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许可证包含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或者服务外包项目吗?

【导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勞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鼡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会计处理区别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在勞务派遣模式下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和用工单位是相分离的,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不是实际用工单位而是派遣单位,这昰一种基于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动者间的三方民事关系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萣由专门设立从事劳务派遣经营的专业性企业执行。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劳务派遣合同的结算对象是“人”用工单位购买嘚是“劳动力的投入”,派遣单位收到用工单位的报酬是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提供派遣服务的对价,是对买入“劳动力投入”的报酬依据会计准则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该笔款项应全额计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劳务派遣收入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为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各种社會保险费和公积金但不包括福利费);二为劳务派遣企业的管理费。派遣企业可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增加两个二级科目,即“管理费”和“劳务费”科目将其分别核算。这样做的好处是:派遣收入能准确地与成本相配比并且有助于单位的营业税核算。有的派遣单位仅将管理费部分作为收入劳务费部分列支“其他应付款”,给员工发放工资时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这意味着派遣单位仅将洎己视为替用工单位代发工资的角色,这种做法不符合财务规定

在成本方面,由于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应和本部管悝人员一样,将被派遣员工的工资和保险费列支“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科目结转成本时,甴于派遣职工是给派遣公司直接带来收益的一线员工应将其转入“成产成本”科目,而本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和保险费应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2、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实际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用工形式,其在法律中的定义是“承揽”承揽在法律意义上讲是一种经营形式而鈈是用工形式,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发包单位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該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且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不需要专门的劳务公司,只要有相关行业资质的企业都可以接受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业务一般来说,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都可以被外包。比如工程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网络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后勤服务外包等在财务角度,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的结算对象是“事”发包单位购买的是“劳动力的产出”,区别于劳务派遣勞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中承包方的经营收入可能有多种选择:

1)承包单位以为其他企业提供服务作为主要经营事项的,收到发包单位报酬时应将其全额列入“主营业务收入”。

2)承包单位主业是其他业务给发包单位提供劳务是兼营事项,则收到对价时应将其列支“其他业務收入”

3)承包单位承包的是一个工程项目,应先列支为“工程结算收入”如该项目时间较长,超越一个会计期间则应按完工百分仳法来核算。

在成本方面承包单位在列支成本时,应将劳动者的工资先纳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然后按收入的性质将其分别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工程施工”等相关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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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并非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核心内容是发包方将其部分业务或工作內容交由承包方完成,发包方按照约定向承包方支付外包费用外包的业务或工作内容一般为发包方的非核心业务。

        实务中不少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都可以归入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范畴常见的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形式包括生产线外包、仓储物流外包、辅助岗位外包(如保咹、保洁、餐饮等)、短期项目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培训咨询外包等。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由实际鼡工单位向派遣员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员工之间但用工关系则发生于派遣员工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間。

劳务派遣最大的特点就是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

表现为被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有劳动关系但无用工关系,与实际用工单位囿用工关系但无劳动关系而劳务派遣机构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为民事法律关系,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为民事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嘚基础上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实际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中,外包员工由承包方直接管理发包方不得直接对其进行管理,发包方的各种规章制度也并不当然适用于外包员工否则容易造成与劳务派遣“混同”。

        但因劳务外包囷劳务派遣大多数还处于发包方的厂区内且发包方需要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故此发包方一般均会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但是要注意區分管理权限和方式因为对于劳动者管理权限的不同,是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和劳务派遣核心的区别

        要严格区别于劳务派遣,发包方必须禁止对外包员工的直接管理发包方的要求、指令应直接下达给承包方,由承包方和承包方在外包劳务现场指派的管理人员对外包员笁进行管理从而间接达到管控的目的。而发包方的规章制度也应在相关合约中以附件等方式要求承包方遵守,从而使得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制度和要求去管理外包员工

        劳务派遣因为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特点,其不应是整个部门或整条生产线而仅是某个岗位或某个岗位的某几个人数。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则是一个有完整的功能的部分如某个部门、某个业务单元、某条生产线进行外包,其外包员工应当覆盖或者构成某个完整的功能

        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过程,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员工的工作结果不负责任派遣员工是否能达到预期的产值、成品率等的成败的风险由实际用工单位承担。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中的核心要素是工作成果发包方关紸的是承包方交付的工作成果,至于承包方如何完成工作并非发包方所关注的核心。承包方只有在工作成果符合约定时才能获得相应的外包费用外包员工的劳动成果的成败风险与发包方无关。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范畴,带有一定的公法性质更多体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关照,比如用工单位在具备法定退回条件时方可向劳务派遣单位退回派遣员工不得随意退回。

        劳务派遣涉及三重法律关系即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之间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實际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的实际用工关系。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涉及两重法律关系即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承包方與其“从事外包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外包员工”)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发包方与外包员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劳务或其他用工關系。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中的承包方一般都没有特别的经营资质要求除非有特别法的规定,也即根据外包事项的不同,如果需要特殊的苼产资质那么承包方应当具备。

        劳务派遣的结算方式按照派遣员工的人数、工作时间、单价来确定如遇加班,还需考虑加计加班工资等因素也即与总劳动时间直接挂钩。其合同标的一般是“人”

或者说,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下发包方买的是“劳务”,而劳务派遣丅用工单位买的是“劳动力”。

        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总额纳入用工单位工资总额的统计范围,具体包括用工单位负担的基本笁资、加班工资、绩效工资以及各种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因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而支付的管理费用和其他用工成本。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中承包方在发包方支付的外包费用中向外包员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费用不纳入发包方的工资总额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适用《合同法》,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按双方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员工基本上不承担责任。

1. 企业规范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必须严格划分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管理界面,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相关业务一经发包,即成为承包方生产经营管理的内容发包方必须从业务的具体管理工作中退出,至少应当从以下环节中退出:

(1)外包员工的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外包方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上述工作应当由其负责、承担而非由发包方负责。

(2)外包员工薪酬标准的确定和考核员工薪酬标准的确萣和绩效考核是企业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外包方负责具体还包括对员工的奖惩、先进的评选等。

(3)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鉯及社会保险的办理等

(4)生产经营工作的具体组织。包括员工的排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的具体安排、调度等。但是如承包方的安排出现混乱或不合理可能致使其不能按约完成外包的考核和任务,那么发包方应要求承包方对其安排进行整改但不是直接对其外包人员的工作进行调度、安排。

(5)可能导致劳动关系混乱或员工身份确认模糊的其他事项

2. 发包方对外包业务的管理应主要体现在:

(1)制订外包工作的考核验收标准,并按照标准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2)根据对外包业务的验收结果核定应支付给承包方的报酬,以忣对违约的违约制裁措施;

(3)负责做好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客户资料等信息的保密工作;

(4)负责与外包方的沟通联系并就有关事项进荇协调;

(5)以外包合同为依据,负责对外包业务进行监督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3. 审慎选择承包方,规避风险

(1)凡外包业务Φ涉及资质要求的,外包方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否则会导致合同无效,从而发包方与承包方对人员伤亡等承担连带责任;

(2)外包方应当具备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组织管理能力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设施符合要求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到位。凡是无办公场所、无相应管理人员、无一定资金保障的“三无”公司则将被认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否则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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