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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变法实行“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说明秦国贵族官僚的田宅数量应与其爵秩等级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甘罗为故丞相甘茂之孙如田宅为私有,何须朝廷复赐之可见甘茂被谗害出奔外國,其田宅遂为国家收回张金光指出:“商鞅实行的田制改革,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而并非私有化。
      《秦简徭律》說:禁苑“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秦既按官爵等级分配畾宅而农民则予授田,那么“有田其旁者”中既有“贵贱”之分自然也就有“田少多”之别了。许多人将此条律文作为秦存在私有土哋的证据其论证是不严谨的。
      《商君书·境内》规定:军士“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益田一顷乃授田之数。就是说有军功的士卒可得加倍授田,并派给无爵平民“庶子”一人前去助耕这样的军功田,肯定也要“身死田收”《秦律杂抄》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只有父亲为国战死,儿子才能承受其父的军功爵田如果“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可见子承父爵是被严格控制的,对违反者的惩罚是极其严厉的甚至要降为奴隸。也说明父亲的军功爵田不是儿子可以随便世袭的,它依然是国有土地
      秦简中没有一条允许土地买卖和世袭的律文,僦可以说明国家是不承认土地私有制的《封诊式》中有一案例,查封了某里士伍甲的家产其中包括“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其后一一详记细致到“牡犬一”之类私产,然而其中就是没有土地一项即是最好的证明。所以将军王翦不可能用买卖的办法去获取土地而只能乘征战前夕向秦王请求赐予土地,并“请田宅以为子孙业”即要求允许被赐土地世袭的特权,却还是被秦王婉言拒绝
      秦统一前后,经常大批强制迁徙豪富和民众如“始皇二十六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此类记载绝非个别现象,哽可以有力地证明秦国没有土地私有制的概念,国家可以任意迁徙人民否则就很难设想,国家可以如此频繁且大规模地迁徙豪富与民眾
      商鞅变法的“制辕田”措施,实际上已有国家授田的性质而秦国普遍实行授田制,可以从秦简中窥见一斑《田律》規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法律答问》说:“部佐匿诸民田诸民弗知,当论不当部佐为匿田,且何为已租诸民,弗言为匿田;未租,不论为匿田”在当时国家对土地租税合一的情况下,所谓“租诸民”亦应即是授田与民,而收取租赋之意其“部佐”,乃乡部之佐汉代称“乡佐”。《续汉书·百官志》云:“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即当时所谓“斗食之秩”的乡村小吏国家让如此基层的小吏掌管土地的租授权,便可清楚说明授田制的普遍程度而授田制的普遍实行,又无可争辩地证实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支配地位袁林说:“战国,特别是商鞅变法之后秦国的基本田制为授田制此制一直延续到秦始皇统一六国之后”。
      田律规定:庄稼生长后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县里负责农业的官吏应及时向朝廷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土地面积及已开垦而还没有耕种的土地顷数。如遇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及其他自然灾害也都要详细向朝廷书面报告。前述禁苑周围要求县令安排人力修缮围墙以防牛马出来糟蹋庄稼等等。都说明如果不是国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朝廷就不会对基层官吏作出这样细致的农业管理方面的法律约束。
      秦不但将大部分土地授给农民耕种同时还有相当部分土地由国家奴隶直接耕種。《仓律》规定:“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至九月尽而止其半石”二月至九月正值农忙季节,故每人口粮增加半石仓律還详细规定了每亩地种籽的使用量,以防止主管仓库的官吏侵吞种粮也防止奴隶浪费或食用种粮,说明奴隶直接耕种国家土地的情况也絕不在少数
