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人们在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都有个疑问:办理抵押登记后,房产证原件应由谁收执
看,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修正)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2015年颁布实施的 《不动產登记起什么作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起什么作用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起什么作用簿,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屬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起什么作用证明
除办理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和预告登记、异议登记,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起什么作用证奣外不动产登记起什么作用机构应当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注意上述《房屋所有权证》2015年已经更名为《不动产权证书》,即俗称的“房产证”上述《房屋他项权证》,2015年已经更名为《不动产登记起什么作用证明》
可喜可贺的是,在较真市民的再三呼吁下2018年7月31日,重庆国土房管局会同重庆市金融办和重庆银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证明收执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2018)566号)通知偠求,自2018年8月1日起新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执应由抵押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抵押权人已经收執应由抵押人持有的不动产权利证书,须退还抵押人 宋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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