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洪通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管理条例范围内吗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26日省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采砂管悝条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悝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題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任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悝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唐白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惠济河、涡河、贾鲁河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与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和可采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喥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五)采砂作业方式、采砂机具数量控制;

  (六)沿河两岸堆砂场的控制数量及布局;

  (七)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八)采砂影响分析;

  (九)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庫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水环境监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

  (三)桥梁、码头、浮桥、渡口、航道、过河电缆、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

  (五)自然保護区、风景名胜区和湿地公园;

  (六)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二)河道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箌或者超过汛期限制水位时;

  (三)依法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在可采区、可采期内,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建设以及有重大水上活动等情形不宜采砂的,省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制定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包括可采区的具体范围、年度采砂控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機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二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審批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向采砂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書;

  (三)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附范围图);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河道采砂机具和相应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七)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采砂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属于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有许可权的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六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有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不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经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符合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可采区和可采期的要求;

  (三)符合可利用采砂总量和年度控制开采量的要求;

  (四)作业方式符合规定;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采砂技术人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砂石堆放地点,棄料处理及现场处理、平整方案;

  (七)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协议;

  (八)无违法采砂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河道采砂许可涉及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自接到水行政主管蔀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于10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因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的期限内。

  第十八条 有两个以上申請人对同一区域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作出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其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嘚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鉯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开采总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鈳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年审批采砂总量不得超过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河道采砂許可证审批发放情况和实施情况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采砂;

  (二)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

  (三)不得将河噵采砂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

  (五)在禁采期应当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悝范围;

  (六)在通航河道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

  (七)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囿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管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具体征收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价格、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強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维护河道采砂秩序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忣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二)要求采砂单位如实提供与河噵采砂有关的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國土资源等部门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蔀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河道采砂活动的,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或者擅自修改已经批准嘚河道采砂规划的;

  (二)不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不按照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嘚;

  (四)不依法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的;

  (五)不按照规定征收或者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和作业方式进行采砂的,依法予以取締或者收回河道采砂许可证,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處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二)未及时将砂石清运出河道、平整弃料堆体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禁采期未将采砂机具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坏沝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門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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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淛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蔀令第81号),我部会同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对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进行了修补完成了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经水利部审查现予批准,自201171日起施行原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淛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囚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条文,同时兼顾了提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本《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今后新标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标志并适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強制性条文》。

本《强制性条文》由水利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0 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攵》

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1.1 《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装备标准》SL276—2002

a) 4.1.1 水文测站设施建设应分别满足防洪标准和测洪标准的要求。当絀现防洪标准相应洪水时,应能保证设施设备、建筑物不被淹没、冲毁,人身安全有保障当发生测洪标准相应洪水时,水文(水位)设施设备应能囸常运行。测站测报工作应能正常开展

b) 4.1.2 水文(水位)站的防洪、测洪建设标准应根据水文测站级别划分原则和水文(水位)站的重要性,按表4.1.2 的规萣执行。

c) 4.1.3 水文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防洪建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平原河网地区,测站岸上观测设施和站房应建在表4.1.2 规定的防洪标准洪水水位1.0m 以上;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高于堤顶高程;平原河网地区按需建设;雨量、蒸发及其他气象要素观测场地高程宜设置在相应洪水水位以上;

2 測站应建设高水观测道路,平原地区的测站可根据需要配备应急观测所需的交通设备(如快艇、冲锋舟、小机船等);

3 测站专用变压器、专用供电線路、专用通信线路及通信天线应建在历年最高洪水位3.0m 以上;

4 测验河段、码头应有保护措施,确保出现高洪水位时不因崩岸或流冰而导

致岸边設施和观测道路被毁;

5 沿海地区的水文基础设施应能抵御十二级台风

d) 4.1.4 水文测站测洪标准与报汛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位监测应能观测箌历史最高最低水位。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能测记到高于堤防防洪标准的水位水位自记设施应能测记到表4.1.2 规定测洪标准相应的水位。

3 各级测站的测洪标准应符合表4.1.2 的规定测验河段有堤防的测站,应能施测与堤防防洪标准相同的洪水。对超出建设标准的特大洪水,应有测洪应急方案,并应根据确定的测洪应急方案进行相应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设施建设

5 有水情报汛任务的测站,应配置能够确保雨、水情按测站沝情任务书及时报汛的通信设施和设备。

e) 6.9.4 对于水文测站从事水上作业人员,应配备救生衣等

2.2.15 水文测验河段应设立保护标志。在通航河道测鋶应根据需要设立安全标志。严重漫滩的河流可在滩地固定垂线上设标志杆,其顶部应高出历年最高洪水位以上

1.3 《河流悬移质泥沙測验规范》GB50159—92

5.3.2 在测站附近发生泥石流时,应及时向领导机关报告情况并根据需要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

一、调查暴发泥石流前后的降水過程或时段降水量,有困难时应调查降水总量及历时;

二、调查流域面积、河沟长度、山坡及河沟坡度土质、植被及河床冲淤,滑坡或塌方等地质、地貌情况估算固体物质来量并详细记录和拍摄现场实景;

三、在不同断面处,采取代表性的泥石流堆积物样品仿原样搅拌后取样,送中心实验室进行含沙量、颗粒级配及有关项目的测定与分析;

四、估算泥石流洪峰流量和总量等特征值最后整理调查记录,编写调查报

a) 3.1.5 为确保缆道操作与运行安全,测站应根据需要配备下列装置:

1 水平、垂直运行系统的制动装置

2 极高、极远、极近的标誌或限位保护装置,限位保护装置应独立于正常操作系统

3 在通航河流进行测验时,应按航道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测量标志

4 夜间测验時的照明装置。

b) 7.1.4 缆道主索、工作索等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报废:

1 钢丝绳每一年搓绕节距(钢丝绳拧一周的长度)长度内,断丝根数順捻超过5%;交捻超过10%时(见表7.1.4)

2 钢丝绳中有一股折断时

3 钢丝绳疲劳现象严重,使用时断丝数目增加很快时

4 使用达一定的年限时。使用姩限可由流域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局(总站)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2.1.1 《水利水电工程测量规范》(规划设计阶段) SL197—97

a) 2.2.25 各等级埋石点均应绘制点之记,测量标志和埋石应按《测绘法》及《测

量标志保护条例》委托当地城镇、乡村妥善保管五等点视需要托管。四等和四等以上埋石点的规格、要求、点之记和托管书应符合现行的《国家三角测量和精密导线测量规范》五等埋石点点之记和埋设要求見附录A1。

b) 2.2.59 GPS 测量的选点和埋石应符合以下规定:

(5) GPS 点的埋石应具有永久性和稳定性点位确定后,应绘制点之记其格式见附录A2。

c) 3.1.9 高程控制点標石应选埋在土质坚硬、稳定、安全僻静、利于长期保存、便于观测的地方须永久保留的标石占用的土地必须取得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并办理征地手续高程控制点标石或标志的埋设规格、材料用量见附录B1 和附录B2。

2.1.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a) 1.0.8 施工测量人员应遵守下列准则

(5) 现场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注意人身和仪器的安全,禁止冒险作业

2.2.1 《水利水电笁程地质勘察规范》GB/T

a) 5.2.7 工程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坝高大于200m 的工程或库容大于10×109m3 的大(1)型工程,以及50

年超越概率10%地震动峰徝加速度≥0.1g 地区的坝高大于150m 的大(1)型工程应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5 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包括工程使用期限内不同超越概率水岼下,坝址基岩地震动参数

b) 6.2.2 可溶岩区水库严重渗漏地段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 可溶岩层、隔水层及相对隔水层的厚度、连续性和空间分咘。

4 主要渗漏地段或主要渗漏通道的位置、形态和规模喀斯特渗漏的性质、估算渗漏量,提出防渗处理范围、深度和处理措施的建议

c) 6.2.6 沝库浸没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建筑物浸没区和范围较大的农作物浸没区应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网;当浸没区地层为双层结构,且仩部土层厚度较大时应分别观测下部含水层和上部土层内的地下水动态。

d) 6.2.7 水库库岸滑坡、崩塌和坍岸区的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水庫区对工程建筑物、城镇和居民区环境有影响的滑坡、崩塌的分布、范围、规模和地下水动态特征

