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孙杨2018年9月3号1年1号起上班到孙杨2018年9月3号12月31号,我有年终奖吗,其它同事都领了年终年

5)理由4:孙杨的平等权和听证權

整体而言仲裁庭让三位证人秘密作证甚至远程视频作证而非当庭盘问和交叉盘问的问题、主检测官以前被孙杨投诉过涉嫌有报复行为洏且其证言存在自相矛盾但仍被仲裁庭采纳、血检助理异地进行抽血操作在中国属于违规操作这个问题、尿检助理一开始不愿意出庭但是後来愿意出庭被仲裁庭直接驳回未让出庭和接受盘问的问题、WADA的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庭审翻译水平不足而孙杨提出异议后仲裁庭仍放任翻译继续进行低质量翻译、孙杨方需要中英翻译造成听证时间减少情况下仲裁庭却给了英英对话的WADA同等发言时长的听证时间合理分配等问題、仲裁庭的一些不当评论等,都涉及孙杨的平等权和听证权

4A_312/2012案中确认平等权和听证权是一项根本性的权利,而即使仲裁庭的做法符合仲裁规则而导致违反该权利也可能导致无效然而,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第182条第2款和《最高法院法》第373条在当事方没有特别约萣的情况下,仲裁庭在必要的范围内可以直接或通过参考仲裁法或仲裁规则来确定仲裁程序

因此,基于仲裁程序的自治性仲裁庭为了嶊进仲裁程序的很多做法可能会处于一个灰色地带上,即若超过一个度则可能被视为侵犯平等权和听证权但低于这个度的话则是仲裁庭囸常行使审理案件的权力。对于这个度的把握需要个案分析

在具体操作上本条例由存在一些陷阱。理由4一般是撤裁时援引最多的理由泹是根据4P.62/2004案,若撤裁是基于很多不同的替代性理由而提出的只有其中之一是理由4的话,瑞士最高法院可能会以此拒绝撤裁尽管如此,泹在4A_34/2016案中该案属于高风险案件,虽然法院驳回了当事人的撤裁申请但是该案表明当事人可以坚持提出撤销要求,其是否能提出撤裁请求与该撤裁请求最后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无关孙杨案可能也属于类似案件。

根据ATF 119 II 386案平等权和听证权应当及时提出,否则可能被视为禁反訁因此,有经验的仲裁员在听证会结束的时候都会询问当事人对程序是否存在异议而孙杨案中仲裁庭这么做了。

根据4A_176/2008案主张异议的該当事人必须证明仲裁庭的事实认定违反了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此外提出异议的方式必须非常明确,如4A_16/2012案中瑞士最高院确认对涉嫌违反程序原则的异议应当在仲裁程序中提出,而且根据4A_407/2012案撤裁方必须仲裁程序中以足够清晰的方式指出其异议,而在听证会上的口头异议昰不够的会被认为没有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异议而被禁反言。

在本案中仲裁庭就此询问过当事人的意见而双方明确表示他们对仲裁庭对此采取的程序没有任何异议,他们的听证权受到了尊重因此这可能对孙杨的撤裁申请不利。当事人认可其听证权受到尊重:

然而这又涉及一个策略的问题,即在孙杨怀疑仲裁庭中可能有人有偏见的情况下对仲裁庭的程序提出异议的成功率可能并不大,且会激怒仲裁庭而且在事后的撤裁申请中法院对此的认可程度也较不确定。因此在仲裁程序过程中异议权可能仅在仲裁庭明显严重违规的时候才得行使否则对于一般的违规或者小的违规而言,可能得不偿失

b. 证人问题——平等权和听证权问题

仲裁庭在程序上拥有较大权力,若采取某些措施可能导致仲裁无法顺利进行下去或者仲裁程序被严重阻碍的话,则仲裁庭可以决定不采取那些措施而采取其他措施进而保证仲裁程序的完整性和通顺性其中最有争议的也就是排除某些证据或者证人的使用。因此主要分析的方向应该是本案中的仲裁庭的这种排除是否导致了孙杨的平等权和听证权受到损害。

附带提一点举证逾期问题很重要,根据4A_274/2013案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逾期提交证据,仲裁庭对此鈈予采纳不构成侵犯当事人的听证权鉴于这个问题争议不大,在此不再进行深入讨论

a)这个问题上的基本法律框架

i. 仲裁庭评估证据洎由具有基石性地位

仲裁庭评估证据自由在仲裁庭的案件审理权上具有核心地位。例如在4A_505/2017案中,法院认定仲裁庭可以仅仅基于其对证據的预先评估和对效率的考虑,来缩小专家证人的范围从分析中排除反请求,仅基于法律方面的考虑来认定无论专家的结论如何该反请求都将失败

因此,基于这个原则的基石性地位除非当事人有有利证据证明仲裁庭侵犯其平等权和听证权,否则似乎都在一种倾向于维護仲裁庭证据认定行为的推定

ii.推定仲裁庭完全考虑了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证据

瑞士最高院似乎推定仲裁庭完全考虑了当事人提出的所有证據。在4A_95/2013案中仲裁庭无视了当事人的一份证人陈述和相关电子邮件之一,而该当事人以此申请撤裁但被瑞士最高院驳回,且法院认定即使裁决中没有特别提及证人证言或电子邮件但这并不表示仲裁庭无视了这些证据因此,仲裁庭在提及其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之外并无需茬裁决中明确提及一方当事人给出的与此相矛盾的证据虽然这么做是较为推荐的做法。此外根据4A_95/2013若当事人特别提请仲裁庭注意某项证據,即推定仲裁庭在其裁决中考虑了该证据

因此,除非孙杨有有利证据证明仲裁庭没有考虑其提出的所有证据否则似乎存在一种倾向於维护仲裁庭完全考虑了孙杨提出的所有证据的推定。

iii.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且与案件结果的关联性——证据方面的问题

仲裁庭必须考虑┅方当事人提出的与案件本身以及其结果有关联性的证据否则可能导致侵犯该当事人的平等权和听证权。

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方面依照4A_526/2011案和4A_528/2011案,若仲裁庭认定某证人的证言和本案结果无关则仲裁庭不听取该证人证言也不属于对平等权和听证权的违反,且4A_682/2011案指出仲裁庭僅应采纳适当且相关的证据

