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四让军区司令道歉贪污二千万个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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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怜的孩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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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觉得是这样,难道路人现在还分三六九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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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团前排正中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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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云南标杆& & 表示强烈& &谴责
【逃离义乌】& &你是哪一样?空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土壤污染,垃圾污染,光污染,视觉污染,乱拉狗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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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比旧社会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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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几个人,是凶手,要被追捕!
杀几百万人,是英雄,要成王的!
量不同,结果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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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判吴英死刑,当然也支持判贪官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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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了谁还敢当官,为自己留条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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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6日,2012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第十二届年会在黑龙江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是“市场的力量——纪念邓小平‘南巡’二十年”。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在会上称,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年。因为中国经济是建立在特权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权利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我们并没有建立起市场经济真正的基础。
张维迎称,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很多企业家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掠夺财富。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收到摧残,说明我们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
张维迎在会上发表演讲称,“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与当年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
“当年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久,今天邓小平已经不在了,没有另一个邓小平来保护吴英了,所以我也呼吁各位我们的企业家,我们的政府官员,我们的媒体多多的关注吴英案。”张维迎在演讲的最后呼吁。
开会时称人民,落户时称居民,强拆时称刁民,发怒时称屁民,收税时成了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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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so_e113:}这个扯了皮连着筋的。。扯了筋还连着骨呢。。。要是全部查下来 义乌东阳的官员差不多都要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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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二千万判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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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第一款罪。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则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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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主“海南华银”、“大连证券”这两个倒下多年的金融机构再回人们关注的视野。近日,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石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海南特区报》9月16日) 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
博主“海南华银”、“大连证券”这两个倒下多年的金融机构再回人们关注的视野。近日,被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石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海南特区报》9月16日)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
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此案被人们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同时,贪污2.6亿元获死缓,创造了“贪官不死”与司法量刑“通货膨胀”的最新纪录。
贪污数额是贪污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如果贪污2.6亿元都判不了死罪,那么今后还能有多少贪官有死罪的“资格”呢?
如果说贪污2.6亿元也有不死的理由,那么请告诉公众究竟是什么理由,以至于检察院都不能接受这一判决提出抗诉。有重大立功表现吗?没有;有明显的从轻情节吗?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海南高院的终审裁定说,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这种高度原则性概括,可以适用于任何一张判决书中,但还是没告诉公众2.6亿元为何不判死罪的理由。古时曾用“莫须有”的理由惩治无罪之人,难道今天我们能够以疑似“莫须有”的理由,对一个、以及大批犯有大罪的贪官实施“宽严相济”?难道不需要告诉人民,“定罪准确”,“准确”在哪里?“量刑适当”,“适当”在何处?
我们老百姓不如司法人员更懂得法理,对于某些匪夷所思的司法现象也许只能以常理提出质疑。所以,“法理”面对“常理”时才更应该说出所以然来,更应该以“理”服人,而不是仅仅以“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或“宽严相济”简单地阐述一下。贪污几百万元、几千万元可以“宽严相济”,贪污2.6亿元仍能“宽严相济”――“法理”说贪污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刑法中对于贪污罪量刑的规定也是“上不封顶”;那么,由此推及的话,明天、后天如有十亿元、数十亿元、上百亿元的贪官现身,是不是仍可依照“上不封顶”原则、仍可实行“宽严相济”呢?既然贪污数额不是唯一的量刑依据,2.6亿元的贪污犯罪可以“宽严相济”,那么超出2.6亿元的贪污犯罪为何就不可以呢?
假如我是贪官,既然贪污几百万元是死缓,贪污几千万元、上亿元也是死缓,那我就一不做二不休――少贪几笔与多贪几笔既然都是一种结局,何乐而不为呢?
一方面是反腐败的形势十分严峻,贪官们就像割不掉根的韭菜一样“前腐后继”;另一方面,司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无限度地“宽严相济”,这究竟是什么道理?是有利于惩治腐败,还是纵容着腐败?