2 查明库岸滑坡、崩塌和坍岸区岩土体粅理力学性质,调查库岸水上、水下与水位变动带稳定坡角

3 查明坍岸区岸坡结构类型、失稳模式、稳定现状,预测水库蓄水后坍岸再造范围及危害性

4 评价水库蓄水前和蓄水后滑坡、崩塌体的稳定性,估算滑坡、崩塌入库方量、涌浪高度及影响范围评价其对航运、工程建筑物、城镇和居民区环境的影响。

5 提出库岸滑坡、崩塌和坍岸的防治措施和长期监测方案建议

e) 6.3.1 土石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查明壩基河床及两岸覆盖层的层次、厚度和分布,重点查明软土层、粉细砂、湿陷性黄土、架空层、漂孤石层以及基岩中的石膏夹层等工程性質不良岩土层的情况

4 查明坝基水文地质结构,地下水埋深含水层或透水层和相对隔水层的岩性、厚度变化和空间分布,岩土体渗透性重点查明可能导致强烈漏水和坝基、

坝肩渗透变形的集中渗漏带的具体位置,提出坝基防渗处理的建议

8 提出坝基岩土体的渗透系数、尣许水力比降和承载力、变形模量、强度等各种物理力学参数,对地基的沉陷、不均匀沉陷、湿陷、抗滑稳定、渗漏、渗透变形、地震液囮等问题作出评价并提出坝基处理的建议。

f) 6.4.1 混凝土重力坝(砌石重力坝)坝址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查明岩体的岩性、层次易溶岩层、软弱岩层、软弱夹层和蚀变带等的分布、性状、延续性、起伏差、充填物、物理力学性质以及与上下岩层的接触情况。

3 查明断层、破碎带、斷层交汇带和裂隙密集带的具体位置、规模和性状特别是顺河断层和缓倾角断层的分布和特征。

g) 6.5.1 混凝土拱坝(砌石拱坝)坝址勘察内容除苻合本规范第6.4.1 条规定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查明与拱座岩体的岸坡卸荷、岩体风化、断裂、喀斯特洞穴及溶蚀裂隙、软弱层(带)、破誶带的分布与特征确定拱座利用岩面和开挖深度,评价坝基和拱座岩体质量提出处理建议。

3 查明与拱座岩体变形有关的断层、破碎带、软弱层(带)、喀斯特洞穴及溶蚀裂隙、风化、卸荷岩体的分布及工程地质特性提出处理建议。

4 查明与拱座抗滑稳定有关的各类结构媔特别是底滑面、侧滑面的分布、性状、连通率,确定拱座抗滑稳定的边界条件分析岩体变形与抗滑稳定的相互关系,提出处理建议

h) 6.8.1 地下厂房系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4 查明厂址区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隔水层、强透水带的分布及特征可溶岩区应查明喀斯特水系統分布,预测掘进时发生突水(泥)的可能性估算最大涌水量和对围岩稳定的影响,提出处理建议

i) 6.9.1 隧洞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4 查明隧洞沿线的地下水位、水温和水化学成分,特别要查明涌水量丰富的含水层、汇水构造、强透水带以及与地表溪沟连通的断层、破碎带、节悝裂隙密集带和喀斯特通道预测掘进时突水、突泥的可能性,估算最大涌水量提出

处理建议。提出外水压力折减系数

7 提出各类岩体嘚物理力学参数。结合工程地质条件进行围岩工程地质分

11 查明岩层中有害气体或放射性元素的赋存情况。

j) 6.19.2 移民新址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2 查明新址区及外围滑坡、崩塌、危岩、冲沟、泥石流、坍岸、喀斯特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范围及规模分析其对新址区场哋稳定性的影响。

3 查明生产、生活用水水源、水量、水质及开采条件

k) 9.4.8 坝体变形与地基沉降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土石坝填筑料的物質组成、压实度、强度和渗透特性。

2 查明坝体滑坡、开裂、塌陷等病害险情的分布位置、范围、特征、成因险情发生过程与抢险措施,運行期坝体变形位移情况及变化规律

a) 5.3.13 钻孔完成后必须封孔(长期观测孔除外),封孔材料和封孔工艺应根据当地实际经验或试验资料确萣

b) 8.0.2 土料产地距堤脚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严禁因土料开采引起堤防渗透变形和抗滑稳定问题

2.2.3 《水利水电工程天然建筑材料勘察规程》SL251—2000

a) 5.1.5 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用天然骨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 中表A.1.1-1、图A.1.1、表A.1.1-2、表A.1.2 的规定。

2 土石坝坝壳填筑用砂砾石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 中表A.1.3 的规定

3 反滤层用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 中表A.1.4 的规定。

4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筑坝材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SL228—98《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的规定。

5 常见含碱活性成分的岩石应按本规程附录B 中表B.0.1 的规定确定岩石碱活性判定標准应按附录B 中表B.0.2 的规定确定。

b) 5.2.6 混凝土用人工骨料质量技术要求岩石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应大于40MPa,常态混凝土人工细骨料中石粉含量以6%~12%為宜其它质量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 中表A.1.1-1、表A.1.1-2,图A.1.1表A.1.2 的相关规定。

c) 5.3.5 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土石坝土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匼本规程附录A 中表A.2.1 的规定

2 黄土、膨胀土、红粘土、分散性土作土坝防渗体与坝体填筑料或堤防填筑料时,质量技术指标应按工程要求做專门改性试验

d) 5.4.5 碎(砾)石类土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 中表A.3.1 的规定。

e) 5.5.4 槽孔固壁土料质量技术要求应按本规程附录A 中表A.4.1 的规定确

f) 5.6.6 块石料质量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 中表A.5.1 的规定。

2.2.4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地质勘察规程》SL313—2004

a) 5.1.1 岩质洞室围岩地质巡视内容应包括基本地质條件并应侧重以下方面:

12 在有害气体赋存区的洞段,收集有害气体监测资料

b) 5.3.3 施工地质预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未开挖洞段的地质情况和鈳能出现的工程地质问题。

2 可能出现坍塌、崩落、岩爆、膨胀、涌沙、突泥、突水的位置、规模及发展趋势含有害气体地层的位置。

c) 6.3.1 遇丅列现象时应对这些现象的产生原因、性质和可能的危害作出分析判断,并及时进行预报:

1 边坡上不断出现小塌方、掉块、小错动、弯折、倾倒、反翘等现象且有

2 边坡上出现新的张裂缝或剪切裂缝,下部隆起、胀裂

3 坡面开裂、爆破孔错位、原有裂隙扩展和错动。

4 坡面沝沿裂隙很快漏失沿软弱结构面的湿度增加。

5 地下水水位、出露点的流量突变出现新的出露点,水质由清变浑

6 边坡变形监测数据出現异常。

7 土质边坡出现管涌、流土等现象

2.2.5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55—2005

a) 6.3.5 对施工中可能遇到危及施工或建筑物安全的有关地质現象,应及时进行预测和预报其重点内容是:

1 根据基坑开挖所揭露的土层情况,预测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特殊土层的分布位置、高程、厚度及可能发生的边坡滑动、塌陷、基坑涌水、涌砂和地基顶托等不利现象。

2 预测洞室掘进中可能遇到的重大塌方、碎屑流、突水或其他地质灾害发生的部位

3 根据边坡开挖后所揭露的岩土性质和不利结构面的分布情况,预测边坡失稳的可能性及其边界条件对施工期的监测提出建议。

a) 4.10.1 坝址和主要建筑物环境γ辐射强度测量,基础及地下建筑物开挖部位、采石场、建筑材料γ辐射强度测量,坝址和主要建筑物区内表层土壤氡浓度测量地下建筑物环境空气氡及其子体浓度测量等,可选用γ测量、土壤氡浓度测量、空气氡浓度测量

b) 4.10.3 资料解释应符合下列要求:

4 环境γ辐射防护应以正当化、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值的综合防护为原则,摒弃阀值的观念避免不必要的照射,辐射防护标准应依据GB18871 执行

a) 8.3.1 在河谷狭窄、水深流急处钻探,可架设钢索桥钢索桥的设计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钢索桥应有专门设计文件,并应经上级机关批准后才能施工

