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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培训操作细则》等十四项细则的通知
苏园劳保〔2014〕28号
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培训操作细则》等十四项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社工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园区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文件精神,现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培训操作细则》等十四项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培训操作细则
2.苏州工业园区创业贷款操作细则
3.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补贴操作细则
4.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操作细则
5.苏州工业园区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动态管理操作细则
6.苏州工业园区就业困难群体社保补贴操作细则
7.苏州工业园区岗位用工补贴操作细则
8.苏州工业园区公益性岗位用工补贴操作细则
9.苏州工业园区职业介绍奖励操作细则
10.苏州工业园区就业见习补贴操作细则
11.苏州工业园区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操作细则
12.苏州工业园区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操作细则
13.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操作细则
14.苏州工业园区学历教育提升补贴操作细则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6日印发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培训操作细则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制定本细则。
一、培训对象
培训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向的园区户籍人员。其中,GYB(产生你的创业想法)培训对象放宽至园区内高校在校学生。
二、培训课程
园区创业培训使用国际劳工组织(ILO)“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中的课程。目前开设GYB(产生你的创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等三项培训课程。
三、培训实施
1.报名登记:符合条件且有创业意向的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至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报名。
2.申请办班: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根据辖区内报名情况,向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递交开班申请。
3.组织实施:根据报名情况,园区就管中心统筹安排组织开班,其中IYB培训须提前面试通过后开班。
四、培训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认真完成SYB和IYB培训课程,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培训费用全免。
五、其他事项
1.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创业培训工作,按要求组织创业培训,确保创业培训质量。园区就管中心负责对创业培训全程进行监督检查。
2.因各办班点出现学员报名人数不足等原因,需跨街道(社工委)联合开班的,由园区就管中心协调后确定开班地点。
3.本细则自日起实施,免费培训享受期限至日。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4.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贷款操作细则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一)申请对象
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信用良好且没有不良记录,因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园区户籍创业人员。
夫妻双方不得分别作为申请人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二)贷款条件
1.创业实体在苏州市区(包括园区、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以下简称“苏州市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实体企业或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开办“网店”创业;
2.创业实体负责人应与贷款申请人相符;
3.创业实体正常营业在3个月以上。
(三)贷款额度及期限
园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定银行为江苏银行园区支行(以下简称“银行”),融创科技担保公司为指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5万元(含)以下。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四)还款方式
银行两年期贷款可提供按月和按季两种还款方式,一年期贷款采用到期一次性还付本息方式,具体由借款人自行选择。
(五)利率及贴息办法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贷款个人按时还本付息的,由财政按年予以全额贴息。
(六)申请贷款流程
1.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3)持有《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提供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4)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5)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承包经营的须提供承包合同书;
(6)企业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7)开户银行许可证;
(8)需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资料(以下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房地产抵押反担保:以房地产作为抵押品,提交同意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与担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三方责任人个人信用反担保:提供第三方担保人的收入证明和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2.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会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送达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
3.园区就管中心审核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送达担保公司;
4.担保公司审核担保材料,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担保手续和反担保手续;
5.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携带担保公司和银行审批要求提供的材料于约定时间至银行办理担保及借款手续。
(七)贴息流程
1.银行每两个月向园区就管中心提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正常还款满1年以及贷款到期且符合贴息条件的人员名单和贴息金额;
2.园区就管中心对银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形成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3.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银行;
4.由银行直接将贴息金额划至借款人银行账户。
(八)贷款到期催收
对到期贷款,由银行负责进行清贷。银行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应通知借款人按期还款。
(九)贷款损失代偿机制
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损失暂先由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承担。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本息时,担保公司应按照规定,在约定的清偿宽限期届满后立即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在此期间,银行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
(十)贷款管理
银行对各街道(社工委)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该街道(社工委)新的贷款。待担保基金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逾期之日起至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二、创业接力贷款
(一)申请对象
园区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初次创业或扩大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支持的创业人员,其中包括享受过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创业者。
(二)贷款条件
1.创业实体在苏州市区(包括园区、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以下简称“苏州市区”)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实体企业或者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上开办“网店”创业;
2.具有一年以上经营背景的园区户籍创业者。
(三)贷款额度和利率
园区创业接力贷款的指定银行为江苏银行园区支行(以下简称“银行”)。
贷款额度为 10 万元(不含)至 30 万元(含),具体每笔贷款的实际发放额度以银行基于风险考量的信贷决策为准。创业接力贷款的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20% 。
(四)贷款期限及还款方式
创业接力贷款的期限分为1年期(含)和1―2 年期(含)两种,具体期限的月份数可根据申请人情况灵活确定。1年期(含)以内贷款采用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1―2年期(含)贷款可采用按月分期还款。
(五)贴息办法
对办理创业接力贷款的个人,自贷款发放次月起,按期还本付息的,待贷款到期后,由财政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六)接力贷款申请流程
1.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接力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3)《创业培训合格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后,向申请人开具《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接力贷款申请备案情况说明》,并报园区就管中心。