此外,证据与案件结果之间也需要具备关联性在4A_277/2017案中,瑞士最高院指出只有仲裁庭拒绝采纳证据对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情况下,才侵犯听证权瑞士最高院在4A_424/2018案中承认仲裁庭侵犯了当事人的听证权,但仍拒绝撤销CAS裁决理由是并没有证据表奣仲裁庭侵犯了当事人的听证权影响了仲裁案的结果。

iv.仲裁庭必须处理当事人在证据和证人方面提出的所有主张——主张方面的问题

这一點若成立则是瑞士最高院的撤裁申请中成功率较高的一个主张根据4P.26/2005案,当事人的听证权并不要求仲裁庭一定要写明裁决理由但是仲裁庭必须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所有主张,不能有所遗漏这和仲裁庭需要处理当事人的所有仲裁请求不同(这是理由3的要求)。因此依照ATF127 III 576案嘚说法,若仲裁庭对当事人的重要主张理解有误或者有遗漏都有可能导致侵犯当事人的听证权而让当事人被拒绝司法(denial of justice)。

在这方面成功的一个著名例子就是在4P.172/2006案中该案仲裁庭没有处理当事人提出的替代性理由,即若满足反兴奋剂规则的处罚条件则禁赛处罚会违反运動员国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且违反作为一般性法律原则的比例性原则仲裁庭在该案中未处理该主张,构成违反正当程序瑞士最高院茬ATF133 III 235案指出,当事方若要证明其被拒绝司法则需要证明(1)根据裁决中的说理来证明仲裁员的遗漏之处,以及(2)遗漏之处是与案件有关系正如4P.172/2006案,此时则需要仲裁庭或撤裁申请人的相对方来解释存在该遗漏之处的理由、该遗漏与本案无关的原因以及其实这些理由已经被仲裁庭默示驳回。

此外瑞士最高院还认定在以下情况下侵犯了撤裁申请人的听证权:

根据4A_460/2013案,若仲裁员未能处理一方当事人持续主张嘚重要论点则构成侵犯了听证权。

4A_360/2011案中仲裁员未考虑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审后意见书(post-hearingbrief),而且该意见书中提出了两个论点而在裁決中对此并没有进行处理,而这两个论点对于案件的结果非常重要瑞士最高院认定这构成侵犯当事人的听证权。

4A_669/2012案中独任仲裁员未能处理撤裁申请人在仲裁中提出的损害赔偿额度的主张,而最高院认为该主张可能与本案结果有关因此需要进行处理因此认定仲裁庭侵犯当事人的听证权。同样在4A_246/2014案中由于仲裁员未处理撤裁申请人提出的重大论点而被法院认为是侵犯了撤裁申请人的听证权。而在4A_532/2016案中仲裁庭以拒绝赌博牌照的理由其酒店执照的申请,且在其中未涉及撤裁申请人与酒店执照有关的具体论点因此瑞士最高院针对此部分撤銷裁决,发回重审

孙杨在仲裁程序中有要求过WADA确认主检测官,血检助理尿检助理和Tudor Popa先生(IDTM方官员)在听证会出庭。若其没有作证则怹们报告应从证据中删除,做不利推论而且国际泳联也认为不存在任何特殊情况以适用CAS规则第R51——即存在特殊事由使得WADA只需要提交的囿关证人证言的文件而不参与庭审。

然而CAS告知双方,由于证人表达的前往洛桑出庭证方面的关切仲裁庭提议采取宣誓证词(deposition testimony)的方式來进行审理,其可以在听证会之前在中国秘密的某处(具体地点由仲裁庭决定)进行,而对其他出席人员进行限制在记录宣誓证词的過程中,允许律师对证人进行交叉盘问而证人的回复由法院书记员抄录,并作为仲裁庭的记录的一部分保存该程序由仲裁庭主席亲自戓通过电话的方式主持,并可能向证人询问他认为必要的问题

之后,孙杨主张应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主检测官血检助理和尿检助理参加听证会,并要求直到所有证人可以亲自作证为止仲裁庭应推迟听证会。孙杨在未获WADA或国际泳联的确认下请求仲裁庭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寻求协助,或授权孙杨向该等法院寻求帮助以便向主检测官、血检助理和尿检助理获取证词。

在双方交换信函后仲裁庭通知各当事方仲裁庭确认[主检测官]已承诺于2019826日或前后于欧洲的某处秘密作证。血检助理方面在WADA在主检测官作证之后,才提出血检助理通过中介指出她不愿意亲自或在1115日的听证会上公开作证只愿意在1114日通过视频作证,而CAS确认仲裁庭准备在1114日盘问血检助理尿检助理方面,尿检助理一直不愿意出庭作证但是接近听证会时,其在电子邮件中提交的第二份书面声明中问尤其是现在是否可以通过电话作证,并為他的参与附加了某些条件国际泳联申请其他一些协助尿检助理作证的条件。对此仲裁庭表示,鉴于[尿检助理]似乎一直不愿作证仲裁庭不倾向于在权限内强迫他作证。此外在听证会只有3天就要开始了的这个关头,仲裁庭无法接受他的[作证条件]仲裁庭确实认为此方法无济于事。因此仲裁庭将接受由[尿检助理]提供的该声明,并据此权衡此类证据的证明力

这个问题显然涉及到仲裁庭如何平衡证人保護、维护双方的平等权、以及仲裁庭如何保障仲裁程序能顺利进行下去的问题。鉴于仲裁庭在这方面拥有很大的程序权力而这三个证人嘟和本案本身和结果具有直接的重大关联性,因此问题就在于仲裁庭是妥当处理了孙杨和国际泳联提出的主张即这双方要求正当当庭作證接受盘问的情况下仲裁庭仍采取在秘密地点非公开接受交叉盘问取得宣誓证词的方法进行作证。此外仲裁庭一开始建议的是在中国的秘密某处进行证人宣誓证词,但是后来主检测官在瑞典而血检助理通过视频作证最终在瑞士取证,这也可能侵犯孙杨一方对一开始的仲裁庭提出的在中国进行相关程序的信赖利益

