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2018年劳务派遣新规定公司是怎么给员工上单项工伤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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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如何划分?
& & 近年来人力资源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劳务派遣,在运行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矛盾,纠纷发生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如何划分呢?
& & &日,某劳务公司与某外资企业签订劳务合作协议,约定:&劳务公司向该外资企业派遣工人,由该企业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工的薪酬、社会保险费;由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工工资并负责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劳务公司每月向该企业收取管理费&。
& &日,王某由劳务公司派入该企业工作。日,王某在工作过程中右手受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因二单位都没有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所以王某没能从社保机构获得保险金。王某多次向劳务公司和该外资企业主张赔偿并进行交涉,未果,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
& & 首先,王某与该外资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是由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工(职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公司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派遣劳务(职工)的一种用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 & 根据上述规定,在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王某作为劳务公司的派遣员工,其与该外资公司之间只有劳务关系,没有聘用(劳动)合同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于王某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
& &其次,王某是否可以将该外资企业列为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 &根据该规定,王某虽然与该外资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应当将外资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列为共同的被申请人。
& &再次,该外资企业是否应该承担工伤责任。《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既然劳动关系存在于王某和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用人单位就应该为王某办理工伤保险。《》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王某不能得到工伤保险金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造成的,按照上述规定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给付王某保险金的义务。
& &如果是外资企业没有按照国家劳动标准为王某等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给王某造成的损害,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外资企业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同时,也要注重社会责任,充分尊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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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劳务派遣工交保险 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不给劳务派遣工交保险 发生工伤事故怎么办?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刘宇 顾旭&&更新时间: 16:45:52&&
劳务派遣工是由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单位向用工企业给付劳务的用工形式,因此许多用工单位就认为,其只负责用工不负责待遇,即使出了工伤等事故,也于己无关,事实上并非如此。如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原告张某系一名保安,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企业从事保安工作。2011年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共造成损失20余万元,遂将劳务派遣公司和某企业告上法庭。庭审中发现,张某虽是派遣公司派遣到某企业从事保安工作的,但是派遣公司并没有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作为用工单位的某企业在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亦未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缴纳事宜。庭审中某派遣公司就以与张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予以抗辩,而某企业则以张某系劳务派遣用工,其工伤保险应有派遣公司缴纳,发生工伤事故应有派遣公司负责予以抗辩。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劳务派遣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应当由其赔偿各项工伤待遇费用。某企业作为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实际用工的单位,其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约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其没有尽到用工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而张某是在其单位工作期间造成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故某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1、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不仅仅以劳动合同是否签署为准。
2、不缴纳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若产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需连带赔偿。一定程度上说,社会保险的缴纳保障的是单位的利益,企业不要为了一点眼前利益不给员工缴纳。
3、劳务派遣工是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其主要是为了灵活用工,并不等于企业只用工不承担义务,在安全保障以及其他方面,都应当与普通员工享受同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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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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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4年11月,张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将张某派遣至某石英厂,从事操作工工作。2015年1月,张某上班时因机器故障被掉落的石头砸伤右脚。石英厂支付了住院的治疗费用。2015年5月,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后张某由于要进行第二次手术,要求石英厂支付治疗费用。石英厂不愿意继续承担费用,让张某去找劳务派遣公司。在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张某至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和石英厂支付各项工伤赔偿合计10万余元。
  争议焦点:
  在劳务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工张某遭受事故伤害构成工伤,工伤保险责任谁来承担?
  本案例中,石英厂辩称,劳务派遣公司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是张某的用人单位,却没有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公司辩称,自己与石英厂签订的派遣协议上约定,被派遣员工在石英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石英厂承担,所以劳务派遣公司不应当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
  处理结果:
  在仲裁委的调解下,石英厂和劳务派遣公司共同支付张某工伤赔偿9万元。
  案件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在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本案中,三方之间的关系很清晰:劳务派遣公司是张某的用人单位,石英厂是张某的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劳务派遣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且张某在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前提下,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张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与石英厂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员工在石英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待遇由石英厂承担。依据合同的相对性,该派遣协议中关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只能约束派遣协议的双方,并不能用来对抗张某的诉求。故劳务派遣公司的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张某工伤赔偿。但劳务派遣公司可依据劳务派遣协议,向石英厂索赔。
  这个案例的启示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共同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当劳动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在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同时向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权利。(江苏省东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张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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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工伤是需要先到工伤鉴定部门进行工伤鉴定的,根据鉴定的结果,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条例赔偿你的实际损失。如果是单位不赔偿的,建议你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必要时是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
  问:我有三名老乡在东莞一家餐饮公司工作2年多了,在2008年4月份该餐饮公司责令包括我三名老乡在内的500多名员工,都须与广州一个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500多名员工不知不觉&变身为派遣工&了,但仍在东莞这个餐饮公司上班。
  但是,广州这个劳务派遣公司却在广州从化给他们只办理了一种工伤险作为,导致许多员工有病医疗时不能申请。请问,在东莞上班,派遣公司在广州从化市只为员工办理一种工伤险作为社保合法吗?
  答:工伤是需要先到工伤鉴定部门进行工伤鉴定的,根据鉴定的结果,要求单位按照工伤条例赔偿你的实际损失。
  具体的可以要求享受和伤残保险待遇,如果是单位不赔偿的,建议你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利,必要时是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
  工伤认定程序:
  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携带上述相关材料在规定的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
  3、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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