3.申请人按照银行贷款相关规定至银行提交其他资料,办理贷款手续。
(七)贴息流程
1.银行每两个月向园区就管中心提供接力贷款到期且符合贴息条件的人员名单和贴息金额;
2.园区就管中心对银行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形成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3.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核定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银行;
4.由银行直接将贴息金额划至借款人银行账户。
三、其他事项
1.创业贷款用于初次创业或扩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不足,不得挪作他用,所支持的项目不包括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务、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行业。
2.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的,由担保公司会同银行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共同对借款人及相关反担保人进行催收。催收后,借款人仍未能及时偿还本金和利息的,由担保公司等部门按相关程序对贷款反担保人予以追偿。
3. 对骗取资金、随意改变贷款用途、恶意逃债、拖欠贷款、提供虚假资料的,在金融机构间通报、公开曝光,其逾期贷款信息将计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同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相关人员3年内不得享受园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4. 本细则自2015 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期限至日止。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苏园劳保〔2009〕5号文件中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5.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补贴操作细则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日至日期间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纳税申报登记的园区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自主创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实体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按时足额缴纳园区社会保险的,可按其年租金的30%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0元/年,其他园区户籍人员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园区范围内,按时足额缴纳园区社会保险,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按当年度园区社会保险乙类计划最低缴费额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3.创业开业补贴。创业实体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在苏州市区(包括园区、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以下简称苏州市区)范围内的,可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时分别获得3000元的创业开业补贴。
三、场地租金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创业者在实际经营场所的租期满1年后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上年度场地租金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租金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3)营业执照;
(4)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费证明;
(5)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6)租房合同及租金发票;
(7)开户银行许可证;
(8)实际经营场所的水、电缴费凭证;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者享受补贴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创业实体进行实地查看。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季度形成《苏州工业园区XX街道(社工委)创业孵化租金补贴汇总表》,上报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
3.园区就管中心经过实地查看后,会同园区社保中心对申请者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形成《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租金补贴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4.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就管中心;
5.园区就管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划拨至创业实体账户。
四、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创业者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社保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3)《创业培训合格证》;
(4)营业执照;
(5)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费证明;
(6)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7)开户银行许可证;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者享受补贴的条件进行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月形成《苏州工业园区XX街道(社工委)创业孵化社保补贴汇总表》,上报园区就管中心;
3.园区就管中心会同园区社保中心对申请者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形成《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社保补贴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4.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就管中心;
5.园区就管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划拨至创业实体账户。
五、创业开业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创业者分别在稳定经营满6个月和1年后,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创业开业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3)营业执照;
(4)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费证明;
(5)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6)开户银行许可证;
(7)实际经营场所的水、电缴费凭证;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者享受补贴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对创业实体进行实地查看。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季形成《苏州工业园区XX街道(社工委)创业孵化开业补贴汇总表》,上报园区就管中心;
3.园区就管中心经过实地查看后,会同园区社保中心对申请者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形成《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开业补贴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4.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就管中心;
5.园区就管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划拨至创业实体账户。
六、其它事项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视同新领取营业执照:
(1)在本细则实施之前已持有营业执照,在本细则实施后,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注销已有的营业执照,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在同一地址领取属同一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按本细则申领相关补贴后,注销已有的营业执照,在一年以内(含一年),其直系亲属在同一地址领取属同一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国家限制的行业不予享受补贴,如:桑拿、网吧、按摩等。
3.创业孵化社保补贴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月拨付,欠缴社保、中断缴纳社保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享受社保补贴。
4.营业执照领取时间在日(含)之前的,可继续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创业补贴暂行办法》(苏园劳保[2009]5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此项创业补贴申报截至日。“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开业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5.2014年底前已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租金补贴和创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的,2015年起按照本细则继续享受,但享受期限包括之前同类政策已享受时间。
6.在失业救济金申领期间的创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至园区就管中心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
7.园区就管中心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通过劳动保障系统建立补贴资金拨付台账和人员管理台账。
