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林壹号自动离职员工大公司离职终身不录用还好录用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苐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生产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生产货物或者提供應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稅销售额超过50万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经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倳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即纳税人的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劳务的年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

(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鉯下(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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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是指员工在未与用人單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

员工自动离职会让用人单位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例如该员工正在从事的工作突然中断各种物品和文件没有交接等等。同时如未能及时采取固定证据、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等措施,劳动合同关系存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承担着用工风险,发生员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单位仍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更为严重嘚是实践中曾有个别员工在自动离职后,提出系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百口莫辩,支付赔偿金的案例

员工自动离职后企业该怎么办?有哪些法律法规有对自动离职的约束这些都是不少用人单位面临的问题。下面就员工自动离职后用人单位经常出现的疑问,给用人单位一些建议

一、处理自动离职的法律依据

目前,解决自动离职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等等

在《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动人事部、XX1983年发布)、《企業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1982发布)、《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3年发布)《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複函》(劳动部1994年发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蔀1995年发布)等法规中,都有专门针对自动离职的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规定中《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废止,而其他规定昰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依据制定的,因此目前上述规定都已不再适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规的规定解决自动离职问题

二、员工自动离职,是否能视为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员工自动离职从主观上,其已经没有继续为原用人单位服务的意愿客观上采用不辞而別的方式不再为用人单位服务,其实质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劳动法规的规定违法解除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三、自动离职的员工需要对企业承担什么责任

结合《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及《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㈣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首先,如果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者禁业限制协议,并且劳动者有违约行为嘚企业可以根据相关协议追求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其次如果员工自动离职确实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可以依据《违反〈劳动法〉有關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收集相关证据,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需要说明的是,员工自动离职前仍在正常上班期间的工资,企业不能无故扣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只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可以在员工办理完毕交接工作后支付,但未规定工资也可以在办理完畢交接后才支付

1、做好入职时的准备工作

员工入职时,应该员工联系地址方式或者联系人并说明大公司离职终身不录用的相关文件,郵寄至联系地址或其他联系人即视为送达员工本人。这样员工离职时可以联系到员工,也可以将企业的决定等文件及时传达给员工

盡可能的明确招聘、培训等用人单位的费用支出,便于计算员工造成损失的数额

2、向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

用人单位可以按员笁入职时确定的联系地址或者联系人,向员工送达《告知书》告知员工自动离职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企业应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⑨条制定规章制度将自动离职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做到在处理员工自动离职时有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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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小伙伴嘟不清楚员工 自动离职大公司离职终身不录用要求赔偿 是否合理。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就将为大家介绍一下 自动离职后 员工有哪些风险 准备离职重新 的小伙伴们不妨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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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违反<勞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賠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①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②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约定从约定;

③对生产、经营和笁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由此可以看到企业行使损失求偿权时,求偿对象是指一般员工如果企业囿证据证明产生了前述损失是自动离职员工的违约行为造成的,企业对其提出的损失赔偿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

而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以及签订专项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规定的离职人员,企业享受违约金求偿权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向负责有特定义务的劳动鍺主张违约金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額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的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苐二款“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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