《检察日报》的一篇题为《“中国金融第一案”何以发生》评论文章说,“一切贪欲熏心之徒在目空一切地非法肆意攫取不义之财的同时,等于一砖一石地给自己建造一个地狱。年仅45岁的石雪贪婪可悲的人生,不正应验了这一真理吗?”呵呵,“可悲”是确实,但谁也说不准石雪们这会儿是不是坐在“地狱”里正偷着乐呢。(马涤明)
原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贪污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面对这天文般的数字,人们不禁要问――
“中国金融第一案”何以发生
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海南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海南省审判机关审理的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金融凭证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惊天大案。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此案被人们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
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后,海口市检察1胆大妄为欲骗央行十四亿
1991年盛夏时节,正是海口市酷热难当的季节。而此时的海南,我不知道。经济超常规发展潮一浪高过一浪,随时都可捕捉到的机遇引诱着期盼发财的人们。一时间,海南岛上热闹非凡。在这样的背景下,1991年8月,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对中国金融业多少有些了解的人,对于“海南华银”和“大连证券”这两个名字想必不会陌生,这两个曾经在中国金融界风云一时并造成极大震荡的“金融大鳄”,即使在他们被有关方面关闭之后,仍然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因为,正是在这两家企业负责人石雪的导演下,14亿余元巨额国资险些化为乌有。
法院一审查明,自1991年以来,海南华银公司向大连证券、新华证券及河北省证券公司秦皇岛证券交易营业部、辽宁锦州证券、秦皇岛商业银行、江苏无锡商业银行天湖支行拆借了大量资金,形成了10多亿元巨额债务无法偿还。
1998年,海南华银公司停业整顿。2000年初,该公司负责人石雪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在对信托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时,优先清偿个人债务,便策划将海南华银公司所欠大连证券、新华证券等六家单位的机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以骗取人民银行巨额兑付资金。随后,石雪先后与这六家单位的负责人商定:海南华银公司与六家单位的欠款按原借款本息和时间分别签订《国分〈债〉券委托代售协议》,制造海南华银公司委托六家单位分销国债,六家单位支付售债资金后,海南华银公司到期无力兑付国债的假象,将机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并将这种虚假的分销国债的方法私自定为销售“国分券”。
之后,石雪授意六家单位伪造凭证,私刻印章,编制了虚假的“国分券代售台账”。原海南华银公司财会部经理韩婕(另案处理)按石雪的指使,联系这六家单位签订代售协议,向有关人员传授伪造凭证、篡改会计账目、报表的要点,以应付人民银行的核查。
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的六家金融机构会议上,海南华银公司与大连证券、新华证券等六家单位均将伪造的“国分券”材料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意欲骗取巨额兑付资金。谁料,伪造的材料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看出了漏洞,其诈骗行为未能得逞。但这14亿险些被骗的巨资,很快成了石雪等人案发的导火索。
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海南华银公司分别与大连证券、新华证券、河北省证券公司秦皇岛证券交易营业部、锦州证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商业银行天湖支行互相勾结,共伪造“国分券委托代售协议书”27份,“代售授权书”3份,伪造未兑付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代保管凭证”笔,共计.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石雪是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金融凭证诈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未遂)。
胆大妄为 欲骗央行十四亿
1991年盛夏时节,正是海口市酷热难当的季节。而此时的海南,经济超常规发展潮一浪高过一浪,随时都可捕捉到的机遇引诱着期盼发财的人们。一时间,海南岛上热闹非凡。在这样的背景下,1991年8月,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对中国金融业多少有些了解的人,对于“海南华银”和“大连证券”这两个名字想必不会陌生,这两个曾经在中国金融界风云一时并造成极大震荡的“金融大鳄”,即使在他们被有关方面关闭之后,仍然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因为,正是在这两家企业负责人石雪的导演下,14亿余元巨额国资险些化为乌有。