8.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不定期进行实地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追缴所拨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享受园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9.本细则自2015 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期限至日止。创业租金补贴和创业开业补贴申报期截止至日。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苏园劳保〔2009〕5号文件中的《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及补贴暂行办法》和《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享受公积金补贴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10.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操作细则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园区户籍劳动年龄段内自主创业人员,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实体注册在苏州市区(包括园区、姑苏区、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以下简称苏州市区),已领取营业执照,持有税务登记证并在苏州市区缴纳社会保险;
2.创业实体在日以后新招用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
“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是指园区户籍、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园区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是指经核实确实处于失业状态,且在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园区户籍人员。
二、补贴标准
每年每新增带动1人就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同一用人单位对带动就业的同一人3年内只享受一次补贴,且3年累计享受补贴最高为10万元。
三、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创业者新增带动符合条件人员就业满1年后携带以 下材料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3)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4)营业执照;
(5)社会保险登记证及缴费证明;
(6)税务登记证及纳税证明;
(7)吸纳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须提供被吸纳就业者的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和相应的毕业证书;
(8)银行开户许可证;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者享受补贴的条件进行初审,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季形成《苏州工业园区XX街道(社工委)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表》,上报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
3.园区就管中心会同园区社保中心对申请者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形成《苏州工业园区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4.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就管中心;
5.园区就管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划拨至创业实体账户。
四、其它事项
1.对已招用园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并按照《苏州工业园区创业人员自办实体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暂行办法》(苏园劳保[2009]5号文件)享受补贴的创业者,继续按原补贴标准享受至期满为止。期满后,对于吸纳同一就业者的,不得重复享受本补贴。
2.国家限制的行业不予享受补贴,如:桑拿、网吧、按摩等。
3.园区就管中心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通过劳动保障系统建立补贴资金拨付台账和人员管理台账 。
4.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不定期对创业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追缴所拨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享受园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5.本细则自2015 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期限至日止。申报享受补贴政策期截止日为日。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6.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动态管理操作细则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制定本细则。
一、实名制动态管理对象
实名制动态管理对象为就业困难群体,主要包括:
1.经园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3.被征地农民中的未就业人员;
4.被征地农民中的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象的认定标准
1.根据《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文件规定,经园区认定的以下7类就业困难人员: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2)女40周岁和男48周岁及以上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
(5)残疾人员;
(6)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
(7)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一年及以上人员。
2.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是指园区低收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指应届(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3.被征地农民中的未就业人员:是指园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未单位就业或未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
4.被征地农民中的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就业状态为灵活就业但近6个月内无缴费记录的被征地农民。
三、实名制动态管理方式
1.信息化实名登记制:通过园区劳动保障信息平台建立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动态管理信息库及台账。
2.定期联系走访: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对动态管理信息库中的人员,每月保持电话联系,每季度上门走访一次,做到“家庭情况清、个人技能清、就业意愿清、培训意愿清、社保状况清”。
3.及时更新信息:社区劳动保障协理员及时将就业困难群体的随访信息录入信息平台,开展就业推荐、创业指导、职业培训等就业跟踪服务。
4.定期检查督促: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园区劳动保障局不定期抽查实名制动态管理信息库内相关人员的实名制登记和就业服务跟踪情况,确保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的全覆盖,对弄虚作假、信息库人员信息资料缺失严重、无跟踪记录的,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四、其他事项
1.本细则自日起实施,实行期限至日止。
2.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就业困难群体社保补贴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对注册在园区的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经园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中的未就业人员和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这四类园区就业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园区就业困难群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1)用人单位应与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按规定进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及缴纳园区社会保险。
2.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等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灵活就业后,须先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就业;
(2)按规定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档案托管)手续及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标准:根据实际录用人数,按照社保乙类计划最低缴费额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不包括住房公积金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额的50%,其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最低档缴费额的6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至劳动合同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新合作区内的用人单位至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吸纳园区就业困难群体社保补贴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吸纳园区就业困难群体社保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与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4)被录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5)开户银行许可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情况进行初审并录入系统,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月形成汇总表和花名册上报园区就管中心进行复核;
3.园区就管中心会同园区社保中心对申请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形成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4.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就管中心;