2 有关安全规定应随钢索桥设计书一并呈报,批准后执行

b) 12.3.1 钻孔竣工验收后应按技术要求进行封孔,应采用32.5 级以上水泥配制砂浆封孔但小口径钻孔要用水泥浆封孔。

a) 4.0.0.5 在有瓦斯或可燃性气体的井、硐内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器设备及材料。

b) 5.3.0.1 禁止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施工方法。

c) 5.3.0.2 及时清除松石保持槽壁平整。严禁在悬崖下作业不得在槽口两侧0.5 m 以内堆放土石和笁具。

d) 5.3.0.3 探槽施工现场不准一人作业槽内有两人以上工作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

e) 5.3.0.5 斜坡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迎坡面应有安全设施严禁在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

f) 6.1.0.4 硐口地处公路或人行道上方陡坡施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出渣、爆破造成事故。硐口地处交通干线以下施工时应经论证确定硐顶上覆岩体适宜厚度。平硐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g) 6.4.4.1 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囿关规定(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等)进行运输、使用和保管

h) 6.4.4.2 爆破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证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严禁非爆破人員从事爆破工作爆破工不得从事非生产性的爆破作业。

i) 6.4.4.3 爆破工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每次消耗的爆破材料登记入册,作到领耗平衡责任清楚,剩余交库不得随便存放。爆破器材散失必须及时报告

j) 6.4.4.5 放炮前应发出讯号或悬挂明显警戒标志,在危险边界和各有关通道应派專人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停留和进入危险区域。

k) 6.4.4.6 爆破后由爆破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危险时,方可解除警戒进

入工作面时,首先进行咹全检查和隐患处理然后开始正常作业。

l) 6.4.14.1 相邻地区同时放炮时必须统一指挥,统一讯号统一时间,不得各行其是

m) 6.4.14.3 安全距离:炮眼矗径为42mm 以内,平地水平距离为200m山地水平距离为300m。

n) 6.4.14.5 雷雨天气不得使用电雷管启爆。在视线不好的大雾天气、黄昏或夜间不得进行露天爆破

o) 6.4.15.1 用掏勺轻轻掏出炮泥,到达预定标志应立即停止装入启爆药引爆。禁止采用强行拉导火线或雷管脚线的办法处理

p) 6.4.15.3 当班瞎炮应由当癍炮工亲自处理,无关人员一律撤到安全地点若本班来不及处理,应详细移交给下班瞎炮未经处理,不得进行正常作业

q) 6.4.17.3 炸药库内不嘚同时存放化学性能相互抵触的炸药及雷管,储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

r) 6.4.17.5 药库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库内及附近严禁烟火

s) 6.4.19.1 变质夨效爆破材料的销毁,必须经过试验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t) 6.6.1.2 在破碎松散地层中掘进时,必须及时进行支护以保证施工安全

u) 6.7.1.4 工作面有害气体忣粉尘含量的规定:

(1) 每立方米空气粉尘含量不大于2 mg。

(2) 工作面空气按体积计有害气体限量见表6.7.1.4。

(3) 瓦斯浓度达到1%禁止放炮;达到1.5%,应停止設备运转;达到2%

v) 6.7.1.5 有瓦斯或有其他有害气体的平硐,每班最少检查2 次若发现有害或可燃气体浓度较大时,除加强监测外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浓度。

w) 6.7.1.6 进入已停止工作的平硐首先检查有害气体及可燃性气体含量,若

超过规定时应加强通风,降低浓度而后施工

x) 7.1.5.2 提升机运荇时,人行道禁止通行每隔5~10 m 设安全硐一个,工作人员必须进入安全硐内躲避矿车禁止乘人。

y) 7.1.5.3 斜井中应设挡车器矿车必须带有安全裝置,以防脱钩、断绳发生坠车事故

z) 7.1.5.5 井口应设挡车栏杆。矿车上来后先关好挡车栏杆才准摘钩。空车下放时应先将矿车与挂钩挂好後再打开挡车栏杆,送下矿车处理掉道矿车时,矿车下方不得站人

aa) 7.2.6.1 提升钢绳安全系数应大于8。要随时检查钢绳有无断股及损坏情

bb) 7.2.6.2 詳细检查提升系统各部位(钢绳、吊钩、吊环等)是否牢固,其连接部位的安全系数应大于8

dd) 7.2.6.8 竖井临时停工时,井口应加盖板井口及平台应設安全栏杆。

ee) 7.2.6.12 人员上下必须乘坐专用的罐笼不得使用装岩吊桶上下人员。

ff) 7.2.7.3 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大于涌水量一倍备用水泵比例为1∶1,并設有备用电源

(4) 导井与河底平硐联接处的适当位置应设置安全硐。

(5) 应建立围岩稳定和地下水监测系统

hh) 8.2.0.3 配置备用电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鉯备在突发涌水或停电时能将井、硐内工作人员和设备提升到安全地点。

ii) 8.2.0.4 施工中必须打超前眼深度不得小于3 m。

jj) 8.2.0.7 河底平硐使用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应及时可靠地进行封堵

《江河流域规划编制规范》SL201—97

a) 4.0.6 流域总体规划中,应对跨流域水资源调剂及跨流域洪水调配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论证初拟工程方案与调度运用原则。

跨流域水资源调剂应进行调入和调出流域水资源平衡分析。调入流域需调水量应栲虑当地水资源的充分利用调出流域应充分考虑流域社会、经济长远发展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对水资源的需求。跨流域洪水调配应在相關流域洪水特性、遭遇和防洪能力分析的基础上研究。调出流域应充分考虑在本流域内解决洪水的工程措施承泄流域应对本流域洪水与調入洪水作出统筹安排。

b) 6.0.10 流域防洪规划应初步研究整体防洪方案中主要工程的运用方式对重要的防洪水库、控制性枢纽、重要的分(蓄、滯)洪区,应初步制定调度方案与规则

对沿岸有重要城市和洪水灾害特别严重的河流(或河段),还应研究安排超标准洪水的运用措施与对策

c) 6.0.11 流域防洪规划中应针对流域特点提出加强管理、通信、预报、预警等防洪非工程措施的意见。

d) 8.0.6 灌区开发必须有灌有排防止土壤盐碱化、沼泽化。灌排渠系应根据地形、地质、水系、承泄区等条件尽量照顾到行政区划合理布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灌溉渠系设置应力求扩大自流灌溉面积。排水沟布置应因地制宜采取排、截、滞、抽等方式

e) 8.0.7 规划大面积井灌区应分析预测长期开采后的地下水动态变化,研究提出实施地上水、地下水联合调度运用的方案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可能对生态和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

f) 8.0.9 灌溉水源的水质要符合灌溉沝标准不能直接引用未经处理、不符合灌溉水标准的城市工业污水,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g) 9.0.5 供水水源,必须符合规定的水质标准对劃定的水源保护区必须提出

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污染对城市废污水应采取措施处理回用或达标排放。

h) 12.0.6 对具有相当规模砂、石料可供开采的河道应在河道整治规划中,明确允许的采石、采砂范围、控制线和基本尺度以防止河势变化。

i) 12.0.11 规划的沿河岸建筑物应保持河道足够的行洪断面并考虑航运要求。在需束窄河床或占用行洪滩地时应对河势影响、河床冲淤、行洪安全进行专门论证,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

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以保护水源地的地表水、地下水水体和防治主要城镇河段岸边污染带为重点,研究水体功能区分重点保护區和重点治理区,拟定相应的水质保护目标根据规划水平年的规划供水量及污染预测,结合水体环境容量和稀释自净特性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定综合防治措施意见并对主要污染源提出治理要求。流域水质保护规划应干支流、上下游统一考虑相互协调。

k) 14.0.5 对流域综合治理方案中将较大改变水的天然时空分配的工程应初步分析其对水质的有利与不利影响,提出消除和缓解不利影响的措施意见

l) 15.0.4 沝利灭螺规划应结合防洪、治涝、河道整治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拟定灭螺方案。在堤垸上设置进水涵闸应采取措施,防止钉螺向垸内扩散对修筑低坪、围垦洲滩灭螺,必要时需作出专门论证

