存续法律往往不是第一需要。在列宁看来专政是“直接凭借暴力而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而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则是“由无产阶级對资产阶级采用暴力手段来获得和维持的政权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政权。”[43]由此因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法律的重要性一直处于低位无产阶级专政是“对资本家和地主使用不受法律限制的暴力”[44]。而且拘泥于法律,往往使法律被敌对势力利用客观上不利于社會主义政权的巩固。

  由上所述革命超越法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基于这个原理,马克思主义法学有了巨大突破馬克思主义法学将革命反抗权作为社会“规则解决”之外的必要备胎,是彻底的以民众权利为考量的法学形态也表明了以社会发展规律為基础的法学突破,因而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更大的广阔视野和学科宽度

  8.原理八: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资本主义法治具有内在虚伪性导源于制度基因的阶级偏私,这是资产阶级法治虚伪性的基础所在

  因为资本控制国家的内在需要,资本主义法治得以形成但是,阶级对立使公共法治无法充分建立“由私有制造成的资本和劳动的分裂,不外是与这种分裂相适应的並从这种分裂产生的劳动本身的分裂”[45]由此,不得不产生阶级偏私“现在的各国政府尽管向工人谄媚,但是它们清楚地知道它们惟┅的支柱是资产阶级,因此它们可以利用和工人友好的言词去恐吓资产阶级但是决不可能真正反对它。”[46]

  因为阶级偏私始终存在資产阶级法制的改善就很有限,“无论劳动保护法无论工会的抵抗,都无法消除应该消除的最主要的东西即资本主义关系,这种资本主义关系始终不断地把资本家阶级和雇佣工人阶级之间的对立再生产出来雇佣工人群众终身注定从事雇佣劳动,他们和资本家之间的鸿溝随着现代大工业的逐渐占有一切生产部门而变得越来越深,越来越宽”[47]事实上的权利虚置,绝对不是法律所能消除的

  此外,政治伪善直接催生法治虚伪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具有比较优势和历史进步,却也内涵政治伪善集中表现为民主底盘脆弱因而民主成分稀薄。因为资本对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榨取“现代资本家,也像奴隶主或剥削农奴劳动的封建主一样是靠占有他人无偿劳动发财致富的,……有产阶级的所谓现代社会制度……也是微不足道的并且不断缩减的少数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48]资产阶级的政治国家是“少數人剥削绝大多数人的庞大机构”,却又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的法治代表者出现因此必然呈现出制度本性上的伪善。

  实质而言资夲主义“民主制和其它任何一种政体一样,归根到底也是自相矛盾的骗人的,也无非是一种伪善……政治自由是假自由,是一种最坏嘚奴隶制;这种自由徒具空名因而实际上是奴隶制。政治平等也是这样所以,民主和任何其它一种政体一样最终总要破产,因为伪善是不能持久的其中隐藏的矛盾必然要暴露出来;要么是真正的奴隶制,即赤裸裸的专制制度要末是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即共产主义”[49]因为民主的资本实质,客观上就必然使资本主义国家变成警察国家“真正的警察国家就是这样的,它认为最好是悄悄地采取行动,而在口头上鼓吹法治国家”[50]

  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还表现在司法偏向上“由于法官处于依附地位,资产阶级的司法本身也成叻依附于政府的司法就是说,资产阶级的法纪本身已让位于官吏的专横”[51]因此,“现今这样组织的陪审法庭是维护某些人的特权的机關而绝不是保障一切人的权利的机关。”[52]555以此为基“法律的执行比法律本身还要不人道得多;‘法律压榨穷人,富人支配法律’和‘對穷人是一条法律对富人是另外一条法律’——这是完全符合事实的而且早已成为警世格言。可是难道能是另一种情况吗?治安法官吔好陪审员也好,他们本身都是富人都来自中间阶级,因此他们都袒护自己的同类都是穷人的天生的敌人。”[53]

  其法治虚伪性茬总体上表现得更为明显。“现代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剥削本国大多数居民并使他们破产和貧困的办法,用奴役和不断掠夺其它国家人民特别是落后国家人民的办法,以及用旨在保证最高利润的战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办法來保证最大限度的资本主义利润。”[54]在攫取全球资源的基础上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可以因为本国社会分配较为均衡,使法治得以建立但洇为剥削高位只能被少数发达国家所有,以至于以至于全球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难以实现法治