5.园区就管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从事灵活就业的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携带以下材料至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就业困难群体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苏州工业园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或参保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后,上报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3.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复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月形成花名册和汇总表上报园区就管中心;
4.园区就管中心会同园区社保中心对申请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形成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5.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社保中心;
6.园区社保中心将补贴划拨至个人缴纳社保的储蓄专户。
五、发放管理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经园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相应延长至退休外(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最长不超过3年。
2.既享受过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又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应将二类社保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三年期满再次失业又被用人单位吸纳就业或者灵活就业的,不再享受相应的社保补贴政策。
3.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于用人单位或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保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享受社保补贴。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也不得享受社保补贴。
4.灵活就业的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享受:
(1)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3)中止灵活就业;
(4)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5)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6)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保补贴的情况。
六、其他事项
1.该项政策每人只可享受一次,期满不得重复享受。
2.各项政策享受标准按照“就高”原则且不能重复享受。
3.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不定期对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追缴所拨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享受园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4.本细则自2015 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期限至日止。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园劳保〔2009〕13号文件)和原《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苏园劳保〔2011〕17号文件)予以废止。
5.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岗位用工补贴操作细则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注册在园区,且经营正常的各类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园区户籍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园区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照吸纳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的人数,对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至劳动合同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新合作区内的用人单位至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岗位用工补贴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岗位用工补贴花名册》;
(3)与被吸纳的园区被征地农民签订的劳动合同;
(4)开户银行许可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园区就管中心和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享受条件,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3.园区就管中心和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分别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向园区和街道财政部门请款后,将补贴发放至各用人单位。
四、其他事项
1.“新招用”是指园区用人单位在日起新招用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前三个月内曾与该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人员。
2.用人单位须在被吸纳的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后方可向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岗位用工补贴。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岗位用工补贴。
4.岗位用工补贴均按月计算,按季发放,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日前按原政策已享受的月数)。用人单位享受补贴期间发生社会保险(公积金)欠缴、中断缴纳、补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等情况的,相关月份的补贴均不予享受。
5.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代理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等安排被征地农民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属于享受对象范围。
6.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按 “就高” 原则,且不得重复享受。
7.对用人单位自身原因不申报或漏报岗位用工补贴的,不予补办。
8.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园区劳动保障局及财政局不定期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追缴所拨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享受园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9.本细则自日起实施,实行期限至日。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10.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公益性岗位用工补贴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注册在园区,且经营正常的各类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提供经认定的公益性岗位给园区户籍未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园区社会保险。
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或社会开发,提供城市管理及社会服务等的岗位。
(一)公益性岗位范围
1.社区保安、保洁、保绿、保养岗位;
2.老年公寓、工疗站后勤岗位;
3.按户收费的小区物业工作岗位;
4.区或街道增设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岗位;
5.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老人护理、老人陪护岗位;
6.街道开办的幼儿园的后勤服务岗位;
7.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外的工勤岗位;
8.劳动保障协管岗位和助理监察岗位;
9.城市、交通协管岗位;
10.街道开办的清洁服务公司的清洁服务岗位;
11.街道、社区公共设施管理维护岗位;
12.街道、社区图书馆工作岗位;
13.街道、社区文体中心(文化站、文化社等)工作岗位;
14.街道使用的编外司法社会工作岗位;
15.管理政府定销房的区、街道所属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保洁、保绿、保安和保养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的认定流程
1.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至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公益性岗位认定表》;
(2)组织机构代码证,若用人单位是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
(3)出资方相关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初审通过后,报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进行认定。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按照经认定为公益性岗位的人数,对用人单位给予每人每月750元的岗位用工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四、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至劳动合同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新合作区内的用人单位至园区就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公益性岗位用工补贴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公益性岗位用工补贴花名册》;
(3)与被吸纳的园区被征地农民签订的劳动合同;
(4)开户银行许可证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情况进行初审并录入系统,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季形成汇总表和花名册上报园区就管中心进行复核;
3.园区就管中心会同园区社保中心对申请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形成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4.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就管中心;
5.园区就管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
五、其他事项
1.“新招用”是指园区用人单位在日起新招用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不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前三个月内曾与该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人员。