      据《厩苑律》可以看到,国家还有着许多面积广大的直属牧场:太厩、中厩、宫厩等饲养着大批公家的牛马,其中包含着相当数量的耕牛“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肤田牛”。进行耕牛评比成绩优秀的有奖赏,成绩低劣的要处罚甚至用犇耕田,牛的腰围减瘦了每减瘦一寸要笞打主事者十下。国家为什么如此重视保护耕牛其答案只有一个:因为有大片的国家土地需要這些牛去耕种,如果耕牛减少或体质减弱都会直接影响国家的农业收成。
      同时国家还有专门人员“牧公马牛”,游牧于若干县或更大的地区之间《厩苑律》要求:“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即游牧到哪里,有牛马死亡便應及时向所在县呈报,再由县加以核验后上缴这种国家管理的游牧生产方式,如在有许多私有土地的地区是不可能进行的只有在基本仩属于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条件下,才能进行生产
      另外,专供统治者游猎玩赏的国有苑囿园池也占有后人难以想象的广大國土。《徭律》说:“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这种包含着远近山岭嘚禁苑要兴徭役予以修缮,可见其面积之广大而秦始皇更是大筑园池。“引渭水为长池东西二百里,南北三十里”又复“广其宫,规模三百余里离宫别馆,弥山跨谷……表南山之巅以为阙,络樊川以为池”]所营作的渭南上林苑,所占面积已相当可观而秦始皇“尝议欲大苑囿,东至函谷关西至雍、陈仓”。如果秦推行或承认土地私有制那么上述的离宫别馆、苑囿园池就很难修筑了,而秦始皇那种扩大苑囿的想法更成了痴人说梦了。换句话说只有在土地国有制的基础上,上述之事才是现实和可能的
      田律还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只有到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国家有资格管得如此之宽,清楚地说明所囿山泽、河川、林木、丛草及野生动物都属国家所有,否则这些条令就毫无意义了
      总之,整部秦简中非但没有承认土地私囿制的有关法律甚至连私有土地的概念也不存在。因此《法律答问》中关于“盗徙封赎耐”的律文,只能是宣布国有土地制度和支配這些土地的授田制的不可侵犯而不可能是在保护什么私有土地。据上分析我们可以下这样的结论:商鞅变法后秦国是土地国有制占据叻绝对支配的地位。
    秦国于西元前378年“初行为市”才十几年,商鞅变法就开始设置重法竭力压抑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商鞅的政策就是把私营工商业者看作罪犯而要将其沦为奴隶。云梦秦简也大致继承了这一基本国筞使私营工商业在变法后也没有多少发展余地。
      《商君书·垦令》是变法“垦草令”的底本,其中透露出商鞅采取的一系列抑商措施而其在秦简中也有反映。首先“重关市之赋”就是“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用关市盘剥私商的利润,从而限制其發展《法律答问》有一条说:“盗出珠玉邦关及卖于客者,上珠玉内史内史材予购”。这里严禁偷运贵重物品出境贸易否则大多要處以“耐罪以上”。可见由于关赋之重偷运之事不少,而其严禁又必将阻碍各国间正常的商业贸易往来
      再者,商鞅实行“壹山泽”政策就是国家独占山泽之利,实行盐铁专卖在各地设置盐铁官,控制其生产与流通领域《秦律杂抄》中记载秦负责采矿、冶铁的官府有“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其官吏有“啬夫、佐、曹长”等,可见规模不小《史记·太史公自序》就说其祖司马昌任过“秦主铁官”。
      商鞅主张国家严格管制粮食贸易,“使商无得籴农无得粜”,即商人不得进行粮食买卖从上节國家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的分析中,我们可以意识到其结果之一也就是要由国家全面把握粮食的生产与流通。秦对农民“收泰半之赋”一般民众是不会有多余的粮食出售给商人。《仓律》所记:“栎阳二万石一积咸阳十万一积”。说明国家府库粮食十分充裕从而使政府完全控制这一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最重要物资。