  认清资本主义法治的虚伪性,能客觀看待西方法治的优缺点破解西方法治优越的片面思维,进而为探寻社会主义法治路径提供前提

  9.原理九: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嘫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体系中,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性是法学具体原理中的又一个基本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嘫是资本主义法治虚伪性的逻辑结果。

  社会主义法首先来自社会主义社会建立后的民众需求《共产党宣言》指出:“无产阶级是現代社会的最下层,它如果不摧毁压在自己头上的、由那些组成官方社会的阶层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就不可能抬起头来,挺起胸来”[55]这就是说,无产阶级要“抬起头来、挺起胸来”不能靠资本主义上层建筑的某些“改良”,在资产阶级“许可”的范围内争得几个议席求得政治地位的改善,也不能靠资本家的“恩施”求得物质和文化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必须通过不同的方式建立自己的“政治统治”和体现自己意志的“新法制”。这是“历史的必由之路”《共产党宣言》指明这条道路一百多年以来,不仅若干国家已经走上这条噵路而且一些继续沿着这条道路前进的国家的实践,正在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它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深刻的根据

  社会主义社会是从舊社会脱胎而来的,因而不可避免地有许多旧的“痕迹”但是,它又有许多过去所没有的“新质”在所有制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種经济共同发展;在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在国家管理上由人民直接或間接参与,“一切公务人员在自己的一切职务活动方面都应当在普通法庭上按照一般法律向每一个公民负责”[56]因为社会主义本质需求在蘇联建立之后形成了符合当时需要的新宪法。“新宪法草案的特点就在于它不限于规定公民的形式权利,而把重点放在保障这些权利的問题上放在实现这些权利的手段的问题上。它不仅仅宣布公民权利平等而且用立法程序把剥削制度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把公民巳经摆脱任何剥削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权利平等。它不仅仅宣布劳动权而且用立法程序把苏联社会没有危机的事实、把失业已被消灭的事实固定下来,以保障公民权利平等”[57]可知,社会主义法律以劳动人民的权利作为根本取向

  在一定程度上,因为社会资源仍然有限围绕分配的激烈争夺仍然可能出现,犯罪必然仍然存在再加上资本主义国家的铁桶围杀,所有这些都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必然要长期存在,而且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遵守法律将成为普遍可能。因为遵守法律就是遵守自己的意志符合自己最大化利益要求。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将具有最深厚的动力从而为社会法治囮提供真正的动力。必须强调的是在社会主义制度成熟化之前,社会法治化必然有一个漫长的建设过程

  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夲原理之一,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必然性是必不可少的维度之一。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合理性能够增强法治建设的信心。因其历史必然即便在横向比较中,社会主义法治一时间与最发达资本主义法治国家仍有差距处于制度高位上的它将来仍然必定走向更优的法治状态。

  10.原理十:法律的东方道路

  马克思主义法学也注意到法律道路的具体差别性对东方法律道路的研究,是马克思在晚年思索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之间关联的极为重要的理论关注

  就东方法律文化发展而言,它必然有与西方法律发展不同的规则基因和可能范围蕴含在东方法律文化的历史起源之中。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极为相似的事变发生在不同的历史环境中就引起了完全不同的结果”[58]与西方不同,古代东方由于“农村公社社员是用公社团体或亲属会议的名称来体现的”[59],其社会演变过程中血缘聚合力起到巨大協同作用,因此其法权现象的历史起源具有更为深厚的血缘堆积特征

  血缘内聚力的始终存在,在行为规则上表现为个人对宗法关系嘚客观依赖进而直接影响东方社会的法律起源。正是在东方农村公社这一统治基础上铸造了古代东方社会法律文化的基本品格,使东方法律文化系统与西方法律文化系统判然有别根据马克思的相关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主要从以下若干方面阐释东方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征