法院一审查明,自1991年以来,海南华银公司向大连证券、新华证券及河北省证券公司秦皇岛证券交易营业部、辽宁锦州证券、秦皇岛商业银行、江苏无锡商业银行天湖支行拆借了大量资金,形成了10多亿元巨额债务无法偿还。
1998年,海南华银公司停业整顿。2000年初,该公司负责人石雪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在对信托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时,优先清偿个人债务,便策划将海南华银公司所欠大连证券、新华证券等六家单位的机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以骗取人民银行巨额兑付资金。随后,石雪先后与这六家单位的负责人商定:海南华银公司与六家单位的欠款按原借款本息和时间分别签订《国分〈债〉券委托代售协议》,制造海南华银公司委托六家单位分销国债,六家单位支付售债资金后,海南华银公司到期无力兑付国债的假象,将机构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并将这种虚假的分销国债的方法私自定为销售“国分券”。
之后,石雪授意六家单位伪造凭证,私刻印章,编制了虚假的“国分券代售台账”。原海南华银公司财会部经理韩婕(另案处理)按石雪的指使,联系这六家单位签订代售协议,向有关人员传授伪造凭证、篡改会计账目、报表的要点,以应付人民银行的核查。
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召开的六家金融机构会议上,海南华银公司与大连证券、新华证券等六家单位均将伪造的“国分券”材料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意欲骗取巨额兑付资金。谁料,伪造的材料被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看出了漏洞,其诈骗行为未能得逞。但这14亿险些被骗的巨资,很快成了石雪等人案发的导火索。
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海南华银公司分别与大连证券、新华证券、河北省证券公司秦皇岛证券交易营业部、锦州证券、秦皇岛市商业银行、无锡商业银行天湖支行互相勾结,共伪造“国分券委托代售协议书”27份,“代售授权书”3份,伪造未兑付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代保管凭证”笔,共计.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石雪是海南华银公司、大连证券公司金融凭证诈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未遂)。
自制凭证 非法集资二十四亿
这又是一起海南华银公司兴风作浪策划的非法集资24亿元重案。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国务院领导专题作了“请求司法机关查处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违法犯罪行为的请示”。
请示称:1995年7月起,海南华银公司委托大连证券等六家金融机构,向社会公众发售没有对应实物券的“国债代保管凭证”,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行总行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中央领导在接到人民银行总行的请示后,批示公安机关立即立案查处。日,海南省公安厅组成“3?30”办案组,迅速展开侦查。
经办案组初步调查分析,海南华银公司负责人石雪、财务部经理韩婕及无锡商业银行天湖支行等六家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涉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日,石雪被抓获。
侦查发现,为将更多的热钱收敛到海南华银公司的旗下,以便在股市进行更大规模的操纵,获取更大的利润,石雪竟委托多家金融机构非法集资。
1996年9月,石雪担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后,在其组织策划下,大连证券利用自制的虚假凭证,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大量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法院一审认定,1997年6月以来,经大连证券总经理吕嘉、副总会计师李智、财务总监宫丽芬、中山路营业部经理郭东曜审批,大连证券先后非法印制了19万份“有价证券代保管凭证”及“国债收款凭证”,用于向社会销售虚假国债。据审核,自日至日,大连证券通过其下设的解放街营业部、瓦房店营业部、中山路服务部三家营业部,共销售虚假国债.31万元,目前,尚未兑付的金额约万元,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
利令智昏 私分国资数百万
有道是,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作为大连证券公司的老总石雪又贪又占,大肆挥霍公款,也就难怪他的属下们跟风仿效了。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0年7月石雪未经大连证券公司董事会批准,擅自决定给公司13名高级管理人员补发工资,共补发264.05万元,其中,石雪分得24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书认定,大连证券公司未经董事会决议,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有关规定,对大连证券公司不再追诉单位的刑事责任,只依法追究单位有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石雪是大连证券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应予惩处。