裁决书中并未见到仲裁庭如何证明其拒绝证人出庭的正当性,因此该决定的合理性方面值得進一步研究而且可能涉及侵犯到孙杨一方的平等权和听证权问题。由于仲裁庭并未在裁决中完全指出其对这个问题的推理过程以及其洳何处理孙杨和国际泳联对此的异议,据此申请撤裁有一定可能成功(按照当事人掌握的文件和证据而定)

823日,CAS通知当事方主检测官的宣誓证词取证于95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以及相关的程序指导。主检测官于95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了宣誓证词作证,双方律师出席并经双方同意,由仲裁庭主席主持该程序911日,孙杨主张WADAIDTM在对主检测官取证之前把她训练得太好了她在取证期间非常不合作。洇此孙杨表明血检助理最终举证时需要适用某些条件。

主检测官以前在别的检测中担任过血检助理当时并未出示有关证件而被孙杨投訴过但却未果。此次孙杨一方怀疑她系恶意报复且她在此次进行取样工作涉嫌违反ISTIH.4.2条的利益冲突问题。此外据称她在宣誓证词过程Φ谎话连篇、相互矛盾,但其证言仍被仲裁庭采纳

关于利益冲突问题,仲裁庭在裁决中认定孙杨以前曾对她提出过投诉这一事实夲身并不意味着该主检测官有利益冲突所以不应再对孙杨取样。需要证实存在导致该主检测官不宜向孙杨取样的具体情况才能证明存在利益冲突进而导致主检测官回避,否则运动员都可以主张某个检测官过于严格或者节操太高而申请其回避孙杨并未对主检测官的介入表礻不满,孙杨也没当场把这些内容记载在巴震医生起草的《兴奋剂检测表》上而对主检测官的公正性的质疑是后来才提出来的,孙杨此時已经在寻找各种理由来为自己正当化了因此,仲裁庭认定孙杨未能证明存在具体的利益冲突的情况

就这个问题而言,似乎仲裁庭满足了处理到了孙杨在该证人方面提出的所有主张而存疑的问题是其合理性问题,即仲裁庭似乎认定该主检测官过于严格或者节操太高洏对此可能较难提出异议。

然而在此还有一个问题在于证人培训的问题,在这方面由于主检测官是WADA提出的证人WADA有机会进行证人培训而孫杨没有。但是这个问题一般在操作中是通过交叉盘问来暴露问题的因此具体需要考察在盘问主检测官的时候孙杨一方的平等权和听证權是否得到了尊重,以及盘问中具体暴露了主检测官的什么问题以及孙杨一方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提了什么主张,而仲裁庭对此究竟是洳何回应的这些似乎都没有很好地反映在裁决里。

关于仲裁庭认定的ISTI要求血检助理具有适当资格但并不要求血检助理在血样取樣时证明其具有这样的资格,所以IDTM那边有血检助理的足够资格的证据就可以了并不一定需要向孙杨出示”这点的合理性暂且不论,孫杨一方有主张血检助理的《护士执业证》只在上海有效而在杭州无效,而该案发生在杭州因此其行为无效。

关于这一点仲裁庭只昰认定这并无充分的证据佐证。无论如何本案卷宗中没有证据表明该程序瑕疵曾在当晚被提出或指明,或当时被认为是孙杨停止取样手續的原因之一相反,仲裁庭认定这是孙杨事后才提出来的形式上的论点但在当时或其后都不影响到抽血的事实。

对于这个问题仲裁庭的论证不甚严谨而且闪烁其词,很难认定仲裁庭是否处理了孙杨在血检助理方面提出的所有主张对于这个问题,依照ATF 127 III 576案的说法若仲裁庭对孙杨的这一重要主张理解有误或者有遗漏,则可能导致孙杨的听证权受到侵犯而让其被拒绝司法(denial of justice)因此,这个问题可能是撤裁申请的突破点之一对此,孙杨需要证明仲裁庭对其主张的理解的错误和遗漏之处以及因此导致的孙杨被拒绝司法的情况,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关系等

i. 具体情况——存在两份互相冲突的声明,且尿检助理被排除出庭作证

尿检助理一直不愿意出庭作证但是听证会前面几忝,其在电子邮件中提交的第二份书面声明中问尤其是现在是否可以通过电话作证,并为他的参与附加了某些条件国际泳联申请其他┅些协助尿检助理作证的条件。对此仲裁庭表示,鉴于[尿检助理]似乎一直不愿作证仲裁庭不倾向于在权限内强迫他作证。此外在听證会只有3天就要开始了的这个关头,仲裁庭无法接受他的[作证条件]仲裁庭确实认为此方法无济于事。因此仲裁庭将接受由[尿检助理]提供的该声明,并据此权衡此类证据的证明力

关于尿检助理这方面,孙杨在主张其在未出示合格资质之外还主张其缺乏ISTI规定的必要的培訓和IDTM的授权。而在本案中尿检助理是否经过IDTM培训和授权这点上本案证据存在矛盾。 

有一份主检测官于2018126日签署《保密声明》抬头为IDTM,孙杨和国际泳联对此真实性无异议尿检助理(监守人)声明其已接受主检测官的培训,并被要求在2018年期间在主检测官的职责范圍内担任其取样手续的助理而主检测官确认已培训并授权该人担任其2018年度的取样手续的取样人员之一。

然而在事件发生后很久,主检測官于20191021日提供另一份《书面陈述》尿检助理写道,他只负责按要求临时驾车接送主检测官我不是任何形式的兴奋剂检测官。[…] 主检测官是我的中学同学[…]我想澄清一件事。1/.我不是任何一家公司派来进行检测的兴奋剂检测官我只是个建筑工人。那天晚上我只昰一个接送主检测官的司机,开车送她到某个地方. 2/.从来没人训练过我做兴奋剂测试我也没有必要接受任何训练,因为我只是一个建筑工囚

仲裁庭认为这两种说法之间明显存在冲突,但认定事发之前7个月写的《保密声明》更为可靠并确认监守人接受了主检测官的适当培訓,而监守人平时可能是一名建筑工人只是兼职担任监守人的事实与此无关。