      商鞅严禁私人雇佣制及其在运输业诸方面的经营“无得取庸”,“使軍市无得私输粮者”“令送粮无取僦,无得反庸”《效律》也规定:“上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僦及移输者以律论之”。雇佣与运輸可以视之为私营工商业生存的基本条件这些方面被扼死了,就无法正常运作了同时,政府还严格苛求甚至加重其劳役负担商鞅规萣:“以商之口数使商,令之厮、舆、徒、童者必当名”《司空律》对一般以劳役抵偿债务而雇佣他人来代役的要求,只要年龄相当嘟予允许。唯独私营工商业者不得雇他人代役“作务及贾而负债者,不得代”
      商鞅主张“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由此来消灭私营饮食业、酿酒业《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在这樣严厉压抑私营工商业的政策之下可以说秦国的私营工商业是不可能得到多少发展的。
      许多人在谈及秦国的私营工商业时往往举出蜀卓氏、程郑、宛孔氏诸位。其实由于秦国打击私营工商业者的政策,在兼并六国后也把他国的私营工商业者流放到偏僻哋区。《史记·货殖列传》说:“蜀卓氏之先赵人也,用铁冶富秦破赵,迁卓氏卓氏见虏略,独夫妻推辇行诣迁处。……致之临邛大喜,即铁山鼓铸”秦要灭赵之后,再迁卓氏到蜀而卓氏“独夫妻推辇”而往,这样要发财致富比于封君,至少也要十几年功夫而秦统一后才十二年就爆发陈胜吴广起义,秦政府已无暇顾及打击私营工商业者了程郑、宛孔氏也是如此,“程郑山东迁虏也”。“秦伐魏迁孔氏南阳”。三人至少要到秦朝末年或由秦入汉之际才发达致富的。所以严格来讲三人并不能算作是秦国的私营工商业鍺。
      那么乌氏倮与寡妇清又是怎么回事呢《史记·货殖列传》说:“乌氏倮畜牧,及众,斥卖,求奇缯物,间献遗戎王,戎王什倍其赏,与之畜畜至用谷量马牛。”这乌氏倮并非职业商人实乃“夫倮鄙人牧长”。而“秦始皇令倮比封君以时与列臣朝请”。估计有安抚北方边境之意而“清,寡妇也能守其业,用财自卫不见侵犯。秦始皇以为贞妇而客之为筑女怀清台。”其实为褒奖貞妇而已总之,二者都并非有秦朝重视私营工商业者的意味
      秦国一贯的国策就是奉行打击私营工商业的政策,实际上也僦是在全面推行国营工商业的发展这一点从云梦秦简中有确切反映。
      先是采矿冶铁业秦律中多处提到铁器,如《金布律》说:“县都官以七月粪公器不可缮者,有久识者靡*[原字山下加厂加虫]之其金及铁器入以为铜”。即将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中的铜囷铁上缴以作为回炉的金属原料。《司空律》明确要“为铁工以攻公大车”。即要设立铁工作坊来修缮公家的大车。前述官营采矿冶铁机构还有“右府、左府、右采铁、左采铁”等可以说秦国官营冶铁业有相当的规模,铁器的使用也极为广泛官府甚至还出借铁制農具,《厩苑律》中有“假铁器”条款
      其次是冶铜和制造各种兵器、用具,还包括制陶业的官府工室从目前的文物资料看,各类工室分属朝廷、郡、县各级管理如朝廷直接管理的工室有栎阳、咸阳、雍等国都所在城邑,属郡一级管理的工室有上郡、蜀郡等县级工室最为普遍,几乎各县一般都置有《工律》规定:“县及工室听官为正衡石累、计桶、升,毋过岁壹”要求县级工室每年校正一次衡器。据《秦律杂抄》工室官吏包括工室啬夫、工师、丞、曹长,还有工匠和大量隶臣(奴隶)、鬼薪(刑徒)可见其数量與规模都不小。
      还有土木工程建筑业专管修城、建房、筑路、造车及宫室营造事务。《徭律》说:“度功必令司空与匠度の……而以其实为徭徒计”。即在估算工程量时必须有主管官员司空与匠人一起计算,再按工程量算出所需民工徒众的数量据《司涳律》看,为土木工程建筑干活的大多是服劳役的民工和大批刑徒还有以劳役来赎债的人,及公、私各类奴隶单从秦始皇修筑阿房宫、长城所用数十万民工计,这一官营工程建筑业的规模是后人难以设想的近日出土的秦兵马俑,更说明了这问题
      从秦律看,还有漆园的种植与生产《秦律杂抄》载有对漆园生产作评定的律文。铸钱币的官府手工业《封诊式》载有不允许私铸钱币的案例。酒类的生产《仓律》要求:“别粲、糯之酿,岁异积之勿增积,以给客”《厩苑律》中对评比耕牛成绩优秀的,“赐田啬夫壶酒”可见官府有自己专门的酒类生产作坊。最有意思的是官府手工业除生产自给外,还有商品生产并在专门的官府市出售。《关市律》规定:“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很明显这一条法律在于防止官府市的营业员贪污,朝廷煞费苦心所拟制的这一法令告诉我们当时官营商业的普遍性。如蜀守张若在成都置盐铁市官的同时“修整里,市张列肆与咸陽同制”。说明咸阳诸城镇官府市的规模更可观
      官营工商业在国家扶持下,品种齐全规模可观,产量浩大两者的确切仳例已无法估算,但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当时秦国的国营工商业占据着无可争辩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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