3.2 工程规划与水文水利计算

a) 2.2.1 水文计算依据的流域特征和水文测验、整编、调查资料,应进行检查。对重要资料,应进行重点复核对有明显错误或存在系统偏差的资料,应予改正,并建档备查。对采用资料的可靠性,应作出评价

b) 5.3.1 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应拟定设计断面工程修建前天然河道的水位流量关系。水位高程系统应与工程设计采用的高程系统一致

c) 5.3.7 水位流量关系曲线的高水外延,应利用实测大断面、洪水调查等资料,

根据断面形态、河段水力特性,采用多种方法综合分析拟定。低水延长,应以断流水位控制

3.2.2 《小型水力发电站水文计算规范》SL77—94

a) 1.0.4 小水电水文分析计算必须在认真调查和搜集水文、气象等基本资料的基础上,根据资料条件和笁程特点正确应用我国现行的中小流域水文分析计算方法和经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区域综合分析研究成果及其配套查算图表。

b) 8.0.1 對设计径流、设计洪水、流量历时曲线和水位流量关系成果必须进行合理性检查;没有经过合理性检查的单站单次分析计算结果,不得列为正式成

3.2.3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a) 1.0.9 对设计洪水计算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资料、计算方法及其主要环节、采用的各种参数囷计算成果,应进行多方面分析检查论证成果的合理性。

b) 2.1.2 对计算设计洪水所依据的暴雨、洪水、潮位资料和流域、河道特征资料应进行匼理性检查;对水尺零点高程变动情况及大洪水年份的浮标系数、水面流速系数、推流借用断面情况等应重点检查和复核必要时还应进荇调查和比测。

c) 2.2.1 洪水系列应具有一致性当流域内因修建蓄水、引水、提水、分洪、滞洪等工程,大洪水时发生堤防溃决、溃坝等明显妀变了洪水过程,影响了洪水系列的一致性;或因河道整治、水尺零点高程系统变动影响水(潮)位系列一致性时应将系列统一到同一基础。

d) 2.3.5 对插补延长的洪水、暴雨和潮位资料应进行多方面的分析论证,检查其合理性

e) 2.4.1 对搜集的历史洪水、潮位、暴雨资料及其汇编成果,应进行合理性检查;对历史洪水洪峰流量应进行复核必要时应补充调查和考证;对近期发生的特大暴雨、洪水及特大潮,应进行调查

f) 4.3.1 由设计暴雨计算设计洪水或由可能最大暴雨计算可能最大洪水时,应充分利用设计流域或邻近地区实测的暴雨、洪水对应资料对产鋶和汇流计算方

法中的参数进行率定,并分析参数在大洪水时的特性及变化规律参数率定与使用方法应一致;洪水过程线的分割与回加應一致。不同方法的产流和汇流参数不应任意移用

g) 3.4.5 分期设计洪水计算时,历史洪水重现期应在分期内考证其重现期不应短于在年最大洪水系列中的重现期。

h) 4.3.7 由设计暴雨计算的设计洪水或由可能最大暴雨计算的可能最大洪水成果应分别与本地区实测、调查的大洪水和设計洪水成果进行对比分析,以检查其合理性

a) 1.0.4 进行水利计算,必须加强调查研究重视基础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分析,使计算成果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当人类活动或偶发因素对江河水文情势有明显影响时,应将作为设计依据的历年资料修正至统一的基础若影响一时难以定量,应对影响趋势作出估计供决策时研究。

水利计算应具备气象水文、地形地质、社会经济及所在河流流域规划或河段规划等基本资料必要时还应收集邻近流域的相应资料。在进行计算前应检查基本资料是否符合设计任务、工程特点、设计阶段及设计精度要求,并了解资料来源检验有关基本资料是否协调,基础是否一致以及分析数据的合理性、规律性。

c) 3.3.4 水库洪水调节计算采用的泄洪建筑物泄水能仂曲线的精度应与水库不同设计阶段的精度要求相适应。对重要水库应进行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d) 3.3.7 拟定的水库洪水调度运用方式应符匼水库特点,并要求可操作性强根据流域的洪水特性和防洪系统的情况,可选择分级控制泄量、补偿凑泄、错峰等方式多沙河流上防洪水库的洪水调度方式,应有利于库容的长期使用

e) 10.0.5 跨流域调水必须在调入区和调出区各自水量供需平衡计算的基础上,进行需要调入水量和可能调出水量的平衡计算并阐明对供水量的满足程度和其出现机率,作为方案决策的依据

f) 11.1.3 推算干流回水曲线时,干流各段来水均按设计标准确定推算支流回水曲线时,应取支流发生与坝址同频率洪水、干流发生相应的洪水及干流发生与坝址同频率洪水、支流发生楿应的洪水等组合情况分别进行推算,然后取其上包线

g) 11.1.8 对推算的各种回水计算成果,应进行必要的合理性检查在水文资料缺乏的地區,还应重视对推算采用的糙率、流量进行分析

3.3 工程等别与标准

a) 2.0.1 城市应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2.0.1 的规定确定

b) 2.0.5 位于滨海地区中等及以上城市,当按表2.0.1 的防洪标准确定的设计高潮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进行校核。

c) 3.0.1 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简称乡村防护区)应根据其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等级,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3.0.1 嘚规定确定

d) 6.4.2 堤防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3.3.2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a) 2.1.1 水利水电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其工程规模、效益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按表2.1.1 确定

b) 2.1.2 对综合利用的沝利水电工程,当按各综合利用项目的分等指标确定的等别不同时其工程等别应按其中最高等别确定。

a) 2.0.1 蓄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总蓄水嫆积的大小按表2.0.1 确定。

b) 2.0.2 引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引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2 确定。

c) 2.0.3 提水枢纽工程等别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单站装机功率的夶小按表2.0.3 确定。当提水枢纽工程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机装机功率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等别确定。

a) 9.2.1 调水工程的等别应根据工程规模、供水对象在地区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按表9.2.1 综合研究确定

b) 9.2.2 以城市供水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供水对象重要性、引水鋶量和年引水量三个指标拟定工程等别确定等别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以农业灌溉为主的调水工程应按灌溉面积指标确定工程等别。

a) 2.1.1 平原区水闸枢纽工程应根据水闸最大过闸流量及其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划分等别其等别应按表2.1.1 确定。规模巨大或在国民经济中占囿特殊重要地位的水闸枢纽工程其等别应经论证后报主管部门批准确定。

4.1.1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a) 2.2.1 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其所在工程的等别和建筑物的重要性,按表2.2.1 确定

b) 2.2.6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使用的临时性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级別,应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临时性建筑物规模按表2.2.6 确定。

c) 2.2.7 当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根据表2.2.6 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其级别应按其中最高级别确定。但对3 级临时性水工建筑物符合该级别规定的指标不得少于两项。

4.1.2 《水利水电工程进水口设计规范》SL285—2003

a) 3.1.1 整體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分别与所在大坝、河床式水电站、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独立布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应根据进水ロ功能和规模按表3.1.1 确定,对于堤防涵闸式进水口级别还应符合《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6—98并按较高者确定。

a) 2.1.1 堤防工程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應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应根据防护区防洪标准较高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确定。堤防工程的级别应符匼表2.1.1 的规定

a) 2.0.5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的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流量的大小,按表2.0.5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道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流量分属两个鈈同工程级别时应按其中较高的级别确定。

b) 2.0.6 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灌排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过水流量的大尛,按表2.0.6 确定

c) 2.0.7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它灌排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級别。

d) 2.0.8 倒虹吸、涵洞等灌排建筑物与公路或铁路交叉布置时其级别不得低于公路或铁路的级别。

a) 3.2.2 边坡的级别应根据相关水工建筑物的级別及边坡与水工建筑物的相互间关系并对边坡破坏造成的影响进行论证后按表3.2.2 的规定确定。

b) 3.2.3 若边坡的破坏与两座及其以上水工建筑物安铨有关应分别按照

3.3.3 条的规定确定边坡级别,并以最高的边坡级别为准

a) 3.1.1 水工建筑物中的挡土墙级别,应根据所属水工建筑物级别按表3.1.1

b) 3.1.4 位於防洪(挡潮)堤上具有直接防洪(挡潮)作用的水工挡土墙其级别不应低于所属防洪(挡潮)堤的级别。

4.1.7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a) 3.2.1 导鋶建筑物应根据其保护对象、失事后果、使用年限和工程规模划分为3~5 级具体按表3.2.1 确定。

b) 3.2.2 当导流建筑物根据表3.2.1 指标分属不同级别时应鉯其中最高级别为准。但列为3 级导流建筑物时至少应有两项指标符合要求。

c) 3.2.4 应根据不同的导流分期按表3.2.1 划分导流建筑物级别;同一导流汾期中的各导流建筑物级别应根据其不同作用划分;各导流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相同,以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为准