2.用人单位须在被吸纳的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满3个月后方可向园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用工补贴。
3.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公益性岗位用工补贴。
4.公益性岗位用工补贴均按月计算,按季发放,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享受补贴期间发生社会保险(公积金)欠缴、中断缴纳、补缴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等情况的,相关月份的补贴均不予享受。
5.由财政供养的岗位不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6.用人单位享受岗位用工补贴按 “就高” 原则,且不得重复享受。
7.对用人单位自身原因不申报或漏报公益性岗位用工补贴的,不予补办。
8.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园区劳动保障局及财政局不定期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追缴所拨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享受园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9.本细则自日起实施,补贴享受期限至日。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10.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介绍奖励操作细则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注册在园区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职业介绍奖励: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园区上年度年检合格单位;
(2)成功推荐经园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中的未就业人员和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这四类园区就业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就业;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提供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后,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被吸纳就业(含劳务派遣)且用人单位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实际足额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
按推荐就业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奖励。
三、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园区就业困难群体所属人员成功就业后,携带《职业介绍服务信息表》至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进行预申报;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实际用工满一年后携带以下材料至园区就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奖励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奖励花名册》;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4)开户银行许可证;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园区就管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园区社保中心对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享受条件的,按季形成《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奖励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4.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机构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就管中心;
5.园区就管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划拨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账户。
四、其他事项
1.推荐同一人员就业,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申请享受到市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再享受园区补贴。
2.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不定期对人力资源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追缴所拨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享受园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本细则自2015 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期限至日止。
4.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就业见习补贴操作细则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见习基地的认定
(一)见习基地申报的基本条件
1.凡经营管理机制完善,见习岗位设置、见习计划制定合理的各类用人单位;
2.能持续提供10人以上见习岗位;
3.所提供岗位具有一定知识技术含量或可引导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创业;
4.所提供岗位属于人力资源市场较为紧缺的工种或具有就业潜力。
(二)不能申报见习基地的单位
单位凡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申请见习基地:
1.申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
2.申报单位为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行业协会的;
3.申报单位所提供见习岗位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如存在劳动环境过于恶劣、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岗位知识技术含量过低等情况;
4.申报单位最近三年有经公开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
(三)见习基地的审核
1.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到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青年见习基地申请表》;
(2)《申请“青年见习基地”有关情况简介及见习岗位描述》。
2.园区就管中心对申报单位的工作环境、提供的见习工作岗位、见习工作计划等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园区劳动保障局同意后予以认定,并进行授牌公布。
二、见习基地的管理
1.园区就管中心具体负责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包括:见习岗位的信息发布、见习环境或岗位的变更、见习学员中止见习或延长见习期等。
2.见习基地负责做好见习学员见习期内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考勤工作,即时了解见习学员的见习情况,制定可行的带教计划和配备带教老师,以及有效实施见习计划,并建立见习工作台账。
3.园区就管中心将定期组织对区内所有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对于检查不达标的见习基地,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报园区劳动保障局同意后,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三、见习对象、见习申请和见习结束
(一)见习对象
符合见习职业(工种)要求并且年龄在16-25周岁(经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0周岁)的园区户籍登记失业青年。
(二)见习申请
1.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青年携带以下材料到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请参加见习:
(1)《青年见习报名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就业失业登记证》;
2.园区就管中心负责组织申请见习青年与见习基地的洽谈面试和双向选择;
3.通过双向选择达成意向后,见习青年需参加见习基地组织的岗前培训,并与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
4.园区就管中心将集中保管见习学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直至见习结束。
(三)见习结束
1.见习基地在收到见习学员《见习小结》后,在《职业见习学员个人小结及执业见习意见书》上签署结业意见,并出具《见习结业通知书》交学员本人;
2.见习基地将《见习学员个人小结及执业见习意见书》上报园区就管中心核准后,由园区就管中心将《青年见习结业证书》发放给学员本人;
3.学员本人凭《见习结业通知书》到园区就管中心进行见习结束登记。
四、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如需延期,应报园区就管中心审批。见习期限包括延长期在内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见习学员生活费、带教老师带教费补贴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
1.见习单位发放见习学员生活费不低于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可按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给予见习单位补贴。
2.对被见习基地提前录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见习基地可按见习协议期限继续享受政府给予的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
(二)带教老师带教费
根据见习基地实际吸纳的见习学员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技术性岗位原则上不超过3名见习学员配备1名带教老师,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5名见习学员配备1名带教老师。
(三)补贴申领流程
1.见习基地应于每月5号前携带以下材料到园区就管中心申请补贴:
(1)《苏州工业园区见习学员生活费、带教老师带教费补贴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花名册》;
(3)《苏州工业园区带教老师带教费补贴花名册》;
(4)经学员和带教老师签字领取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费补贴的发放明细单;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园区就管中心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月形成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3.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款项拨付至见习基地。