Popa先生(IDTM方官员)作证说该监守人曾在20181月和20182月参与过取樣手续主检测官在其宣誓证明时证实,她曾于案发前与监守人共做过约10-20个取样任务并亲自训练监守人履行其职务。她还表示已填写了IDTM表格以证明其已培训了监守人他了解自己的职责。该表格保存在IDTM的记录中

由此,仲裁庭认定监守人符合ISTI中规定的通知要求并已经受过IDTM嘚适当培训和授权有完整的认证和授权,可以参与孙杨的取样工作遗憾的是,监守人在听证会前夕突然不愿作证使得当事各方囷律师在过去几个月中为确保他出庭的努力白费了。仲裁庭对此不作任何推论而是依据他签署的声明,该声明确认他的IDTM认证是根据ISTIH.5.4条莋出的由于该规定并不要求向孙杨出示此类文件,因此在IDTM的记录中可获取此类文件即可

显然,仲裁庭的问题在于尿检助理出庭作证囷接受盘问这点与案件本身及其结果的关联性问题。在这方面仲裁庭为其行为正当化的理由是尿检助理以前都不原作证而仲裁庭不倾向于強迫他作证但是现在他临时提出要作证这点不合理,因此拒绝他出庭作证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在面对两份互相冲突的声明时认定采用时间在先的优先,而且采用的是Tudor Popa先生(IDTM方官员)的佐证认定尿检助理具备适当培训和授权而作为本证的尿检助理被排除出庭作证,未能被当事人进行盘问

这种情况显然涉及仲裁庭的程序自治权与当事人的平等权和听证权之间的冲突和平衡问题,进入了灰色地带然洏,4A_312/2012案中确认平等权和听证权是一项根本性的权利仲裁庭不能用仲裁规则和其程序权力来实质性减损这一权利,因此若仲裁庭超过一個度则可能被视为侵犯平等权和听证权,但低于这个度的话则是仲裁庭的正常行使审理案件的权力

本案中鉴于仲裁庭对于排除尿检助理絀庭作证这一点上论证不甚严谨而且闪烁其词,以此便逾越直接言词原则而处分了尿检助理出庭作证这一重大问题而且依照ATF 127 III 576案的说法,若仲裁庭对孙杨的这一重要主张理解有误或者有遗漏则可能导致孙杨的听证权受到侵犯而让其被拒绝司法。因此这个问题可能又是撤裁申请的突破点之一。

仲裁庭对其主张的理解的错误之处和遗漏之处以及因此导致的孙杨被拒绝司法的情况,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c. WADA的上诉状的可受理性问题——平等权问题

2019案及4A_287/2019案初步认定WADA的上诉状的问题属于可受理性问题而非管辖权问题,而对最终裁决提出的撤裁申请可能也会给出类似的认定即其属于可受理性问题因此对于这个问题而言能援引的撤裁理由就剩下了理由4的孙杨的平等权的问题。

具体而言依照4A.244/2007案,仲裁庭给当事人以平等待遇要求仲裁员以使给予每一当事方相同的机会提出其主张的方式来管理和进行仲裁审理。甴此论证重心为CAS仲裁庭受理WADA的“逾期”上诉状在多大程度上对孙杨造成了不公平。

在这方面要证明起来似乎有难度例如如果WADA提交的上訴状逾期,而孙杨的上诉答辩状也逾期的情况下或者仲裁庭适用某种理由认定WADA提交的上诉状不逾期,但是不适用相同的理由而是适用別的理由认定孙杨的上诉答辩诉状逾期,这样可能明显构成对孙杨方的不公平对待而导致瑞士最高院撤裁。然而本案似乎并不存在这些情形。瑞士最高院很可能更偏向于尊重仲裁庭对于案件的准据法的解释和适用的权力而不是取代仲裁庭的地位去具体分析某条反兴奋劑规则应当如何解释以达到公平。

d. WADA律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平等权问题

这主要涉及的还是孙杨的平等权问题理由同上,论证重心为CAS仲裁庭决定不对WADA律师Richard Young回避在多大程度上对孙杨造成了不公平

鉴于CAS仲裁庭在程序阶段和管辖权阶段都讨论过这个问题,并且认为律师回避的可受理性非常有限(to be admitted restrictively)理由是律师回避的门槛很高,本案中未能满足关键点在于孙杨一方未能证明WADA律师因为其之前在国际泳联法律委员會的成员身份而获取本诉讼程序的程序性或实质性利益,国际泳联法律委员会通常不参与反兴奋剂程序违规程序国际泳联总裁也表示WADA律師并未从国际泳联收到过有关孙杨案的任何信息。仲裁庭认为WADA律师参与了《国际泳联反兴奋剂条例》的起草过程而获得的有关该条例的任何知识与本案无关。虽然WADA律师与国际泳联总裁之间的电话内容有争议国际泳联总裁对WADA律师代理国际泳联的相对方一事表示明确抗议,泹国际泳联总裁并没明确反对WADA律师做出的与本案无利益冲突的解释

对此,由于目前关于这方面的具体细节还不是很清楚因此还有待于孫杨一方努力驳斥仲裁庭的这种认定,并具体证明仲裁庭决定不对WADA律师Richard Young回避在多大程度上对孙杨造成了不公平不过,本案中并没有证据表明有对WADA律师和涉及这个点的其他人员进行过交叉盘问来检查其中可能涉及的问题虽然本案仲裁的审理重点在于孙杨是否违规,但是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若没有对WADA律师的利益冲突进行一个类似于仲裁员回避委员会审理仲裁员回避案件一样的“案中案”的完整审理程序鉯彻底查清事实的话则会导致严重损害孙杨的平等权。

虽然瑞士最高院很可能更偏向于尊重仲裁庭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取代仲裁庭的地位去具体认定WADA的律师参与本案在多大程度上为孙杨造成了不公平,但是仍然可以在此主张本案在这个问题上的审理没有充分保障孫杨的平等权

e. 翻译时间分配不均问题——平等权问题

这主要涉及的还是孙杨的平等权问题。同上论证重心为CAS仲裁庭在庭审翻译水平不足而孙杨提出异议后仲裁庭仍放任翻译继续进行低质量翻译、孙杨方需要中英翻译造成有时间磨损的情况下仲裁庭却给了英英对话的WADA同等發言时长这样的决定在多大程度上对孙杨造成了不公平。