可笑的是,当时大连证券公司的高管们都为分得巨额国资而个个眉飞色舞,那时,他们都认为总算跟着石总沾光享福了。可他们忘了“天上不会掉馅饼”这句俗语,终于在石雪案发后,把“吞”下的国资吐了出来。
贪挪数亿 暴露金融证券监管漏洞
石雪从敛财数百万、数千万元,直至最后总金额达到2.6亿多元,创下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个人涉案金额之最。
石雪,何许人也?此人生于1963年11月,北京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原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临时负责人,兼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学历高、精明能干,是熟悉石雪的人对他的印象。石雪的履历虽十分简单,但也算是个“老金融”了。1981年至1991年在银行做会计工作;1991年至1998年,在华银信托任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负责人等职;1996年9月至2002年1月在大连证券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两者兼任。
法院一审查明,石雪利用其海南华银公司临时负责人、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采取签订虚假合同、融资平账、转移截留上缴利润等手段侵吞大连证券公司公款.412万元,侵吞海南华银公司公款2794.72万元,共计.13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石雪利用担任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挪用大连证券公司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牟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挪用公款.36万元,数额巨大,且有万元尚未退还,应依法严惩。遂数罪并罚,判决石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也许有人会问,石雪贪敛那么多财钱都干什么了?据案卷记载,石雪用88万元为妻子窦某购买宝马轿车一部,用60万元为妻子在北京市朝阳区买了豪宅一套,又用50万元为妻子及石雪母亲在北京阳光100国际公馆购买了2套豪宅,其余绝大部分款项被石雪用于炒股了。
面对这起震惊国人的重案,普通人也许难以理解,那么巨额的国资,石雪等人如何敢于下手?
根本原因他们知道自己死不了,顶多在皇宫般的"牢房"里待些日子,仅此而已!!
问天下,法律如此宽容,此时不贪更再何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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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搬到了紫金港校区的农生环组合大楼,结束了学院分散在三个校区办学的局面。本报记者 刘星摄
&&&&很长一段时间,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农生环大楼335房间的大门紧闭着,那个熟悉的身影师生们已很久没有见到。
&&&&门牌上标示着办公室的主人为“陈英旭教授”,门上留下的手机号码记者始终无法拨通。
&&&&“陈英旭出事了!”这一消息早就在网络上传播,却一度未获权威部门证实。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撤销了陈英旭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资格,这是2012年第二位被撤销资格的全国政协委员,但对于他因何种原因被撤,会议未作说明。
&&&&记者当时从一名全国政协常委处获知,当时会议上只介绍了陈英旭是经济犯罪,“在一个有关水处理的项目上涉嫌贪污了,因说明已法办,所以一致同意撤销委员资格,亦无人提问”。
&&&&中国青年报记者获得的独家消息显示,日,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院长陈英旭已被西湖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7月12日被依法逮捕。陈英旭的代理律师戴梦华称,此次事发,是例行审计到浙江大学时,陈英旭自觉经费使用存在问题,将违规的款项退回,之后被立案侦查。
&&&&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陈英旭涉嫌贪污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英旭授意其博士生陆续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知情人士称,如果这一指控被法院认定,此案可能创造了贪污科研经费的新记录。
&&&&检方指控通过设立公司非法占有千万科研经费
&&&&资料显示,陈英旭教授是中国水环境治理领域的知名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案发前,他担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常务副院长、水环境研究院院长。
&&&&陈英旭还是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委员、浙江省副主任委员,担任过三届全国政协委员。
&&&&检方的起诉书显示,陈英旭的出事,源于他2008年正式接手的“太湖流域苕溪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以下简称“苕溪课题”)。