六、其他事项
1.《见习协议书》签订的起始日期按照自然月的1号起。
2.《见习协议书》须经见习基地盖章、见习学员和学员家长签字确认、园区就管中心盖章鉴证,在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后生效。
3.园区就管中心负责将见习学员的相关信息录入园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并且在见习结束后,在见习学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培训记载栏中作相应记载并盖章。
4.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老师带教费补贴实行见习基地先支付后由财政补贴的办法。
5.原则上每名青年只能参加一次见习。
6.见习基地要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材料,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核查工作,加强对见习学员的服务与管理。
7.园区就管中心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通过信息系统建立补贴资金拨付台账和人员管理台账。
8.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不定期对见习基地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并对见习学员的个人信息和工资支付凭证等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追缴所拨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享受园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9.本细则自2015 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关于开展青年见习工作的通知》(苏园劳保〔2009〕26号文件)予以废止。
10.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对注册在园区的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的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
(1)招用的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须为应届(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下简称“园区高校生”);
(2)用人单位与园区高校生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园区高校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园区高校生实现灵活就业,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期限
1.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标准:根据实际录用人数,按照社保乙类计划最低缴费额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不包括住房公积金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额的50%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用人单位携带以下材料至劳动合同报送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新合作区内的用人单位至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3)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
(4)《就业失业登记证》;
(5)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6)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7)银行开户许可证;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单位情况进行初审并录入系统,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月形成汇总表和花名册上报园区就管中心进行复核;
3.园区就管中心会同园区社保中心对申请单位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形成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4.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就管中心;
5.园区就管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园区高校生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毕业证书;
(5)苏州工业园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申请表或参保证明;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者享受补贴的条件进行初审后,上报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3.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者享受补贴的条件进行复核后,符合补贴条件的,按月形成花名册和汇总表上报园区就管中心;
4.园区就管中心会同园区社保中心对申请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形成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5.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划拨至园区社保中心;
6.园区社保中心将补贴拨付至个人缴纳社保的储蓄专户。
五、发放管理
1.既享受过用人单位招用社保补贴又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园区高校生,应将两类社保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三年期满再次失业又被用人单位招用或者灵活就业的,不再享受相应的社保补贴政策。
2.园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不得同时享受,已享受其中一项补贴的,期满后不再享受另一项补贴。
3.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由于用人单位或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保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享受社保补贴。
4.园区高校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实行个人申报制度,符合补贴条件的园区高校生须在毕业后的12个月内申请(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且无企业参保缴费记录,超过申报期不予受理。
5.园区高校生在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社保补贴:
(1)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3)中止灵活就业;
(4)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5)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保补贴的情况。
六、其他事项
1.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园劳保[2013]24号)文件,园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和岗位培训补贴,可按照原政策继续享受至规定期满为止。
2.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追缴所拨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享受园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3.本细则自2015 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
4.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帮扶高校毕业生就业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对注册在园区的各类用人单位当年新招用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的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
1.招用的园区户籍高校毕业生须为应届(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以下简称“园区高校生”);
2.用人单位应与园区高校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时为园区高校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
按每吸纳一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补贴。
(三)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用人单位在录用园区高校生满一年后,可携带以下材料到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2)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5)社会保险缴纳凭证;
(6)银行开户许可证;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园区就管中心负责对申请者享受补贴的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园区社保中心对社保缴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按季形成补贴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3.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就管中心;
4.园区就管中心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
二、高校生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在毕业年度内的残疾和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园区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求职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一次性发放。
(三)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各高校应于毕业年度的第一学期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填写《苏州工业园区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进行补贴申请;
2.各高校负责对申请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资质进行初审,并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校园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由高校汇总填报《苏州工业园区求职补贴申请表》、《苏州工业园区求职补贴花名册》,于毕业年度第一学期结束前连同个人申请表、低保证明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申请材料报园区就管中心;