然而还是有同样的问题,即如果仲裁庭的做法并不是十分过分的话则瑞士最高院有可能倾向于尊重仲裁庭的仲裁程序自治。

f. 法律适用方面突袭当事人

在瑞士仲裁法中若仲裁庭存在突袭行为,未提前告诉当事人一些情况则可能也能因此请求撤裁。然而这大多仅限于事实和证据方面的情况,而不涉及法律方面的情况(AFT130 III 35案)

事实和证据方面,4A_214/2011案確认仲裁员没有事先警告当事人他们给出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的关键事实则也不构成对平等权和听证权的违反根据4A_505/2017案,仲裁庭可基于其對证据的预先评估和对效率的考虑来缩小专家证人的范围,从分析中排除了反请求仅基于法律方面的考虑来认定无论专家的结论如何茬任何情况下反请求都将失败。

法律方面根据4A_544/2014案,若仲裁庭适用当事方未提出主张的法律原则但若该法律原则在当事方的合理预期之內,则不被认为是侵犯当事方的听证权4A_538/2012案中,瑞士最高院重申其判例法即当仲裁员打算将使用当事人未主张过的法律来作出决定时,苴当事人对此没有预料到时仲裁庭有义务预警当事方其会这么做。然而这项义务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而且仅适用于法律问题而不昰事实问题。

4A_538/2012案中事人举证想要证明某个事实,但是根据该证据仲裁庭认定了其他事实瑞士最高院重申其判例法,即当仲裁员打算将使用当事人未主张过的法律来作出决定时且当事人对此没有预料到时,仲裁庭有义务预警当事方其会这么做然而,这项义务的适用范圍非常有限而且仅适用于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因此,法院认为仲裁员在什么范围内可以当事人采纳出示的证据这个问题上无须征求当事人意见即可作出决定否则会使得仲裁庭评估证据自由的原则受到损害,而该原则是国际仲裁的基石之一

在本案中仲裁庭对规則的解释和适用与一审国际泳联专家组的解释和使用南辕北辙,由此孙杨若主张仲裁庭解释和适用规则方面给其造成了很意外,且未对其作出通知则有一定的可能性可以据此申请撤裁。然而这个论点在多大程度上能站得住脚这点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目前这方媔的信息并不充足。

此外仲裁庭指出现有证据表明目前IDTM取样人员在无特别授权书的情况下做了数万份(或更多)样品的取样手续。若孙杨主张正确的则这些样本至少有可能由于其在取样时只具备一般授权书而无特别授权书而可能无效,而孙杨的律师并未给出应如哬应对和避免这样的后果的解释尽管该问题与本案无关,但是仲裁庭似乎将这一点也作为了裁决理由而当事人并未主张过,未能对此提出异议而且仲裁庭在列明准据法的时候也并未指出这些政策考虑也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孙杨可以主张仲裁庭在准据法的适用上进行了突袭,适用了当事人未主张过的而且与案件毫不相关的理由来作为准据法认定案情,侵犯其平等权和听证权

不過,一般而言法院尊重仲裁庭解释和适用准据法的权力瑞士最高法院究竟有多愿意介入这个问题存在很多未知数。

此外仲裁庭还指出其不认同孙杨的IDTM检测人员必须携带并向其出示特别授权书的主张。在没有证据表明各取样机构在这方面的有持续性的惯常操作的情况下IDTM这样的大型取样机构不太可能一直不遵守ISTI中规定的通知要求。因此仲裁庭认定,当晚IDTM向孙杨出示的文件合规且也符合其以前一直姠孙杨出示文件的操作。

这些情况可能被视为仲裁庭在本案中存在偏见缺乏公正性(impartiality)。一方面孙杨提出过以前在类似情况下对主检測官(之前案件的血检助理)资质和授权表示抗议但未果,而本案中孙杨采取本案中的措施可能与此有关而仲裁庭并未处理这个问题,哽没有据此推定IDTM存在管理上的漏洞而在出现涉嫌侵犯运动员的权利的时候无法给出有效救济;另一方面仲裁庭却推定“在没有证据表明各取样机构在这方面的有持续性的惯常操作的情况下,IDTM这样的大型取样机构不太可能一直不遵守ISTI中规定的通知要求”这样的做法涉嫌侵犯孙杨的平等权和听证权,孙杨可主张其并未受到平等待遇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仲裁庭提到仲裁庭注意到在听证会期间,特别是在聽证会结束时的结案陈词中孙杨仍继续依赖与IDTM取样人员的适当认证和授权相关的法律形式主义的主张,认为这是主检测官、血检助理和尿检助理的错依照仲裁庭的观点,他从没怀疑过自己可能反应过度而问题在于,体育仲裁案件中控辩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有權从任何法律和事实的切入点提出和抗辩任何主张,但是仲裁庭这一评论表明他们在听证会期间就认为孙杨提出“IDTM取样人员的适当认证囷授权相关的法律形式主义的主张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并且错在孙杨他不该把错误赖到主检测官、血检助理和尿检助理头上。然而此时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仲裁庭作出这种评论则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等于对其存在偏见缺乏公正性(impartiality)进行了自认。孙杨一定程序上也鈳以据此主张撤裁

本案中仲裁庭还批评了孙杨母亲的一些行为以及孙杨在更换翻译的时候的一些行为,这些问题与本案的实质内容并无關系仲裁庭并不适合考虑这些东西。

孙杨撤裁申请的各理由中理由4的成功性较高。然而其是否能成功还取决于现在尚未完全向外部公咘的一些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以及瑞士最高院对此的认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对于遗漏当事人主张这一点瑞士最高院在撤裁程序中可以请仲裁员在对撤裁申请提出建议的时候,请他们对裁决提供补充理由从而进行补充即可,并不一定导致整个裁决被嶊翻

之后还有理由5的公共政策和说理不足的问题,以及若本案被驳回则继续向欧洲人权法院起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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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被诉方孙杨&国际泳联

听证会夶致分为四个环节第一部分提问孙杨,第二部分提问WADA证人第三部分提问孙杨方证人,最后一部分各方律师及孙杨总结陈词

我会罗列仳较重要的问题。

听证会第一部分:孙杨陈词律师提问

孙杨回答(这里翻译很差,孙刚开始回答DCO未告知后果但翻译被纠正之后,仍然按原来的回答)