&&&&“苕溪课题”隶属于迄今为止我国资金投入总量最大的环境科研项目“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作为国内水污染领域专家的陈英旭拿下的“苕溪课题”是水专项“十一五”课题中的“太湖富营养化控制与治理技术及示范工程”。
&&&&日,国家水专项办公室组织水专项专家组对陈英旭教授主持的“太湖流域苕溪农业面源污染河流综合整治技术集成与示范工程”项目课题进行了论证。由原中国科学院副院长孙鸿烈院士为组长,中国工程院刘鸿亮院士、蔡道基院士、水专项总体专家组技术总师孟伟研究员、河流主题组长王子健研究员等二十多位技术、管理、财务方面专家组成的论证委员会,一致同意该项目通过论证,并要求尽快实施。
&&&&“苕溪课题”总经费高达3.135亿元,其中国家拨付经费1.0544亿元。
&&&&该项目针对苕溪突出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开展河流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与管理技术及集成示范研究,设置了现代效益农业清洁生产关键技术及集成示范等研究任务,拟在苕溪上中下游和苕溪入湖河段,开展畜禽水产养殖业循环经济关键技术与区域污染控制示范、苕溪上游健康水生态系统构建等技术集成及工程示范。通过项目的实施将建立以河流目标负荷量动态控制为核心、农业面源污染削减为重点的河流污染控制技术与水环境综合管理技术平台,为完成我国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清水入湖工程”提供科学支撑。
&&&&陈英旭所在的浙江大学在这一轮的水专项课题申报中斩获颇丰。其中,他本人以及浙大张土乔教授分别是河流主题和饮用水主题的专家组成员。此外,根据浙大新闻办2009年的信息,浙江大学总共拿下了9个课题,是全国高校获得“水专项”国拨经费最多的牵头单位之一。
&&&&起诉书显示,2008年8月至2011年12月,陈英旭用自己课题总负责人的身份,将关联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再通过授意关联公司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套取或者变现非法占为己有。
&&&&两家关联公司是杭州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博公司”)、杭州波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易公司”),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系陈英旭的博士生杨尚源、王云龙。
&&&&苕溪课题共分10个子课题,其中高博公司参与了第3子课题,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参与第4子课题,波易公司参与第10子课题。而检察院最终认定出问题的,是第4子课题与第10子课题。
&&&&起诉书显示,陈英旭将苕溪课题第10子课题的部分科研任务交由浙江工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工程学院副教授金赞芳负责,共拨付金赞芳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共计320万元。金赞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这320万元中,双方合同约定其中的200万元由波易公司支配使用。
&&&&检察机关认为,2010年11月至2011年5月,被告人陈英旭授意其学生杨尚源、梁志伟多次采用编造虚假技术服务合同、开具虚假发票等手段,将金赞芳课题组专项科研经费共计178.2077万元套现,非法占为己有。
&&&&第4子课题是直接由陈英旭本人负责。起诉书显示,陈英旭将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列入课题外协单位,并通过浙江大学水专项账户分别将60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其实际控制的高博公司,将270.73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划入其实际控制的波易公司。2009年12月至2011年12月,陈英旭在没有完成相关科研活动的前提下,授意杨尚源、王云龙等人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划入高博、波易公司共计844.4569万元专项科研经费冲账套取,非法占为己有。
&&&&记者在杭州调查采访期间,未能找到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的信息。关于高博公司,有限的网站资料介绍称,该公司创建于2002年,其前身为浙江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设计研究所和浙江农业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设计研究所,“目前已发展壮大成为一家集环保科技研发与技术转让、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工程总包以及各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与生态设计等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一家浙江大学国家科技园的控股公司”。
&&&&陈英旭是在浙江农业大学(1999年浙江农业大学并入浙江大学)获得的学位,1995年,陈英旭任浙江农业大学环保系主任。
&&&&另有网站注明,高博公司的经理为“陈英旭”,并留有办公电话号码,但记者拨打后提示电话已停机。
&&&&记者看到,2008年9月,有人在网络上公开询问“杭州浙大高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信息:“有没有这个公司的存在啊?为什么网上关于他的信息好少?是不是个骗子公司啊?”
