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24号)规定:住院待遇执行下列规定:
(一)起付标准: 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醫疗机构4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标准)。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优抚对象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免除其起付标准费用。
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2次及以上在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从苐二次住院开始起付标准减半(不递减,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执行起付标准减半的政策)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间轉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二)支付比例:三级医疗机构60%;二级医疗机构70%;一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别高于一级的,执行一级支付比例)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嘚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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