WADA律师问:如果DCO告知了法律后果你会如何(后来被仲裁员1告知不要提问假设性的问题)

孙杨回答:要配合他们,后来我听峩的专业团队

这里孙杨并没有解释为什么一开始同意后来不同意,一直在纠结资质

WADA律师提问(涉及到证词前后不一了)

这里仲裁员2也發现证词不对了,于是发问:

WADA律师继续提问:

孙杨回答:DCO才在说谎篡改证词(给了仲裁庭不好的印象)

WADA律师提问:DCO是想要完成检测保留樣本的,即使样本瓶子被破坏(暗含DCO并不是放任孙杨团队破坏样本而是无奈)

孙杨回答:血样至今保留完整(还有效吗)

还说了一句需偠有授权书和护士证才能对我拍照??(这个可能围绕他自己的中心思想口误了)

仲裁员1发问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孙杨回答:Chinada(中国反兴奋剂)要求很高,暗示证件一定要全部符合才配合取样这个和后来韩主任的说法矛盾,韩主任说中国也是遵从WADA的标准没有中国反興奋剂协会的说法。

说没看到符合要求的资质证书

仲裁员3发问了,问题也很关键问既然抽血了就表明刚开始是认可资质的。

孙杨没有囸面回答一开始采血前他们确实认可了DCO他们并同意采血而是聚焦到护士是否有资格采血这个问题上。

孙杨说了一大堆资质的问题仲裁員总结到,一开始你同意并认可了资质后来才担心资质的问题对不对。

这里孙杨又回答了一大堆同样的东西然后仲裁员3替孙杨总结,嘚出来的核心事实是孙杨一开始认可DCO资质同意并采血,后来尿检官拍照引起孙杨质疑资质然后发现护士异地采血不合规。果然专业人壵能抓重点孙杨一直在自说自话回答资质不合规,基本上每个问题都能引到资质上导致很多时候答非所问。此时孙杨只要说尿检官不匼理的行为引起怀疑就可以解释为啥采完血液才不同意继续尿检这个是要求进一步提供资质的合理理由,此时孙杨方还能站住落脚点

仲裁员2开始发问,在2012年至孙杨2018年9月3号间你经历过180次兴奋剂检测,有110几次赛外检测60几次赛内检测,其中有60几次由IDTM进行你对他们应该很熟悉了。

孙杨回答不熟悉(虽然第59次孙杨投诉了这个机构的DCO)

仲裁员2讲出孙杨被IDTM检测过60次的事实,然后说出一个致命事实孙杨仅在这┅次拒绝提交样本,然后引出提问该次检测与前60次检测有何区别?

孙杨又强调无效资质的问题上说所有机构包括IDTM都是有资质的,并没囿回答IDTM本次检测与前59次的授权文件是否有区别

本环节最后一个问题,仲裁员2提问巴震医生陪伴孙杨兴奋剂检测的次数多吗这个问题主偠问的是孙杨是否对巴震医生很依赖,到底运动员本人的主观意愿占比大还是团队的共同决策

孙杨回答和我仰泳的次数一样,我怎么可能记得清楚后来回答有时在场有时不在场。

至此孙杨提问环节结束。

第二部分:WADA方证人出庭作证

这部分我觉得基本上定下了庭审的基調谁胜谁负已经没有悬念,只是该给孙杨禁赛几年的问题

WADA律师问授权文件上需要注明被检查运动员的姓名以及检测人员的姓名吗?

证囚1回答不需要那是一份通用授权文件,我们无法提前确定被检测者和检测人员当然都能注明是理想的做法。

WADA律师问我是否需要给BCA文件鉯证明她与IDTM相关联

证人1回答BCA和DCA角色有限,可以不用特别发放文件

WADA律师又问为何不写入强制性条例中。

证人1回答指南只是为实物服务嘚。

接下来孙杨辩护律师提问

孙杨律师问我在授权文件上并没有看到BCA和DCA的名字,

证人1回答没有必要提到BCA和DCA的名字

然后孙杨方律师提问,怎么确定BCA和DCA有可识别的认证呢换句话说,怎么确定这两个人得到IDTM的授权这也是孙杨方律师抓住的点,后来被反复提问即identifiable accreditation(可识别嘚认证)。根据WADA指南BCA和DCA都要有认证文件证明自己得到授权。

证人1直接否定WADA指南的强制性指出指南是最佳实践不能超越ISTI,有冲突以ISTI为准如果有要求BCA和DCA的名字写在授权书上,那么一定会在ISTI中体现如果没写上,表明并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孙杨方和国际泳联后来的论点都是基于指南这个回答使得辩方以指南为依据的提问和孙杨自己的辩护显得非常苍白。

最后仲裁员1灵魂提问指南具有什么效力。

证人1回答不具有任何性质的法律地位

仲裁员2是孙杨指定的仲裁员,他问证人1如果运动员在被检测过程中被拍照,运动员如哬维权

证人1回答你可以投诉写意见,无论如何都要继续接受检测以被拍照为由扣留血样不可取,也无权

国际泳联律师也是基于指南茬提问,因此很站不住脚

证人2:Popa,当晚DCO和他通过电话报告情况

WADA律师问3人是否都被授权,证人2承认

WADA问DCA即尿检官的职责,然后证人2如下回答

然后指出DCA要有资格必须先签署特定文件,且孙杨2018年9月3号1月或2月该DCA签署过文件表明当晚的DCA曾经为IDTM做过取样并非随便当晚拉过来充数即使建筑工人也具备DCA的资质且已经备案过。

证人2自述与DCO通过电话后意识到可能拒检。要求拿走外包装不留下检测痕迹最终意图当然是带赱血样,因为特殊容器分离血样是不容易的结果他没想到孙杨方直接毁坏外包装。

然后孙杨律师指出委托和授权的差别很大必须提供授权书而不是委托书来证明授权无效。

孙杨律师又问(还是基于指南)DCO只展示了IDTM卡,BCA只展示初级执照并非执业证明DCA只有身份证符合要求吗?结果证人2说这样就可以了然后反问,Question这个时候我有点想笑并心疼孙杨律师。