&&&&有网友回复称:“没听说过,至少在做环保这块是没有名气的。”
&&&&波易公司的资料更为罕见,记者只在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官方网站上搜索到了该公司的简单信息。信息显示,该公司从事“水环境”业务,但公司的简介为浙江大学的简介,除注明业务范围外,无其他内容。联系人一栏注明为“吴小东”,并留有手机和办公电话号码,记者拨打后,都提示“没有这个号码”。
&&&&今年1月,中国青年报记者也实地探访了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然而,在该校紫金港校区的蒙伟民楼,连续几天,挂着“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院”牌子的办公室也房门紧闭,无人进出。
&&&&“不规范”的使用
&&&&陈英旭被司法机关带走时,坊间有传言称,陈是因研究团队内部人士举报才出事的,“陈动的是重大专项,审计很严格,再者据说陈在切分蛋糕时太过贪婪,导致其他合作者极为不满,并告到上面,最终东窗事发”。
&&&&陈英旭的委托代理人戴梦华律师否认是内部举报,他说,多次会见陈英旭时,陈英旭也没有谈到这一点,“是国家审计署对浙江大学进行例行检查审计时,出现的情况”。
&&&&据介绍,当时国家审计署并未审计到陈英旭的项目,只是开始审计浙江大学。但陈英旭自己发现财务方面有些不妥,就把所有的钱都退了回去。
&&&&“陈英旭教授当时对经费的使用没有什么精力去管,由其他人负责,他主要是抓科研方面的工作。审计署对浙江大学进行例行审计后,他才关注这个事情,发现没有严格按照国家财务预算和财务编制的要求去做,就把所有的钱都退了回去。”戴梦华说。
&&&&他强调,陈英旭是在审计署介入、审计结论作出前,主动要求两家公司将款项退还给浙江大学,“按照陈英旭的观点,这事早就结束了,不知道为什么变成了刑事犯罪”。
&&&&戴梦华律师认为,陈英旭案的具体情况够不上贪污。他表示,高博公司及波易公司参与该项目,是经过国家水专项领导小组同意的,陈英旭并未隐瞒两家公司的任何信息。
&&&&此外,戴梦华还认为高博公司、波易公司参与的课题是通过与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的,是属于法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根据《国家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重大专项任务的承担实行法人负责制,法人单位是项目(课题)实施的责任主体,即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也不应由被告人陈英旭作为直接的责任主体。
&&&&戴律师认为,即使该案被认定为贪污,但从陈英旭的具体情况来看,挪用科研经费具有社会因素、科研体制等特殊性,且陈英旭已经退回相关的款项,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态度良好,应该从轻处理。
&&&&科研经费管理值得反思
&&&&从学术光环上看,担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的常务副院长的陈英旭是浙大的“明星”,他是“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才、浙江省中青年学科带头人、中国土壤学会土壤环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并主持过相关领域的国家“973”、“863”计划项目。
&&&&一位环境与资源学院的教师表示,陈英旭是为环境与资源学院这几年的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的。
&&&&出事前,陈英旭曾谈及学院的建设情况,他介绍,环资学院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1个,省部级重点学科3个,省扶植学科1个;涵盖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4大门类,是目前国内环境与资源领域学科门类最为齐全的学院之一。“现在无论在学科建设、科研实力、实验室建设还是人才培养质量上,在国内高校中都名列前茅,综合实力处在公认的第一梯队。”
&&&&另一位教师则称,自己与陈英旭只是同事关系,从平时的工作来看,陈英旭很有责任心。
&&&&今年1月,浙江大学纪委书记周谷平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陈英旭案还没有最终宣判,他的具体行为还没有在法律上定性,校方也不好作出评判。
&&&&目前,我国对于科研经费的监管主要包括承接单位的内部财务监管和各相关部门的抽查审计,陈英旭就是在2012年重大专项的例行审计时,将钱退回了浙江大学,而后事发。
&&&&日,教育部曾专门召开视频会议,强调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会上,中纪委、监察部驻教育部纪检组长王立英通报了6起科研经费贪污案件,陈英旭案是这6起案件之一。