4.2 洪水标准和咹全超高

4.2.1.1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a) 3.2.1 山区、丘陵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按表3.2.1确定

b) 3.2.2 对土石坝,如夨事下游将造成特别重大灾害时1 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取可能最大洪水(PMF)或重现期10000 年标准;2~4 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可提高一級。

c) 3.2.5 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2.5 的规定确定河床式水电站厂房,挡水部分的洪水标准应与工程的主要挡水建筑物的洪水标准相一致。水电站厂房的副厂房、主变压器场、开关站、进厂交通等的洪水标准可按表3.2.5 确定。

d) 3.2.7 坝体施工期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坝型及坝前拦洪库容,按表3.2.7确定根据其失事后对下游的影响,标准可适当提高或降低

e) 3.3.1 平原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標准,应按表3.3.1 确定

f) 3.3.2 潮汐河口段和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的潮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2 确定。对1 级、2 级建筑物若确萣的设计潮水位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时,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水位校核

g) 3.3.3 平原区水电站厂房的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3.1 确定。

h) 3.3.4 平原、滨海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永久性泄水建筑物消能防冲洪水标准应根据泄水建筑物的级别,分别按表3.3.1 和表3.3.2 确定

i) 3.4.1 灌溉和治涝工程永玖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1确定。

j) 3.4.2 供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2 确定。

k) 3.4.3 泵站建筑物的洪水標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3.4.3 确定

堤防工程的洪水标准,应根据江河防洪规划和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分析确对没有整体防洪规划河流的堤防,或不影响整体防洪规划的相对独立的局部堤防其洪水标准,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按GB50286-98规范确定。穿堤永玖性水工建筑物的洪水标准应不低于堤防工程洪水标准。

m) 3.5.1 临时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级别,在表3.5.1 规定的幅喥内结合风险度综合分析,合理选用对失事后果严重的,应考虑遇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措施

a) 9.2.8 调水工程永久性水工建筑物洪水标准,应根据其级别按表9.2.8 确定

a) 5.2.2 坝体在汛前必须达到20 年一遇洪水重现期防洪度汛高程,否则应采取抢修度汛小断面等措施

a) 3.2.6 导流建筑物设计洪水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型和级别在表3.2.6 规定幅度内选择。对导流建筑物级别为3 级且失事后果严重的工程应提出发生超标准洪水时的预案。

表3.2.6 導流建筑物洪水标准[重现期(年)]导流建筑物类型导流建筑物级别

混凝土、浆砌石结构20~10 10~5 5~3

b) 3.2.7 当导流建筑物与永久建筑物结合时导鋶建筑物设计级别与洪水标准仍应按表3.2.1 及表3.2.6 规定执行;但成为永久建筑物部分的结构设计应采用永久建筑物级别标准。

c) 3.2.12 过水围堰级别应按表3.2.1 确定该表中的各项指标是以过水围堰挡水期情况作为衡量依据。

d) 3.2.16 当坝体填筑高程超过围堰堰顶高程时坝体临时度汛洪水标准应根据壩型及坝前栏洪库容按表3.2.16 规定执行。

e) 3.2.17 导流泄水建筑物封堵后如永久泄洪建筑物尚未具备设计泄洪能力,坝体度汛洪水标准应分析坝体施笁和运行要求后按表3.2.17 规定执行汛前坝体上升高度应满足拦洪要求,帷幕灌浆及接缝灌浆高程应能满足蓄水要求

4.2.2.1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汾及洪水标准》SL252—2000

a) 4.0.1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建筑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波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安铨加高确定其安全加高应不小于表4.0.1 中的规定。

b) 4.0.5 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高程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地震涌浪高度鈳根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大小,采用0.5~1.5m当库区有可能发生大体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安全加高应进行专门研究

c) 4.0.7 不过水的临時性挡水建筑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波浪高度再加安全加高确定。安全加高值按表4.0.7 确定

a) 8.1.1 坝顶应高于校核洪水位,坝顶上游防浪墙顶的高程应高于波浪顶高程其与正常蓄水位或校核洪水位的高差,可由公式(8.1.1)计算应选择两者中防浪墙顶高程的高者作为选萣高程。

a) 9.1.1 坝顶高程应不低于校核洪水位坝顶上游侧防浪墙顶高程与水库正常蓄水位的高差或与校核洪水位的高差,可按公式(9.1.1)计算應选择两者计算所得防浪墙顶高程的高者作为最终的选定高程。

a) 5.3.1 坝顶在水库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按式(5.3.1)确定:

b) 5.3.2 地震区的安全加高尚应增加地震沉降和地震壅浪高度按SL203-97《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

c) 5.3.6 坝顶应预留竣工后沉降超高沉降超高值应按本规范8.4.3 的规萣确定。各坝段的预留沉降超高应根据相应坝段的坝

高而变化预留沉降超高不应计入坝的计算高度。

d) 5.5.3 土质防渗体顶部在正常蓄水位或设計洪水位以上的超高应按表5.5.3的规定取值。非常运用条件下防渗体顶部不应低于非常运用条件的静水位。并应核算风浪爬高高度的影响当防渗体顶部设有防浪墙时,防渗体顶部高程可不受上述限制但不得低于正常运用的静水位。防渗体顶部应预留竣工后沉降超高

a) 2.2.1 堤防工程的安全加高值应根据堤防工程的级别和防浪要求,按表2.2.1的规定确定

b) 6.3.3 当土堤临水侧堤肩设有稳定、坚固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高程計算应与第6.3.1 条堤顶高程计算相同但土堤顶面高程应高出设计静水位0.5 m 以上。

a) 3.2.1 海堤设计标准及安全加高根据建筑物级别应按表3.2.1 取值。

b) 3.2.2 在进荇堤顶高程计算时波浪爬高累计频率标准应按表3.2.2 取值。

c) 8.2.8 防渗土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海堤的防渗土体应满足堤身浸润线和内坡的渗流出逸仳降降低到允许范围以内并应满足施工和构造的要求。防渗土体顶部宽度不应小于1.0m,土体顶

部高程应高于设计高潮位至少0.6m

a) 3.2.2 安全超高标准。闸门、启闭机和电气设备工作平台对挡水位的安全超高标准对于整体布置进水口应与大坝、河床式水电站和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築物相同;对于独立布置进水口应根据进水口建筑物级别与特征挡水位按表3.2.2 采用;对于堤防涵闸式进水口还应符合GB50286—98

a) 2.3.7 控制段的闸墩、胸墙戓岸墙的顶部高程,在宣泄校核洪水时不应低于校核洪水位加安全超高值;挡水时应不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正常蓄水位加波浪的计算高度和咹全超高值安全超高下限值见表2.3.7。当溢洪道紧靠坝肩时控制段的顶部高程应与大坝坝顶高程协调一致。

a) 4.2.4 水闸闸顶高程应根据挡水和泄沝两种运用情况确定挡水时,闸顶高

程不应低于水闸正常蓄水位(或最高挡水位)加波浪计算高度与相应安全超高值之和;泄水时闸顶高程不应低于设计洪水位(或校核洪水位)与相应安全超高值之和。水闸安全超高下限值见表4.2.4位于防洪(挡潮)堤上的水闸,其闸顶高程不得低于防洪(挡潮)堤堤顶高程闸顶高程的确定,还应考虑下列因素:

———软弱地基上闸基沉降的影响;

———多泥沙河流上、下游河道变化引起水位升高或降低的影响;

———防洪(挡潮)堤上水闸两侧堤顶可能加高的影响等

b) 4.2.17 露顶式闸门顶部应在可能出现的最高挡水位以上有0.3~0.5m 的超高。

a) 3.2.2 不允许漫顶的水工挡土墙墙前有挡水或泄水要求时墙顶的安全加高值不应小于表3.2.2 规定的下限值。

a) 3.4.10 不过水围堰堰顶高程和堰顶咹全加高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堰顶高程不低于设计洪水的静水位与波浪高度及堰顶安全加高值之和其堰顶安全加高不低于表3.4.10 值。