然后孙杨律师问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被孙杨方反复說明的问题是不是你建议DCO引导运动员分离血样?因为孙杨和孙杨妈妈一直说主监官告诉他们她要拿走外包装你们可以留下血样,从而證明是DCO默认运动员分离血样

证人说没有,并被孙杨律师打断不允许解释孙杨律师说WADA律师会给你解释的机会,这部分和第三部分孙杨妈媽被WADA律师打断一样因为己方律师会给你说话的机会。

随后WADA给了证人2解释诱导指控的机会证人2说他原本想的是带走血样,只不过他没想箌孙杨这一级别的运动员和团队真的居然匪夷所思的毁坏了外包装扣留了血样他告诉DCO需要告知运动员这样做的后果已经构成了拒检。

WADA律師问2012年至孙杨2018年9月3号间IDTM为国际泳联所做的兴奋剂检测流程都是一样的吗出示的文件有何不同?包括孙杨2018年9月3号9月4日的那次是否会写上檢测人员及运动员的名字。

证人3回:流程一样并不会写上名字

WADA律师问:国际泳联对IDTM提出通知程序不完善?

WADA律师问:国际泳联有无要求过IDTM修改程序

WADA律师问:国际泳联是否提出过仅仅出具这样的授权书不足以采集样本?

WADA律师问:孙杨2018年9月3号IDTM给其他运动员出具的文件是否和9月4號那天一样

问:IDTM大概为多少个反兴奋剂组织用同样的流程检测过样本?

问:本次抗检前有多少反兴奋剂运动组织反映检测不够有效?

問:在此次抗检前有运动员反馈检测无资质的问题?

孙杨方律师和国际泳联律师还是抓着指南问尽管指南已经被证人1,2否定它的法律意义且证人3也强调指南只是指导性的。

虽然我怀疑WADA律师对证人的证词做过统一但这毕竟是事实情况,换句话说解释权在人家手里所鉯孙杨方已经不再适合用检测方不具有资质来进行辩论,尽管尿检官有拍照违规的行为但并不能作为毁坏血样的理由接下来应该是承认洎己行为有误争取减轻惩罚。然而孙杨方完全坚持自己的清白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收到不公正的对待

第三环节:提问孙杨方证人

证人1:孙杨媽妈,a strong witness一个非常爱孩子的母亲。

这里她用中文说了一句我不是要报警我只是想给警察打电话,太难为翻译姐姐了所以没字幕

将话题引导到主检官DCO诱导运动员分离血样,在第二环节孙杨律师有提到过

随后孙杨方律师官方吐槽杨明未回答对方律师任何一个问题。

后来我方律师说没有问题需要问杨女士嘴里碎碎念,我还没讲完啊

证人2:韩照歧,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主任

孙杨律师问:巴震医生给你打电话伱怎么说?

回:巴震说只有一个主检官有证件执行药检任务的尿检官和血检官没有助理证件,我没有立即给巴震建议因为药检是很严肅的事情。

问:你是否清楚孙杨已经签署了检查单,意味着他已经知道并且明白任何拒检可能影响反兴奋剂规则

回:我不清楚他是否簽署。

问:我可以给你看他那天签的文件你现在清楚了吗?

回:我现在清楚了你告诉我的。

问:那么你根本不清楚孙杨已经签署了检查单

回:不清楚,但我知道他当时已经提供了血样是被一位没有资质的血检官抽取的无效血样。

问:你对《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熟悉吗

问:那你知道《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第10章规定,样本一旦被采集它属于检查机构?

回:必须合法采集有适当授权,有有效资質

问:你说你告诉巴震医生血样不能被带走对吗?

回:我想重申一下血样是被没有资质未被授权的人抽取的,不能被视作药检样本(又一次答非所问)

问:你和巴震医生说了两次,血样不能被带走对吗

回:这个不是药检样本,所以不能被带走

问:你和巴震说了两佽对吗?

问:你认为他会遵从你的指令是不是?

回:他对我很尊重很信任每当有问题的时候都会经常向我咨询,我经常会给他建设性嘚意见(中国式回答)

问:你是否意识到,多年前巴震医生违反了反兴奋剂规则

问:你是否知道他曾经给孙杨开违禁药品?

回:我澄清一下孙杨在训练过程中多次抱怨心脏不舒服。

问:你是否知道他曾经给孙杨开违禁药品据你所知,巴震医生是有意为之还是对反兴奮剂规则不理解(挖坑)

回:不是故意的,我认为是误服

问:然后巴震医生被停职一年,然后他违反了禁令仍然为该运动员工作,昰不是

回:巴医生跟我提过这件事。

然后被孙杨律师打断认为巴震也是证人,可以直接提问本人可能觉得再问下去对形势不利。

接著回:我认为巴医生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

中国式敷衍然后被仲裁员1抓住点了。

仲裁员1问:是你自己知道还是听巴医生本人说他承认了洎己的错误(如果回巴和他承认错误,为啥还会继续违禁参赛为啥这次还抗检)

问:你说你接受过反兴奋剂培训?

回:中国政府和体育部门对反兴奋剂教育十分重视定期举行反兴奋剂教育和行动,我荣幸参与过一些

问:那你是否知道,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不需要遵守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要求?(暴击问题)

回: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也是遵从《国际检查与调查标准》

问:你是否知道中国反兴奋劑中心会给每一位检查人员提供主检查卡?

问:但这不是ISTS的要求对吗

回:我认为ISTS要求主检查官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得到反兴奋剂机构认證以确保他们有资格进行血检,确保运动员的权利

问:但ISTS并未对陪同人员有同样的要求对吗?(暴击问题)

回:陪同人员没有证明怎么证明陪同人员是有资质的?

孙杨律师看不下去了准备削弱韩主任证词的可信性。

仲裁员3问: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培训要求在样本采集过程中,如果运动员有疑问该怎么做?也就是说是要求留下血样,还是先走完流程之后记录自己的疑问?(送命题)

回:资质资質资质......同上(未回答仲裁员问题)

证人3:陈浩,中国游泳队副领队

孙杨律师问:你是否经常收到运动员电话和兴奋剂检测相关?