3.园区就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形成汇总表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4.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于毕业年度第二学期将求职补贴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再由高校拨付至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1.园区就管中心和有关高校应对个人申报材料认真审核。对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对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部门、高校及其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2.本细则自2015 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止。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关于做好苏州工业园区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园劳保〔2014〕5号文件)予以废止。
3.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园区户籍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在编在职人员)。
二、补贴标准
1.非单位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培训费用全免,涉及技能鉴定的,鉴定费用全免。培训补贴额度每人三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2.单位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补贴培训费用的80%,涉及技能鉴定的,鉴定费用全免。培训补贴额度每人三年累计不超过1万元。
三、培训报名
(一)园区户籍人员参加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可至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登记报名。
(二)园区户籍人员自主选择参加园区就管中心公布的技能培训补贴项目(不包括园区就管中心组织开办的技能培训项目),须先至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预登记,确认培训项目是否属于补贴项目。
(三)报名登记资料
1.非单位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2.单位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
四、培训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一)由园区就管中心组织的培训
1.园区就管中心通过园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统计符合条件的人员,按季度形成《苏州工业园区技能培训补贴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2.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就管中心;
3.园区就管中心在收到培训机构开具的收款凭证后,将费用拨付至培训机构。
(二)个人自主参加的培训
1.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个人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
(2)非单位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相关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费用、鉴定费用发票;
(3)单位就业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劳动合同,相关培训机构开具的培训费用、鉴定费用发票。
2.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录入系统,复印件批注“审核无误”并盖业务章;
3.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月对申请资料进行复核无误后,上报园区就管中心;
4.园区就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半年形成《个人技能培训补贴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5.园区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就管中心;
6.园区就管中心在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五、其他事项
1.园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由园区就管中心定期对外公布,主要包括:职业资格类、专业技能类等培训项目。
2. 申请人申请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项目已列入园区就管中心定点培训机构的培训项目清单的,申请人应参加园区就管中心组织的培训。未列入培训项目清单的,申请人可自主参训。
3.同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4.园区就管中心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通过信息系统建立补贴资金拨付台账和培训管理台账,及时掌握申请人员的培训情况。
5.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不定期对机构、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追缴所拨补贴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违规单位和个人3年内不得享受园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6.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实行期限至2017年12月31日。之前出台的有关政策意见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7.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苏州工业园区学历教育提升补贴
根据《园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园区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4]71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申请享受学历教育提升补贴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户籍被征地农民;
2.参加经教育部门认可的大专及本科成人教育学习,并获得学历证书;
3.在被相关院校正式录取后的6个月内在园区劳动保障部门完成预登记手续。
二、补贴标准
学历教育提升补贴为学费的80%,补贴额度三年内累计不超过3万元。
三、学历教育预登记流程
1.申请人在被相关院校正式录取后的6个月内,携带以下材料至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学历教育预登记:
(1)《苏州工业园区学历教育提升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学校录用通知书、学生证及其他可证明学籍身份的材料。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预登记条件的,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园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完成预登记手续;
3.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月汇总申请材料后,上报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4.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申请材料后,送交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园区就管中心”)备案。
四、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申请人在完成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后的3个月内,携带以下材料至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补贴申请:
(1)《苏州工业园区学历教育提升补贴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
(3)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
(4)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认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
(5)由毕业院校开具的正规行政事业性学费收据;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录入系统,符合补贴条件的,每半年形成汇总表,上报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3.各街道(社工委)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申请材料后,上报园区就管中心;
4.园区就管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形成《苏州工业园区学历教育提升补贴汇总表》上报园区劳动保障局;
5.园区劳动和保障局会同财政局审核后,将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在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园区就管中心;
6.园区就管中心在收到补贴资金后,将补贴划拨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要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材料,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核查工作。
2.申请人完成预登记后,在学习期间户籍迁出园区的,不再享受本补贴。
3.园区就管中心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发放工作,通过劳动保障系统建立补贴资金拨付台账和人员管理台账,及时掌握申请人的学习培训情况。
4.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不定期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补贴资金的机构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其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追缴所拨补贴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相关人员3年内不得享受园区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5.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为期三年。预登记最后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
6.本细则由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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