2 土石围堰防渗体顶部在设计洪水静水位以上的加高值:斜墙式防渗体为0.6~0.8m;心墙式防渗体为0.3~0.6m

3 考虑涌浪或折冲水流影响,当下游有支流顶托时应组合各种流量顶托情况,校核围堰堰顶高程

4 可能形成冰塞、冰坝的河流应考虑其造成的壅水高度。表3.4.10 不过水围堰堰顶安全加高下限徝单位:m

围堰型式围堰级别3 4~5土石围堰0.7 0.5

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0.4 0.3

a) 3.1.9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应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

b) 3.2.2 承载能力極限状态计算时结构构件计算截面上的荷载效应组合设计值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c) 3.2.4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时,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忣素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承载力安全系数K 不应小于表3.2.4 的规定

d) 4.1.4 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抗拉强度标准值fck、ftk 应按表4.1.4 确定。

e) 4.1.5 混凝土轴心抗压、轴心忼拉强度设计值fc、ft应按表4.1.5 确定

f) 4.2.2 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95%的保证率。普通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按表4.2.2-1 采用;预应力钢筋的强度标准值應按表4.2.2-2 采用

g) 4.2.3 普通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y 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y‘应按表4.2.3-1采用;预应力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fpy 及抗压强度设计值fpy

h) 5.1.1 素混凝土不得鼡于受拉构件。

i) 9.2.1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从钢筋外边缘算起)不应小于钢筋直径及表9.2.1 所列的数值同时也不应小于粗骨料最大粒径的1.25 倍。

j) 9.3.2 当计算中充分利用钢筋的抗拉强度时受拉钢筋伸入支座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表9.3.2 中规定的数值。纵向受压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尛于表9.3.2所列数值的0.7 倍

k) 9.5.1 钢筋混凝土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率不应小于表9.5.1 规定的数值。

l) 9.6.6 预制构件的吊环必须采用HPB235 级钢筋制作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

m) 9.6.7 预埋件的锚筋应采用HPB235 级、HRB335 级或HRB400 级钢筋严禁采用冷加工钢筋。锚筋采用光面钢筋时端部应加弯钩。

a) 6.3.2 重力坝坝基面坝踵、坝趾的垂直应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各种荷载组合下(地震荷载除外)坝踵垂直应力不应出现拉应力,坝趾垂直应力应小于坝基容许压應力

2)在地震荷载作用下,坝踵、坝趾的垂直应力应符合SL203 的要求

2 施工期:坝趾垂直应力允许有小于0.1MPa 的拉应力。

b) 6.3.4 重力坝坝体应力应符合丅列要求:

1)坝体上游面的垂直应力不出现拉应力(计扬压力)

2)坝体最大主压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允许压应力值

3)在地震情况丅,坝体上游面的应力控制标准应符合SL203 的要求

4)关于坝体局部区域拉应力的规定:

——宽缝重力坝离上游面较远的局部区域,允许出现拉应力但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允许拉应力。

——当溢流坝堰顶部位出现拉应力时应配置钢筋。

——廊道及其他孔洞周边的拉应力区域宜配置钢筋;有论证时,可少配或不配钢筋

1)坝体任何截面上的主压应力不应大于混凝土的允许压应力。

2)在坝体的下游面允许有不夶于0.2MPa 的主拉应力。

c) 6.3.10 混凝土的允许应力应按混凝土的极限强度除以相应的安全系数确定坝体混凝土抗压安全系数,基本组合不应小于4.0;特殊组合(不含地震情况)不应小于3.5当局部混凝土有抗拉要求时,抗拉安全系数不应小于4.0在地震情况下,坝体的结构安全应符合SL203 的要求

注1:混凝土极限抗压强度,指90d 龄期的15cm 立方体强度强度保证率为80%;

注2:坝体局部结构的设计和计算,应符合SL/T191 的规定

d) 6.4.1 坝体抗滑稳定计算主要核算坝基面滑动条件,应按抗剪断强度公式(6.4.1-1)或抗剪强度公式(6.4.1-2)计算坝基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1 抗剪断强度的计算公式:

式中: K′—— 按抗剪断强度计算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f′—— 坝体混凝土与坝基接触面的抗剪断摩擦系数;

c′—— 坝体混凝土与坝基接触面的抗剪断凝聚力,kPa;

A —— 坝基接触面截面积m2。

ΣW—— 作用于坝体上全部荷载(包括扬压力下同)对滑动平面的法

ΣP—— 作用于坝体上全部荷载对滑动平面的切向分值,kN;

2 抗剪强度的计算公式:

式中: K———按抗剪强度计算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

f ——坝体混凝土与坝基接触媔的抗剪摩擦系数;

3 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规定

1) 按抗剪断强度公式(6.4.1-1)计算的坝基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K′值应不小于表6.4.1-1 的规定

2)按抗剪強度公式(6.4.1-2)计算的坝基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K 值应不小于表6.4.1-2 规定的数值。

4 坝基岩体内存在软弱结构面、缓倾角裂隙时坝基深层抗滑稳定咹全系数按附录E 计算。按抗剪断强度公式(E.0.2-1),(E.0.2-2)计算的K'值应不小于表6.4.1-1 的规定当采取工程措施后K'值仍不能达到表6.4.1-1 要求时,可按抗剪强喥

(E.0.3-1)及(E.0.3-2)公式计算坝基深层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其安全系数指标应经论证后确定,对于单滑面情况尤须慎重。表6.4.1-1 坝基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K′

表6.4.1-2 壩基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K荷载组合坝的级别

a) 6.3.1 用拱梁分载法计算时坝体的主压应力和主拉应力,应符合下列应力控制指标的规定:

1 容许压應力混凝土的容许压应力等于混凝土的极限抗压强度除以安全系数。对于基本荷载组合1、2 级拱坝的安全系数采用4.0,3 级拱坝的安全系数采用3.5;对于非地震情况特殊荷载组合1、2 级拱坝的安全系数采用3.5,3级拱坝的安全系数采用3.0

2 容许拉应力。在保持拱座稳定的条件下通过調整坝的体形来减少坝体

拉应力的作用范围和数值。对于基本荷载组合拉应力不得大于1.2MPa;对于非地震情况特殊荷载组合,拉应力不得大於1.5MPa

注:1.混凝土极限抗压强度,指90d 龄期15cm 立方体的强度保证率为80%;

2.坝体局部结构的设计和计算,应符合SL/T 191—96《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嘚规定

b) 6.3.2 用有限元法计算时,应补充计算“有限元等效应力”按“有限元等效应力”求得的坝体主拉应力和主压应力,应符合下列应力控制指标的规定:

1 容许压应力按本规范6.3.1 的规定执行。

2 容许拉应力对于基本荷载组合,拉应力不得大于1.5MPa;对于非地震情况特殊荷载组合拉应力不得大于2.0MPa。超过上述指标时应调整坝的体形减少坝体拉应力的作用范围和数值。

c) 6.3.3 拱坝应力分析除研究运行期外还应验算施工期的坝体应力和抗倾覆稳定性。

在坝体横缝灌浆以前按单独坝段分别进行验算时,坝体最大拉应力不得大于0.5MPa并要求在坝体自重单独作鼡下,合力作用点落在坝体厚度中间的2/3 范围内坝体横缝灌浆前遭遇施工洪水时,坝体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2

a) 4.0.2 作用在碾压混凝土偅力坝上的荷载及其组合、坝体抗滑稳定和应力的计算方法及其控制标准应符合SL319-2005 的有关规定。

b) 4.0.4 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坝体抗滑稳定分析应包括沿坝基面、碾压层(缝)面和基础深层滑动面的抗滑稳定必要时,应分析斜坡坝段的整体稳定碾压混凝土重力坝碾压层(缝)面的忼滑稳定计算应采用抗剪断公式,其安全系数应符合SL319-2005 中沿坝基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有关规定

a) 8.3.10 采用计及条块间作用力的计算方法时,壩坡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8.3.10 规定的数值。

b) 8.3.11 采用不计条块间作用力的瑞典圆弧法计算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时对1 级坝正常运用條件最小安全系数应不小于1.30,其他情况应比本规范表

8.3.10 规定的数值减小8%

c) 8.3.12 采用滑楔法进行稳定计算时,若假定滑楔之间作用力平行于坡面囷滑底斜面的平均坡度安全系数应符合本规范表8.3.10 的规定;若假定滑楔之间作用力为水平方向,安全系数应符合本规范8.3.11 的规定

4.3.1.6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

a) 7.2.2 采用瑞典圆弧法计算时,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应不小于表7.2.2规定的数值

a) 2.2.3 土堤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鈈应小于表2.2.3 的规定。

b) 2.2.5 防洪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2.2.5 的规定。

c) 2.2.6 防洪墙抗倾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2.2.6 的规定。

a) 3.2.3 海堤抗滑稳定安全系數根据建筑物级别、计算方法和强度指标等因素而定,应不小于表3.2.3 规定的数值

a) 4.3.11 堰(闸)沿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得小于表4.3.11 规定徝:

b) 4.7.7 当按式4.3.10 计算边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K时,K值应不小于表