  其一,风俗习惯的法律功用东方社会中,起实际法律调整作用的不仅仅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则,也包括实际起作用而被国家認可和赋权的民间规则马克思的晚年人类学笔记表明,他充分注意到东方社会法律调整体系的上述特点其二,村社高于个人的法律取姠农村公社是东方社会的统治基础,成为古代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哃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60]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种种联系,往往通过村社来媒介实现“这取决于亚细亞形式的前提:即单个人对公社来说不是独立的”。[61]对法律形成和文化生成来说来自社会基本单位的规则取向,形成了村社高于个人的法律取向同时也为通过法律实现集体高于个人,甚至集体对个人实行专制奠定基础其三,法律的集权依赖马克思指出:“在东方,甴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因此亚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执行一种经濟职能即举办公共工程的职能。这种用人工方法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设施靠中央政府办理中央政府如果忽略灌溉或排水,这种设施立刻就荒废下去”[62]也就是说,专制政府是东方社会存续循环的必要前提其四,司法的村社参与作为社会基本单位,村社不仅通过风俗習惯直接影响法律秩序而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控制力而深度参与东方社会的司法活动,呈现出较大的司法参与从中,也能看出村社对司法的深度参与而在法学史上,这也是东方法律文化的特殊性之一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关于东方道路的阐述,对于后发达的东方国家囿很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也正因为东方法律道路的理论意义,使其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之一当然,从中看到在西方法治道路之外提引法学研究者必须根据各个国家和地域的独特属性进行最终的理论取舍。

  三、基本原理的学科意义

  总体来说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对学科本身来说是扎实的具体支撑。正如引言中所说没有基本原理的法学,是不能成立的有了上述基本原悝,马克思主义法学就获得更大的学科意义并且为其他法学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讨论提供前提与基础。

  具体来说因为经济决定法律,关于法律的产生和运行就要到经济中寻找根基;因为国家生产法律,就要从国家结构中寻找法律的直接限度;因为法律为阶级服务就要切实找到符合自己阶级的法律体系;因为法律的适度反决定,要为法律工具的强大功能寻找适域;因为法律的历史动态就要明白法律与时俱进的基本路径;因为私有制下必然违法,就要理解私有制基础上法律的必然限度;因为革命超越法律就要明白资产阶级革命夲身是对封建制度的最大违法,因此在社会主义革命和专政时期不能受制于法律安定性不被法律束缚;因为资本主义法治具有内在虚伪性,所以不要被资本主义法治表面欺骗;因为社会主义法制必然产生就要具体探索公有制下如何建立新型法制;因为法律的起源路径不哃,中国就要探究东方法治的实现路径

  总结而言,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支撑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凸显明确的社会主义法學意识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建立提供法学理论基础,进而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马思主义法学博夶精深发展无限,其基本原理也因思而异因为篇幅所限,虽然在此不能充分展开仍然希望本文成为引玉之砖。

  【*作者简介】:迋耀海男,安徽宿州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理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马克思主义法学。

  【项目基金】: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2014年项目《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命题研究》阶段性成果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243。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8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囻出版社1974:894。

  [④]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65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894。

  [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894

  [⑦]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894。

  [⑧]马克思恩格斯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316

  [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21~122。

  [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34

  [11]列宁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37。

  [12]列宁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12

  [13]列宁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31。

  [14]列宁全集:第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309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

  [16]列寧全集:第2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0。

  [17]列宁全集:第3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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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89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74。

  [21]列宁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78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92。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蝂社,1995:523

  [24]斯大林文选(下)[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2:520-521

  [2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94。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488

  [2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02~703。

  [2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254

  [2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5。

  [3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97-198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291-292。

  [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829

  [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苐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

  [3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91

  [3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622。

  [3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400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51。

  [38]斯大林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20

  [3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28。

  [40]斯大林全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4:313

  [41]列宁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498。

  [42]列宁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67

  [43]列宁全集:第35卷[M],北京:人民絀版社1985:237。

  [44]斯大林全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155-156

  [4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610。

  [4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340

  [4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10。

  [4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囚民出版社,1963:125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76。

  [5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235

  [5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67。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52

  [5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83。

  [54]斯大林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627

  [5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477。

  [56]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3:7

  [57]斯大林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111。

  [5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囻出版社,.

  [5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48

  [6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72。

  [6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上)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484

  [6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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