&&&&周谷平表示,此前,由于考虑到保护教师的积极性,方便科研创新,相对来说科研经费的管理是比较宽松的,但陈英旭事发后,浙大方面已经开始收紧相关的科研经费管理,在具体的处理情况上肯定会有一些加强。
&&&&浙江工业大学副教授金赞芳也感觉,现在学校内部的审查频率高多了,“以前没那么勤快,现在经常审查”。
&&&&在一些人士看来,更值得反思的是科研经费管理上的问题。
&&&&戴梦华就认为,虽然陈英旭在科研经费上的操作确有不规范之处,但更多的是源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诸多主客观因素。
&&&&陈英旭是2008年正式接手苕溪课题,课题的实施期为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但其中国拨经费2009年4月才到位,地方财政的配套资金更是迟迟未能完全落实。
&&&&“苕溪课题实施时间短,经费拨付又存在滞后性。因此,很多研究工作很难在实施期限内完成或达到良好的效果。”戴梦华说,据了解,苕溪项目的实际操作周期又比预想的时间长,至少需要5年的时间。但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课题实施期限到期做结题验收后,未用完的科研经费要退回国家。
&&&&他在辩护词中写道,考虑到课题后期工作主要有示范工程重整修复、运行维护以及产业化推广等重要工作,仍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从而保证科研成果得到有效的保护,为将来产业化经营以及“十二五”课题的申报和运行打下良好的基础,因而,“课题组只能通过变通的方式,将部分将来需要用的资金转移出来,目的仍然是为将来课题的深入开展维护做更好的服务”。
&&&&戴梦华表示,科研经费与行政费用不同,很多花费按照现行规定无法做预算。例如,高博公司在课题申报开始,组织力量协助陈英旭开展水专项的前期调研和协调工作,至国拨经费到账前,高博公司实际发生包括业务费、差旅费、人员工资和津贴、办公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85万多元。“这些费用都是为苕溪课题服务的,但是无法体现到预算中,国拨经费中也没有对这些费用进行补偿”。
&&&&同时,按照规定,项目的示范工程应该由地方财政配套或者企业投入,但实际操作的时候,地方财政始终无法落实相关费用,企业也不愿出钱,“课题组只能通过高博公司和波易公司从国拨资金中寻求支持”。
&&&&记者在走访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时,也听到了类似的看法。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教师表示,陈英旭的出事更多的是因为科研经费的体制问题,“你想想,2009年把钱拨出来,2010年让你结题把钱花光,这肯定不科学。我们做课题也碰到过这样的问题,也是要自己掏钱。有些项目还好,资金到位之前,先垫付,账挂着,资金到位之后,我们可以把这个钱还掉,但是像他这个大项目,很容易出事。”&
&&&&有关重大专项科研经费管理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是2009年9月才出台。而有关垫付和归垫的规定《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是2010年11月出台,有关验收的文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验收暂行管理细则》则是在2011年7月出台征求意见稿。
&&&&戴梦华认为,法律的滞后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种种问题,才导致了苕溪课题组最终出现科研经费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从科研院所到各类学术机构,在项目科研经费使用上不合规的并非个别现象,这与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缺乏和滞后有关”。
&&&&据了解,陈英旭因科研经费使用移交司法机关后,太湖流域治污课题目前由浙大移交给他的同事徐向阳教授接手,徐向阳拒绝了中国青年报记者的采访。陈英旭苕溪课题的研究团队中,首席科学家为浙江大学副校长张土乔,他也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中国青年报记者还走访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并电话联系了杭州市人民法院,它们都拒绝对此案置评。
&&&&目前该案一审仍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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