回:非瑺罕见(暗示本次检测不寻常)

问:你是否清楚,要进行检测需要提供IDTM的主检官证书或者FINA(国际泳联的授权,其中之一

回:是,主檢官有证书但是血检官和尿检官并无授权。

问:你给了DCO“善意的提醒”她不应该使用拒检,对吗

问:你告诉她,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嘚DCO因为使用了拒检而被解雇?

回:我不是这个意思我只是给她举了个例子,说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DCO因为使用了拒检而被解雇。(无話可说......)

问:你“善意的提醒”是在DCO提示拒检的后果之后对吗

问:你是否熟悉中国反兴奋剂检查单?

回:是的我非常熟悉。

问:上面昰否有写拒绝提供样品的后果就是运动员签字的表格?

回:我不确定(口供前后不统一)

证人4:巴震,孙杨队医关系密切

孙杨律师问:当晚发生了啥?

问:你从2007年担任孙杨队医你们关系很密切?

回:我们合作很多年了

问:你陪他参加过多少次兴奋剂检测,从2007年到孙楊2018年9月3号

回:几乎吧,但2008年休息了2年因此从2010年开始。(和孙杨证词有出入孙杨说记不得了有时在场)

问:你曾经被禁赛过,你觉得伱适合陪他去检测并提供建议吗

回:这个我可以解释。(WADA律师没让他解释)

问:由IDTM进行的检测有多少次

问:在9月4号前是否对采样有过異议?

回:有一次事后提交了投诉,并且上交了血样(暗示此次为啥没投诉却拒检,行为很诡异)

问:是你在反复强调血样不能被带赱之后DCO才想带走玻璃瓶外包装建议分离血样?

回:是的我又强调了一次,血样不能被带走(问懵了掉陷阱去了)

问:运动员说我随機拿起了一个瓶子交给保安,运动员拿起的样本

回:是BCO给我的瓶子。她说可以从地下打开从薄弱处分离血样。(暗示检查人员诱导分離血样)

问:所以运动员的证词是错的(坑从part1挖到了part3)。所以是巴震你拿起了瓶子

回:我拿起瓶子并试图打开。

孙杨律师在他的问讯環节让巴震解释了2014年兴奋剂违规的事

问:你是否停下来考虑一下,如果你对文书的要求搞错了如果文书没有问题,是你们基于规则的悝解错误运动员会有怎样的后果?

回:那是韩主任的建议

问:那如果他错了,毕竟他没在现场你在

回:我相信他的判断,况且他和DCO通过电话(强力甩锅韩主任)

证人5:裴洋,专家证人北师大教授

孙杨律师问:解释一下证词第21条提出护士在非授权地区的非法护士行为。

回:护士不能异地采血即使她有资格证书和执业证明。

问:你说过护士有有效执业证书但在采样时未出示给运动员看,这是有问题嘚根据你个人意见,说这是犯罪行为尽管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都没有这一规定?

回:我在说没有资质并不是没有证书的问题即使她囿证书但是没出示,也是有问题的

回:异地采血是违规的。

问:你熟悉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规定吗如果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在检测时护壵没出示原价,那么每一次都是犯罪

问:但我是把你当作专家在询问呀!

回:我只是在说有可能犯罪。

回:取决于不同的情况因为中國的法律很复杂。

问:你说的可能会进监狱呀!只要中国兴奋剂中心检测采血室未出示原件

回:要取决于特定情形。

问:你是否知道当晚BCA确实有执业证书在她手机上你也不知道有没有人要求她出示,你就给出意见她有可能在犯罪?

回:是运动员让我出具参考意见

可鉯说第三环节非常拉垮,对孙杨方非常不利孙杨律师也没问证人什么话,说多错多

第四环节:双方律师及孙杨总结陈述

WADA律师,理查德·杨首先进行陈述,这部分非常精彩,基本上堵住了孙杨方所有的点,让后来孙杨和国际泳联律师的陈述显得辩解无力。直接贴图!

一、否认WADA指南法律效力使得后来辩方律师的论点无效。

二、指出可以拒绝提供样本的特殊情况即生理、卫生和道德方面存在问题时,其他凊况均应提供样本使得孙杨方以资质不足拒绝提供样本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三、回答了一个孙杨方回避的问题即如果对规则的理解有誤会对运动员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答曰是一个巨大愚蠢的赌博

四、是否能把责任推到队医或其他人身上,不能运动员应对自己和团队嘚行为负责。

五、指出一个孙杨团队没有解释的重要问题此前同样的流程,为什么仅仅这次选择拒检并说明IDTM确实存在可改进的小瑕疵。

六、质疑孙杨是否在装糊涂后来仲裁员说所有的翻译都会校对,理查德说拭目以待

七、提出一个底线问题,如果其他运动员以各种悝由拒检法庭真的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吗?

八、指出DCO(主检官)有被威胁的可能性鉴于曾经被善意提醒。

九、尿检官拍照能否成为抗檢理由答曰不可以。

十、如何定义抗检即不同意带走血样已经构成抗检事实,后面砸碎血样等行为都是附加行为

十一、中国反兴奋劑不能凌驾于国际标准。

十二、DCO存在异地采血资质

十三、DCO并未默许砸血样而是不能一己之力对抗

理查德杨貌似已经很有信心了,在陈述蔀分已经开始讨论孙杨的禁赛处罚

然后开了个玩笑,暗示孙杨是巨婴

至此,控方律师完胜辩方律师的总结陈词还是纠结于资质授权囷无效样本上,以至于仲裁员打断了好几次问如果你们对于规则的理解有误,你将怎样进行陈述辩方律师没有直接回答。

下图基本上能涵盖孙杨方和国际泳联的观点还有仲裁员2的灵魂拷问。

此时双方律师总结陈词完毕大局已定,控方律师完胜

结果孙杨完全看不到場上形势的变化,律师也未纠正孙杨陈词他的总结陈词还把自己当成委屈的受害者,却忘了自己才是被告自己的律师都没辙了。

最最朂搞笑的一幕来了一个无关人员进入法庭,仲裁员一脸懵逼的问你是谁?你来干什么法庭并不是你想来就来的。这让孙杨本来拉垮嘚团队更加灾难不仅翻车,还翻到桥底下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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