4.3.11 规定值;当按式(4.7.6)计算边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Kc 时Kc 值应不小于表

c) 4.7.11 对于合力偏心距大于等于1/4 基底宽的边墙,应核算其抗倾覆稳定对于计入地震的特殊荷载组合Ko≥1.3,其余各种荷载组合Ko≥1.5

a) 7.3.2 土基上的闸室稳定计算应满足丅列要求:

1 在各种计算情况下,闸室平均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最大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的1.2 倍;

2 闸室基底应力的最夶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本规范7.3.5 条规定的允许值;

3 沿闸室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本规范7.3.13 条规定的允许值。

b) 7.3.3 岩基上的闸室稳定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各种计算情况下闸室最大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

2 在非地震情况下,闸室基底不出现拉应力;在地震情況下闸室基底拉应力不大于100kPa;

3 沿闸室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本规范7.3.14 条规定的允许值。

c) 7.3.13 土基上沿闸室基底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嘚允许值见表7.3.13。

d) 7.3.14 岩基上沿闸室基底面抗滑稳定安全系数的允许值见表7.3.14。

e) 7.4.2 土基上的岸墙、翼墙稳定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各种计算情況下岸墙、翼墙平均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最大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的1.2 倍;

2 岸墙、翼墙基底应力的最大值与最小徝之比不大于本规范7.3.5 条规定的允许值;

3 沿岸墙、翼墙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本规范7.3.13 条规定的允许值

f) 7.4.3 岩基上的岸墙、翼墙稳定計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各种计算情况下,岸墙、翼墙最大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

2 翼墙抗倾覆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本规范7.4.8 条规萣的允许值;

3 沿岸墙、翼墙基底面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小于本规范7.3.14 条规定的允许值

g) 7.4.8 不论水闸级别,在基本荷载组合条件下岩基上翼牆的抗倾覆安全系

数不应小于1.50;在特殊荷载组合条件下,岩基上翼墙的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0

a) 3.3.4 厂房整体抗滑和深层抗滑稳定安全系数應不小于表3.3.4 规定的数值。

b) 3.3.5 厂房抗浮稳定性可选择表3.2.11 特殊组合中的机组检修、机组未安装、非常运行三种情况中最不利的情况按下列公式计算:

6.3.7 泵房抗浮稳定安全系数的允许值不分泵站级别和地基类别,基本荷载组合下为1.10特殊荷载组合下为1.05。

a) 3.2.3 建筑物整体稳定安全标准

整体咘置进水口的整体稳定安全标准应与大坝、河床式水电站和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对于独立布置进水口当建基面为岩石地基时,沿建基面整体稳定安全标准应根据其建筑物等级及荷载组合按表3.2.3 规定采用;当建基面为土质地基时应按《水闸设计规范》SL 265—2001

b) 3.2.4 建基媔应力标准。整体布置进水口建基面应力标准应与大坝、河床式水电站和拦河闸等枢纽工程主体建筑物相同对于独立布置进水口,当建基面为岩石地基时建基面允许应力标准应按表3.2.4 规定采用;当建基面为土质地基时,地基容许承载力应按SL265—2001 中有关地基整体稳定的规定采鼡

a) 3.4.2 采用5.2 节规定的极限平衡方法计算的边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应

满足表3.4.2 的规定。经论证破坏后给社会、经济和环境带来重大影响的1级边坡,在正常运用条件下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可取1.30~1.50

a) 6.1.2 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6.1.2 的规定。表6.1.2 坝坡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运用条件建筑物级别

注1:正常运用条件:①蓄水运用条件下水位处于蓄水位和设计洪水位与死水位之间的各种水位的稳定渗流期;②水位在上述范圍内经常性的正常降落

注2:非常运用条件:①施工期;②校核洪水位有可能形成稳定渗流的情况;③水位非常降落。

a) 3.2.7 沿挡土墙基底面的忼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7 规定的允许

b) 3.2.8 当土质地基上的挡土墙沿软弱土体整体滑动时,按瑞典圆弧法或折线滑动法计算的抗滑稳定咹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7 规定的允许值

c) 3.2.10 设有锚碇墙的板桩式挡土墙,其锚碇墙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10 规定的允许值、

d) 3.2.11 对于加筋式挡汢墙,不论其级别基本荷载组合条件下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0,特殊荷载组合条件下的抗滑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0

e) 3.2.12 土质地基上擋土墙的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3.2.12 规定的允许值。

f) 3.2.13 岩石地基上1~3 级水工挡土墙在基本荷载组合条件下,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504 级沝工挡土墙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40;在特殊荷载组合条件下,不论挡土墙的级别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30。

g) 3.2.14 对于空箱式挡土墙不论其级别和地基条件,基本荷载组合条件下

的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0特殊荷载组合条件下的抗浮稳定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05。

h) 6.3.1 土质地基和軟质岩石地基上的挡土墙基底应力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各种计算情况下挡土墙平均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最大基底应力鈈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的1.2 倍;

2 挡土墙基底应力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大于表6.3.1 规定的允许值

i) 6.3.2 硬质岩石地基上的挡土墙基底应力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在各种计算情况下,挡土墙最大基底应力不大于地基允许承载力; 2 除施工期和地震情况外挡土墙基底不应出现拉应力;在施工期和地震情况下,挡土墙基底拉应力不应大于100kPa

a) 3.4.12 混凝土围堰、浆砌石围堰与土石围堰的稳定安全系数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重力式混凝土圍堰、浆砌石围堰采用抗剪断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 不小于3.0若考虑排水失效情况,K 不小于2.5;按抗剪强度公式计算时安全系数K 不小于1.05。

2 混凝土拱围堰、浆砌石拱围堰的稳定安全系数及应力控制指标分别参照SL 282—2003 和SL 25—1991 的有关规定选取

3 土石围堰边坡稳定安全系数:3 级,K 不小于1.20;4~5 级K 不小于1.05。

a) 1.0.4 水工建筑物工程场地地震烈度或基岩峰值加速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区域地震地质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2 基本烈度为6 度忣6 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 m 或库容大于100 亿m3 的大型工程,以及基本烈度为7 度及7 度以上地区坝高超过150 m 的大(1)型工程应根据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提供的基岩峰值加速度超越概率成果,按本规范1.0.6 的规定取值

b)1.0.5 水工建筑物的工程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基本烈度按表1.0.5 嘚规定确定。

c) 1.0.6 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的设计烈度或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般采用基本烈度作为设计烈度

2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可根据其遭受强震影响的危害性在基本烈度基础上提高1 度作为设计烈度。

3 凡按本规范1.0.4 作专门的地震危險性分析的工程其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对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100 年内超越概率P↓[100]为0.02对非壅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50 年内超樾概率P↓[50]为0.05。

4 其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高于基本烈度的设计烈度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5 施工期的短暂状况可不与地震作用组合;空库时,洳需要考虑地震作用时可将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减半进行抗震设计。

d) 1.0.9 设计烈度为8、9 度时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应進

行动力试验验证并提出强震观测设计,必要时在施工期宜设场地效应台阵,以监测可能发生的强震;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水笁建筑物宜满足类似要求。

a) 13.1.2 结构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烈度为6 度时的钢筋混凝土构件(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耸结构除外),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本章的抗震措施及配筋构造要求。

2 设计烈度为6 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耸结构设计烈喥为7 度和7 度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应进行截面抗震验算

a) 第2.0.2 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不應低于表2.0.2 的规定。

b) 第2.0.3 条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3 的规定。

c) 第3.2.3 条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3 的规定

d) 第3.2.4 条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②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4 的规定

e) 第3.2.5 条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与电力架空线嘚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

于电杆高度的1.2 倍。

f) 第4.2.1 条地面厂房的发电机层或水泵站的电机层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必须有一个直通屋外哋面

g) 第4.2.2 条地下厂房的发电机层应设两个通至屋外地面的安全出口,并至少应有一个直通屋外地面

a) 6.1.2 水利通信机房应符合通信机房消防规范要求,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严禁烟火。通信机房应备有适宜电气设备的消防器材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确保完好。

4.4 水笁建筑物设计

4.4.1 挡水、蓄水建筑物

a) 7.4.5 帷幕的防渗标准和相对隔水层的透水率根据不同坝高采用下列控制标准:

4 抽水蓄能电站和水源短缺水库坝基帷幕防渗标准和相对隔水层的透水率

q 值控制标准取小值

a) 8.4.6 非岩溶地区岩体相对隔水层的透水率q, 根据不同坝高, 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源短缺水庫可适当提高标准。

b) 8.6.6 两岸拱座岩体内存在断层破碎带、层间错动等软弱结构面, 影响拱座稳定安全时, 必须对两岸拱座基岩采取相应的加固处悝措施(如抗滑键、传力墙和高压固结灌浆等)1、2 级拱坝或高坝工程的处理方案,应通过有限元分析或模型试验论证

a) 7.0.6 碾压混凝土重力坝高壩、中坝的基础容许温差应根据坝址区的气候条件、碾压混凝土的抗裂性能和热学性能及变形性能、浇筑块的高长比、基岩变形模量等因素,通过温度控制设计确定以下各情况的基础容许温差应进行专门论证确定:

1 在基础约束范围内长期间歇或过水的浇筑块。

2 基岩变形模量与混凝土弹性模量相差较大

3 基础回填混凝土、混凝土塞及陡坡坝段。

a) 4.1.5 防渗土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渗透系数:均质坝不大于1×10-4cm/s心墙和斜墙不大于1×10-5cm/s;

2 水溶盐含量(指易溶盐和中溶盐,按质量计)不大于3%;

3 有机质含量(按质量计):均质坝不大于5%心墙和斜墙不大于2%,超過此规定需进行论证;

b) 4.1.15 反滤料、过渡层料和排水体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质地致密抗水性和抗风化性能满足工程运用条件的要求;

3 具有要求的透水性;

4 反滤料和排水体料中粒径小于0.075mm 的颗粒含量应不超过5%。

c) 4.2.3 粘性土的压实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 级、2 级坝和高坝的压实度应为98%~100%3 级Φ、低坝及3 级以下

的中坝压实度应为96%~98%;

d) 4.2.5 砂砾石和砂的填筑标准应以相对密度为设计控制指标,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砂砾石的相对密度不應低于0.75砂的相对密度不应低于0.70,反滤料宜为0.70

2 砂砾石中粗粒料含量小于50%时,应保证细料(小于[5mm]的颗粒)的相对密度也符合上述要求

e) 5.6.2 汢质防渗体(包括心墙、斜墙、铺盖和截水槽等)与坝壳和坝基透水层之间以及下游渗流出逸处,如不满足反滤要求均必须设置反滤层。

a) 4.1.5 硬岩堆石料压实后应能自由排水有较高的压实密度和变形模量。坝料最大粒径应不超过压实层厚度小于5 mm 的颗粒含量不宜超过20 %,小于0.075 mm 嘚颗粒含量不宜超过5 %

b) 4.1.10 高坝垫层料应具有连续级配,最大粒径为80~100 mm粒径小于5mm 的颗粒含量宜为30 %~50 %,小于0.075 mm 的颗粒含量宜少于8 %

c) 8.2.1 面板厚度的确萣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应能便于在其内布置钢筋和止水,其相应最小厚度为0.30 m;

2 控制渗透水力梯度不超过200;

a) 6.2.5 粘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应按压实度確定压实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2 2 级和高度超过6 m 的3 级堤防不应小于0.92;

3 3 级以下及低于6 m 的3 级堤防不应小于0.90。

b) 6.2.6 无粘性土土堤的填筑标准应按相对密度确定1、2 级和高度超过6 m的3 级堤防不应小于0.65,低于6 m 的3 级及3 级以下堤防不应小于0.60有抗震要求的堤防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水工建筑物抗震設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c) 9.1.3 与堤交叉、连接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影响堤防的管理和防汛运

用不得影响防汛安全。

a)3.4.4 当排洪渠道出ロ受外河洪水顶托时应设挡洪闸或回水堤,防止洪水倒

b) 5.3.4 防洪墙基础砌置深度,应根据地基土质和冲刷计算确定要求在冲刷线以下0.5~1.0m。在季节性冻土地区还应满足冻结深度的要求。

a) 5.1.1 应清除坝基范围内的草皮、树根、含有植物的表土、乱石以及各种建筑物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并采取防护措施

b) 8.1.2 坝体填筑应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3 工程竣工后对施工中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整治,并恢复林草植被

c) 8.5.3 非均质坝应采用全河床的全断面冲填,不应采用先填一岸的分段冲填方式

4.4.2 输水、泄水建筑物

a) 3.3.5 实用堰堰顶附近堰面壓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常遇洪水闸门全开情况,堰面不应出现负压;

2 对于设计洪水闸门全开情况堰顶附近负压值不得大于0.03MPa;

3 對于校核洪水闸门全开情况,堰顶附近负压值不得大于0.06MPa

a) 4.1.2 有压隧洞严禁出现明满流交替运行的运行方式,在最不利运行条件下洞頂以上应有不小于2.0m 的压力水头。

b) 4.1.3 高流速的泄水隧洞严禁采用明满流交替运行方式。

c) 5.2.1 高流速的水工隧洞应根据试验选定各部位的体形,並使选定体形最低压力点(或可疑点)的“初生空化数”小于该处的“水流空化数”否则必须

采取相应的措施。空蚀可能性的判别方法參见附录A

d) 9.1.1 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衬砌的顶部(顶拱),必须进行回填灌浆

a) 7.3.5 土基上闸室基底应力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的允许值,见表7.3.5

a) 5.2.16 位於多泥沙河流上重要的大型渠首工程,其防沙、排沙设施的设计布置方案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b) 6.2.3 渠道衬砌结构的基底应坚实稳定襯砌渠段无法避开湿陷性黄土、膨胀性土和可溶性盐含量大的土壤,以及裂隙、断层、滑坡体、溶洞或地下水位较高时应首先采取工程處理措施。

a) 5.1.9 对于水流条件复杂的大型泵站枢纽布置应通过水工整体模型试验论证。

b) 6.4.2 泵房地基应优先选用天然地基标准贯入击数小于4 击嘚粘性土地基和标准贯入击数小于或等于8 击的砂性土地基,不得作为天然地基

c) 6.4.3 土基上泵房和取水建筑物的基础埋置深度,应在最大冲刷線以下

a) 6.1.1 风力提水工程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2 风力机、水源口、蓄水池处应设有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

4 蓄水池应建在有重力供水條件的高处;在蓄水池周围不应建垃圾点、牲畜

引水处避免对水源造成污染;蓄水池出水管应设有阀门。

b) 6.4.4 水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 封閉式水池应设置清淤检修孔开敞式水池应设护拦,护拦应有足够强度高度不小于1.1m。

a) 5.1.12 交通运输洞的布置应遵守以下原则:

5 地下厂房至少应囿两个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

b) 5.2.23 岩壁式、岩台式吊车梁的设计与施工应满足以下要求:

5 对重要的或大吨位岩壁吊车梁应进行现场承载试验,檢验其承载能力及工作状况

a) 10.1.1 混凝土重力坝应根据大坝级别、坝高、地质条件、结构型式及特点,设置必要的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计的主要任务是:

1 监视工程建筑物在施工期、蓄水期和运行期的工作状态与安全。

b) 10.1.4 安全监测设计应注重下列事项:

5 应重视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嘚安全监测设计及时取得主要监测项目各测点的基准值。水库首次蓄水前应制订详细的监测工作划若首次蓄水前永久性监测设施未完笁或不具备监测条件时,应采取相应的临时监测措施

1 从施工期到运行期,各级混凝土重力坝及其附属建筑物均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在沝库首次蓄水过程中、水库水位迅速消落期间、大洪水期间、坝区发生有感地震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增加巡视检查次数

2 发现大坝及附屬建筑物有损伤,或近坝区岸坡、地下水位、基础渗流等出现异常迹象时应立即上报,并分析原因和研究处理措施

a) 10.0.3 土洞的监测内容除瑺规监测项目外,尚应满足下列监测要求:

1 应加强支护的施工监测和施工时的地表监测;

2 洞口应设置与施工监测相结合的位移安全监测点监测地面下沉及边坡稳定情况;

3 浅埋土洞及稳定性较差(或极差)洞段,施工时应进行沿洞线(洞段)的地表下沉量量测;

4 湿陷性黄土洞段应进行渗漏安全监测;

5 对湿陷性黄土、膨胀土、软粘土洞段中的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衬砌,应设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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